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行车安全使用规定

行车安全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合内使用各类交通工具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目标企业的行车安全目标是:确保员工行车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高企业的生产运营效率。
第四条重要责任1.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订立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组织相关培训,确保员工明确行车安全使用规定。
2.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严禁违反交通法规和本规定进行行车操作。
3.部门经理应加强对员工的行车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员工行车安全。
第二章行车安全管理第五条人员管理1.企业应严格审核员工的驾驶证和行车履历,确保员工具备合法驾驶资格。
2.企业应定期进行行车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车技能。
3.员工必需依照企业规定的驾驶资格进行行车操作,严禁冒用他人驾驶证。
第六条车辆管理1.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并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2.企业应建立车辆档案管理制度,对每辆交通工具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3.员工使用企业交通工具时,必需依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
第七条行车环境管理1.企业应确保工作场合和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形,及时除去各类安全隐患。
2.企业应标明工作场合和行车道路的禁止通行区域和限速标识,员工必需严格遵守。
第八条作业引导与管理1.企业应订立认真的行车作业引导书,并向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掌握行车要求。
2.员工在行车操作前,必需充分了解作业任务和路线,遵从作业引导书进行操作。
第三章行车安全操作规范第九条安全装备使用规定1.员工在行车过程中应佩戴安全带,并确保安全带正确使用。
2.行车过程中,员工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保护头部安全。
第十条速度掌控规定1.员工应依据道路情况和交通标志牌、标线,合理调整行驶速度。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4篇)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驾驶员、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管理道路交通行为而制定的法规和条例。
以下是2000字的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鼓励文明驾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行为,保护驾驶员、乘员、行人等道路使用者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行为是指道路使用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步行、携带或者牵引动物以及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救援、施工和养护活动等行为。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条道路交通行为应当遵循安全、文明、合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交通行为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驾驶要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规则,正确行驶,提高安全驾驶技能。
第八条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九条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依法行驶,保证行人通行安全。
第十条道路交通参与者对道路交通安全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章驾驶员的义务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经过合格的考试和培训后方可驾驶机动车。
第十二条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驾驶之前应当经过一定程度的驾驶培训和全面的考试。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提供给交通管理人员查验。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并确保乘客也正确使用安全带。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驾驶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服用影响驾驶安全的药物。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
第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时应当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追尾、超速、变道频繁。
第十八条驾驶员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行人的安全,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十九条驾驶员在超车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在没有明确标示的地方超车。
第二十条驾驶员行驶过程中不得擅自使用手机、录音设备、电视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设备。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5篇)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运行工区驾乘人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1安全行车规定1.1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1.1.1工区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含操作队值班车辆)均应由公司批准的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工区机动车辆。
1.1.2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1.1.3操作队值班车辆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操作队队长、当值值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做到出车及时、驾驶安全;工区生产用车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不得私自出车;1.1.4操作队值班车辆应履行车辆每日交接手续,确保油料充足,车况良好,不符合车辆交接条件的,接班人员应及时指出,并向驾驶班班长汇报。
1.1.5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工区、操作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1.1.6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1.1.7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
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1.1.8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1.1.9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1.1.10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1.1.11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1.1. 12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1.13车辆的出行执行派车单制度。
1.1.14驾驶班应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1.1.15执行行车任务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区规定的行车路线,驾驶途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行车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车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以及道路使用者。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行车安全责任,完善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立行车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地区行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行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六条车辆所有人应当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七条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具备驾驶技能和安全行车知识,参加定期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四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行车,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运输。
第十条驾驶员应当参加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道路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的养护和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的巡逻管控,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道路使用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不得占用应急车道、随意变道、逆行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行车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铁路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铁路行车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铁路行车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3)铁路行车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2. 设备管理(1)铁路行车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2)铁路行车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排除,防止事故发生。
(3)铁路行车设备更新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 行车组织管理(1)铁路行车组织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确保行车顺畅。
(2)铁路行车组织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确保行车安全。
(3)铁路行车组织应加强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行车中的安全隐患。
4. 铁路安全保护区管理(1)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2)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3)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5. 行车安全检查(1)铁路行车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行车安全。
(2)行车安全检查应包括设备检查、人员检查、现场检查等。
