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为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的监管规定,依法开展加工贸易的业务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一、进料加工物资流转操作流程(一)合同登记备案环节1、本公司外贸部门(以下简称销售部)与国外客商签约后,向海关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a.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b.对外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c.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2、海关审核通过后,持凭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最终核销等手续。
(二)保税货物进口报关环节1、销售部应于申报进料加工货物发生实际进口时,应向海关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a.进口货物报关单;b.《登记手册》;c.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2、在进料加工货物报关、入库后,销售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进料统计台帐。
(三)保税货物入库环节1、保税货物运达本公司仓库后,原料仓库应在称重、点数后,在销售部签发的《保税货物入库单》上注明实收数量并签字确认后,存放于专用库位。
2、保税货物的入库、领用、结存以及废料回收和处理由有关仓库分别单独设置原料及废料台帐,仓库必须及时登记相应的库存台帐。
(四)加工环节1、根据国外客商的订货要求,销售部应及时向有关生产车间下达《生产指令单》,并及时登记有关台帐。
2、生产车间接到销售部下达的《生产指令单》后,根据本车间的生产能力安排生产,并及时登记有关生产台帐。
3、实际生产时,由生产车间签发《加工贸易领料单》派员到仓库领料,仓库在发料之后应及时登记《保税货物库存台帐》。
4、产品完工后,由生产车间签发《加工贸易产品入库单》派员连同完工产品到产成品仓库办理入库手续,有关仓库在点数入库后,应及时登记《加工贸易产成品库存台帐》。
5、对在加工环节中产生的废料,生产车间应在每批产品完工后签发《保税货物加工废料入库单》派员连同废料到有关仓库办理入库手续,有关仓库在称重、点数入库后,应及时登记《保税货物废料库存台帐》。
出口加工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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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出口加工区概述
02
出口加工区的定义
01
出口加工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扩大对外贸 易、增加外汇收入,在沿海港口、机场或边境 地区设立的,在关境以外划出,对进口原料进 行加工、装配后再出口的特定区域。
03
出口加工区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外资、增加就业、 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创汇能 力。
04
税收政策优势
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享受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区内企业可享受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费的减免。 区内企业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区内企业可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特定行业、特定产品的税收减免。
土地政策优势
土地使用年限延长 土地租金优惠 土地使用权可转让 土地审批手续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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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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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出口加工 区概述
03.
出口加工 区的管理 制度
04.
出口加工 区的政策 优势
05.
出口加工 区的未来 发展
06.
出口加工 区的案例 分析
出口加工区的挑战与应对:探讨出口加工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如何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建议:根据案例分析,提出针对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建议,以促进其可 持续发展。
出口加工区的未来展望:分析出口加工区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为相关企业和政 策制定者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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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通常位于港口城市或国际机场附近, 交通便利,有利于货物的进出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2.06•【文号】[1998]外经贸政发第21号•【施行日期】1998.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5月27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21号1998年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筹):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规范和统一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格式,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制定了《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以下简称《批准证》)及其填写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各级负责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998年3月15日起,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统一使用《批准证》。
原各外经贸主管部门使用的加工贸易合同批准文件或表格一律停止使用。
二、《批准证》由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标准格式附后,大小同A4复印纸)。
对有条件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可统一使用电脑程序发证。
三、《批准证》编号由各批准单位自行编制,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带有年份;(二)批准单位及批准证类别;(三)批准证自然序号。
四、申请《批准证》一律由经营单位负责办理。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及时与海关联系,并将《批准证》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报我部(发展司)。
附件:如文附件一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申请表1.申请文号:2.批准证号:<font size=+1>┏━━━━━━━━━━━━━━━━━━━━━┯━━━━━━━━━━━━┓┃3.加工贸易项目名称:│4.加工贸易方式:┃┠─────────────────────┼────────────┨┃5.经营单位名称:│6.经营单位代码:┃┃│海关注册编码:┃┠─────────────────────┼────────────┨┃7.加工企业名称:│8.加工企业类别:┃┠──┬──────────────┬───┼────────────┨┃9.│10.进口合同号:│13.│14.合作外商:┃┃进├──────────────┤来├────────────┨┃料│11.出口合同号│料│15.合同号:┃┃加├──────────────┤加├────────────┨┃工│12.客供辅料合同号│工│16.加工费(美元):┃┠──┴──────────────┴───┼────────────┨┃17.进口料件总值(美元):│24.加工企业审查单位:┃┠─────────────────────┤(审查证明作为附件)┃┃18.进口料件品种、数量、价值详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19.出口制成品总值(美元):│25.来料加工项目协议号┃┠─────────────────────┤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20.出口成品品种、数量、价值详见《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21.申请批准合同有效期:│26.外经贸部批件文号:┃┃年月日│(外经贸部批件作为附件)┃┠─────────────────────┤┃┃22.加工地(加工企业地址):│┃┠─────────────────────┼────────────┨┃23.其他需批准或注明事项:│27.主管海关:┃┠─────────────────────┼────────────┨┃28.备注:│29.┃┃1.凭此批准证一个月内办理海关备案及有│┃┃关事项;│经办人:┃┃2.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数量以海关核定为│┃┃准;│┃┃3.本批准证一式3-4份,经营单位(含│审核:┃┃申领许可证用)、主管海关、税务机关(进料加│┃┃工用)、批准单位各执1份;│┃┃4.批准证内容变更,需在原审批单位办理│签发:┃┃批准手续;│┃┃5.批准证及《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经批准单位盖章有效│日期:┃┃。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商务部令(2005年第27号)《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升级,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产业发展要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在出口加工区内依法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第五条商务部是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政策业务主管部门。
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工作,出口加工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加工贸易业务。
第六条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加工贸易活动,保护国家利益,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加工贸易经营者及相关机构和个人。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1. 加工贸易经营者申请加工贸易项目前,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审批。
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书(2) 营业执照(3) 生产企业许可证(4) 出口加工业务经营资格证明(5) 进口加工贸易备案登记证明(6) 相关合同及技术协议2. 海关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合格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通知书》。
3. 完成审批程序后,加工贸易经营者可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书面申报手续。
四、生产加工管理1. 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并保证加工产品的质量和规格符合合同约定。
2. 生产加工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加工产品的加工业务登记申报,海关对其进行备案登记并发放《加工业务备案登记证》。
3. 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加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与要求。
五、进出口管理1. 进口加工贸易(1) 进口加工贸易商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提供加工产品所需原材料的清单、规格和数量等相关资料。
(2) 海关对进口原材料进行查验,并发放《进料货物放行通知单》。
(3) 进口原材料全部放行后,加工贸易商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加工生产。
2. 出口加工贸易(1) 出口加工贸易商应向海关提交出口申报材料,并办理出口手续。
(2) 出口加工贸易商应按照合同要求将加工产品交付给出口方,并在出口前进行报关手续办理。
六、监督管理1. 加工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海关规定及时向海关提交相关的加工贸易业务申报和备案报告。
2. 海关将对加工贸易经营者的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其继续进行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或备案。
3. 对于违反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的行为,海关将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暂停或终止其加工贸易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标 签】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发文日期】2005-03-21【实施时间】2005-03-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号)制度法规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
