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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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原民办教师(62下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审核表(表1)

虞城县原民办教师(62下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审核表(表1)
注:1.本人须承诺填写信息真实可信,并要写清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字样;证明人须是具有公职身份的原任教领导或同事。2.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及乡(镇)、县原民办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各留一份。
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任教学校及具体经历:
离岗原因:
时任支书
时任校长
时任同事



任教学校及具体经历:
离岗原因:
时任支书
时任校长
时任同事
申请人
承诺
本人签字(按指纹):
年月日




乡(镇)原民办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县原民办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意见:
年月日(公章)
虞城县原民办教师(62下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审核表(表1)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近期
一寸
免冠
照片
身份证号
是否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参加工作情况(原民办教师只填截至1989年底前开始在农村公办中小学的从教经历)
累计
教龄
第一次
第二次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
乡(镇)村
联系电话
类别
原民办教师
62年下放教师
户口类型
认定依据







申请人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6年11月13日(86)教计字179号)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鄂教人〔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结束——。

辉县市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申报材料

辉县市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申报材料

辉县市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申报材料(封面)隶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类别:□六十年代初下放公办教师□原民办教师(计划内□、计划外□)辉县市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申报材料目录辉县市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个人申请表辉县市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粘贴处注:原始物证查原件、粘贴复印件,原件归还本人。

审查无误后,须在复印件正面签“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两名审查人签名、按手印,A4纸复印不用粘贴。

证明我村村民,男(女),年月日生人,户口。

年月日至年月日曾在等学校任教。

任教期间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户籍所在地村主任(签字,加盖公章):联系电话:年月日乡(镇)政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联系电话:年月日注:此证明由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村、乡(镇)政府出具。

我辖区居民,男(女),年月日生人,户口,身份证号。

曾在等学校任教。

任教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特此证明村(居委会)主任(签字):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经办民警(签字):派出所加盖公章:年月日注:此证明由申报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出具。

户口迁移的还须由原任教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我校原民办教师、六十年代初下放公办教师,男(女),年月日生人,户口。

年月日至年月日曾在任教。

任教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现象。

特此证明学校负责人(签字):学校(加盖公章)年月日注:此证明由申报人所在任教学校出具,申报人应根据任教单位变化情况,分别出具此证明材料。

原始物证复印件粘贴处注:原始物证查原件、粘贴复印件,原件归还本人。

辉县市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证人证词证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现住址。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认定申请表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认定申请表
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
姓名 农村原民 办教师 农村原代 课教师 死亡时家 庭住址 身份证号 任 教 时 间 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 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 任教详细 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 经历 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 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 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 填表人签字(手印): 乡(镇) 计生部门 意见 乡(镇) 派出所 意见 年 月 日 性别 □ □ 任教起始 时间 离岗时间 遗属联系电话 是否农村户口 任教学校 离岗原因 是□ 否□ 出生 年月 死亡时间 任教 年限 教龄
类别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证 明 人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所属学校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县(市) 专项工作 领导小组 意见 备注:请在□内打“√”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1980.07.08
•【文号】[80]教计字267号
•【施行日期】1980.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89年8月7日,实施日期:1989年8月7日)宣布失效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
(1980年7月8日(80)教计字267号)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
最近,接到一些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

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二、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
(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卷宗》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卷宗》

附件6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卷宗县(市、区) :乡镇(场、办):村(居)委会: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住址:类别: □本地□跨市、县、乡镇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卷宗目录序号1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县(市)区:编号:序号2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登记表序号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注:复印件应显示户籍类型及本人信息;此两项复印件由乡镇审核,并签署“用于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认定,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序号4申请人承诺书序号5未曾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的证明兹有我村(居委会)同志,性别,户籍类型为户口,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未曾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录用。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乡镇(场、办)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年月日村委会主任联系电话:村委会主任身份证号:村委会主任现住地址:注:此证明为现居住地开。

序号6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兹有我辖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民,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在任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未因违法犯罪被开除民办、代课教师身份。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乡镇(场、办)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经办民警(签字):派出所(加盖公章)年月日经办民警现住地址:经办民警联系电话:经办民警身份证号:注:此证明为现户籍所在地开。

序号7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开除或辞退的证明兹有我辖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民,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生育子女个,出生时间分别为,其中最小的子女姓名为,出生年月日为,身份证号码为。

