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铁路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铁路征地拆迁实施方案铁路征地拆迁是指为了修建或改建铁路线路而对沿线土地和建筑进行征用和拆除的行为。
在实施铁路征地拆迁时,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以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下面是针对铁路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征地范围确定。
根据铁路规划和设计要求,确定征地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农作物等。
在确定征地范围时,要充分考虑沿线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情况,合理确定征地范围,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二、征地补偿标准。
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补助等内容。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情况,确保补偿标准公平合理。
三、拆迁安置方案。
制定详细的拆迁安置方案,包括拆迁时间安排、安置地点选择、安置补助标准等内容。
在安置方案中,要充分考虑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征地拆迁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在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调研当地居民的意见和诉求,及时解决矛盾和纠纷,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平稳进行。
五、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征地拆迁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建立监督举报渠道、开展定期检查等方式,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宣传和教育工作。
加强征地拆迁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后续服务保障。
制定完善的征地拆迁后续服务保障措施,包括就业创业扶持、社会保障衔接、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
通过提供就业创业扶持、加强社会保障衔接等方式,帮助拆迁户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实现稳定脱贫。
以上就是针对铁路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在实施铁路征地拆迁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操作指引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操作指引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协调部二零一五年九月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前言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为便于从事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作人员掌握和了解征地拆迁基本常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参阅了相关文件资料,结合近几年征地拆迁工作实践,我们编撰了《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建设单位征地拆迁协调工作人员参考,希望能对依法合规开展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有所帮助。
《指引》在编撰过程中得到了全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大量帮助和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更希望各建设单位在以后的征地拆迁协调工作中,不断积累好的经验和做法,为进一步完善《指引》提供帮助。
因水平有限,错误、疏漏在所难免,恳请批评指正!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协调部2015年9月目录第一部分:概述 (6)第一节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调 (6)第二节铁路建设单位征地拆迁协调工作体制 (7)第二部分: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作 (10)第一节可行性研究阶段 (15)一、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15)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9)三、土地预审 (21)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6)五、文物调查勘探 (30)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2)第二节初步设计阶段 (36)一、先行用地审批 (36)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0)三、占用,征收、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42)四、占用、征收、征用和临时使用草原审批 (47)五、海域使用权证 (51)六、土地复垦 (56)七、建设用地申请报批 (61)第三节施工准备阶段 (66)一、协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66)二、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69)第四节工程实施阶段 (72)一、三电及管线迁改 (72)二、验工计价 (73)三、编制竣工文件 (75)第五节竣工验收交接阶段 (77)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 (77)二、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登记、确权领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计统〔2014〕9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
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
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
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
征拆费一2一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铁路项目征地拆迁与对外协调工作手册-正文最终版

铁路项目征地拆迁与对外协调工作手册第一章实施概述一总则1、铁路征地拆迁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的头等任务,是贯穿施工始终的复杂事项。
施工单位需推动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积极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不仅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铁路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铁道部与沿线省(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省部纪要)和依据省部纪要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的建设理念,为建设好一流的铁路,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
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业主、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的主导配合下完成相关工作。
3、规范、高效地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协调工作,依法合规地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建设协调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各方责任、规范操作方式、有序快- 1 -铁路项目征地拆迁与对外协调工作手册捷推进。
4、以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和顺利进行为目标,坚持思想统一、广泛宣传、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的原则,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方式方法,总结各项目征地拆迁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建立“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征地拆迁管理机制和运做模式,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相关方组织架构1、地方政府的组织架构通常为省重点工程协调领导组、市重点工程协调领导组、各县(区)铁路协调领导组。
通常由省、市、县政府或党委班子副职任组长,常务副职居多。
2、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相关事宜。
省级多设在省发改委下属重点办,市级多设在市发改委或政府办,县级设在县发改局、政府办、国土局等部门,通常由相关部门副职任主任。
3、业主的组织架构模式通常为征拆分管领导,征拆办公室,各指挥部设分管副指挥长专门负责征拆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哈政综[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综[2006]57号)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是国家“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程。
该铁路全长913.83公里,其中在我省约83公里,全部在我市境内。
为确保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受省政府委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省政府与铁道部达成的铁路建设协议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积极工作,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专线如期建成,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服务。
二、征地拆迁范围及时限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哈尔滨段长度约83公里,其中市区约23公里(涉及南岗、道里2个区),双城市约60公里。
征地面积约3300亩,其中市区约900亩,双城市约2400亩;拆迁房屋约35万平方米,其中市区约33万平方米,双城市约2万平方米。
征地拆迁工作将于2007年年初开始进行,2007年下半年基本完成。
三、基本原则(一)实行统一领导。
