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136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136号各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依法治校进程,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要求,我委在依法治校示范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标准》,将在全市各区中小学开展首批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通过制定学校章程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健全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进一步增强学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评选标准评选标准《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标准》(见附件)。
试点阶段已被评为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学校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三、实施步骤(一)2017年12月为组织阶段。
各区教育局要充分认识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把示范校创建活动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成立领导、协调机构,认真组织师生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积极参与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二)2018年1月至6月为实施阶段。
各区教育局制定本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按照《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针对性、实效性强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市教委将组织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集中时间统一培训。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确保天津市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全文共有700字,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共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的范围、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其中重点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提倡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并规定了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快速应急处置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主要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应建立建立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了企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明确了天津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授权其对企业和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企业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措施,强调了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
同时要求企业和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等。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同时要求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第六章事故应急救援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及时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要求政府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并规定了对责任人的追究和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施行日期和其他相关事宜。
以上是对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该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将有效提升天津市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共有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天津市的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好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职责分工,确保各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规划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制定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九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生产的稳定。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生产过程中人员、设备、场所等的安全。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对事故应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和影响。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按照保护学生、教育第一、明确责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和学校有关单位应当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性组织、团体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四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指导和教育,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班级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谁对班级安全管理制度负责,谁负责各级安全教育,谁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重要职责是草拟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后勤办公室、教务办公室、保卫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建筑、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食堂)和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要引导学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都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津安监管法〔2016〕6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各区安全监管局:《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8日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广泛深入开展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内容(一)宣传教育1.宣传内容结合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广泛宣传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2.主要活动(1)媒体集中报道。
利用天津电视台、天津电台、天津政务网、《天津日报》、《今晚报》等本市主流媒体,采用访谈专栏等形式宣传新《条例》,报道各单位宣传贯彻的活动动态。
各区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的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报道新《条例》,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2)开展“六进”活动。
全市上下广泛开展新《条例》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
要将新《条例》宣传纳入“七五”普法活动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召开贯彻会、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画和宣传横幅等形式,在本地区进行广泛宣传,让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知晓。
(3)发放新《条例》宣传资料。
印制发放新《条例》单行本、宣传画等宣传资料,向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农村广泛发放。
(二)学习培训1.培训内容紧紧围绕新《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法规释义和贯彻落实的要求,积极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安全机构负责人、全市安监干部、基层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津教委办〔2016〕114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日前,市委书记李鸿忠同志与市委副书记、市长王东峰同志就全市开展农村枯井、城市井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单位迅速部署排查和整改,健全长效的责任和管理机制。
学校是人员密集场所,教育系统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师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行动,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学校校内水井排查整治工作。
据统计,我市有部分无集中供水的学校曾经或正在使用自备水源供水,因此,各单位要对校内水井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于已经废弃的枯井采取专业方式回填封堵,对于正在使用的水井要加装防护措施,对老旧设备要及时更换,设立警示标牌。
二、实行全覆盖地毯式的学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各单位要有案必鉴,组织对学校内坑塘、井盖、道路无标识塌陷、沉降深坑、管道开挖、围墙破损、取暖设施、特种设备以及校内施工工地安全管理等进行全覆盖地毯式排查。
同时,要举一反三,防控建筑外檐墙皮脱落、女儿墙倒伏、玻璃窗破损、户外广告倾覆、树木枯枝坠落等高空坠物事故的发生。
三、对发现的隐患要先应急处置,后督办整改。
对于在排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各单位要先行进行应急处置,防止对师生造成伤害。
然后要对发现的隐患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方案,进行彻底整改,整改方案要有时间节点、有方案措施、有责任人员。
高职学院主办单位,独立学院、附属医院以及附属中学的母体校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做好对所属学校的监督检查工作。
2016年11月15日附件:1.各区教育局学校安全隐患大排查汇总表2.学校/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汇总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津教委〔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16部门制定了《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2015年3月9日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03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校舍安全达标,现就建立健全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区县政府落实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ignore those who try to discourage you.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和其他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学校安全责任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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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2015年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和其他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学校安全责任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第十条学校应当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
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
学校保安人员应当制止无关人员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学校,对难以制止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排除安全隐患、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更新消防设施和器材。
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礼堂、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在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疏导标志,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拥挤踩踏。
第十四条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购食材应当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采购、供应、配餐、留样等台账。
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并落实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教学有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教学实验所使用的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器具等应当标注明显标志,使用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
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电力、防雷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到校和离校的管理,发现有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有心理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集体活动中,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发现学生应到而未到或者擅自离队的,应当查找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
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男生、女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在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以及开展集体活动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保障体育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实施,按照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防控体育教学活动风险,教师应当在场指导,并对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发生或者将要发生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的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同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行政管理职责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学校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三)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四)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五)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进行安全事故处理;(六)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保安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安全制度,依法对学校保安服务工作情况以及技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报警点或者治安岗亭;(三)依法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四)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五)在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依法对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十一条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校医务室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二)依法对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三)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周边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违法占路经营、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新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不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对校园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国土房管、水务、地震等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地处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其周边进行相应的安全隐患测评。
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燃气、电力、通信、供热、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学校周边地下管线井盖的检修、检查,保证其完好。
第四章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身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说明情况。
学生患有传染病的,其监护人应当停止学生上课,并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条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监护人可以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