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中对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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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三)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 定
家庭共有产物是指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或共有的一定数量的财物或物质利益的 总称。家庭共有产物是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结果,也是家庭成员之间 共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当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定,明确其性质 和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家庭和谐发展。
参考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婚 姻家庭财产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具有核心地位,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和保 障。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 封建主义的夫妻财产制度,确立了新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是198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 产制的性质、范围和种类。
1、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间关 于财产问题的协议,采用书面形式。间有约定者,或经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商 同意,至期有效;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该法是承认夫妻 财产制的,但仅就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作了原则规定,并未就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具 体内容作出规定。
2、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 定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地位,同时允许双方约定婚前及 婚后的财产归属。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 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该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案件(3篇)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内财产约定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形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夫妻所接受。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导致了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内财产约定案件为例,分析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于2013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

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约定:离婚后,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

离婚后,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在离婚前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2. 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3.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婚内财产约定合法有效。

(二)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需要区分。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内财产约定具有独立性,不因离婚协议的生效而失效。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依然存在。

新婚姻法的婚前婚后的财产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的婚前婚后的财产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的婚前婚后的财产规定有哪些第一,以列举与概括、明确与模糊的例示性规范技术形式,确立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依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外,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第二,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度,规范了约定财产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为强化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督促和引导共同财产权的合法行使,确保共同财产对婚姻家庭的经济功能的有效释放,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引进民法调整方法,设置了不正当行使共同财产权的民事法律后果。

夫妻约定财产_法律案例(3篇)

夫妻约定财产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达成协议,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均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

2013年,张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李某在外有婚外情,且李某在外投资失败,负债累累。

张某在极度痛苦和失望中,要求与李某离婚。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通过夫妻约定财产制来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对各自财产进行分割。

4. 夫妻约定财产制变更与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夫妻约定财产制。

在本案中,若李某与张某在离婚后认为原有约定不适宜,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夫妻约定财产制。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张 媛
( 西南交通 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 9)成都 60 3) 3 I 10 1
I 摘 要 】: 0 1 2 0年新 《 姻 法》的修 改 完善 了 婚 夫妻 财产约 定制度 , 高了 姻 当事人 在 财产上 的独 立性 , 其 更趋 规 范、 提 婚 使 合
理、 公正, 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也应看到此新兴的制度还存在着不足。 针对存在的缺 陷, 本文拟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进一
的 , 夫或 妻一方所 有的 财产清 偿” 以 。因此 , 夫妻财 产约定 中, 在 凡第 三人
事先 知道 夫妻财 产约 定的 , 有 对 抗第 三人 的效 力 ; 之, 具 反 第三 人不 知道 该 夫妻财产 有约定 , 婚姻 当事人的 夫妻契 约不 得对抗 第 三人 。 即夫妻 任何

制 的法律 地位 , 一 步完 善了约定制 度的 规定 进
2 0 年 版 02
() 3 对夫 妻财 产约 定 内容的应 否 限制 的问题 , 我国婚 姻 法对 此未 作
明文 规 定 。 文 认 为 , 本 夫妻 在 对 其财 产 约定 时 , 既可 约定 采 取 何 种财 产
制, 也可 约定 某财 产 归谁 所有 , 既可 对 财产 的所 有权 进 行约 定 , 可对 财 也
己, 当出现涉及 动产方 面的 纠纷时 不至于 因为没 有登记 没有公示而 损害第
三方的利 益 , 而使 得第 三方的利 益得 到 了切 实的保 护。 从 ( 明确 规 定夫妻 约定 财产制 成 立与生效 的要 件 二) 《 姻法 》并 未明文 规 定 夫妻 财产 约定 的成 立与生 效要 件 , 婚 应该 是
财产 时为 夫妻 , 而不是 在约 定时 必须是 夫妻 。

婚姻财产契约法律效力解析

婚姻财产契约法律效力解析

第 6期
后 夫妻 另一 方可 以请 求有 过错 的一方赔 偿 自己的损失 。 第三 人 知道该约 定的 ,由夫妻一方 的个人财产 对第三人 承担责 任, 不足部分 由夫妻共 同财产或者另一方 的个人财产加 以清 偿之 后再追偿 ;不知道 该约定的就没有对抗 力,对第 三人 的债务应该 由夫妻共 同财产承担责任 , 之后 由夫妻一方 向另 方追偿 。如果第 三人 明知 当事人之 间有分别财 产制 的约 定, 而且也知道该约定对其不利 的, 仍然与一方进行交易 的, 那么第三人就应该承担相应 的不利后果 。 如果婚姻 当事人一 方与第三人 串通侵害婚姻 另一方 当事人 的利益 的, 可以依据 《 民法通 则》5 条 中规 定的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利益 的民事行 8 为无效来处理 。 婚姻财产契约 的对外 效力如何 认定, 以运用债的有关 可 原理来分析 。 是财产 分配与交换的产 物,因双方互换利益 债 的承诺使得 兑现产 生时间的先 后分离, 而使交易双方产生 从 种信 用关系。 债正是建立在对特定人的信任基础之上 的一


