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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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因公出国管理办法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因公出国行为,确保公务人员合理、规范地进行国际出行。

适用于全体公务人员。

2. 出国申请与审批公务人员在因公需要出国时,需提前向上级单位提交出国申请,包括出国目的、行程安排、预计费用等。

上级单位审核后,批准申请并签署批复文件。

3. 出国费用管理出国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预算和管理。

申请单位应根据出国任务的性质和要求,合理安排费用预算,并通过正规渠道报销相关费用。

4. 出国报备公务人员在出国前应将行程、住宿、等信息报备给所在单位和上级单位。

应随时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安全情况。

5. 安全保障在因公出国期间,公务人员应确保个人和机密信息的安全。

在涉密场合禁止携带方式、电脑等设备,严防泄漏。

应密切关注当地安全形势,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确保人身安全。

6. 记录与反馈公务人员在因公出国返回后,应向所在单位提交出国报告。

报告应包括出国任务完成情况、经验教训及对改进措施的建议等内容。

所在单位应将报告归档,并在必要时进行反馈。

7. 违规处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究。

对于因违反出国管理办法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

公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规定,维护自身形象和单位声誉。

8.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可能影响外交关系、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出国活动,应另行规定。

以上为因公出国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公务人员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因公出国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因公出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境管理办法

附件:因公出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国际间的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认真执行和遵守外交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境的申报和审批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公出境的适用范围(一)合同项目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派出人员的,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安装调试、验收、产品的售后服务、配套产品的采购调研等。

(二)市场拓展类体现竞争能力、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境外合作项目。

(三)考察访问类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方向和模式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境外市场调研、分析、学习掌握和了解国外的新技术、新知识和有效的经营管理经验,提升公司的竞争地位。

(四)学术活动类为增强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开展和参加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各类学术机构的年会活动。

(五)培训类为建立职工继续教育的机制,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的活动。

(六)其他因公出境的活动第三条因公出境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一)合同项目类必须是在有效合同执行期内,出境事由在合同中有明示和约定,同时有境外公司(企业)的邀请函,原则上只允许派出相关的技术人员,并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派出人数。

(二)市场拓展类必须有明确意向的境外合作项目,在商务洽谈过程中为进一步增进双方的了解与合作应邀出境的,或为拓展境外市场需要参展的,原则上对参展内容、人员、经费、渠道和国(境)外承办单位等进行认真审查,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境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同时严格控制出国次数和人数,事业部(中心)无力承担费用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考察访问类必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有明确的考察、访问、调研专题,有经费保证,才能申报出境考察计划。

该计划事业部(中心)一年最多申请一项,一次出境最多派出三人,被派出人员最多两年一次。

(四)学术活动类必须持有署名的会议论文或摘要,以及组委会录用文章的证明材料,可以申报出境参加有关的学术(学术报告、学术论坛、标委会年会、行业学会年会、理事会会议)交流活动,原则上严格选派出境人员,非国际化组织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各类国际化组织召集的各项活动。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1. 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合作日益增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情况变得越来越频繁。

为了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管理,保护其个人安全和国家利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 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在执行因公任务中需要出国,但不是出差和驻外办事人员等正常的因公出国行为。

因公出国一般是在短期内临时安排,可以是出访、考察、调研、参会、签约等。

3. 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1.因业务需要或任务要求需要出国的;2.因技能需求或人才引进需要出国的;3.受邀进行国际合作、学术交流等需要的;4.非常紧急情况下需要处理业务或解决问题的。

4. 申请出国人员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国的目的、时间、地点和日程安排;2.出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所属单位(部门);3.确保出国人员身体健康情况的证明;4.机票、酒店等出国经费的预算和资金来源;5.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

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认真审核并研究审批意见,再提出具体的审批方案。

相应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各级文件和规定的要求。

单位应当把审批结果通知出国人员。

5. 安全保障对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安全保障问题,单位应当提前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征求意见。

如果需要,单位应当为出国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

出国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凡是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报告,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6. 结语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因公临时出国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营造良好的出国工作环境,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深入开展。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因公出国管理规定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国出差条件1、为公司服务满一年(含)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出国参展机会;2、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的,不享受出国出差机会;3、凡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的,不享受出国出差机会;4、凡月度旷工一天的,不享受出国出差机会;5、凡季度绩效考核成绩在部门三档及以下的,不享受出国出差机会;6、凡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不享受出国出差机会。

二、出国出差人数根据每次出国学习的内容不同,安排不同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学习。

由各部门主管领导安排派外学习人数。

三、出国出差审批1、普通员工出国,须填写《出国申请表》,经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2、部门主管领导出国,须填写《出国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3、各级员工将总经理批准的《出国申请表》交至调度中心备案。

四、因公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承诺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需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费用(具体算法为:赔偿费用=出国总费用-总费用时间),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3年五、出国人员返国后,应于两星期之内书面提交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

必要时,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六、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工资正常发放。

