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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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颁布时间:1996-6-1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工作态度1. 良好的工作态度,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能够主动承担工作责任,有责任心。
2. 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维护公司的利益。
3. 与同事协作,遵守团队合作的原则,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准确性1. 准确地收集、记录和整理公司的财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进行核算和报表的编制,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准确计算和处理各种经济业务,确保金额和账目的正确无误。
三、保密工作1. 严守会计保密的要求,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2. 严禁私自泄露或传播公司的财务信息。
3. 妥善保管公司的财务文件和资料,防止丢失和损坏。
四、工作纪律1. 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2. 认真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擅自更改或规避审核程序。
3. 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数量达到公司要求,不拖延工作进度。
五、继续学习1. 持续学习会计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2. 关注会计法规和政策的更新,确保自己的工作具备法律合规性。
3. 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
六、客户服务1. 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答客户的问题和疑虑,提供满意的服务。
2. 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并遵守保密协议,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
3. 根据客户的需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
七、文明礼貌1. 与同事和客户文明礼貌相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不使用不恰当的言辞和行为对同事或客户进行伤害或侮辱。
3. 尊重各个部门和同事的工作,积极与他们合作,共同推进工作的完成。
八、创新意识1. 不断提出改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2. 对新技术和工具持开放态度,积极学习和使用新的会计软件和系统。
3. 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主动寻找解决方案。
以上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能够提高自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任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结会计基础工作是每个会计人员必备的基本职能之一,对于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准确、规范、有序进行,制定相关的工作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会计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登记、财务报表的编制等方面进行总结,以期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凭证是会计业务的核心,它起到了记录企业交易和事项的重要作用。
在填制会计凭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凭证的编制应符合会计凭证的统一格式,包括凭证号码、日期、摘要、科目、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必要信息。
2. 凭证的摘要应简明扼要地描述业务内容,准确反映交易的经济性质和对账户的影响。
3. 科目的选择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添加、删除或修改科目。
4. 借贷方金额应准确填写,不得错误、遗漏或重复填写。
5. 凭证应安全保管,严禁私自丢弃、涂抹或篡改凭证。
二、账簿的登记账簿是会计凭证的集中反映,对于企业财务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在账簿登记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规范:1. 每日登记账簿,及时准确地记录每一笔会计要素,不得随意延误或漏登。
2. 账簿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得随意添加、删除或修改账簿。
3. 注明每笔会计凭证的来源,确保账簿的原始性和可溯性。
4. 在账簿中不得涂改、篡改或涂抹,如有错误应及时更正并注明原因。
5. 存储、保管账簿的文件应具备安全性和可读性,以备查阅和审计。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报表是企业对外发布财务信息的主要形式,它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结果之一。
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1. 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 报表的科目应与账簿相一致,不得随意增减科目或调整科目余额。
3. 报表中的数据应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得虚假或误导。
4. 报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各项数据应清晰、有序地排列,便于阅读和理解。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于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会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管理要求来确定。
对于规模较大、业务较多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规模较小、业务和人员较少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同时,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例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在会计核算方面,《规范》强调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填制、登记和编制要求。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制和审核。
原始凭证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记账凭证则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
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规定,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应当明确监督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同时,会计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敢于坚持原则,对违反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规范》要求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规范单位的会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文篇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
会计法规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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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返回)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总经理对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第七条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应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对各岗位工作规范和标准,不因人而设,统一考虑,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定期轮换。
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保证会计工作质量不因岗位变动和人员增减而受到影响。
第八条为提高会计人员的全面技术水平,防止弊病的发生,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培训或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提供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了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漏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应当积极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工作,同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也应积极配合领导,做到令行禁止,上通下达,提高工作效率,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会计规定人员应当给与惩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课件

财务人员应认真、细致地执行规范,切勿抄袭抄袭或随意修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后果。
会计规范的种类
国家会计准则
所有企业必须遵守的会计准则, 如“收入”、“负债”等概念的定义。
行业会计准则
针对特定行业颁布的会计准则, 如医院、农业等行业的会计准 则。
企业会计准则
由国务院审批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企业 类型。
3
报表编制注意事项
财务人员应切实履行编制职责,确保各种报表的准确性。
总结与展望
1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重要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会计工作的基石和基础,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财务决策等方面都 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今后会计工作中的发展趋势
会计工作将不断涌现出新的技术和新的方法,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这些新的技术将 会给会计师们带来更多的挑战和机会。
常见的会计账簿及管理 方式
主要包括总账、明细账、资产 负债表等,应进行备份和存储。
账簿管理注意事项
财务人员应定期核对账簿,确 保账簿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会计报表编制规范
1
报表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会计报表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编制规范能够使财务数据更加清晰、明确。
2
常见的会计报表及编制方式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应合法合规、清晰明确。
会计凭证管理规范
凭证管理的定义和意 义
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 凭证管理能够保证会计账 目真实、准确。
凭证种类及管理方式
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 凭证、转账凭证等,应标 准化、规范化管理。
凭证管理注意事项
凭证上的内容应准确无误, 严禁随意涂改或删除。
会计账簿管理规范
账簿管理的定义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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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三、公司领导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四、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制。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负责财务会计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聘任的财务总监。
由于公司经营规模、管理难度较大,除设置财务总监外,应配备专职财务科负责人。
五、财务科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六、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七、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为了应对公司的需要,财务科必须设总账与报表、应收管理、应付管理和出纳(现金/银行)等岗位。
八、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九、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十、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十一、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十二、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科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出纳。
财务科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十三、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十四、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十五、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十六、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十七、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十八、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十九、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二十、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十一、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二十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并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有关的资料、实物等内容。
二十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科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科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财务总监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二十四、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二十五、财务科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二十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二十七、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科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公司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二十八、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九、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三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三十一、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三十二、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三十三、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三十四、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十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三十六、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三十七、公司办理本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三十八、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若为费用性发票必需为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有效票据。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公司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三十九、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四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四十一、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