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参考Word)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 9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word精品文档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9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9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X(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条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账、往来会计、出纳、统计等。
第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本公司应当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躲避制度。
本公司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会计机构任职。
这里需要躲避的亲属关系包孕夫妻关系、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第五条会计人员在事情中应当遵照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
1.爱岗敬业、提高素养2.熟悉法规、依法办事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4.严谨工作、提高效率5.严于律己、保守秘密第六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实时做好以下事情:1.已禁受理的经济业务还没有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2.收拾整顿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第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代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代,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代手续,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或分管财务的公司带领监交。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概述会计是一个重要的财务管理领域,它涉及到组织的资金、资产以及财务状况的记录、分析和报告。
为了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并遵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二、准确性和可靠性1. 会计记录应准确地反映组织的交易和财务状况。
所有数据应经过仔细核对和验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所有会计工作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公司政策。
会计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对于重要的交易和财务数据,需要进行审核和复核。
多个人员的参与可以提高准确性,并减少错误和欺诈的风险。
三、规范化的记录和文档1. 所有会计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标准。
这包括账簿、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文档。
统一的格式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并使信息更易于理解和比较。
2. 所有记录和文档应进行适当的归档和保存。
这样可以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并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保密性和安全性1. 会计信息是组织的重要资产之一,应妥善保护其保密性和安全性。
会计人员应切实履行保密责任,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2. 访问会计系统和数据应受到限制,并建立权限管理机制。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相应的信息和系统。
3. 对于敏感信息,如个人身份信息和公司商业秘密,应采取额外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加密和安全存储。
五、沟通和合作1. 会计人员应与其他部门和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他们需要接收来自其他部门的及时反馈和信息,以便及时更新记录和财务报告。
2. 在处理复杂的交易或财务问题时,可以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研讨和协商,以确保正确处理和报告。
六、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1. 会计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跟上会计和财务领域的最新发展。
这包括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和阅读相关专业文献等。
2. 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保持专业的工作环境和形象。
遵循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保持诚信和廉洁。
七、总结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于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至关重要。
1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师 (中级职称)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初级职称)
会计人员:总会计师制度
• 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二条 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 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 置盛会计师;
• 总会计师的职责:
– 总会计师是企业行政领导成员,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 务、成本,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参与本企业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会计机构的设置
• 任何单位都需要设立会计机构;
• 相关法规要求;
– 遵循一个基本原则:量体裁衣,如单位规模小、会计 业务简单,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应在有关机构 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根据《代理 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 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以 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要求内部各单位部门提供有 关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
会计工作的交接
移交手续 接替手续 监交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 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宪毕;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 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 员印章;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材料,对未 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
会计工作的交接
移交手续 接替手续 监交
移交手续
接替手续 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 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 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 门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
集中核算
非集中核算 (分散核算)
把整个单位的会计工作 主要集中在厂部会计部 门进行。单位内部的下 属单位只对其发生的经 济业务填制原始凭证或 原始凭证汇总表,并送 交会计部门,由会计部 门审核后填制记账凭证, 登记有关账簿,编制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财政部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规范会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的行为准则,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重要性以及执行规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1.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准确、规范的填制凭证对于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会计人员应遵循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会计制度和规范,正确填写各项账务信息,并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账簿的建立和管理账簿是财务会计的核心,会计人员应按照规范要求,建立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等。
同时,需要做好账簿的管理工作,确保账簿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会计核算和分析会计人员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将原始账务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得出准确的财务报表。
此外,还应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供管理决策参考。
4.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会计人员应依照财政部要求,编制完整、准确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同时,要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报表报送给有关部门、税务机关以及上级财政部门。
二、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1.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执行,能够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2.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效率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有助于管理层快速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高经营效益。
3.便于税务审计和风险防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执行,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计,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风险。
三、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几点建议1.加强培训和教育财政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使其熟练掌握各项会计制度和规范,提高执行力和准确性。
2.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基础工作的流程和责任,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原则化一、票据制作规范1、获得外来原始单据必须保证其真实、合法、要素齐全,具体涉及:票据自身旳真伪,原始单据旳名称,填制单据旳日期和经济业务发生旳日期,填制单位旳名称、公章和填制人旳姓名,经办人或负责人旳签名或盖章,接受单据单位旳名称,经济业务旳内容、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从个人获得旳原始单据应有填制人员旳签名或盖章;有些特殊旳原始单据,出于习惯或使用单位觉得不易伪造,则不加盖公章,但应有固定旳特殊标志,如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等。
