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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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26、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意外伤害保险。

于某被车撞死司机赔偿8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案:不正确。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27、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带儿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妹妹为受益人。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王某,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投保时王艳在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

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病情得到缓解。

此案如何处理?答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王某在未经其姐同意下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答案: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完整版)再保险案例分析

(完整版)再保险案例分析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的困境
【案情介绍】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是通用电气旗下的一家再保
险公司。随着世界经济持续不景气以及“9·11”事件对 保险业的冲击,Employers再保险逐渐陷入亏损。 2002年10月,通用电气预计,Employers再保险公司 2002年将亏损3.5亿美元至4亿美元,由于该公司的持 续亏损,通用电气拟将其剥离并出售。然而外界买方 迟迟不敢出手,主要基于对该公司两个方面的担忧: 一是赔偿准备金的充足程度;二是作为一家再保险公 司,Employers公司本身参加再保险的问题。
3,为什么需要这样做呢?因为建立和发展国家再保 险公司是发展中国家直接干预再保险活动最积极最 有效的措施,能减少对国外再保险的依赖,扩大国 内保险市场,减少外汇流出,避免过多地向国外分 保,保护国内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免受国外再保险 人破产的冲击,避免竞争引起的浪费和危害。 4,2002年,在中国加入世贸的大背景下修订的新 《保险法》却取消了法定成数分保,作为世贸的成 员之一,中国必须逐渐向国外再保险公司敞开大门, 给予他们同等的国民待遇,此时,于1999年新组建 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已经取代了原来的中保再保险有 限公司,它曾受到法律保护的垄断因为入世而不存 在
再保险案例分析
新旧《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 务的不同规定
【案情介绍】 原《保险法》(1995年颁布)对再保险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 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 保险。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近年来,大型再保险公司不得不增加赔偿准备金, 其中就包括Employers再保险公司。增加准备金的 一个重要原因是诉讼案不断增加,给保险业原本十 分巨大的风险又增加了负担。另外一个原因来自 “9.11”。“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财产和意 外险保险商停止了长达10年的价格战,这场价格战 将很多保险业务的保费推低至不合适宜的水平。吸 取了因保单价格过低而造成损失的教训,很多保险 公司已经计入和提高赔偿准备金相关的支出。今年 第二季度,Employers再保险公司计入了一笔3.5亿 美元的税后支出来补充其赔偿准备金。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贺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摘要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是为保险人没有足够财务实力安全承保的风险安排的保险。

尽管保险公司一直都在面对这类情况,但在当今社会中再保险却显得尤为重要,部分原因是恐怖主义对风险和成本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气候、社会和经济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巨灾;再保险;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正文: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根据这种安排,原保险合同导致的风险,将由再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分担。

再保险有临时和契约两种方式,但再保险的形式却只有比例和非比例这两种。

比例再保险指分出人将他所承保的单个或一系列风险责任按比例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 并按照这个比例支付原保险的保费; 当损失发生时, 再保险人将按照所接受的比例, 弥补分出人所遭受的那部分损失。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超额损失为基础进行安排,保险人只赔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超过该数额的损失由再保险人赔付。

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在特殊事件或巨灾等事件导致单独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时,可以消除保险人财务方面的顾虑,从而使其财务实力更加稳定。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简介(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当最终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担。

由分出人负担的那部分数额分别称为:免赔额(deductible)、自留额(retention)、起赔点(the excess)或有时称为第一损失(first loss)。

再保险人负担的那部分损失成为保障限额(limit of cover ),该额度为超过分出人自负责任限额后的那部分约定的金额。

(一)分类及定义1.险位超赔再保险(Per risk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负责任限额和分保限额。

险位超赔是为分散单独风险的赔款数额而购买的保障,比较适合于保障涵盖险种复杂的业务。

此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仅适用于单独风险,而非地震、台风等巨灾风险组,后一种情况请参照以下定义。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最新保险法自考题案例分析题(07.412.7))

最新保险法自考题案例分析题(07.412.7))

