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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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颁布时间:1996-6-1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工作态度1. 良好的工作态度,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能够主动承担工作责任,有责任心。

2. 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维护公司的利益。

3. 与同事协作,遵守团队合作的原则,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准确性1. 准确地收集、记录和整理公司的财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进行核算和报表的编制,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准确计算和处理各种经济业务,确保金额和账目的正确无误。

三、保密工作1. 严守会计保密的要求,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2. 严禁私自泄露或传播公司的财务信息。

3. 妥善保管公司的财务文件和资料,防止丢失和损坏。

四、工作纪律1. 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2. 认真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擅自更改或规避审核程序。

3. 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数量达到公司要求,不拖延工作进度。

五、继续学习1. 持续学习会计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2. 关注会计法规和政策的更新,确保自己的工作具备法律合规性。

3. 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

六、客户服务1. 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答客户的问题和疑虑,提供满意的服务。

2. 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并遵守保密协议,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

3. 根据客户的需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

七、文明礼貌1. 与同事和客户文明礼貌相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不使用不恰当的言辞和行为对同事或客户进行伤害或侮辱。

3. 尊重各个部门和同事的工作,积极与他们合作,共同推进工作的完成。

八、创新意识1. 不断提出改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2. 对新技术和工具持开放态度,积极学习和使用新的会计软件和系统。

3. 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主动寻找解决方案。

以上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能够提高自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任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法规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会计法规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返回)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会计法&财会字[1996]19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会计法&财会字[1996]19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家规范性文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家规范性文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5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5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5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5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范文第1篇【关键词】会计基础工作现状存在问题缘由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包括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会计核算体系、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睬计档案、办理睬计交接等方面。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建立会计工作正常秩序的需要,是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会计监督、核算,供应真实会计信息,促进经济进展起到了乐观的促进作用。

本文分析了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造成这种现状的缘由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

一、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

《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是每个单位的法定义务。

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掌握制度,可以对本单位内部的各项活动进行有效的牵制、监督和制约,以削减弊端和差错。

但有些单位对此重视不够,内部掌握制度形如虚设,出纳员一人可以登记全部账目,甚至大笔的现金收支业务只有出纳员一人签字即支付。

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严峻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也损害了会计信息使用人的利益,因此必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单位应建立健全一系列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会计掌握体系。

如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会计事项授权审批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项制度建立不健全,相互脱节,缺乏可行性,未能实现约束作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不彻底,不能做到层层把关、各行其职,缺乏严格的业务流程。

2、会计监督不规范。

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规章制度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等,但在目前实际的会计工作中,相关的会计从业人员达不到这些要求。

会计监督的不规范性表现在:一是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违反现金收支范围规定,单位之间收支大额现金;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坐支现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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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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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一、票据制作规范1、取得外来原始单据必须保证其真实、合法、要素齐全,具体包括:票据本身的真伪,原始单据的名称,填制单据的日期和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填制单位的名称、公章和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或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单据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单据应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有些特殊的原始单据,出于习惯或使用单位认为不易伪造,则不加盖公章,但应有固定的特殊标志,如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等。

2、自制原始单据的填制要求: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可靠;自制原始单据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单据,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填制内容准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3、原始单据的附加要求: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单据,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单据,必须有验收或收到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单据,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相应领导批准支付的签章。

4、票据粘贴规范:a、在粘贴单上,自右向左正面向上依次分类均匀粘贴,粘贴时不能覆盖票据内容,右边不能超出粘贴单长度,左边不能超过装订线,上下不能超过粘贴宽度,票据较大时,应当整齐折叠。

b、粘贴后,上附报销审批单,审批单上应注明:报销内容、单据张数、合计金额等内容。

c、票据较多时,应分页粘贴。

二、票据审核规范1、真实性和完整性复核,包括以下内容:a、经济业务的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必须是真实的。

包括出具原始单据的单位,接收单据的单位,填制原始单据的责任人,取得原始凭证的责任人都要据实填写。

b、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填制凭证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

c、经济业务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

d、经济业务的量必须是真实的。

e、原始凭证应具备的要素必须是完整的。

2、合法性复核:就是要按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计划预算办事。

复核单据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准则、制度的规定和计划预算要求,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手续。

三、票据账册装订规范:1、会计凭证的装订:a、会计凭证应每月15号前装订,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b、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期、编号是否齐全;摘除凭证内的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

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并在编号单上注明。

检查附件有否漏缺。

记账凭证上的印章是否齐全。

科目汇总表要装订在第一本凭证的首页。

2、会计凭证装订的要求:用“三针引线法”装订;凭证外面应加牛皮纸封面,封面规格略大于记账凭证;装订凭证厚度一般1.5厘米;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册数、凭证起止编号及装订时间,要有会计主管、装订人员签章。

装订好的凭证背面线结处粘贴封签并加盖财务主管印章。

3、会计账簿的装订:要求次年4月底前用A4纸打印会计账簿,并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在启用表皮加盖单位印章,粘贴印花税,加牛皮纸封面,装订成册。

4、会计报表的装订:会计报表装订前要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会计报表装订顺序为:会计报表封面、会计报表编报说明(附注)、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的报表、会计报表的封底。

装订后按照所装订报表的顺序填写封面并加盖经办人和会计主管印章。

5、台账、分析的装订:每月15号前,应打印上月台账和经营分析,并加盖封面,装订成册。

6、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装订每月进行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后,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月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发生业务较多的单位应分行装订,业务较少的可合并装订。

