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罗马法中的人格
浅论罗马法中的人格

浅论罗马法中的人格作者:文莉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在不同的的历史时期,人格有不同的立法政策,但却都和罗马法中的人格有着一定的联系。
本文通过对罗马法中人与人格的概念、功能以及人与人格的分离、人格不平等的原因等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罗马法人格制度对现代人格制度构建的启示。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制度;法律技术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7-0111-02一、罗马法中的“人”与“人格”(一)人、人格的构成要素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具体表现在指称“人”的三个概念上,即homo、person和caput。
Homo,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自然人;Person,是一个拉丁文,该词本意为演员扮演角色所戴之假面具,并引伸出“角色”的含义,也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Caput,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
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其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
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其评判根据就是法律人格,“人格”是法律给予那些具备一定条件的“适格者”承受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自然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必须要经过“人格”的过滤与筛选。
ho-mo要想成为person或者caput,要具有一定的身份或者社会地位,即自由(的身份)、市民(的身份)和家长(的身份),这三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
自由(的身份)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
自由人享有在法定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权。
而市民(的身份),类似于今天的公民,其权利是专属罗马市民享有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公权和私权,根据享有市民权的程度的不同,罗马法将其境内的居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三类。
家族(的身份)是家族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人们在家庭地位中地位的不同,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罗马法是欧洲洲际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今天世界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深远的影响。
其中,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思想体系有着重要的贡献。
在人格保护方面,罗马法着重强调个人的尊严、自由、荣誉及私人生活等权利,为后来的现代法律思想以及宪政和民主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介绍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思想,以及我国对这一思想进行的传承借鉴。
1.1 人格权的概念在罗马法中,人格权可以理解为一种绝对的权利,其涉及到人们的尊严、自由、荣誉以及私人生活等方面。
人格权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可让渡、放弃或限制,是每个人的本质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是罗马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罗马法中,人格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生命权和身体权: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和普通人身权等,这些权利保障了人们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2) 荣誉权:包括名誉、声誉和尊严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声望。
(3) 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思想、信仰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了人们的私人生活和自由意志的表达。
(4)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了个人的知识产权。
(1) 禁止侵犯:罗马法规定,人格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 财产权的保护:罗马法中规定,人格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但是当他人侵犯了个人的人格权时,可以通过财产赔偿的形式得到补偿。
(3) 法庭保护:罗马法中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个人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二、我国传承借鉴在我国的宪法,特别是人权章节中明确规定了人格保护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我国法律体系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人格保护机制。
可以说,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人格权保护已经不断地从罗马法以及其它国外法律中借鉴和融合。
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人格保护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数据的泄露和侵害问题不断增多,需要发展健全的信息保护机制;近年来,网络暴力现象越来越严重,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言论自由的同时保护人格尊严。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摘要】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的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罗马法的意义极其深远。
恩格斯曾经评价其说道,“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
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力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
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之,而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权;权利能力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有其发展的过程的。
比如,在概念上,就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卡布特和泊尔梭那。
