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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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的通知 冀安监管三…2012?146号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造设备、施工建设和监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装置、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试生产准备: (一)对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检查建设项目所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等是否已全部建设完成,具备投用条件; (二)依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装置、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对设备及管道进行试压、吹扫、气密试验,做好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试生产(使用)准备,保证装置、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三)设置健全的管理机构,并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数量、专业素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项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自动化控制特点和原辅料、产品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所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安全设施及附件等的建设完成情况和变更情况; (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的工程范围及其资质符合情况; (三)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特种设备(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表、安全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等装置、设施、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情况; (四)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试验,单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建设项目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项目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 ⒈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 ⒉危化司确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间和确定申请编号。 ⒊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项目、份数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或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的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如下处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 办事指南》 第一篇: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 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作者:行政服务…本站原创录入:行政服务大厅时间:xx-7-11责编:行政服务大厅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 二、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三、申办程序: (一)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四)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安监局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六)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八)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活动。 (九)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项目,如若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申请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和延期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 四、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 (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申报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要包含:(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安全试生产方案备案要求

安全试生产方案备案要求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即“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编制

且签字盖章)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编制且签字盖章)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即“三查四定”)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提供厂级、车间级、班组级考试成绩清单)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合格证。 注:上报材料必须加盖镁业公司或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鲜章。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7.30 •【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 •【施行日期】200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

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要求编制周全、可靠的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对方案予以充分论证,并按照《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要求落实试生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各项安全措施,保证试生产过程的安全。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是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对所承担建设项目服务的质量和相关安全可靠性负责。 三、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 (一)统一规范全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认可表 1.根据总局《工作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设计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试行)》(见附件1),同时废止省局《实施细则》附件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2.根据总局《工作意见》,试生产(使用)方案须经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该建设项目的,每家单位均要对方案予以认可。各家单位的认可表可各自填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单位公章后,一式3份寄建设单位分类汇总。

试生产备案材料清单及试生产要求

试生产备案材料清单及试生产要求 依照鲁安办明电〔2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建 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企业在试生产前,需将以下材料提交备案: 试生产企业在试车前10日内,将试生产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的签字确认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对照《试车规范》实施重点检查,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市、县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试生产企业档案,将试生产企业情况逐级向省安监局报告,并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形成监管合力。 试生产备案完成后,化工装置试车时,需遵守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突出抓好试车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特提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 十个严禁: 一、试车方案未制订,试车条件未经确认,严禁试车。 二、试车组织指挥和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严禁试车。 三、参与试车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严禁试车。

四、安全设施不完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严禁试车。 五、特种设备未经依法检测检验合格,严禁试车。 六、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不落实,严禁试车。 七、装置未经清洗、吹扫、置换、试验合格,严禁试车。 八、现场施工未完成、场地未清理、道路不通畅,严禁试车。 九、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未实施、无关人员未撤离,严禁试车。 十、试车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原因未查明、隐患未消除,严禁继续试车。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1、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2、投料试车方案; 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4、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6、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7、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危险化学品试生产方案需提供资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试生产(使用)方案》需提供资料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一式五份)。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1、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电仪控制系统调试报告)、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及调试记录。 2、投料试车方案。 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5、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五)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 (七)项目取得的政府部门项目批文、土地、规划、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情况;防雷检测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八)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制件。 (十)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等)及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吊车、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情况。(十五)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电子版和安全设立评价电子版。 (十六)停电、停水、停汽、泄漏等异常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十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附件齐全:①项目总平面竣工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等)。

试生产方案备案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 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3.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 4.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

5.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市(设区的市)的; (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但不得将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再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的简化 依据《意见》第24条的规定,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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