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民法总论》复习大纲

民法概论1.民法概念、调整对象2.民法的各个性质及要点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作用2.各个具体的基本原则及含义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3.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4.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5.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6.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自然人1.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起始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区别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种类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撤销及其效力等5.监护的概念和种类、监护人的范围及职责、监护的终止原因6.各个人格权的概念、内容及相近人格权之间的区别7.自然人的住所法人1.法人的概念及本质2.法人的分类3.法人的民事能力(比较自然人)4.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关系5.法人成立条件、变更及终止效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成立要件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种类4.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特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代理1.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种类(重点在第一、二种分类)2.代理权的消灭原因3.无权代理及法律效力4.表见代理的概念、判断及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与期间1.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法律效力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尤其是特别诉讼时效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5.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概念及适用情形、法律效力6.期间的计算。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图1-1民事权利体系(五)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有权解释3、习惯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民法总论_复习资料全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编民法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民法通那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可自由协商、无强制性的主体关系。
发行国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或英国统治过的国家的民法为民法典判例法典。
例题:以下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AC。
此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那么》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围,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中选。
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围,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不选。
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XX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XX公司或股份。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XX公司或者股份。
〞C中选。
《民法通那么》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不选。
二、民法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规的具体形式分: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各种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包括成文民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形式民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那么〞命名的法律。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本纲要覆盖整个民法总论范围,根据柏的重点,黑体字为重点内容,宋体字为一般内容)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
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民事权利能力[P65]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P66]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P73]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P73]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P109]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P111]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P116]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P151]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P159]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P195]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1。
现行民事法律:1986年4月12日人大六届四次《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人大九届二次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民法概念: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法规范的总和。
3。
民法的分类:实质意义民法与形式意义民法实质意义民法: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法和习惯法的总和。
形式意义民法:以法典方式出现的民法成文法。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指民法典特别民法:民事单行法以及民商分立国家之商法4。
民法体系:民法:财产法——债权法(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人身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法(亲属法、继承法)5。
民法调整对象: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6。
人身关系: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总和7。
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人们在与其人格不可分离的关系上享有社会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广义人格权:一个市民社会的权利主体资格狭义人格权:指姓名、省民、健康、自由等具体人格权(广义人格权是狭义人格权的基础和保障)具体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健康、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姓名、肖像、名誉、隐私权)抽象人格权:人格尊严、利益、自由权人格权性质:一、是非财产权、二、是支配权、三、是绝对权、四、属于专属权8。
身份权:自然人基于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
(监护权、配偶权、亲权)*身份权是以一定的人格存在为前提,是处于权利与权限的中间状态,是边缘形态权利,包含义务成分。
9。
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财产应具备条件:一、必须具有效用,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二、必须具备稀缺性,不能无限量存在;三、必须能为人们所支配控制;四、必须具有合法性财产关系中存在的权利:财产权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10。
民法性质:市民法、私法、权利法11。
民法原则:一、主体平等原则——民法前提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灵魂(民事主体自主自愿为意思表示,不受任何干涉与妨碍)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公序良俗原则12。
民法学复习大纲

民法学复习大纲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四、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民法复习大纲

民法复习大纲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世界著名的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它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1896年《德国民法典》历时23年制成,结构严谨,概念精确,逻辑清晰,被法制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对20 世纪一些的民法典产生巨大影响。
20世纪初的《瑞士民法典》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它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在立法指导思想、编制体制和风格方面对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有重大影响。
3、我国第一部民法及《民法通则》的公布: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公布民法的各编,名为《中华民国民法》;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制,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4、民法调整对象: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方面的利益)和身份关系(亲权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5、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宪法中关于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国际条约中民事法律规范。
2)、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经过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
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作一般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承认习惯的效力。
3)、判例: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不可否认判例具有提高审判效率、灵活适应新情况等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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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复习纲要2018.6.11第一章导论1.民法。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2.民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2)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2)特征:○1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
(基于行政隶属或上下级指导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权利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
除上述三种典型的主题类型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作为整体)以及“集体”也可以成为物权的主体。
(3)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
(例如,所有权的主体为特定的,但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
)2: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3)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应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
(1)所谓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且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包括有体物与自然力。
分类:(2)不动产与动产:可否移动以及移动是否影响经济价值。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
动产,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
(3)主物和从物:两物之间的关系。
从物,指并非主物之成分,时常辅助主物的效用,而依习惯与主物同属于一个人的物。
从物所属之物,即为主物。
(4)原物与孳息: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
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包括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
○1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天然孳息,指果实、物的出产物及按照物之使用方法所获得的出产物。
天然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
(5)种类物与特定物:是否具有独特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
种类物:具有共同属性,可通过同样品种、规范或型号之物加以替代。
特定物:独一无二之物,或交易中被特定的种类物。
8.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2)民事权利的发生:其一,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
指民事权利独立地、不依附于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
(如因先占无主物而取得所有权,及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其二,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
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权利。
自权利主体言之,则为权利的继受取得,或传来取得,即因他人所有之权利而取得权利。
(如因买卖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因继承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民事权利的消灭:民事主体自其主体脱离,称为民事权利的消灭。
绝对消灭,指权利本身终局的消灭,如因标的物灭失,债权因清偿而消灭。
相对消灭,并非权利本身消灭,只是权利脱离原主体而改属新主体而已。
3:(4)民事权利的变更: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民事权利作用的变更。
9.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1)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2)所谓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3)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1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自然事实又分为两种:状态和事件。
○2法律上所称的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民法上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违法行为、其他行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事实行为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10.民事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2)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3)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11.民事权利。
(1)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权利的类型。
○1人身权与财产权:以权利客体为标准。
a.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身份权,指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b.财产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以权利的作用或性质为标准。
a.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b.请求权: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请求权)c.抗辩权: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如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d.形成权: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如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等)4:○3绝对权与相对权。
a.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是得向所有人主张的权利。
绝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原则上,绝对权需要通过特定的公示手段,或者经由法律规定或习惯予以公示,尚得发生对世的效力。
b.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是仅得向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如债权等。
○4主权利和从权利。
a.主权利,指不依赖其他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b.从权利,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齐备。
a.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b.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齐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如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享有的权利,以及附生效条件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
12.权利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称为权利之竞合。
13.民事义务。
法律上所谓民事义务,指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
14.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类型,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15.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通常需要以一个法律事实为依据,但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如遗嘱继承需要遗嘱行为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
(2)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1行为与自然事实:是否与主体意志有关。
所谓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当事人在熟睡、昏迷及他人暴力强迫强迫所为行为,均不属于此处的“行为”。
)与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无关的其他民事法律事实,统称为自然事实。
○2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基于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包括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两大类。
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指基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基于发生效果的依据,表示行为又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包括合同、婚姻、遗嘱、收养等。
准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虽有意思表示,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催告等)、观念通知(如债权让与的通知、不可抗力的通知等)以及情感表示(如继承人的宽恕等)三大类型。
5:非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主要为事实行为,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相应后果的行为,民事主体主观是否有发生此法律后果的意图在所不问。
事实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如作品的创作、债务的履行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也包括不法行为(如侵权行为)。
○3自然事实:事件与状态。
自然事实,又称为非行为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燃灾害等。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等。
第三章民事主体——自然人16.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7.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确切证据——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登记。
(2)权利能力的突破:胎儿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1胎儿的权利能力:从继承权到一般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16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1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定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