本文将就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讨论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并以古喻今,古今对比。
一、罗马法中“人”、“人格权”的概念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这与现代民法制度之人人平等地位的原则并不相符。
古罗马法中,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而它的评判依据就是法律人格。
罗马法关于人的概念有这样三种,霍谟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人,但不一定就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因为还有奴隶这一类特殊人群的存在。
卡布特是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
泊尔梭那是表示某种身份,也是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罗马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与自然人的概念在外延上是不同的,一方面它不包括奴隶,另一方面,它又不仅包括自由人。
在罗马法上,要成为一个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
在当时,我们就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人格权表示一种身份和能力,其内容包括自由(的身份)、市民(的身份)和家长(的身份),这三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2]。
自由权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因此,享有自由权的是自由人,不享有自由权的就是奴隶。
“根据市民法规则,奴隶什么也不是”。
市民权则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国籍,是专属罗马市民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公权和私权。
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启示

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启示一、引言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启示,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二、罗马法的人格制度概述罗马法的人格制度是指将个人视为法律主体,赋予其法律地位和权利。
在罗马法中,人格制度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个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
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1 个人的法律地位在罗马法中,个人被赋予了法律地位,即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
这使得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能够享受到法律保护。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中也体现了类似的原则,将个人作为法律主体,赋予其法律地位。
2.2 个人的权利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还体现在个人的权利上。
个人在罗马法中享有财产权、人身权等多种权利,这些权利被视为不可侵犯的。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也强调个人的权利,将其视为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2.3 个人的义务除了权利之外,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还强调了个人的义务。
个人在罗马法中有义务履行合同、遵守法律等。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也强调了个人的义务,将其视为法律上的责任。
三、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启示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个人的平等地位罗马法将个人视为法律主体,赋予其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一观念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社会追求公平和正义,将个人视为法律主体,赋予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的权益。
3.2 个人的不可侵犯权利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强调个人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也应该保护个人的不可侵犯权利,确保其在法律面前得到充分的保护。
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3.3 个人的法律责任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强调个人的法律责任。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也应该强调个人的法律责任,确保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法律,履行法律义务。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摘要】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是古代罗马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介绍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重视,以及其中的人格权利保护措施。
接着,将探讨我国对人格权利的立法保护和法律体系中的人格保护措施。
分析我国可以借鉴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经验,并探讨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同时指出我国在人格保护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展望。
通过对比分析罗马法和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人格保护,可以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经验。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保护、我国、传承借鉴、人格权利、立法保护、法律体系、经验、借鉴意义、完善。
1. 引言1.1 介绍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在罗马法上,对于人格保护的重视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帝国时期。
罗马法将人格权利视为一种不可分割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体的自由、尊严和尊重。
人格权利被视为人的核心存在,不可侵犯。
在罗马法体系中,人格权利的保护措施包括对人的生命、自由、名誉和隐私的综合保护,确保每个人能够享有基本的人权。
在我国,人格权利的立法保护也日益完善。
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人格保护的相关法律已经得到了明确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保障了个体的人格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而我国可借鉴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经验,包括对人格权利的重视、对人格权利的综合保护措施等。