撤销 之时契约是有法律 效力; 若契约是在婚 姻被撤销或离婚 之后订立 的则契约也不 具有 婚姻法上财产契约 的效力。 3 .对于无效或者可撤销 婚姻 的当事人 订立的婚姻财产 契 约的效力 。 无效婚姻 当事人之 间订立 的婚 姻财 产契约不属 于婚 姻财产契约 ,因为当事人显然不具有婚姻 的身份 。 当 若 事人之间 的约定符合 民事法 律行为 的有效要件 , 且不违反婚 姻 法的强制性 的规 定, 应当承认具有缔 约人之间的财产协议 的效力。但是对于 因为重婚 而导致的婚姻无效 的协议处理 ,
一 一
种 可期待的信用。相对债权人而言,债不是一种现实利益 , 而是一种 由法律提供保障的可实现的期待利益 。 如果约 定事 先 并没有征得债 权人的同意,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 债 务人不能 以债务人 内部 的约定来约束第三人 。同样 , 法院 经 判决、调解所确定关于夫妻共 同债务 的承担 ,如事 先并没有 征得债权人的 同意 , 也仅是对债 务人之 间关于债务份额 的确 认,仅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 的约束力 ,不能变 更夫妻 共同之债 的性质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正是这一 一 立法精神 的体现 。 王利 明在 《 中国民法 典学者 建议稿及 立法 理 由》 中主 张, 对婚姻法 的有关条文做 如下修 改: 婚姻财产契约对双方具有 法律效力 ; 夫妻与第三人为财产法律行为时对第三人有告知 夫妻财产约定 的义 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 约定 的效力及 于第 三人 。至于婚姻财产契约是否公示 ,由当事人 自己做 出 选择 。 由在于婚姻财产契约改变 了第三人债权 的一般担保 理 财 产 的范 围和清偿 的结构 ,对 第三人 的债权构成 较大 的影 响,因此婚姻法才规定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要 求 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时, 对第三人有 告知 婚姻 财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及对外效力问题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及对外效力问题

浅谈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及对外效力问题摘要:本文针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及对外效力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力求在该问题上提供一些观点供读者借鉴。

关键词:婚姻法;财产制;对外效力法律总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婚姻家庭法之夫妻约定财产制亦是如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人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

与此相适应,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陋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

2001年新《婚姻法》及其后有关司法解释对约定财产制虽做出了较多规定,但仍然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所有问题。

反之,经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及学者的不断研究,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逐渐显现出其不足之处,并且亟待完善。

约定的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义务加以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通过对我国新中国建立以来相关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探讨与分析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得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对夫妻财产约定时间及生效时间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第二,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所应具备实质要件的规定;第三,我国立法没有解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对外公示问题以及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对外效力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第四,立法上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没作出明确规定;第五,对“财产约定无效”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等相关情况,我国现行婚姻法条款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针对以上缺陷,学者和专家们提出了许许多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并在实践中不断促进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进步与完善。

基于自己有限的知识及认识水平,本文仅就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对外公示问题及其对外效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绪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关系也日渐复杂。

为了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依然存在着立法的缺陷。

笔者认为应在该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序、约定的内容范围、约定自由度、约定的公示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进。

从而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得到广泛并且规范的实施,更好的发挥调节作用,从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目前,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采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方式(如美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我国亦是如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收入多元化趋势日益显著,社会现实情况的复杂,人文观念的不断更新,使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了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2、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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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中对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婚姻是一个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事件,也是建立家庭的基石。

在婚姻中,婚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事先对财产权益进行约定和安排的一种
方式。

那么,中国婚姻法对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一问题。

一、婚姻财产约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
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

婚姻财产约定范围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前财产约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各自所拥有的财产归属,
如房产、车辆、存款等。

这种财产约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前财产的独
立所有权,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可以继续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2. 婚后财产约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如工资、奖金、房租等。

这种财产约定主要是为了在夫妻关系解除时对婚后财
产进行合理分配。

3. 婚后财产增值约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一方财产的增值归属
问题,如某一方的企业经营所得、房产增值等。

这种财产约定主要是
为了公平地分配婚后财产的增值部分。

二、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婚姻财产约定应当书面约定,并签订夫妻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婚姻财产约定经过合法的形式确立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和维护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婚姻财产独立所有权:根据双方的约定,婚姻财产归属问题在法律上得到明确,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可以继续享有约定的财产的所有权。

2. 分配婚后财产:根据婚后财产约定,夫妻双方可以合理地约定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并在夫妻关系解除时进行公正的分配。

3. 确定财产增值归属:婚后财产增值的约定可以在夫妻关系解除时进行公平地分配,避免因财产增值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三、婚姻财产约定的限制
尽管婚姻财产约定在婚姻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约定是无效的: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婚姻财产约定是无效的。

例如,不能约定将婚前财产之一或全部归属对方。

2. 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姻财产约定是无效的。

例如,不能约定将夫妻共同生活必需品作为财产约定的对象。

3. 损害家庭利益的婚姻财产约定是无效的。

例如,不能约定一方放
弃婚后财产份额的权益。

总的来说,婚姻财产约定在中国婚姻法中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
可以通过约定来实现财产的合理分配。

然而,婚姻财产约定的内容和
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不
能损害家庭利益。

只有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婚姻财产约定才具
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的权益起到明确的保护作用。

因此,在婚姻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理性约定婚姻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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