该同志在任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期间没有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被开除或辞退的问题。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乡镇(场、办、街道)村(居委会)(加盖公章)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经办人(签字):乡镇(场、办、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加盖公章)年月日计生办经办人现住地址:计生办经办人身份证号:计生办经办人联系电话:注:此证明为现户籍所在地乡镇(场、办、街道)计生办开。

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认定办法201341117730

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认定办法指导意见依据《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2013] 号)文件精神,教体局负责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是为原民办教师、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中的重要环节,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影响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各涉及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组织实施工作。

结合我县教育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政策依据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适用对象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

2012年10月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三、组织机构各乡镇中心校要在乡镇政府成立的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落实此项工作。

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小组,按照“以辖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采取以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做为参考的主要措施,负责本地初审核实及上报结果工作;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宝丰县教体局人事股,电话:6596172。

安徽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政策解答

安徽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政策解答安徽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政策问答1、原民办教师如何申请?原民办教师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任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交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

2、个人申报时间截止后,再有人申报是否受理?如确有特殊情况又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予以受理。

3、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依据?县(市、区)教育局、档案局及有关部门保存的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民办教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乡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保存的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资料;原任教学校或中心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工资表、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考勤考核表、分工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原民办教师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人员身份和教龄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代课证、职称证书、工资条、获奖证书、聘用合同、教师资格证书、备课笔记等4、原民办教师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如何处理?原民办教师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应入档留存。

对不能入档的,认定机构办公室应予以复印或拍照保存,但认定机构办公室应在复印件或拍照上注明复印或拍摄于某某人手中保存的物证,并签字(经办人)、加盖审验章,长期保存于卷宗内。

5、物证齐全的是否还要证人证词?物证能证明其身份和教龄,经公示无异议的,不需要证人证词。

6、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怎么处理?由各级认定机构调查组调查取证,并结合证人证词形成认定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认定。

7、调查取证工作谁来组织进行?确需调查取证的,由各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组织人员(不少于二人)进行。

8、对人证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如需对人证进行调查取证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证线索,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

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实施程序

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实施程序一、认定对象共有5个方面的要素:1、现为河北省户籍。

2、2003年年底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岗位上任教。

3、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4、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5、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记录。

凡符合以上5个条件,达到60周岁以后,从到龄的次月起可享受教龄补助。

另外,因政策性迁移或结婚等原因户口迁到我县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申请人提交迁出地相关机构认定其身份和教龄的资料,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

二、认定内容1、年龄:以户口本或身份证为准;2、户籍类型:应为农村户口,以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标注为准;3、参加工作起止时间及离岗原因;4、教龄计算:有间断任教经历者,可合并计算,但要精确到月,满12个月认定一年,教龄累计满3年最后余月按一年计算。

三、认定程序1、本人申请(—8月19日)符合政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的认定工作小组,咨询相关政策,在故城教育网()学习《故城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实施程序》,下载所需表格,A4纸打印,认真阅读每个附件的填写要求,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

各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申请人对政策、认定程序等方面的咨询。

需要提交的个人申报材料有:(1)《故城县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申请表》(附件1)(2)《故城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承诺书》(附件2)(3)《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附件8)。

(4)派出所出具的无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而离岗的证明。

(5)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定意见。

(6)乡镇政府出具的离岗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证明。

(7)证据材料: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组织证明材料,如乡镇政府、学校、村委会等出具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证明;原始证明材料,如个人档案、履历表、工资表、荣誉证书、资格证书等;所有证明、证据材料复印件必须有提供单位的公章和经办人的签名。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教人[2012]11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2.24
【实施日期】2012.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
(教人〔2012〕119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为了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定依据
1、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
评者,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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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
卷宗
县 (市、区) :
乡镇(场、办):
村(居)委会: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类别: □本地□跨市、县、乡镇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卷宗目录