在人格保护方面,我国仍需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人格权利的保护水平,确保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对我国的借鉴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我国建设更加公正、法治的社会。
2. 正文2.1 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重视罗马法在人格保护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视。
在古罗马法律体系中,人格是一种无形的权利,被视为一种不可分割的个体身份。
人格权被看作是每个人独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具有与生俱来的尊严和尊重。
罗马私法与罗马法中的人格法

罗马私法与罗马法中的人格法罗马私法与罗马法中的人格法——读《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罗马法前辈的著作都以“罗马法”之名,却只有罗马私法之实。
本书作者徐国栋老师力图在本书中做到名实相副。
本书不以某个西方学者的同类著作为蓝本写作,而直接根据西文的罗马法原始文献写作。
不对罗马法做滚地毯式的论述,而是追求名实相副,只研究罗马私法。
本书标志着中国的罗马法研究由体系书时代跨入了专题研究时代。
本书采用原始文献分析的方法,首先概述罗马私法的历史背景,然后阐述人身、亲属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力图说明罗马私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帮助读者了解现代民法的相应制度只由来以及存在的法理基础。
一、什么是罗马私法(一)罗马法教材制作与公私法划分1、意大利大学中的罗马法诸教程。
在意大利,罗马法教材分为罗马法初阶、罗马法史、罗马法、罗马法原始文献解释4门课,与罗马法初阶的教材平行还有罗马私法的教材。
前者主要谈论罗马法,包括罗马公法的内容,而罗马私法的教材就会刻意避开公法的内容,是出于对名副其实的追求。
2、古今学者对公私法划分的认识。
乌尔比安最早以法律保护利益的不同,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现代人划分公私法基本与罗马人相同,但罗马人的私法包括现代私法不具有的民事诉讼法和私罪法,所以罗马人的私法比现代人的私法范围要宽。
3、中国的罗马法教程主要教授的是罗马私法的内容,造成名实不副,所以作者认为有必要把所谓的罗马法教程更名为罗马私法。
作者认为研究罗马公法与罗马私法的界限关系部门法运动能否进行到底的宏大问题。
4、人格法是否属于罗马私法?作者通过对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以及几本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罗马私法教材内容的研究,发现在古罗马时期,学者已经注意将具有公法性质的人格法排除出私法教材的内容,并且这种做法也一直延续到当代的罗马私法教材中。
所以作者认为人格法是属于公法的内容。
(二)民法典编纂与公私法划分这部分内容主要通过对各国民法典的研究,来考察人格法的性质,因为民法属于私法,如果人格法属于公法就不应出现在民法典中。
罗马法上的人格
二、人格的内容
(一)自由权(status libertatis) 自由权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罗马法上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由人(liberi),包括生来自由 人和解放自由人。
1、生来自由人(ingenus)基于两种原因: (1)基于出生; (2)基于皇恩——“金戒指权”,实际为法
律拟制。
2、解放自由人
2、自权人(sui juris)
凡不受家长权、夫权、买主权支配 的人,就是自权人。一个人即使受 到其他私权的支配,如妇女、未适 婚人受监护权支配,精神病人、浪 费人和未成年人受保佐权的支配, 仍然为自权人。
男性自权人与女性自权人。
三、人格的变更(capitis deminutio)
(一)人格变更的种类 1、人格大变更 (1)因犯罪被剥夺自由权的; (2)被家长或债权人出卖到外国为奴的; (3)降服外国人违反禁令的。 罗马士兵在战争中被俘后又逃回罗马的,可以根
2、拉丁人
介于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自由人。 (1)古拉丁人; (2)殖民地拉丁人; (3)优尼亚拉丁人。
3、外国人
同国籍的适用其本国法,异国籍的适用 万民法。
(三)家族权(status familiae)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 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
1、他权人(aliana juris) (1)家长权(patria) (2)夫权(manus) (3)买主权(mancipium) 公权与私权的范围扩展。
3、污名(turpitudo)
凡因行为卑劣,受人蔑视,为社 会舆论所不齿,均为污名。
事实上的丧廉耻。 凡有污名者,不准担任需要诚实
信用的职务,如监护人、保佐 人、证人等。
五、人格的始终
罗马法律人格制度
罗马法律⼈格制度有关罗马法律⼈格制度 ⼀、罗马社会以家庭为基本的政治单元以战争为核⼼的社会⽣活决定了罗马社会各种制度和结构的安排要以政治权⼒为主导。
在罗马社会中,不是只建⽴⼀个组织或设⽴⼀个独⼀⽆⼆的最⾼权⼒来维护秩序和负责防卫,⽽是有若⼲个层级系列,最⾼政治机构并不像我们今天的国家那样直接对个⼈发号施令,⽽是对下属的团体⾏使权⼒这种权⼒受这些团体或其⾸领的权⼒的制约。
在罗马社会,这种层层叠加的政治组织形式,由低到⾼依次是:“家庭(familia) ”、“家族( gent es) ”、“部族”,最后是“城邦(civit as) ”。
罗马家庭在这种层层叠加的政治组织体系中处于底层。
在这⼏种政治组织中,部族在罗马前⼏位国王时期就消失了,家族也在共和国时期逐渐地衰落并最终变成了私法的⼀个简单制度,在安东尼时期,这些部族和家族成了遥远的历史记忆,只有家庭毅然顽强地存在⽽与国家相对⽽⽴。
由此形成国、家的两极社会结构:国由众多的家组成,个⼈被遮蔽在家中,“国”对个⼈的治理在很⼤程度上通过“家”进⾏。
在这样的社会中,⽣产、选举、纳税等事务均以家庭为单位进⾏。
在家庭中,个体是⾮主体性的,⾮⼈格的,⾮⾃我的,只有家庭才是独⽴的,⾃我的,绝对的。
个⼈被家庭所湮没,对家庭的态度相当于今天对个⼈的态度。
这种罗马家庭不同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基于⾃然⾎缘关系的⾃然家庭,团体内的成员不但因为共同的⽣产活动⽽联系紧密,更因为共同的祖先崇拜和宗教信仰⽽形成⼀个共同体。
它根本就是⼀个政治组织,同权⼒和政治机制相关联,在罗马社会⼈们称为familia 的就是这种具有政治意义的罗马家庭,⾄于⾃然家庭,罗马⼈未对其加以命名。
认为罗马家庭是⼀个政治组织并⾮只是⼀个空洞的说教,它包含着⼀系列具体要素。
在罗马家庭中,家⽗拥有绝对的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家⽗享有不同的⽀配权和其他权⼒,包括对⼈的⽀配权、夫权、财产权等。
⽗对其⼦有⽣死之权更⽏待论的是,⽗对⼦具有⽆限制的⾁体惩罚权。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摘要】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的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罗马法的意义极其深远。
恩格斯曾经评价其说道,“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
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力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
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之,而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权;权利能力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有其发展的过程的。