案例分析题2007 年 4 月37.案例:A公司为防止其采暖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巨额财产损失,遂于2003年 11 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亿元,相等于保险价值。

甲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40%向乙保险公司再保险。

公司投保后,A担心甲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又于2003年12月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仍为 1 亿元。

丙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 20%向丁保险公司再保险。

A 公司在丙保险公司投保时,向其说明了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随后又向甲保险公司说明了向丙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甲保险公司与丙保险公司均未表示反对。

2004 年 5 月,A 公司的锅炉果然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于是,A 公司要求甲、乙、丙、丁四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应当按他们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向A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此后再依据各自的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向乙保险公司和丁保险公司索赔。

答:(1)A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之间订有财产保险合同,同时又与丙保险公司订有保险合同,A 公司分别于甲保险公司及丙保险公司有法律保险关系。

(2) A 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故属于重复保险。

(3)因为 A 公司已将重复保险的事实分别向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两个保险人告知,并没有遭到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的反对表示,故A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无权以A公司重复保险为由拒绝赔偿。

(4)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之间、丙保险公司与丁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再保险合同关系。

在再保险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为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与丁保险公司,A 公司并非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A 公司无权直接向乙保险公司或丁保险公司索赔。

公共建筑瑞士再保险塔

公共建筑瑞士再保险塔

生态建筑瑞士再保险塔——建筑案例分析2015年06月16日生态建筑瑞士再保险塔建筑案例分析简介:现名瑞士再保险塔,别称“腌黄瓜”,“子弹头”官方名称:30 St. Mary Axe 圣玛丽斧街30号建于2001年竣工于2004年,高度179.8m 层数50层建筑面积51483m*m 建筑造价13亿荣获2004年RIBA斯特林大奖。

建筑师简介:诺曼·福斯特,毕业于曼彻斯特大学,在耶鲁大学获得建筑学硕士学位,皇家建筑师协会成员、皇家艺术学会成员、英格兰皇家院士、美国建筑师协会名誉会员;皇家工业设计师;特许设计师协会荣誉会员。

是高技派(High-tech)建筑师的代表人物。

诺曼·福斯特特别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共同存在,而不是互相抵触,强调要从过去的文化形态中吸取教训,提倡那些适合人类生活形态需要的建筑方式。

一生的荣誉很多,作品很多。

建筑简介:瑞士再保险塔是伦敦的摩天大楼,也是伦敦第一座高层生态建筑,位于伦敦市区的中心,大厦的设计表达了高度激进的高层生态建筑意识,借助空气动力学的研究,大厦取得了最大程度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并将建筑运转的能耗降至最低。