每年结束,应将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按月份顺序装订。

7、各类税务资料的装订a、增值税发票、运输发票、收购发票抵扣联每25份装订一本。

不准混订、跨月装订。

使用税务机关抵扣凭证专用封面,并准确填写封面内容。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按月份顺序,装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附表,使用税务机关专用封面。

并保存好每月申报软盘,每年刻录光盘。

c、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每年按月份顺序装订,装订顺序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申报表、教育费附加纳费申报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d、其他税收纳税申报表每年按月份顺序分别装订。

四、记账凭证制作、账册登记、报表编制规范。

一)、记账凭证制作规范:1、记账凭证的要素包括:日期、编号、经济业务的摘要、会计科目、记账符号、附件张数以及制单、稽核、记账和会计主管的签名或印章。

2、记账凭证制单要求审核无误、内容完整、连续编号、经济业务类型相同。

具体要求包括:a、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但报销差旅费等的零散票据,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

b、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行业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对另一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c、记账凭证编号每月从1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最后一张。

d、填制记账凭证如果当时发现错误,应当重新填制,重新打印。

e、如果事后发现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单据金额不符,应根据差额补制记账凭证,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补制×年×月×号凭证”;发现科目运用错误,应补制科目调整凭证,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调整×年×月×号凭证”。

f、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

g、摘要表述简短精练、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

二)、对账及盘点1、每月将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存货的盘点对象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物料用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所有存货。

3、存货的盘点范围包括工厂(含生产线、车间库房、急冻库、冷藏库、预冷库、外租库)、销售办事处、代理点、分拨中心、异地库等存放的所有属于公司的物资。

4、固定资产要半年全面盘点一次,对盘赢、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要分别列出明细清单,并分析盈亏原因。

五、财务支付及成本费用列支审核规范一)外来凭证1、外来凭证审核总体要求:a、票据真伪。

b、是否已按规定程序审批。

c、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d、票据填制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2、增值税专用发票a、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号、帐号等是否齐全,发票专用章是否清晰,不能覆盖销货单位信息及小写金额。

经办人签章是否完整。

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号、帐号等是否与本单位一致。

b、发票号码与密码区号是否一致,密码是否打出密码区,密码区内是否清洁。

c、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与请购单据是否一致,与验收单是否一致,税率运用是否正确。

d、取得红字发票应审核该发票所列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是否与所退货物一致。

3、普通发票a、审查手写发票是否直接填写,使用双面复写纸的发票无效、电脑打印的无效;b、审查电脑发票是否为电脑打印,手写无效;c、审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发票与业务性质是否相符。

d、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是否清晰,开票及收款等经办人签章是否完整。

e、购货单位名称是否与本单位全称一致,日期是否正确。

f、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与请购单据是否一致,与验收单是否一致。

4、行政事业单位发票a、向事业、行政单位支付费用时,应取得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统一发票。

b、开票单位专用章是否清晰,开票及收款等经办人签章是否完整。

c、购货单位名称是否与本单位一致。

d、服务项目的名称、单价、金额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一致,与申请单据是否一致。

5、运输发票a、发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号、帐号等是否齐全,发票专用章是否清晰,经办人签章是否完整。

b、接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号、帐号等是否与本单位一致。

c、劳务的日期、品名、里程、起运地、到达地、费率、金额是否正确齐全。

6、专业发票(如水、电发票)a、审核发票台头是否为本单位。

b、审核收费期间有否重复,所属月份是否正确。

c、审核发票是否与通知单一致。

d、服务项目的名称、单价、金额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盖有发票专用章。

7、其他a、火车票、机票、汽车票、船票等凭证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取得,应由当事人详细填明。

b、过桥费、过路费、养路费票据是否规范,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

8、收据a、是否有收款经办人签章。

b、是否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二)、自制凭证1、入库单、领料单a、具体负责人签批手续是否齐全。

b、手工入库是否附有相应的卫生检验部门的单据,领料单是否经有关部门主管批准。

c、品名、规格、数量等要素书写是否齐全。

d、实施ERP系统的单位,按照ERP系统流程,必须机打入库单、领料单。

2、工资发放表a、是否有造表人员、工资计划员、项目经理、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

b、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正确。

c、欠款是否及时扣回。

d、发放现金的,是否有领款人签字。

转银行的,是否与银行单据相符3、出差借款单:a、是否按规定项目填写。

b、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c、以前借款是否偿还,是否报账。

d、借款人与申请人填报是否一致。

e、是否是规定内借款人。

4、折旧计提、费用分摊、成本计算表:a、要素是否齐全。

b、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c、汇总是否正确。

d、相关原始记录是否相符。

e、否有经办签字。

六、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资料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会计档案、税务资料、审计资料、信息化档案资料等。

以上财务资料应按照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1、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企业的注册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书、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批准证书、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贷款卡、海关登记证、进出口资格证书、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批准开业资料。

以上资料需永久保存,定期年检。

2、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往来账对账调节表、审计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财务分析报告以及需单独存放的原始单据;会计凭证及会计凭证附注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如工资明细表等;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涉及外币的会计账簿永久保存;财务指标快报保管期限为3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永久保存;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为5年;其他各类与财务相关的对账单保管期限5年;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等其他与财务相关的盘点表保管期限3年;投资合同永久保存,其他经济合同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保存3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定价、结算、审批等辅助资料以及单独装订存放的入出库单、生产库存报表等,未明确管理年限的,保存3年;每年度的审计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每次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应永久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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