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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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许多项目往往存在着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对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项目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1.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安全许可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方可进行生产或使用,否则需立即停止。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证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严格的、科学的、可操作的管理证书,需要根据危险性等级、容器分类、存储条件等要素进行有效选择和分类管理,确保企业和项目能够符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核心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设备、工艺、设施的安全性经过专家论证的文件证明;(2)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证明;(3)建立工作风险评估制度的文件证明;(4)制定应急预案、执法监督制度等的文件证明;(5)企业资质认证、应急设备备案等可行性报告材料证明;(6)...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意见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且经过专家论证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生产批准的总部许可证书和项目建设许可证书;(2)试生产使用方案书及其文件、数据、监管和应急预案;(3)单位组织及其操作工作流程、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内容;(4)试生产完后,对试样成份、使用效果以及耐久性的检测结果材料;(5)应急预案报告;(6)经理、质量维护经理及其它重点职位工作手册以及实施方案。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区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虽然都是为了保证项目的安全,但其实质和执行范围有所不同。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 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 见书(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 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注意1】如有本条所指前两种情况,安监部门应不予受理。 【注意2】“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中规定了可以原则通过的 情况。(后文介绍) 【注意3】“10号文”中“六、附则”规定了安全审查的结论性意 见的出具原则。 8
属于原则通过的《专篇》,修订完善后需经专家组长或部分专家签字认可。
【注意】如果《专篇》编制质量实在太差,则应不予通过,因为这样的 11 《专篇》无法真实反映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 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以下简称“2号文”)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 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1)新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 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一类项目) (2)新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 影响较小的,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 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 施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安全许可。(二类项目) (3)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 境影响较小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许可。 (三类项目) 【注意】对有些改、扩建项目,如改扩建时工艺变化比较大, 12 或扩建规模3倍以上,应分别提高一个“类别”。

试生产方案备案

试生产方案备案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但不得将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再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生产在各行各业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运输也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重要性危险化学品生产一直以来都是高风险的行业,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都存在着不同的危害,一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很有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因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由审核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审核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等,给予合法生产的许可。

安全许可是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具有以下重要性:1. 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审批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和评估,可以发现、指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等的不足之处,要求企业在安全管理上严格按照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地运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风险意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在安全许可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提高生产企业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

3. 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长期发展安全许可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法规框架内的合法生产条件之一,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正常生产和经营,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关于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意义通常来说,企业在进行新产品生产时需要进行实验和试制。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制定试用方案,并有试用方案的批准备案过程,这个过程就叫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是危险化学品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确保试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在试生产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或者操作程序不合理等原因,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不予备案告知书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皖安监化…2010‟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 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_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_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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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和本意见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市安监局实施;各市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

三、分类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行分类管理:(一)新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二)新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三)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由省安监局制订并公布(见附件1)。

四、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法》、《意见》和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资料。

(一)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的确定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的适用书面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的意见,并提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和周边环境概况等材料。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征求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的适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报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同意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见附件2)。

省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由市安监局填写,各市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由县(市、区)安监局填写。

(二)申请书的领取和填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见附件4)可就近到各级安监部门领取,或者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省安监局网站()、山东化学品安全网()上下载,按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样式(纸张尺寸为A4)和填写说明的要求填报有关内容并剔除无关表格,与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装订成册。

(三)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1、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③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④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2、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③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⑤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③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⑤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免于提交第②项资料,但应提交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中,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的提交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和安监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向省或市安监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中央驻鲁企业由其或其分公司、子公司提交,其他由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单位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他资料根据省、市安监局要求若干份)。

申请可以通过信函和建设单位到受理机关申请等方式提交。

五、受理省、市安监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要分别填写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7);不予受理的,还要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审查、批准和发放安全许可意见书(一)审查省、市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申请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有关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采取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审查的方式。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审查阶段,如果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阶段的审查工作。

根据需要,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参加或协助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相应阶段的审查工作。

(二)批准省、市安监局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决定。

重大事项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三)发放安全许可意见书省、市安监局对同意安全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见附件9);对不同意安全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对于原则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及审查书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市安监局存档。

七、变更、再次申请和撤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省、市安监局决定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

(一)变更1、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在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实施安全许可的安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①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②变更建设地址的;③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④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⑤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申请变更上述事项的,要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提交变更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

其中,涉及安全许可管理分类变更的,需要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涉及建设地址变更的,还要提供变更后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省、市安监局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后,分别按照本意见第四、第五、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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