在大范围的测试之后,可以确定此大厦的能耗不会超过那些传统设计中的办公大楼能耗的50%。

像烟囱一样的流线型螺旋视觉效果的中庭,给大厦带来了良好的自然通风,把其对人工制冷和取暖系统设备的依赖降到了最低。

设计中同样的重大亮点是福斯特对工作环境的改善,为每个人都提供了更好的视野。

这一建筑的建造是对伦敦市区城市景观组合的一种冲击和大胆尝试,促成了一个由大厦和周围的商店、咖啡厅、餐馆等一系列错落不一的建筑相协调的极具活力的景观。

瑞士再保险总部大楼位于伦敦市的中心地带。

总体环境布局:瑞士再保险总部大楼位于伦敦市的中心地带,不远处就是由查德·罗杰斯设计的劳埃德大厦。

这座建筑位于圣玛丽阿克斯大街30号,城市次干道,距离城市主干道90m。

它重新诠释了城市远眺景观的规划,促成了一个大厦和周围的商店,咖啡厅,餐馆等一系列错落不一的建筑相协调的极具活力的景观。

英国伦敦瑞士再保险总部大厦分析

英国伦敦瑞士再保险总部大厦分析

(3)技术及形体 它除了使用很多的节能招数外,还尽可能地采用自然条件采光和通风。大楼配备有由电脑控制的百 叶窗;楼外安装有天气传感系统,可以监测气温,风速和光照强度。在必要地时候,自动开启窗户,引 入新鲜空气。
生态螺旋 曲线形在建筑周围对气流产生引导,使其和缓地通过,这样的气流被建筑边缘锯齿形布局的内庭幕墙 上的可开启窗扇所”捕获”.帮助实现自然通风;避免由于气流在高大建筑前受阻, 在建筑周边产生的强 烈下旋气流和强风。 在瑞士再保险公司的表面分布着螺旋形结构的暗色条带。建筑周边气流被内庭幕墙的开启扇所捕获之 后,在空气动力学曲线所带来的上下楼层间的风压差的驱动下。沿螺旋形排布的被分隔为1层或6层的内庭 中盘旋而上。这样的自然通风手段可以使该建筑每年减少40%的空调使用量。所以.立面上的6条深色的 螺旋线所标示的是6条引导气流的通风内庭,明确地体现了建筑内部的逻辑。这些内庭的作用远不止一个 大号通风井,它们同时也是该建筑得以使用自然光照明的采光井和使室内保持视觉上、感官上联系,打破 层与层界限的共享空间。所以无论是在表皮,还是在建筑内每层平面的布局中.这样的螺旋状排布都扮演 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3.建筑 3.建筑
(1)概况 瑞士再保险总部大楼是最成熟的高级派建筑。坐落在76400平方米的土地上, 高179.8m,楼层50层,螺旋式外观,底层是一个大面积的公共广场,公众可以 穿过广场进入大厦的服务和贸易中心。不但外型优雅,而且讲求高科技与环保。 在其设计的最基本原则中,生态、环境友好是一切的出发点。该建筑号称伦敦第 一座环境摩天楼,预期将比同等规模的办公建筑节能50%,其外部形态所体现的 每一点不同于传统高层的独特之处几乎都是建筑师为实现这样的目标而作出的安 排。
(2)功能布局 瑞士大楼的首两层为商场,最顶的二层是360度的旋转餐厅和娱乐俱乐部。每层的直径随大厦的曲度 而改变,直径由162尺至185尺(17楼),之后续渐收窄。中央是巨大的圆柱形主力场,作为大楼的重力支 撑。大楼表面由双层低反光玻璃作外场,减少过热的阳光。里面有六个三角形天井,作用是增加自然光的 射入,因为大楼的旋转型设计,所以光线并非直接照射,光线由每层旋转型的楼层折照,有散热的功能。 另一方面,新鲜空气可以利用每层旋转的楼层空位,通遍全座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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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忧的另一方面是再保险的问题。除了向其他一些 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之外,Employers再保险公 司自己也一直购买保险,过去几年,它所购买的保 险越来越多。这么做的目的是进行一种财务的再保 险,可以稳定每年的收益并分散风险。这两方面的 原因都要求买方投入大量的资金,但对于在“9.11” 后遭受重创的同业保险公司来说,这项投资需要谨 慎考虑。
要在巴西经营再保险公司的条件实质上与经营保险 公司是相同的,资本金的充足才能保证再保险公司 的偿付能力,保证当分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 公司能按分入的保费比例分担风险责任,使分出人 稳定经营。只有当再保险人对业务有一定的操作经 验,它才能比较合适地度量风险,为分保人提供合 适的分散风险的措施。第三条的含义是原辖区不会 实行例如禁止辖区居民向巴西汇寄保费的限制。最 后一条是为了防止价格战,恶性竞争。法律的规定 能更好的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执行与 市场配套的法律需要一个独立的机构。
【案例分析】
1 原先针对非寿险业务的20%法定成数分保已经被 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没有硬性比例规定,对保险 人更加宽松的再保险要求。
2 在原保险法开始实施的1996年,中国还没有真 正意义上的外资再保险公司进入,此时整个中国 保险市场上只有一个由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再保部转变而来的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它是国 家建立的再保险公司,受到国家的扶持,垄断国 内的法定再保险市场。我们从另两条未作修改的 法规中也能看出对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优待。
