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厦门市土地与矿产违法行为处罚(理)种类及依据

厦门市土地与矿产违法行为处罚(理)种类及依据序号违法种类处罚依据法律依据法规依据规章依据1 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2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五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五条3集体土地非法出让、出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刑法》第34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4在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36条5 出租划拨土地上房屋《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14、39条6 非法占用补偿(助)费《土地管理法》第79条7 临时用地期满不还《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8 违法不履行处罚《土地管理法》第83条9 闲置土地《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10 出让土地上非法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管理法》第39、66条11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39条,国务院55号令第17条市政府42号令第19条,省府9号令40条,《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29条12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41条,国务院55号令第46条市政府42号令第15条,省府9号令43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42条13 擅自增加容积率《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42条市府42号令第21条、《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30条14 不按时缴纳地价款而动工建设《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31条15 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16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矿产资源法》第39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25、26、27条17 超批准范围采矿《矿产资源法》第40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2)项18盗窃、抢夺矿产品,扰乱生产秩序等《矿产资源法》第41条19非法转让矿产资源,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法》第42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项20 非法收购、销售矿产品《矿产资源法》第43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5)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27条21 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第44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6)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22 非法抵押采矿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4)项23 违法经营矿产品《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24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测绘法》第42条25超资质等级、以其它测绘单位名义、允许其它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法》第43条。
越界采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采矿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越界采矿现象也日益严重,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就越界采矿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越界采矿的法律定义越界采矿,是指采矿权人未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矿种、开采方式等进行采矿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越界采矿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越界采矿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采矿行为,立即退回越界采矿区域;(2)没收越界采矿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吊销采矿许可证;(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如果越界采矿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可能构成犯罪:(1)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多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越界采矿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采矿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采矿权人赔偿损失。
4.行政赔偿如果越界采矿行为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采矿权人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5.其他法律后果(1)采矿权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将采矿区域恢复至开采前的状态;(2)采矿权人应当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对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治理;(3)采矿权人应当承担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的责任。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前言矿产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其开采和管理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其价值,保障公共利益,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家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保障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序进行,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矿产资源按经济性质分为能源矿产资源和非能源矿产资源。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的质量、储量、开采技术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和管理。
第六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数据库,定期公布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开发潜力信息。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第七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环境友好型的利用方式。
第八条开采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的矿业权,严格遵守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
第九条采矿企业应当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案,合理设计矿井结构,确保矿产资源的安全开采。
第十条矿产资源的利用应当有利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推动绿色矿山的建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第十一条国家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矿产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第十二条开采单位应当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措施减少矿山开采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开采单位在矿山关闭后,应当进行矿山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保护矿山地质遗迹和生物多样性。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事故防控,及时处理矿山环境问题,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
第五章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储备工作。
矿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矿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1、什么是矿产违法行为和矿产违法案件?矿产违法行为,简称矿产违法。
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或与矿产有关的法律规范,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矿产违法案件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根据矿产资源、法规规定,应当由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审查、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案件。
2、矿产违法行为有哪些种类?矿产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采矿中的违法行为(一)无证采矿(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3)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4)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5)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二)越界开采其表现为越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三)破坏性采矿其表现为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勘查中的违法行为(一)无证勘查(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2)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三、非法转让的行为(一)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三)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四、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一)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二)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三)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若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四)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五、违反地质灾害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二)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四)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矿产资源的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然而,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在开采、使用、处置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往往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危害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开采、建设和使用矿产资源;2.擅自拥有、占用或者交易矿产资源;3.违反环保法规,产生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妨害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4.虚报、隐瞒或者伪造矿产资源情况等。
以上行为都会给社会和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
首先,如果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开采矿产资源,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与浪费。
这不仅会耗费大量的资源,还会导致矿产资源的储量减少,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其次,擅自占用、拥有或者交易矿产资源,可能会引发资源争夺、暴力冲突等社会问题,严重的还可能导致社会稳定性的下降。
再者,违反环保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妨害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会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
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就会造成生态平衡的失调,进而影响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存和发展。
最后,虚报、隐瞒或者伪造矿产资源情况等行为,不仅会影响政府对于矿产资源的掌握情况,还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行政处罚的意义和效果矿产资源是公共资源,违反管理法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要按照管理法规对矿产资源管理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这就需要采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或者政府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定的行政监管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来起到惩罚、教育和示范作用。
具体来说,它具有以下几个意义和效果:1.惩罚作用。