哈尔滨市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市政府,全面负责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的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及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5•【字号】密政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密政发〔2016〕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6年2月5日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总则为保障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号公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8 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现行政策及密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地拆迁范围征地范围: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区境内铁路正线、站场、“四电”(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电气化工程)用地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的永久用地(含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
拆迁范围: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住房、厂房、学校、简易房等各类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征地界限外敏感区内或环评确定确需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条签约主体征地补偿协议由京沈京冀客专公司与村民委员会签订。
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地上物拆迁补偿协议由分指挥部(镇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
施工临时用地和施工便道的拆迁补偿协议由施工企业与被拆迁人签订。
第三条只拆不征的宅基地复垦征地界限外敏感区内或环评确定确需拆除的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只拆迁安置不征地,并结合密云实际,按照2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村集体原址宅基地土地复垦费。
铁路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铁路征地拆迁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铁路建设是国家重点项目,为了实现国家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发展目标,需要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和指导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征地拆迁程序合理、公正,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铁路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征地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征地范围:根据铁路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征地拆迁的具体范围;2.征地评估:对征地地块进行评估,包括土地性质、土地价值、影响程度等方面的评估;3.制定征收计划:根据征地评估结果,制定征收计划,明确征地拆迁的时间节点和流程;4.征地公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征地决定,并告知被征地拆迁人的权益和义务。
三、征地拆迁的程序:1.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与集体土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达成协议,明确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2.个体工商户征收协议:与个体工商户达成征收协议,明确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3.动迁安置方案:根据被征地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安置方案,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4.征地拆迁公告:公告过渡性安置或搬迁的时间节点、方式、补偿标准等,告知被征地拆迁人的权益和义务;5.补偿和安置:根据协议和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四、征地补偿和安置:1.土地补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土地性质和评估结果,对征地土地进行补偿;2.房屋补偿:根据房屋评估价值,对征地后的房屋进行补偿;3.过渡性安置:对因征地拆迁而失去或暂时无法使用的房屋,提供过渡性的安置;4.就业安置:帮助被征地拆迁人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或提供创业支持;5.社会保障: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社保等待遇正常发放。
五、征地拆迁的监督和评估:1.设立监督机构:成立征地拆迁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2.监督和评估指标:制定征地拆迁的监督和评估指标,对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3.暴露和处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暴露和处理,确保征地拆迁的公平、公正。
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包干实施办法

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包干实施办法为科学有序推进我区铁路建设,更好发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责任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优势,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浦至湛江铁路项目以及从2016年起新开工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项目。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范围(一)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
(二)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厂矿企业、仓储、学校、医院等专项设施拆迁补偿费及非货币补偿拆迁实施的回建费用,以及铁路运行安全距离范围内和环保安全距离范围内的各项拆迁、搬迁、安置补偿费。
(三)道路、沟渠改移所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四)拆迁回建地的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用地报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场地平整等各种费用。
(五)收回原有铁路用地和其他国有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
(六)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包括临时占用林地的各种税费)。
(七)勘测定界费、地籍测量费、土地登记发证费(含数字制图)、土地房屋权属调查费及内分测量费。
(八)现场放线钉桩、边沟开挖等费用。
(九)穿越江河、水库、公路等设施按规定需补偿的费用。
(十)文物及列入国家保护的古墓、珍稀植物、古树、名树的搬迁和保护所需费用。
(十一)按规定筹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的相关费用。
(十二)项目红线内用地、三改(改沟、改渠、改路)用地、拆迁安置回建用地及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预留用地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十三)征收城市郊区菜地鱼塘按规定缴纳的开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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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铁道部与沿线省(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客运专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省部纪要)和依据省部纪要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的建设理念,为建设好一流的铁路客运专线,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
第二条为规范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和征地拆迁行为,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建设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建设协调的职责分工第三条建设协调工作实行分层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1.铁道部与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协调确定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的总体部署,协调解决推动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
2.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按照铁道部建设客运专线的总体部署,承上启下、沟通内外、督办协调:一是与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跟踪掌握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协调、督办影响立项、评估、环评、建设用地预审、可研、建设用地报批、开工等前期工作,及时向铁道部有关委托部门反馈工作信息;二是依据省部纪要,指导签订客运专线《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协调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掌握客运专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征地、拆迁工作推进的动态台帐,协调督办征地拆迁工作;四是指导、协调客运专线建设涉及的军事、公安、高速公路、国道、重要管线、国家水文和航空标志、地震监测台站、中直企事业单位等特殊拆迁;五是监督和协调客运专线建设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文物、森林、环境、水土、航道等保护工作。
3.客专公司要积极配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负责与省(市)国土、支铁领导小组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处理日常建设协调工作,办理或配合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签订有关涉外协议,组织并督促地方政府按工程进度需要实施征地拆迁。
4.参建设计、咨询、监理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及客专公司的委托,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