比如,在概念上,就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卡布特和泊尔梭那。
本文将就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讨论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并以古喻今,古今对比。
一、罗马法中“人”、“人格权”的概念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这与现代民法制度之人人平等地位的原则并不相符。
古罗马法中,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而它的评判依据就是法律人格。
罗马法关于人的概念有这样三种,霍谟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人,但不一定就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因为还有奴隶这一类特殊人群的存在。
卡布特是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
泊尔梭那是表示某种身份,也是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罗马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与自然人的概念在外延上是不同的,一方面它不包括奴隶,另一方面,它又不仅包括自由人。
在罗马法上,要成为一个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
在当时,我们就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人格权表示一种身份和能力,其内容包括自由(的身份)、市民(的身份)和家长(的身份),这三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2]。
自由权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因此,享有自由权的是自由人,不享有自由权的就是奴隶。
“根据市民法规则,奴隶什么也不是”。
市民权则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国籍,是专属罗马市民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公权和私权。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罗马法是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民法的起源。
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重视和我国法律的传承借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人格保护是指法律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自由、财产、荣誉等方面的权益给予保护和尊重。
罗马法中的人格保护原则对于西方法律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罗马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十分重视。
在罗马法中,人身权利被视为绝对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这种对人身权利的绝对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尊严权。
罗马法对财产权利的保护也十分重视。
财产权是人类自由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对财产权的保护是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措施。
罗马法中的财产权保护原则影响了现代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保障了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
罗马法对智力创造的保护也十分重视。
罗马法将智力创造视为人身权利的一部分,对创作的原创性和独立性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这也为现代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
与罗马法相比,我国法律在人格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就,并在一定程度上传承和借鉴了罗马法的人格保护原则。
我国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也有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
这一规定与罗马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相一致,体现了对财产权的坚决保护。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我国法律在人格保护方面也有所传承和借鉴,通过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我国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与时俱进,以更好地保护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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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市民( 的身 份 ) 类 似于今 天 的公 民 , 属于 罗 马 , 专
市民享有 , 内容包括公权 和私权 , 其 根据享有市 民权 的程
是所有的人都享 有完整 的人格 。因此 , 人格理论 的发 对
端~ 罗马法进行考察 , 将有 助于解读 现 时民法 的人格理
论和制度。
一
度的不同 , 罗马法将 其境内的居 民分为市 民 、 拉丁人和外
作 为 自由人 所必须 具备 的。盖 尤斯在 《 学阶梯 》 法 中将 人区分为 自由人 和奴隶 。他 说 , 人法 中最 重要 的划 分 “
是: 所有 的 人或 者 是 自由人 或 者 是 奴 隶 ” 那 些 自出 生 。“ 就 自由 的人 是 生 来 自由人 。那 些 摆 脱 法 定 奴 役 地 位 的 人
浅 论 罗 马 法 中 的 人 格
魏 瑞 华
摘 要 : 不同的的历史时期 , 在 人格有着相异的立法政 策, 但却 有着相 同的历史 由出, 即都和 罗马 法中的
人格有着“ 剪不断” 的联 系。试对 罗马法 中人 与人格的 分离、 人格等级化 的原 因、 人格理论 的思想渊 源、 人格 制度 的警示与启示 , 做一种历 史的解读 , 以资历史的“ 明智之光 ” 照进现 实的世 界 , 为我 们现 时法律 的人格制
斯多葛学派将自然理性作为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他们认为理性是构成人的唯一要素诸如财产官职名望外在于人只为人所拥有而与人的本体无干唯一与人的本体有关的就是人的理性以及由此所生的自由而且每个人所具有的理性是无差别的因为理性是从神那里得到的馈赠它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连神也不能剥夺奴隶也和别人是同样的人因为大家一样都是神的儿子
那句箴 言“ 认识你 自己” 作为他 的哲学 主题 ; 直到 马克思
隶被视 为家族 的财产 , 正如《 学阶梯》 法 所定义 的奴隶那 样 :奴隶是根据万 民法 的制度 , “ 一人违 反 自然权利 沦为 他人财产的一部分 ” 。而且在罗马共和 国末期 , 著名学者 玛尔库斯 ・ 铁纶提乌斯 ・ 瓦罗就公开的将 奴隶列为生产
不是权利的主体 , 因而 当然也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 ; 人格 中变更指丧失市 民权 而成为拉 丁人或外 国人 , 由于罗马 的家族权 以市 民权为前提 , 以家族 权随着 市民权一 并 所 丧失 , 但仍享有 自由权 ; 人格小 变更 , 指丧失家族权 , 但享 有 自由权和市 民权 , 人格小 变更并不 一定构 成对其人 格
度 指 明 未来 。
关键词 : ; 人 人格 ; 人格等级化 中 图分 类 号 :9 4 1 D 0 .