行政处罚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有力惩罚。
通过罚款、暂扣许可证等方式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从而达到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17号【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07.19【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3年7月19日地质矿产部令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矿产资源法规的实施,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法规,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行政法规;(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章;(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五)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是指矿产资源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经授权的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及矿产资源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罚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矿产资源法规规定的矿产资源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并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七条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的,视为该勘查单位、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者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制定了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该条例旨在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资源开发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相关问题。
一、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首先确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这一制度包括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保护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资源调查评价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它通过勘查、评价和储量核定等手段,为资源的合理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开发利用是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环节,通过制定合理的开发方案和技术规范,推动资源开发活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保护环境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环境保护和治理制度,减少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监督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保障,通过加强对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源开发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和权益保护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和权益保护。
在资源配置方面,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确保资源开采权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
在权益保护方面,对开采权人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保障其依法享有资源开发利用权益。
同时,对资源追溯、矿山安全、职工权益等问题也进行了规范,保护资源管理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提倡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
在资源开发利用中,要优先考虑资源的综合利用,降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通过资源回收再利用,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和资金支持措施,引导企业加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投入和力度。
四、矿业权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对矿业权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进行了规范。
在行政管理方面,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包括矿业权的登记、审批、变更、注销等程序。
在监督检查方面,要加强对矿业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资源开发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矿产资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矿产资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提要:本文将为您介绍矿产资源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概览。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资源,为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维护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行业的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矿产资源行业的行政处罚进行概述,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一、违法行为在矿产资源行业中,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开采:未获得相关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开采行为,例如非法采矿、越界开采等;2. 资源破坏:违规矿产开采导致自然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破坏等后果产生;3. 资源浪费:未按照规定有效利用矿产资源,造成资源浪费;4. 滥用职权:矿产资源行业相关监管人员以及从业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处罚依据针对矿产资源行业的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类型、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定处罚力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该法规定了对未按规定及时纳税的行为进行罚款等资源税行政处罚;3. 《矿产资源法》: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管理、开采和利用等,明确了对违法开采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4. 《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行政处罚种类根据矿产资源行业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警告:对初犯或者影响较小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2. 罚款:对违法行为可依法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力度而定;3. 停产整顿:对严重影响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可以对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处罚,以整改问题;4. 暂扣许可证: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开采行为,可以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5. 行政拘留:对严重违法行为,或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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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1、什么是矿产违法行为和矿产违法案件?
矿产违法行为,简称矿产违法。
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或与矿产有关的法律规范,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矿产违法案件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根据矿产资源、法规规定,应当由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审查、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案件。
2、矿产违法行为有哪些种类?
矿产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采矿中的违法行为
(一)无证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
(3)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
(4)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5)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二)越界开采
其表现为越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三)破坏性采矿
其表现为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勘查中的违法行为
(一)无证勘查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2)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三、非法转让的行为
(一)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三)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四、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
(三)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若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五、违反地质灾害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六、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二)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
(三)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四)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五)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六)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七、渎职行为
(一)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非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二)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
(三)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四)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五)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的。
(一)对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39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项规定,无证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40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2项规定,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有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破坏性采矿的违法行为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44条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6款规定,破坏性采矿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无证勘查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40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八)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每日加收滞纳补偿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十)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4条第2款规定,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一)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若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二)对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责令限期报送;逾勘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仍不报送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三)对违反地质灾害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十四)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27条,视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数额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非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47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47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