七、员工应按规定期限归国,并于回国后10日内出具有关凭证向财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一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八、出国人员在国外行程,应按照出国前审批的行程进行。

审批以外路程的差旅费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给予报销。

九、出国接受技术训练或受国内外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付者,其支付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支付的费用低于本办法所订费用时,其差额由公司补助。

附件一:出国申请表出国人员出差国家部门出差所办事项具体行程附件二:承诺书本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公经公司派遣出国,特以个人名义向公司作出以下承诺和保证:(一)按期归国返回公司工作。

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加强出访团组的组织和领导,增强出访团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出访团组的学术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三、组织领导1、出访团组的组织领导由校领导负责;2、由出访教师以所带专业为单位,组成出访团组,明确组长,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3、校领导应当认真审查出访团组的组成情况、预算情况、行程计划等情况,并签署出访许可证;4、出访团组在出访之前,应当进行政治、工作、文化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确保能够熟悉和了解访问地的信息和文化,提前进行商务和学术交流,确保出访团组的任务能够圆满完成。

四、任务分工1、我校的出访任务由校领导按照工作需要和教师的专业背景来确定;2、出访团组成员应当熟悉出访团组的任务,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出访的各项准备;3、出访团组成员应当注重学术交流,参加国际各类学术会议,在学术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4、出访团组成员应当注重经济交流,积极开展商务活动,推介我校的学科和人才;5、出访团组成员应当注重宣传和推广。

通过开展公开讲座、媒体宣传等方式,扩大我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团组成员的考核和评价1、出访团组成员的考核应当依据出访团组的任务和目标,对各成员的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和激励,确保出访团组的任务完成情况得到衡量;2、我校将出访团组成员的考核情况纳入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应用,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团队工作效率和影响力。

六、经费管理1、出访团组应当制定详实的预算和财务报告,所有支(付)出、收(入)款、差旅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审批程序;2、由财务管理部门制定有关经费的详细使用细则和实施办法,推行预算管理、专项审批、跟踪监测等措施,严格执行经费管理,确保出访团组的经费安全和合规。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请与校领导联系。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公司因公出国境是一项重要的活动,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对于这种活动,必须加强管理和规范,确保出国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管理原则1、出国活动应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顺应市场需求,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章程和规定。

2、出国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核和行政审批,实行集中管理、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3、出国活动应根据不同的任务和目的,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预算和出行方式,确保出国活动的安全和效益。

4、出国活动应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出国对象和范围1、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重要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因公出国。

2、对于普通员工,出国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符合管理要求和工作需要的员工才可出国,且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和时间。

3、出国范围包括参加国际性会议、调查研究、技术交流、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和出差等。

三、程序与要求1、出国前,必须进行规范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签订出国协议和拟定出国计划等。

2、出国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出国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3、出国后,必须注重信息报告和风险管理,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风险情况。

4、出国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5、员工出国时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工作计划和预算等出国必需的文件。

6、出国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超过出国的天数和任务范围。

7、出国人员必须注意保管出国所需资料、护照和机票等物品。

四、经费与保险1、因公出国经费应根据出国任务、时间、地点等因素合理核算,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2、保险是出国旅行中必备的项目,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健康险、财产险等保险,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活动的监督和约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包括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经费预算等内容。

外事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访。

第六条出访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分工确定,不得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七条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权限如下:(一)单位正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单位副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经单位正职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他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正职领导审批。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各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品和礼金。

第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票据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外事纪律第十四条出访人员在出国前应当接受外事纪律和安全教育,了解出访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安全注意事项。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管理,确保出国(境)任务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公需要出国(境)的机关、单位以及被委托承担任务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 出国(境)任务的申请应提前至少30天向上级机关或单位报送。

报送材料应包括:
- 任务目的和内容
- 预计时间和地点
- 需要的人员及其资格要求
- 预算和经费来源
2. 上级机关或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按照合理性和紧急程度进
行审批,及时进行回复。

3. 审批结果应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如审批通过,应告知具体的出国(境)任务安排和注意事项。

四、审批条件和要求
1. 因公出国(境)任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
政策和法律。

2. 出国(境)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承担
的任务。

3. 出国(境)人员应遵守出访国家(境内)的法律法规和礼仪惯,维护机关或单位的形象和利益。

五、监督和管理
1. 出国(境)任务的实施过程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关的跟踪和记录工作。

2. 出国(境)人员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和工作总结,以供机关或单位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行为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机关或单位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提供指导和规范,以确保出国(境)任务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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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因公出国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是指临时出国或常驻国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总局机关、直属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机关、直属单位委派到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总局系统人员因公出国,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履行手续。

第二章因公出国人员条件第四条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常驻国外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二)退(离)休人员;(三)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四)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五)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第六条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七条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三章审批手续第八条省部级干部(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因公出国,由对外联络司按规定程序,与外事任务一起报中央审批。

司局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组团单位办理出国任务审批的同时,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在办理组队手续时,由组团单位报送对外联络司,并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对外联络司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