5.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各自标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各自标段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工作落实。
依据合同约定及客专公司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
遇有省部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客专公司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铁道部决定。
不得擅自处理违背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及全体参建职工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协调、步调一致,共同搞好路地协调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铁路建设外部环境。
第三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第五条铁路客运专线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由沿线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统征统迁并承担相关费用;或由客专公司依据省部纪要给予适当补助,沿线省(市)人民政府包干统征统迁;或部省按相应的出资比例出资后,由客专公司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由参建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组织安排及时督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七条铁路客运专线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施工单位督促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对特殊拆迁项目,由客专公司向所在省(市)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汇报,会同有关各方以现场办公的方式,按照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协商办理。
第八条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由所在标段土建施工单位负责统一办理,一次完成。
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四章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第九条客专公司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1.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先行施工用地申请。
2.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
3.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督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
4.组织商谈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
5.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第十条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与铁路客运专线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铁路客运专线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2.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3.与县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4.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级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5.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
6.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
7.详细调查铁路客运专线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
8.督促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按照亚洲开发银行要求的移民安置内部监测填报内容,完成有关报表。
第十一条参建设计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1.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县(市、区)行政区汇总自分类、分用途的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
2.配合客专公司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审查认定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批准建设文件。
3.现场设计配合指挥部或工作组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办理征地拆迁相关事宜。
4.参加拆迁建(构)筑物的现场清点丈量,并在建交1表中签字确认。
5.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签订协议,办理设计变更。
6.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
季度末应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报客专公司。
第十二条参建的监理单位,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
1.指定专(兼)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施工单位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按照客专公司的委托对拆迁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
第五章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第十三条参建施工单位要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用地,改移工程用地,取弃土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铁路征用土地界桩表》(建交—7)并签章;配合或组织各方及时完成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丈量,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确认后,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并签章。
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四条参建施工单位和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方共同确认的(建交—6) 、(建交—7)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客专公司,经核对后报省(市)主管部门,作为征地、拆迁费用或补助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范围勘界确定后,参建施工单位应迅速组织现场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报客专公司。
第十六条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参建施工单位应督促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依法进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划拨土地;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
第十七条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参建施工单位取弃土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填报《取弃土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建协表—3)。
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
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第十九条地亩竣工文件,由参建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土地管理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土办[2002] 1号)的规定进行编制,填制好建交-27、建交-28表,按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客专公司移交。
第二十条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客专公司向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申报,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第二十一条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及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参建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
由施工单位统筹规划,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县(市、区)国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
按协议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按规定办理结案、移交手续。
第七章征地拆迁计划及拨款第二十三条参建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向标段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客专公司。
第二十四条客专公司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备。
第二十五条参建施工单位按月填报《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建协表—7),客专公司汇总后,按已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补偿(或补助)标准,办理费用确认或计价、拨款手续。
由客专公司负责拨付的补偿(或补助)费用,拨付到97%时暂停付款,待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并出具结案表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一次结清余款。
第二十六条征地拆迁手续费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客专公司依据《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按各标段实际完成的征地数量核定,办理计价后向有关单位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