号)制度法规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号)》是中国商务部颁布的一项制度法规。
该办法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管理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活动。
根据该办法,出口加工区是指为了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加工贸易的区域。
出口加工区通过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企业在其中进行加工贸易活动。
该办法明确了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和权力。
商务部负责对出口加工区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工贸易活动的开展,并审批、登记、备案相关事项。
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则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物流服务等。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
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具备一定的加工贸易实力和技术能力才能进入出口加工区。
一旦企业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资格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出口加工区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包括加工贸易方式、货物进出口手续、税收政策等。
同时,为了保护加工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办法还规定了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
综上所述,《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号)》是中国商务部推出的一项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活动,保护合法企业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4.02.26•【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2月1日)现对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出口加工区所在地主管海关正式开始办理出口加工区货物通关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总署验收后批准的日期为准(另行公告)。
一、增列下列海关监管方式,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一)用于出口加工区实际进出境货物1、区内加工货物(代码5015),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料件以及加工出口的成品。
2、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3、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指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设备、物资。
4、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指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境外。
(二)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1、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或加工区内企业经批准销往区外的料件,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料件,深加工结转转入的料件,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料件进区,以及上述料件在境内的退运,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2、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成品出区、销往区外的成品因故退运进区,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3、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设备、物资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设备、物资,设备因故销往区外,设备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设备、物资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国税发[2000]155号《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0-26字体:【大】【中】【小】(通知略)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的精神,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二、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三、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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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外经贸管发第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为做好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办函[2000]37号和国函[2000]38号),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制定《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所遇问题请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出口加工区管理工作,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复出口制成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
第三条出口加工区内企业,须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依法成立,且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现行外商投资管理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的招商工作,原则上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在招商过程中,应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导向并优先考虑将新增的和大型的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如整机生产厂商,需大量从其它加工贸易企业结转原材料的)吸引入区。
第二章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第五条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由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经上级政府批准成立的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区内加工贸易业务的具体审批工作。
管委会应及时掌握区内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定期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管委会应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向海关了解区内企业的有关进出口及核销数据。
第六条区内企业设立以后,须凭工商营业执照向管委会提交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要说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方式和内容,并附需要进口的加工生产用设备、料件或需要出口的制成品清单(三种清单不能同时提供的,可分别报批,格式见附件)。
第七条管委会收到区内企业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非国家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格式见附件)和所附清单,海关凭批件进行注册备案。
第八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企业应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向管委会报送申请报告和所附清单;管委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核准企业报送的申请和所附清单,海关凭管委会核准的电子文件进行注册备案。
第九条区内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备案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如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超出原批准范围的新增部分,须按第六条规定到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条区内企业加工成品应复出口。
因特殊情况或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合同(章程)规定需要销往区外境内的,由区内企业到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区手续,区外企业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到加工区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制成品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产品,区外企业须出具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对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和废品,比照区外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对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等,如确需运往区外销毁的,须报管委会及销毁地的环保部门批准,海关凭管委会和销毁地环保部门批件验放。
销毁后,企业需将有关销毁证明报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
第十二条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除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武器前体、固体废物及其它国家另有规定的,须按有关规定申领相应许可证件、海关凭有效证件验放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出口加工区与区外境内之间的货物贸易,视同一般进出口贸易,按现行规定办理。
属于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有效证件验放。
第十四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原则上不得进人出口加工区。
区外境内企业需要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到加工区内加工并在加工后复运区外境内的,须报外经贸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免领进口许可证件,由海关监管,在合同期满后退运出境;对于合同期满不能退运出境并要求海关解除监管运往区外的,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区内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第十七条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及"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有关操作规程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商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XXXX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第号 XXXX公司:
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请在核准的清单范围内进口设备、料件,出口制成品。
附件:XXXX清单(共页)
XXXX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签章)
年月日(注:本批准证一式三份,审批机关、海关、企业各一份)
加工贸易进口加工生产用设备清单
批准证号:
注:本清单经批准单位盖章有效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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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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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清单经批准单位盖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