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专家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专家评审意见

施工组织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标题:施工组织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引言概述: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条件,确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等内容的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因此需要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整体规划1.1 确定施工方案:评审专家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施工方法、工程量计算、施工周期等内容,确保施工方案符合实际施工条件。
1.2 分析施工工艺:评审专家需要对施工工艺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施工工序、施工设备、施工人员配置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1.3 确定施工顺序:评审专家应对施工顺序进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程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避免施工冲突和延误。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案2.1 施工方法选择:评审专家应对施工方法的选择进行评估,包括传统施工方法和新型施工技术的应用,提出技术改进意见。
2.2 施工设备配置:评审专家需要对施工设备的配置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设备的合理搭配和充足数量,提高施工效率。
2.3 施工人员培训:评审专家应对施工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培训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培训计划和建议,确保施工质量。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控制3.1 施工过程监控:评审专家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2 质量验收标准:评审专家应对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3 质量保证措施:评审专家需要对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估,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测手段等,提出改进建议。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管理4.1 安全生产计划:评审专家应对施工安全生产计划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4.2 安全防护设施:评审专家需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提出安全改进建议,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4.3 应急预案制定:评审专家应对施工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试生产方案备案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但不得将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再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环保设计备案和试生产要求

一、备案事项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备案。
二、备案依据(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实施机关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备案凭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回执》五、备案条件(一)主要污染物的治理效率、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等满足环评及审批的要求,环境保护设计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
(二)采用的污染治理工艺、生态保护设计、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靠、合理。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
(四)总图布置合理。
(五)环保投资合理。
六、需提交的材料(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文本或篇章(含环境风险防范设计);(三)环境保护设计图集、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排水管网布置图、项目周边敏感点布置图。
核技术应用类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图集包括场所、防护设施布局图,防护安全设施及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图等;(四)专家审查意见。
七、备案程序和时限(一)程序1.申请属环保部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受理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9fb85e804d2b160b4ec0bd.png)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试生产方案备案审查专家组意见

8
制度与规程
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B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B
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B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按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A
9
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组织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的专家审查意见明确。
A
10
资质证书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质量监督手续符合要求。
B
11
安全设施检验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设施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齐全。
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测报告齐全。
B
消防设施检验报告齐全。
B
12
劳动防护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B
13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已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取得证明文件。
B
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的报告。
B
三、安全设施
14
现场情况
主体工程及安全设施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查专家组意见
建设单位
山东汇科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口 改建口 扩建口
审查内容
试生产(使用)备案材料及现场安全设施符合性
审查地点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专家组
组长姓名
职务/职称
电话
专家组成员名单
序号
内容
审查要点
类别
审查意见
一、基本要求
1
试生产(使用)方案
A
现场已施工结束,无扫尾工程。
B
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料满足试生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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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培训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B
8
制度与规程
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B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B
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B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按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A
9
专家论证
员的文件。
建设单位组织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
A
10
资质证书
案的专家审查意见明确。
-A
、附件材料
3
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意见书
试生产(使用)的范围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A
4
建设工程消防
试生产(使用)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已பைடு நூலகம்得消防验收意见书。
A
5
验收意见书 安全设施设计
卜士、/口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针对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及安全设
、rt、\.. -nV- i=i=r人士vr-r t rfi=t丄口z-U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质量监督手续符合要求。
B
11
安全设施检验
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设施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齐全。
B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测报告齐全。
B
消防设施检验报告齐全。
B
12
劳动防护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B
13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已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并取得证明文件。
B
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的报告。
B
6
情况
检查和整改情
、/口
施设计重大变史情况出具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进行检查,并
B
7
况
人员培训
将检查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出具书面报告。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从业
条件,且在有效期内参加安全管理资格培训。
B
相关从业人员符合从业条件,且有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 明材料。
(2)投料试车方案;
(3)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4)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 应急预案;
(5)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6)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 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8)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B
三、安全设施
14
现场情况
主体工程及安全设施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
A
现场已施工结束,无扫尾工程。
B
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料满足试生产的要求。
B
现场标识标志明晰、齐全、准确。
B
施工区域和牛产区域有明显划分。
B
现场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要求。
B
尚未进行投料试车。
A
结论口通过口原则通过口不予通过
(9)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A
2
试生产(使用)
万案备案表
内容完整,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A
设计单位资质符合要求, 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A
公章。
施工单位资质符合要求,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A
公章。
监理单位资质符合要求,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A
公章。
企业组织专家审查的意见明确-专家本人签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查专家组意见
建设单位
山东汇科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口改建口扩建口
审查内容
试生产(使用)备案材料及现场安全设施符合性
审查地点
审查时间
年 月日
专家组
职务/职称
电话
专家组成员名单
序号内容
审查要点类别审查意见
、基本要求
1
试生产(使用)
万案
(1)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 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专家签名
说明: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如有一项A项或五项B项不符合,则建设项目试生
产(使用)备案审查不予通过;2、对各项内容的审查意见填写在审查意见栏中,按“I-符合”、-基本符合”、“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