2、自制原始单据旳填制规定:反映旳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可靠;自制原始单据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旳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旳原始单据,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填制内容精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晰。
3、原始单据旳附加规定: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旳原始单据,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旳原始单据,必须有验收或收到证明;支付款项旳原始单据,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旳收款证明以及相应领导批准支付旳签章。
4、票据粘贴规范:a、在粘贴单上,自右向左正面向上依次分类均匀粘贴,粘贴时不能覆盖票据内容,右边不能超过粘贴单长度,左边不能超过装订线,上下不能超过粘贴宽度,票据较大时,应当整洁折叠。
b、粘贴后,上附报销审批单,审批单上应注明:报销内容、单据张数、合计金额等内容。
c、票据较多时,应分页粘贴。
二、票据审核规范1、真实性和完整性复核,涉及如下内容:a、经济业务旳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必须是真实旳。
涉及出具原始单据旳单位,接受单据旳单位,填制原始单据旳负责人,获得原始凭证旳负责人都要据实填写。
b、经济业务发生旳时间、地点和填制凭证旳日期必须是真实旳。
c、经济业务旳内容必须是真实旳。
d、经济业务旳量必须是真实旳。
e、原始凭证应具有旳要素必须是完整旳。
2、合法性复核:就是要按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计划预算办事。
复核单据所反映旳经济业务与否合法合规,与否符合有关政策、准则、制度旳规定和计划预算规定,与否符合审批权限和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 引言会计基础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它涉及到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记录、分析和报告,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稳定。
为了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并遵守一系列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操作流程和行为准则,以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会计档案管理规范2.1 档案分类与归档•将企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期间和科目进行分类。
•将每个会计期间的档案按照科目的科目代码进行编号,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编号索引。
•档案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及时进行归档,并做好相应的备份工作。
2.2 档案保管•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放置在安全、防火、防潮的地方。
•档案保管责任人应定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读性,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 会计凭证管理规范3.1 凭证填制•在填制凭证之前,应仔细核对凭证所涉及的账户和金额是否正确。
•凭证应当使用规范的会计凭证格式填写,并确保清晰可读。
•凭证必须有正确的科目代码,并做好相应的注明。
3.2 凭证审核•凭证填制完成后,需要由负责审核的人员进行核对和确认。
•审核人员应对凭证的内容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核人员应在凭证上签字并注明审核日期。
3.3 凭证装订和保管•已审核的凭证应尽快进行装订,并做好相应的标识。
•凭证装订后应存放在指定的凭证保管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
4. 会计账簿管理规范4.1 账簿开设•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开设合适的会计账簿。
•每个账簿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用途,并在开设时进行相应的标识和编号。
4.2 账簿记录•账簿记录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并保证清晰可读。
•记账人员在记录时应准确、及时地输入相关数据,并进行适当的核对。
4.3 账簿审核与审计•账簿记录完成后,应由负责审核的人员进行核对和确认。
•审核人员应仔细检查账簿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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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会计机构设置《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这一原则与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
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证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为了兼顾国家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规范》规定,事业行政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九条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独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
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
因此,《规范》要求,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同时,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作出了规定。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有的任用不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会计人员对此反映强烈。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共六个方面条件:一是政治思想条件,即要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即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由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不同,《规范》没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一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工作经历条件,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四是政策业务水平条件,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是组织能力,即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是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
《规范》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具体程序,应当按照1985年4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方可正式任免。
对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会计人员配备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
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规范》从最基本的要求出发,规定了两方面条件:一是应当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是应当配备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
由于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队伍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迅速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为此,《规范》同时提出,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目前,财政部正在就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问题制定专门的办法。
至于一个单位应当配备多少会计人员,有不少人建议按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确定比例。
考虑到尽管一个单位会计人员的数量与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有一定联系,但更主要的应当取决于该单位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如会计电算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等因素,况且,不同行业(系统)的会计工作要求不一样,很难据此确定一个各行各业都适用的会计人数比例。
因此,《规范》对此未作规定,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四)总会计师《规范》对设置总会计师问题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对于总会计师的具体任职资格,《总会计师条例》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应当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三是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即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的任免执行《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的规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会计工作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钻研分管的业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规范》规定了基本原则和示范性要求:一是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二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三是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确定。
《规范》只是提出了示范性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六)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
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
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
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
建立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我国尚属空白。
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丧失原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违背了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
有必要在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检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因此,《规范》专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敬业爱岗。
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
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
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
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
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