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背景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广东省决定提供就业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的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决定,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如下:
1. 工资补贴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将提供每月500元的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2000元至4000元之间的,将提供每月300元的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4000元以上的,则不提供工资补贴。
2. 交通补贴交通补贴
- 残疾人员工每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将提供每月100元的交通补贴;
- 残疾人员工每月乘坐私家车上下班的,将提供每月250元的交通补贴。
申请流程
残疾人员工或其雇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就业补贴。
申请流程如下:
1. 填写申请表格;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残疾证明、雇佣合同等;
3.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残联(残疾人联合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结论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
残疾人员工和雇主可以根据标准要
求进行申请,并享受相应的补贴。
我们希望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为残疾人员工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
注:以上补贴标准仅作参考,具体情况可能根据当地政策有所调整。
请在申请前咨询当地残联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9.22•【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散按比例就业第三章集中安置就业第四章其他形式就业第五章就业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本地区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及承担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对于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分散按比例就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跨省招用残疾人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用工计划及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其提供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教程文件

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3月24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粤财社〔2014〕39号公布)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残联,各县(市、区)财政(税)局、残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和省政府批准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审定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请示》(粤人社报[2013]25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要求,现就2014年至2017年逐步提高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标准2014年至2017年逐步提高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其中残疾人生活津贴2014年从现行补贴标准100元/年.人提高到6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200元/年.人,2017年起提高到1800元/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4年从现行补贴标准600元/年.人提高到12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800元/年.人,2017年起提高到2400元/年.人。
各地已实施残疾人补贴或相应救助制度的,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补贴范围(一)残疾人生活津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必须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包括以下五类人员: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3.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残疾人(包括农村五保对象)、残疾军人;5.残联、民政及社会单位集中托养(供养)的贫困残疾人、贫困残疾军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1995年5月8日)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根据“暂行规定”,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法规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唯一来源。
社会专项捐款、残联所属福利企业投资提成等收入,可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但不计入就业保障金的来源范围。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1.根据“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照单位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省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推动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不具体承办收取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是否具体承办,由省、自治区在“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
2.“暂行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以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本地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各地应按此执行;已经出台有关文件,收费标准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修订。
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了由“县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各地细化其管理内容、职责方面,我们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分别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乡、镇、街道不设。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背景介绍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中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东省也出台了相应的征缴办法,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有助于促进其就业和融入社会。
征缴对象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所有在广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单位,在职员工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都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标准和比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按照单位在职员工人数和月平均工资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每个在职员工每月缴纳5元至35元不等。
•每个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1800元以下的,缴费人数的20%计收;月平均工资1800元以上的,缴费人数的15%计收。
对于支付保障金的单位,地方财政部门会根据单位的实际缴纳情况,依法进行补助。
征缴期限和方式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为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1月,缴费单位应按期足额缴纳保障金。
缴费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以及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方式缴纳。
具体的缴费方式和流程,需要缴费单位仔细了解和核实。
监管和处罚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被依法追缴未缴纳部分,同时会面临罚款等处罚措施。
对于恶意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同时,地方工商等监管机关也会加强对单位的监管,在发现违规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
总结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是为了充分保护残疾人就业权益而出台的重要规定。
希望广大单位能够认真执行这一规定,积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融入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粤财社〔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征缴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省级残疾人就业统筹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竞争性分配、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广东省xx免征残保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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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残联、广东省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粤残联[xx]29号)文件精神,对小微企业实行免征残保金,认定标准和免征对象如下:(一)自xx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xx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请在年审期内前来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除此之外,国家对于小微企业,还有税收优惠政策呢?—、工本费减免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xx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在内的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 xx年9月1日起,广东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商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时,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一照”即营业执照,“一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照一码”证照同时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相关功能。
领取了“一照一码”各类企业纳税人,在办理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业务时,均可以营业执照替代。
注意,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综〔xx〕9号)二、企业所得税优惠自xx年10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金")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金"是指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比例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交纳"就业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收入的80%计算交纳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金"按属地原则交纳。
"就业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驻穗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委托所在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收取的"就业金"2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
交纳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缓缴或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按滞纳金额的50%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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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3.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财政局、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地税局: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标准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五)滞纳金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责令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进行办理。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
)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所在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直接向县级残联申报。
东莞、中山市可将年审申报权限下放到镇街级残联。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交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的资料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附件2)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附件3)。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的资料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附件4)。
五、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
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六、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申报年审咨询: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热线12385。
申报缴费咨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热线12366-2。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