第九条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因公出国人员,一般应由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下列人员也可由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所在单位委托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出具现实表现材料及委托函(须注明具体委托年限):(一)在国家队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人事行政隶属关系不在总局系统的;(二)各单位借调人员,在用人单位借调满6个月以上并办理了正式借调手续的。

第十条离休、退休人员和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确属工作需要,正式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由派出人员所在单位说明原因,随出国任务报总局领导从严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总局系统派驻国外常驻机构工作的人员,凭任职决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二条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对出国人员审批负有第一责任,应当根据因公出国任务确定合适人选,对派出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组团单位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从严的原则组团,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领导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长。

组团单位应当对出国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制定在外安全防范工作预案。

第十四条因公出国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

团组长应当掌握团组成员思想动态,做好在外管理和保密工作。

出国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团组长应当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组团单位、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对外联络司应当按照外事审批权限对组团单位呈报的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在外时间等严格把关,对完成任务和执行外事、保密纪律情况以及出访报告进行评估检查,对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外事、财务、安全保卫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七条派出人员所在单位、组团单位、外事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因公出国人员出走等问题的,以及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后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严格管理。

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有一名专职(兼职)干部具体办理该项工作。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将出国审批有关材料及《备案表》妥善保存,并立卷归档。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因公赴港澳台人员审批手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司《加强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体人字[1999]816号)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一、出国人员选派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原则1.选派工作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要求,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及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选派。

2.选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派,保证质量。

3.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以及学科骨干培养的需要,有利于跟踪国际学科发展动态。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一)、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我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与外国政府和组织互换奖学金资助、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多种资助方式。

2.国家公费出国留学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3.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分为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研究生三类。

留学期限分别为: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为三个月或半年;访问学者/进修人员一般为一年;研究生根据有关合作项目奖学金的具体规定确定。

4.申请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除应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的考核条件。

(1)申请人外语合格,必须达到规定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

(2)申请高级访问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岁,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3)申学者/进修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一般应有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获得博士学位的应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者优先选派。

(4)申请国家公费出国留学者在出国前两年承担教学、科研工作量原则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定额,并在教学、科研和其它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5)曾享受国家公费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工作必须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曾以单位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工作必须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国家公费出国留学。

(6)凡符合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条件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查,人事处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签字后,通知本人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其中《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署各栏目具体意见,最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表学校正式填写《单位推荐意见表》。

(7)凡录取为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除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规定签订协议书、交纳保证金外,还要与学校另行签署出国留学协议。

(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1.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是指由学校派出,赴国外进修或从事合作研究人员。

对事先未经过学校出面联系,个人自行联系并取得国外资助的人员申请出国,学校也可以单位公派的形式派出。

2.我校单位公派实行“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以致用、博采众长、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3.申请单位公派的留学人员,外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运用拟派往国家使用的语言文字阅读专业书刊,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进行本学科的学术交流。

4.申请者大学本科毕业后必须在单位工作满五年,硕士毕业后必须在单位工作满二年,博士毕业后必须在单位工作满一年。

在职硕士、博士生已经毕业的申请单位公派留学人员不工作年限的要求,但近两年必须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

5.单位公派人员分为长期出国和短期出国。

(1)长期出国人员在外期限为三个月(含三个月)至一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半。

短期出国在外期限为三个月以下,主要是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考察访问、培训等。

(2)凡出国时间在六个月以下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后应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二年以上才能提出再次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凡出国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在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才能提出再次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曾享受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提出申请单位公派出国留学。

(3)特殊情况需经学校研究,主管校长审批。

6.对方资助项目及校际交流项目,可根据项目具体规定选派。

7.单位公派的具体人选,由各基层单位推荐,长期出国或短期出国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查后,报相应主管校长审批。

8.凡个人联系以单位公派形式出国留学者,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国任务、出国时间、经费________等,并附国外邀请函及中文翻译件。

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同意后报学校审批,主管校长签字后,申请人可到人事处具体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9.凡短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考察访问、培训者,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国任务、出国时间、经费________等,并附国外邀请函及中文翻译件。

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查,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主管校长签字后,申请人可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具体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10.报批审核程序(1)学校现职正院级领导出访,院长出访由书记签字,书记出访由院长签字,然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审批。

(2)学校现职副院级干部出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拟文报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长。

经审批同意后,学校有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学校无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上级规定分报主管部门审批。

(3)学校各院(系、所)、部(处)正职干部的十四天以下的因公出访事宜,由正职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拟文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长审批,十四天以上的出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转校党委组织部报院党委审批同意后,报主管外事工作的院长审批,学校有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学校无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上级规定分报主管部门审批。

(4)除上述一、二、三类人员以外,其他我校的在职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人事关系在我校的)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均由各院(系、所)、部(处)负责人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校学生先报教务处核签后转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不同情况报主管领导后,学校有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学校无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上级规定分报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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