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 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 见书(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 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注意1】如有本条所指前两种情况,安监部门应不予受理。 【注意2】“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中规定了可以原则通过的 情况。(后文介绍) 【注意3】“10号文”中“六、附则”规定了安全审查的结论性意 见的出具原则。 8
属于原则通过的《专篇》,修订完善后需经专家组长或部分专家签字认可。
【注意】如果《专篇》编制质量实在太差,则应不予通过,因为这样的 11 《专篇》无法真实反映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 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以下简称“2号文”)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 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1)新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 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一类项目) (2)新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 影响较小的,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 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 施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安全许可。(二类项目) (3)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 境影响较小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许可。 (三类项目) 【注意】对有些改、扩建项目,如改扩建时工艺变化比较大, 12 或扩建规模3倍以上,应分别提高一个“类别”。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皖安监化…2010‟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 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二○○七年十一月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说明一、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9fb85e804d2b160b4ec0bd.png)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一、前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规模较大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该类企业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了实现对该类企业的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中国政府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简称《细则》),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投产前、试生产过程中和运行期间的安全。
二、安全许可管理《细则》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原有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简称“安全许可”)均为必需。
安全许可管理流程如下:1. 企业申报安全许可。
2. 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并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3. 企业补充完整材料后,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编写现场检查报告。
4. 企业按照评审意见整改不合格项,修正申请材料。
5.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许可申请作出许可或否决决定。
安全许可审批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率高的原则。
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首先应该公布安全许可的申请材料、专家评审,让公众了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风险。
三、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前,需要编制《危险化学品试生产方案》并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试生产方案编制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安全许可标准要求。
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流程如下:1. 企业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递交试生产方案。
2.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评审。
3. 企业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试生产方案。
4. 企业提交修改后的试生产方案和相关材料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备案情况公示。
在试生产期间,企业应按照试生产方案进行试生产,并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总结《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的制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安监总局2010年186号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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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许多项目往往存在着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对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项目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
1.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安全许可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方可进行生产或使用,否则需立即停止。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证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严格的、科学的、可操作的管理证书,需要根据危险性等级、容器分类、存储条件等要素进行有效选择和分类管理,确保企业和项目能够符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核心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设备、工艺、设施的安全性经过专家论证的文件证明;
(2)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证明;
(3)建立工作风险评估制度的文件证明;
(4)制定应急预案、执法监督制度等的文件证明;
(5)企业资质认证、应急设备备案等可行性报告材料证明;
(6)...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意见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且经过专家论证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生产批准的总部许可证书和项目建设许可证书;
(2)试生产使用方案书及其文件、数据、监管和应急预案;
(3)单位组织及其操作工作流程、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内容;
(4)试生产完后,对试样成份、使用效果以及耐久性的检测结果材料;
(5)应急预案报告;
(6)经理、质量维护经理及其它重点职位工作手册以及实施方案。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区别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虽然都是为了保证项目的安全,但其实质和执行范围有所不同。
安全许可主要针对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资质审批,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是针对于试生产使用过程的监管管理,以便企业能
够在研发、生产、验收过程中做到规范、准确、安全,符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建议
作为企业,一定要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加大技术研发和安全管理力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同时,积极参加和配合协会和政府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咨询工作,形成安全共识和技术共享的良好网络和机制,提高危化项目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运行能力,发挥危化生产的效益和价值,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