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重要判例要点摘要法律文司法解释与答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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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产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以下简称甲方)与李某(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名下位于某市区的一套住宅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100万元,甲方承诺在剩余款项支付完毕后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后,甲方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甲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为,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如实告知乙方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然而,甲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因此,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产权,给乙方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综上,法院判决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损失,包括房屋差价损失、装修损失、诉讼费用等共计50万元。

四、案例解析1. 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包括房屋产权、抵押、租赁等情况,以避免纠纷。

2. 签订合同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房地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保持诚信,如实告知房屋情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纠纷。

房地产纠纷法律解析案例(3篇)

房地产纠纷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买方)与被告乙(卖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人民币200万元购买乙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50万元,并约定剩余150万元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甲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乙并未告知甲。

甲认为乙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首付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乙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3.被告乙是否应当返还首付及赔偿损失?三、法律解析1.被告乙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被告乙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原告甲房屋存在抵押权,属于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行为。

2.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被告乙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原告甲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解除。

3.被告乙是否应当返还首付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乙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应当承担返还首付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原告甲房屋存在抵押权,构成欺诈行为,合同应当解除。

买卖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买卖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6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王某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王某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王某退还定金。

王某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了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涉案房屋存在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

据此,法院认定房屋不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

2.关于李某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同时,李某要求王某退还定金,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王某。

2.李某应向王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3.李某应退还王某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纠纷。

2.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法院会依法对房屋进行鉴定,以确定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房屋买卖法律案例(3篇)

关于房屋买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以下简称甲方)与乙(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甲方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5月6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房屋实际产权人为丙。

乙方立即与甲方联系,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违约金。

甲方则认为,乙方违约在先,拒绝返还定金及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是否构成合同违约?3. 双方违约金条款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法院认为,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方已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双方违约金条款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虽属格式条款,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明知违约金条款的存在。

因此,双方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方已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屋买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2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首付100万元,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如约支付了首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发现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则认为甲未按时交付房屋,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是否构成违约?2. 甲未按时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1. 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违约。

2. 甲未按时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时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因此,甲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1)乙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提供的购房资质证明存在虚假情况,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给甲造成了损失。

因此,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时交付房屋,给乙造成了损失。

因此,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乙应向甲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100万元。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子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子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并约定剩余款项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王某的损失是否应由李某承担?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

2.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3. 2011年1月,王某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抵押金额为80万元。

4. 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

5. 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法律分析1. 李某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买卖价格、支付方式等条款。

李某作为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王某。

然而,李某在过户过程中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王某的损失是否应由李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王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给王某造成了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3. 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三、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3.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4.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履行合同,但甲始终拒绝。

5.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收取了乙支付的定金,并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无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3. 关于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甲应当赔偿乙的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乙支付的定金10万元、因甲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3. 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包括定金10万元、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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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1、陈柏发诉西街社区居委会等应按合约书的约定恢复其购买的房屋所在楼的楼梯并办理产权证案
——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6页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陈柏发与被告西街居委会保太综合楼筹建处签订的《保太房屋筹资代建合约书》的性质、效力
(2)原告与被告西龙公司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办理产权郑是否有理
2、骆顺长夫妇诉骆会群确认双方以转让赡养义务为条件转让房屋的协议无效案
——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15页
本案是一起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与转让效力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形式要件是否齐备
(1)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赡养人是否可以约定转让赡养义务
3、陈勇民诉正达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按事先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签订购销合同返还已付放款和赔偿损失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5辑),第106页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2)如何认定陈勇敏预交房款的行为
(3)正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行为
(4)本案不能以违约责任处理
4、债权人诉债务人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案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7集),第276页
(1)本案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能否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
(2)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中债权人的请求权范围和证明责任范围
(3)关于指令审理与发回重申的区别,即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4)关于适用《合同法》第4条问题
5、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4年第8期,第30页
【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6、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正确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4卷),第335页
7、远中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太三兴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进隆等人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谁应当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和受益人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37页
8、中房集团大地土地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西单商业区建设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能否一并处理开发合同纠纷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265页
(1)关于开发合同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问题
(2)关于中房公司与中行购房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及双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
9、肖宴生与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如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第367页
(1)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2)关于原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
(3)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10、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4年第10期,第30页
【裁判摘要】: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1、厦门振华实业公司诉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福建省拍卖行房地产拍卖合同案——在建工程拍卖、拍卖人是否向竞买人尽到瑕疵告知义务的分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384页
12.黄颖诉美晟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6年第2期,第41页
【裁判摘要】:
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

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

1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6年第5期,第6页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

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
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特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
关于三木公司提供的申达公司出具的《说明》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申达公司作为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作为《协议书》签约一方亦应当出具《协议书》原件,以证实三木公司持有的《协议书》复印件与原件无异,但申达公司没有就三木公司与煌星公司争议的待证事实出庭或提供《协议书》原件,因此,申达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纳。

(第15页)
14.新宇公司诉分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6年第6期《公报》,第37页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

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15、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公报》2006年第8期,第33页
〖裁判摘要〗: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定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沿途额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16、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6年第4 期,第22页
【裁判摘要】: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文义上存在的差别。

17、黄秉璋、李淦林诉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房屋使用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5辑,第101页
强制拍卖不动产拍卖成交后,不动产所有权应当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时起转移,办妥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前买受人可行使除处分权以外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职能。

18、刘天然与徐州久隆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请求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5辑,第161页
【裁判摘要】:
商品房销售合同与商品房销售广告就同一问题的表述不一致时,应当以合同的表述为准。

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如遇合同词语含义不清,应当根据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而停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可实现价值,是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该行业的交易习惯所承认的。

在未明确约定提供免费停车位的情况下,应当解释为该停车位是不免费的。

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含义时,可以参照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作出对合同条款的制作者不利的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一个非露天停车车位,但该停车位在提供给业主之前即被他人占用,致使买受人无法使用该停车车位时,不论买受人是否对占用方提起排出妨碍的诉讼,出卖人的行为均应构成违约。

19、戴雪飞诉苏州华新国际公司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定金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5辑,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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