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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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沪二工大科(2014) 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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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申报 • 计划执行 • 经费核销
计划申报---科学制定年度计划
计划执行---OA申请
• 1、出访人 • 2、具体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 3、目的地 • 4、出访任务 • 5、邀请单位 • 6、经费出处 • 7、经费代码 • 8、经费预算(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
费、其他费用,如注册费、培训费、国外城市间交 通费等) • 9、如是两人以上的团组,明确团长、联系人。 • 10、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附件),包括:
访问目的,谁承担费用,邀请人落款签名 • 标准邀请函样本 注意: • 邀请函出具单位和出具人要与出访人的出访
任务,职务等级相符; •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计划执行---因公报批、因公证照
• 中办发〔2008〕9号
(五)出国(境)证件管理。凡公费出国(境)的团 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 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 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 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 手续。因私出国( 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 件。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及工作流程介绍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相关政策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8)9号
2. 《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 ---中办发(2013)16号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因公出国管理制度1第十八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

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

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四)使用虚假的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第三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

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财行[2013]51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附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信党〔201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信党〔201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信党〔2014〕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国家信访局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问题,先后出台一系列规定和办法,强调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和因人找事,对一般性、照顾性和考察性出访等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外事工作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外交流,同时严格贯彻中央有关要求,在因公出国(境)经费、组团数和人数安排等方面,没有发生违反中央规定的问题,总体情况是好的,但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各司室要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的高度,抓细抓实抓出成效;要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是我局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确保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圆满完成,不断提高我局外事工作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二、明确选派原则、审批程序和权限我局出国(境)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外事工作年度计划每年初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省部级人员出访计划报外交部、中央外办审批,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备案。

司局级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和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外交部审核。

广西因公出国管理问答

广西因公出国管理问答

广西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工作问答1、请问什么是“两办规定”?答:“两办规定”指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文)的简称。

2、国家对出国(境)培训团组有什么境外纪律要求?答:中纪委、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境外纪律的通知》(外外管函[2007]2号文)提出了境外纪律规定。

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方面有什么规定吗?答: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办发[2008]67号文),对全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制定了各项相关规定。

4、广西有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吗?答:有,自治区外专局为我区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

5、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外专局在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方面有什么规定吗?答:有,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外专局印发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人发[2009]15号文),制定了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的有关规定。

6、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的范围有哪些?答:出国(境)培训管理范围包括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各地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或委托其下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专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7、出国(境)培训的类型有哪些?答:出国(境)培训科按培训内容、时间和人数进行分类。

按培训内容可分为专业技术、企业管理和党政干部类培训;按参加人数可分为个人培训和团组培训;按培训时间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培训;短期培训是指一个月左右至三个月以内的培训,中长期培训是指三个月以上(含三各月)至一年的培训。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计划执行---经费
• 出访前落实经费 • 经费管理新规: 1、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护照签证费、 保险费、培训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 2、伙食费、公杂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 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个人包干制 (天数按照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不宜个 人包干的团组,有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 4.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4)4号; 5.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 6.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沪二工大外(2015)19号 7.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教师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 ---沪二工大科(2014) 88号
计划执行---天数
• 参加国际会议、进行短期国际交流访问,1 国不超过5天,2国不超过8天; • 海(境)外进修培训、合作研究等,一般 控制在3个月以内。 • 出国(境)访学,一般6个月至12个月。 注:含离、抵境时间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及工作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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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8)9号 2. 《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 ---中办发(2013)16号
计划申报---科学制定年度计划
坚持因事找人 • 不得因人找事; • 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出访; •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 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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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财行[2008]23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
(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8〕2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事办、监察厅(局、委)、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旅游)局、纪委监察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外交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
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

应根据财力的可能,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未安排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安排。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对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

按照各级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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