文献 标 识 码 : A
从古希腊 前期 智者 学 派 的代 表 人物 普罗塔 哥拉 把
格; 他不是主体 , 而是权利的标的。在早期罗马法 中。奴
“ 作为“ 人” 万物的尺度” 到苏格拉底把德尔菲神 庙中的 ,
国人三类。 家族( 的身份 ) 是家族 成员 在家族 关 系中所处 的地 位和所享有 的权 利 。根 据人 们在 家庭地 位 中地位 的不 同, 分为 自权人 和他权 人。 自权人不 受家父 权 、 夫权 、 买 主权支配的 , 而他权人却受 以上权 利的支配 。 2 罗马法中人格 的功能 。 . 与上述三种身份相对 应 的即 自由权 、 民权和家族 市 权 。对这三种权利不 同程度 的丧失 , 在罗 马法上称为 人 格变更 。人格大变更是指 丧失 自由权 而沦为奴 隶 , 隶 奴
工具之一。完全没有 “ 人格 ” 言, 可 即使 被解放 的奴隶也 并不改变人格 , 因为他本来就无任何人格 ” “ 。
的经典定义 “ 人是社会关 系的总和 ” 人类对 自身 的哲学 , 思考 , 人之所是” 人之所有 ” 对“ 和“ 的追 问从来没 有停止
过。真正 的人是体现 人的社 会价值 和意义 的人 , 是在历 史中行 动着 的完整 的人 , 格就是 这种完 整人 的主体 的 人 资格体现。但是 , 与人格在之初并不总是相 随的 , 人 并不
自然人 ;esn 是一个拉 丁文, Pr , o 该词最初是指 演戏 时使用
的面具 , 引伸 出“ 并 角色” 的含 义 , 用来 指权利 义务 主 也
体 的各种身份 ;au , C p t原意是指头颅 或书籍 的一 章 , 转 被
借指权利义务主体 , 表示法律上的人格 。黄风先生在《 罗 马私法导论》 中也指出 pr n和 cp t都具有或派生 出” es o a u“ 人格” 的含义 。 因此 , ” 从法律术语 的角度讲 ,人 ” “ 是一 定 的权利与l 义务关系 的主体 , 不是 所有 的人都 是“ ” 并 人 , 或者说都具有 “ 人格 ” 奴 隶就 不是这种 意义上 的“ ; 人” , 或 者不具 有人 格, 仅仅 是 自由人 的权利 客体 , 而 是一 种 “ 财物” 。由此 可见 , 在罗马法 中 , 人与人格是分 离的 ,o h— m o要想成为 pr n或者 cp t要 具有 一定 的身 份或 者 es o a u, 社会地位 , 自由( 即 的身份 ) 市民 ( 、 的身份 ) 和家长 ( 的身
第 9卷 第 3期 20 0 9年 6月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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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No 3 19 .
J n. 0 9 u 2 o
文章编号:62— 7 8 20 )3— 0 4—3 17 6 5 (0 9 0 0 3
的削弱 , 有时仍然在 法律上享有完全的人格 , 因为人格小 变更者 只是 失去 与原 家庭 的宗 亲关 系及 相应 的权利 义 务, 但却可能在 新的家族 中取得相 应的甚 至更有利 的法 律地位 。可 见, 罗马法正是 以人 格作为法 律主体适 格 的
份 ) 这三种“ , 身份是构成人 格的要 素。 ”自由( 的身份 ) 是
罗 马 法 中 的“ 与 “ 格 ” 人” 人
1 人 、 格 的 构 成要 素 。 . 人
在罗马法上 , 人作为法律上 的权利 义务主体 , 经历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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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变迁的过 程 , 体表 现在指 称 “ 的 三个概念 上 , 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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