第一百零三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 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 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新《保险法》中对再保险的内容 作了一点修改:原第一百零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内容 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办理再保险。”
【案例分析】
从上述简单介绍中,我们可以具体了解到再保险的两 种责任分担方式: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按各公 司的约定,入股公司每签订一张综合保险(火险、水险、 杂险和车险等)的保单,便要采取成数再保险方式,即 向泰国再保险公司分出该保单金额的5%,也就是再保 险金额为5%,自留保费为95%,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则再保险公司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这种方式无需按 保险风险逐个确定保费和赔款的分配比例,而是按约 定统一结算,手续简单,节省人力和费用。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体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有关发展 中国家国有再保险公司职能转换的问题,一个是关 于再保险公司的成立条件所反映的保险原理。发展 中国家建立国有再保险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直接干预 再保险活动,减少对国外的依赖,但这同时带来了 垄断。巴西的IRB不仅曾处于国有的垄断地位,而 且还兼有管理保险市场的职责。它既有追求利润这 二者的叠加很容易引发腐败和监管不力,IRB的私 有化是为了将这两个职能进行分离。
【案例分析】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这个案例有助于我们从两个方面认识 再保险公司的实质。 首先,从业务角度讲,案例反映出了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密 切关系,再保险以原保险为基础,为原保险人分散风险责任。 “9.11”恐怖袭击事件造成的巨额赔偿不仅给各大保险公司造 成重创,也让接受了这些原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的employers 再保险公司损失惨重,因为再保险公司要根据合同约定分担 部分赔偿。但设想,如果没有再保险公司的存在,损失率的 波动幅度将更加巨大。换句话说,这也体现了再保险公司业 务的基本职能:分散原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积聚资金,应付 巨灾风险,稳定原保险人的经营。
3,为什么需要这样做呢?因为建立和发展国家再保 险公司是发展中国家直接干预再保险活动最积极最 有效的措施,能减少对国外再保险的依赖,扩大国 内保险市场,减少外汇流出,避免过多地向国外分 保,保护国内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免受国外再保险 人破产的冲击,避免竞争引起的浪费和危害。 4,2002年,在中国加入世贸的大背景下修订的新 《保险法》却取消了法定成数分保,作为世贸的成 员之一,中国必须逐渐向国外再保险公司敞开大门, 给予他们同等的国民待遇,此时,于1999年新组建 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已经取代了原来的中保再保险有 限公司,它曾受到法律保护的垄断因为入世而不存 在
再保险案例分析
新旧《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 务的不同规定
【案情介绍】 原《保险法》(1995年颁布)对再保险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 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 保险。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与直接保险市场不相称的日本再 保险市场
日本国内直接保险市场巨大,但其再保险市 场很小,与其很不相称。日本的非寿险业在 世界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行业总资产高 达9万亿日元;寿险业更是雄居世界榜首,两 类业务之和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0%以上。然 而,日本的再保险业仅占世界市场的4%左右
【案例分析】
另外,我们看到泰国再保险公司的产生其 实也是各入股公司采取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它生动的印证了“再保险公司是保险人的 保险”这句话。同时,我们看到在整个保 险市场中,竞争是激烈且必然的,但合作 同样是不可少的,75家保险公司的合作产 生了泰国再保险公司。
5、除上述客观因素外,日本国内保险人的主观认 识也是一个原因。他们曾经认为没有必要参加分 保。但现在这个观念正受到大保险事故的冲击。 例如1991年的Miireille台风使日本的非寿险业损失 5000亿日元,以后又发生极大地震动了日本保险 界的多次台风以及神户大地震。这些巨额赔偿使 保险人意识到如果不求助于再保险,他们随时可 能破产,而且分保也是一种转移风险、稳定经营 的有效手段。在日本这个地震、台风频发的国家, 更加需要国际巨灾分保。