(3)行车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行车安全。
6. 事故处理(1)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2)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应依法依规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3)铁路行车事故处理结果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责任追究1. 铁路行车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铁路行车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铁路行车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驾驶员的行为,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制定本《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2. 驾驶员的基本要求2.1 驾驶员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2.2 驾驶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2.3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熟悉和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操作要领。
3. 驾驶员的安全意识3.1 驾驶员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
3.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保证行车安全。
3.3 驾驶员应随时关注交通环境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驾驶措施。
4. 驾驶员的安全技巧4.1 驾驶员应合理使用安全带,保持正确的坐姿,确保驾驶过程中的安全。
4.2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安全距离,避免前车紧急刹车时发生追尾事故。
4.3 驾驶员应注意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行驶。
5. 驾驶员的防御驾驶5.1 驾驶员应学会防御驾驶,提前预判其他驾驶员的行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5.2 驾驶员应遵守超车规则,选择安全的超车点和时间,避免超车时发生事故。
5.3 驾驶员应保持冷静,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6. 驾驶员的应急处理6.1 驾驶员应学会应急处理,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冷静应对。
6.2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与车辆前后的通讯联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3 驾驶员应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遇到伤员能够及时施救,并及时报告医疗机构。
7. 驾驶员的违章处理7.1 驾驶员应对自身的违章行为负责,及时接受处罚。
7.2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7.3 驾驶员应及时整改违章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8. 驾驶员的奖惩措施8.1 对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员,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8.2 对于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未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相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车的安全管理规定(5篇)

行车的安全管理规定炼钢行车负责炼钢工艺的起重整个过程,涉及操作和维修。
为了确保行车的正常运行,保证生产。
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行车操作安全要求:1) 每台起重机必须有持有关部门确认的司机操作证的专职司机操作。
2) 行车工必须年满____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务部门检查确认身体合格者。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习期一般不少于两个月,由安技部门对其进行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术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行车工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行车。
3) 没有行车操作证者严禁操作行车,助手和徒工必须在有经验师傅监督和指导下操作行车。
4) 行车工必须熟悉以下基本知识:1.行车各机构及其部件的构造、工作原理和功能。
2.行车电气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及其电路系统的控制原理。
3.行车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及维护保养知识,特别注意“十不吊”。
4.指挥者的指挥信号。
6)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并应与指挥者密切合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7)当确认起重机上或其周围无人时,才可闭合主电源。
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能闭合主电源。
执行操作。
必须和维修人员充分交流、配合。
8)认真执行行车交接班制度、点检制度。
认真执行行车的应急预案.二.行车维修的安全要求:1) 行车维修工必须年满____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务部门检查确认身体合格者。
行车维修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习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由安技、劳动部门部门对其进行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术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维修操作证,方可独立维修操作行车。
2)行车维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知识:1.电工的维修知识,钳工的维修知识。
2.行车各机构及其部件的构造、工作原理和功能。
3.行车维修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及维护保养知识。
4.行车维修的监护制度。
挂牌制度。
3)行车维修认真执行点检制度,维修安全操作规程,高空维修监护制度。
维修值班的交接制度4)认真作好维修记录,备品备件的保管工作。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行人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
第三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格遵循道路交通规则。
第四条行人应遵守交通信号,依法横穿道路。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第五条驾驶员应取得合法的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第六条驾驶员在上路之前,应检查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第七条驾驶员不得酒驾、毒驾、疲劳驾驶,不得使用手机、耳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设备。
第八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保持专注,不得在驾驶过程中进行其他活动,如吃东西、化妆等。
第九条驾驶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条驾驶员在驾驶高速公路时,应按照规定的车速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第三章行人管理第十一条行人应遵守交通信号,按照交通规则横穿道路。
第十二条行人在行走时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情况下,应尽量走靠边并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行人在夜间行走时,应当佩戴明亮的衣物,使用反光器材,提高自身的可见性。
第十四条行人不得在道路上玩耍、穿梭,追逐或进行其他危险行为。
第十五条行人不得携带大型物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章交通信号管理第十六条交通信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亮起,驾驶员和行人应严格遵守信号规定。
第十七条交通信号坏了的时候,交警应及时进行维修,驾驶员和行人应相互让行,并慢慢通行。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九条发生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为伤员提供援助。
第二十条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应协商处理,如无法协商,应及时报警,等待交警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的证据和情况应当及时记录下来,以备调查。
第六章处罚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交警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人违反本规定的,由交警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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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行车、电动葫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行车工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行车起重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2、行车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行车安全操作规程、行车指挥制度及吊钩、吊具、钢丝绳报废标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行车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行车工必须保持充沛的精力上班。
驾驶过程中,思想必须高度集中,不得打手机,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严禁疲劳开车,严禁酒后开车。
5、使用行车时必须全面检查行车一次,行车机电维修人员每天必须全面检查行车一次,每周必须联合检查行车一次,所有检查必须有详细记录。
6、仔细检查行车的控制系统、制动器、上升限位、联锁及其他安全装置等,特别是对三大安全部件(吊钩、钢丝绳、绳头夹制器)做细致检查,有缺陷和隐患及时处理。
7、机电维修人员每天检查行车时,仔细检查行车的电气控制系统、运行机构、制动器、钢丝绳、吊钩吊具和安全装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行车维护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拉闸停电挂牌。
未拉闸停电挂牌时,严禁检修行车。
行车检查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也必须严格执行拉闸停电挂牌。
9、指挥行车时,指挥者应站在行车司机能看清楚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
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或障碍物。
10、行车操作前必须先响铃,后送电,并确认大车轨道和小车平台上无人或障碍物后,方可开车。
11、行车工在开动起重机时,禁止三个动作(上下、左右、前后)同时进行,以免吊物摇摆伤人。
12、严禁吊物从人头上或重要设备上经过,严禁人员从吊物下面经过。
13、严格执行行车“十不吊”。
即“超过额定负荷不吊”;“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歪拉斜挂不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管理人员违障指挥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