名称份数起始页备注号
1 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
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2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登记表
3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 申请人承诺书
5 未曾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的证明
6 无刑事犯罪情况的证明
7 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证明
8 乡镇(场、办)认定工作小组取证材料登记表
9 证人承诺书
10 证人证词
11 调查笔录
序号1
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
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县(市)区: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户口所
在地
身份证号
累计
工作年限
联系电话
担任民办
教师(代课
教师)经历
起止时间工作地点(县市区-乡镇-学校)证明人
申请人承诺并签名上述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乡镇初审情况该同志曾在乡镇(街道)学校累计从事民办教师工作满年,累计从事代课教师工作满年,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工作累计年,因
原因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村委会(居委会)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乡镇(场、办)中心学校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乡镇(场、办)人民政府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县级审核意见县级教育部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县级财政部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县级人社部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县级公安部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县级卫计部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登记表
姓名性

出生
年月
户籍
类型
照片
户口地现住址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新农保号离岗时间
及原因
离岗后是
否被录用任教经历
任教起止时
间乡镇
任教学













证明人及相关信息
姓名


住址
联系
电话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本人签字(或按手印):年月日
填表说明1.上表“任教经历”应按时间段填写,每一时间段必须填写3个证明人,证明人指时任
校长或其他学校领导、同事、学生、乡镇干部等在该时段与本人有过工作接触的人员(本人亲属除外),证明人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2. “任教经历”部分可续接,此表替代个人书面申请。

序号2
正 面
反 面
(粘贴处)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户口本复印件
注:复印件应显示户籍类型及本人信息;
此两项复印件由乡镇审核,并签署“用于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认定,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粘贴处)
申请人承诺书
姓名性别出生年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

原任教学校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所提交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可靠,无虚假行为,并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按手印):
年月日
说明
1、申请人应对所提供的各种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否则不予认定。

2、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无法签字的按手印)。

3、如在认定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后若查实为弄虚作假冒领国家资金,将取消享受的待遇、追回被冒领的资金,并依法予以惩处。

未曾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的证明
兹有我村(居委会)同志,性别,户籍类型为户口,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未曾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录用。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乡镇(场、办)村(居委会)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村委会主任联系电话:
村委会主任身份证号:
村委会主任现住地址:
注:此证明为现居住地开。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兹有我辖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民,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在任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未因违法犯罪被开除民办、代课教师身份。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乡镇(场、办)村(居委会)
(加盖公章)
经办民警(签字):
派出所(加盖公章)
年月日
经办民警现住地址:
经办民警联系电话:
经办民警身份证号:
注:此证明为现户籍所在地开。

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开除或辞退的证明
兹有我辖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民,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生育子女个,出生时间分别为,其中最小的子女姓名为,出生年月日为,身份证号码为。

该同志在任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期间没有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被开除或辞退的问题。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乡镇(场、办、街道)村(居委会)
(加盖公章)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经办人(签字):
乡镇(场、办、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加盖公章)
年月日
计生办经办人现住地址:
计生办经办人身份证号:
计生办经办人联系电话:
注:此证明为现户籍所在地乡镇(场、办、街道)计生办开。

乡镇(场、办)认定工作小组取证材料登记表抄录人签名:审核人签名:
申报人姓名性别
出生
年月日
材料类别材料来源内容能佐证的任教时间段








注:上述材料分类见《原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材料清单》;复印件由出具单位负责人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另外整理装订。

序号9
证人承诺书
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与申请人关系
证人承诺
本人愿为同志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做证。

同志为原教师身份属实,累计教龄为年,情况均真实可靠,无虚假行为,并对所提供的物证及证词等承担一切责任。

证人签名(或按手印):
年月日

明人
单位意见
证明人,系我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我单位联系电话。

出证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1、证明人必须为被证明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校长或其他学校领导、同
事、学生、乡镇干部等在该时段与本人有过工作接触的人员(本人亲属除外),证明人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必须由证人亲自签名或按手印,不得代签。

3、证明人对所证明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弄虚作假的,除按相应党政
纪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经济方面的连带责任。

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粘贴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粘贴处
序号10
- 11 -
证人证词
证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现住址。

证明内容
我与被证明人系关系。

我证明被证明人于年月至年月,在(学校)任教年级班课程。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名(或按手印):
年月日
说明:
1.证明人必须为被证明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校长或其他学校领导、同事、学生、乡镇干部等在该时段与本人有过工作接触的人员(本人亲属除外),证明人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2. 证明人对所证明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协助被证明人弄虚作假的,除按相应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外,还承担相应经济方面的连带责任。

序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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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
调查时间:年月日
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调查内容记录:
被调查人签字(或按手印):
调查人签字:
乡镇(场、办)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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