3、与类似的商业公司、金融机构一样,日本的寿 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票据、债券等募集资金,偿付 能力得到加强,因此日本寿险业只分出其不到1% 的业务。 4、日本的外汇制度也对再保险市场的发展造成影 响。日本的外汇管理政策限制国内居民向国外汇寄 保费,所以就算购买了再保险也大多数是在国内交 易。这对国际再保险也是一种限制。但因为看好日 本巨大的潜在再保险市场,国际上的再保险巨头们 已在日本国内安营扎寨,等待时机
巴西再保险公司的私有化
【案情介绍】 像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样,巴西的再保险市 场一直由国有再保险公司(IRB)垄断,它以官 方再保险公司的身份活跃在保险市场,经营 所有再保险业务,同时对巴西国内的保险市 场进行管理。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 人们对开放再保险市场的强烈要求,IRB公司 开始私有化进程。
综观日本国内外的因素,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从中能 认识到决定再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些条件。 1、日本的保险公司数量并不多,业务多集中在几家实力 雄厚的大公司手中。它们垄断并控制着日本的保险市场。 这些大公司有着强大的财力后盾,比如有着充裕的资本金, 足以与再保险公司抗衡,所以它们承保的业务大多自留。 2、日本国内提供大部分超赔保障,日本保险人不会因为 对特大保险事故的赔偿而引起经营业绩的大幅波动,因此 没有购买再保险的动力。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的困境
【案情介绍】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是通用电气旗下的一家再保
险公司。随着世界经济持续不景气以及“9·11”事件对 保险业的冲击,Employers再保险逐渐陷入亏损。 2002年10月,通用电气预计,Employers再保险公司 2002年将亏损3.5亿美元至4亿美元,由于该公司的持 续亏损,通用电气拟将其剥离并出售。然而外界买方 迟迟不敢出手,主要基于对该公司两个方面的担忧: 一是赔偿准备金的充足程度;二是作为一家再保险公 司,Employers公司本身参加再保险的问题。
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分担方式
【案情介绍】 泰国的直接保险业出现50年之后,才于1978年由75家保险公 司共同出资成立了自己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泰国再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各公司权利均等,公司章程规定每家 公司出资不得超过两股。各公司一律将每笔业务的5%分给该 再保险公司。关于这5%部分的具体做法很简单,综合保险(火 险、水险、杂险和车险等)按每张保单以成数分保的方式分给 该再保险;寿险是按溢额方式分给该再保险公司。将5%的业 务分给泰国再保险公司虽然不是法律规定,但实际效果并不比 法律规定差,因为该公司是75家保险公司共同出资成立起来的, 每家保险公司都是它的股东。
1996年IRB公司宣布不再充当官方再保险人的角色, 但仍然是巴西境内惟一的再保险公司。次年8月, IRB公司转型成股份公司,同年12月宣布私有化。 1999年IRB公司将自己行使了近50年的保险监管权 转交给巴西私有保险业监管委员会。 2002年生效的保险法把在巴西营业的再保险公司 分成三类,其中有一类是这样规定的:准入再保险 公司,总部不在巴西,经巴西保监会批准在巴西营 业,但需具备以下条件:在规定的银行有500万美元 的存款,最低净资产8500万美元;在原辖区合法经 营欲在巴西办理的再保险业务至少已有3年;原辖 区无任何外汇限制影响该公司在巴西的经营;遵守 费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费率,保证支付赔款。
而从防范风险、提取准备金方面来看,再保险公司接受分
保业务后,有权向分出人收取再保险费,同时,再保险公司也 应遵循保险业的经营原则---从分保费中提取赔偿准备金,包 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等。这样,才能更好的 防范巨灾风险,稳定经营。正如employers所需要的那样。
案例中还提到准备金的增加是由于诉讼费的增加,我们可
而对于寿险公司,则采取溢额再保险方式。对于不同风险 的业务,入股公司与该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时可商 定不同的自留额和限额。如果业务损失率大,出险机会多, 则要考虑分保同时自留额不宜太大,但对于某些低风险的 业务甚至可考虑不分保。每签订一张寿险合同,入股公司 应根据该业务的风险和与再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来判断是 否分出保费,该保额是否在自留额之内,是否有溢额,如 有溢额分出,则应按合同约定比例分出。一旦泰国再保险 公司接受分保,保险事故发生时它就应当按所收取的保费 比例分摊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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