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小组组成的暂行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校发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校发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上海财经大学文件校发﹝2015﹞39号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已于2015年6月25日上海财经大学第六届学术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该认定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2015年7月7日上海财经大学2015年7月8日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学术成果评价改革,完善学术成果认定标准体系,调动全校师生科研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多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成果,扩大国内外学术影响力,大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支撑学科发展,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全面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原则1.坚持质量导向。
学术成果认定按照国内外公认的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学科分类体系和评价体系,以学术成果的学术影响力和贡献度作为认定依据。
2.鼓励多元发展。
鼓励多元发展,将各类学术成果纳入评价认定体系,充分尊重教师研究兴趣,发挥研究专长,最大限度激发教师创新潜能和创新活力,对接学校功能定位,鼓励教师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特色,追求卓越。
第三条认定范围1.科研类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着作、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决策咨询等从事科学研究和科研活动所产出的成果。
2.教学类成果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项目等从事教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所产出的成果。
3.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的成果,包括: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重要学术类赛事等与学生学术研究相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果。
二、科研类成果认定第四条根据认定原则和我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将学术论文、学术着作、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决策咨询等成果按学术影响力和学术贡献度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2008年1月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促进学科的健康发展,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学科门类授予。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学位的学术要求第三条学士学位的学术要求,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5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应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已很好地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或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第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应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已熟练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必须通过我校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课程考试以及格为通过。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科目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一门;(2)基础理论和专业课一般四至六门,其中学科主干课二至三门,专业主干课二至三门;(3)外国语一门。
第八条申请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科目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一门;(2)第一外国语;(3)专业课一般为两门;(4)学科综合考试。
第九条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后,须参加学科综合考试。
学科综合考试,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三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主持。
具体考试范围,由考核小组提出。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以参加考核小组,但不担任组长。
上海财经大学实行硕博连读研究生 培养工作的暂行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实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办法(2010年6月修订)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创造多种形式培养博士生的途径,提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4号)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以及部分学科试行硕士生与博士生阶段连读(简称硕博连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展硕博连读的基本条件及要求(一) 凡开展硕博连读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2) 至少已有两届博士毕业生,积累较为完整的培养硕士和博士的经验;(3) 有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其中至少应有2名在岗的博士生导师;(4) 有健全的从事培养硕士到博士的课程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 凡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博士点,要经所在院、系(所)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由所在院(系、所)报校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三) 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应该根据本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制定本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学制和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转博资格考试(包括条件、时间、内容、方式、通过标准等)、学位论文、培养方式和方法及实践环节和科研能力培养等。
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应作为附件,同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申请一起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三条 选拔对象与条件(一) 选拔对象:一年级学术型的硕士研究生。
(二) 选拔条件:1、政治表现及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风正派,身体健康;2、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3、学习成绩优良;4、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 选拔程序:凡符合上述选拔条件者,可由本人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院(系、所)学位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考核小组进行专业能力的考核,由院(系、所)党委(总支)进行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方面的审查。
关于印发上财人〔2006〕22号《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

各院系及有关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研人员选聘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五日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研人员选聘管理办法上财人〔2006〕22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新进教师、科研人员的质量,保证各院、系、所(以下简称部门)在新进教师、科研人员工作环节中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在每年十月份向人事处提出下一年度岗位需求申请,岗位需求一般应细分到二级学科或方向。
人事处根据各部门的岗位编制数进行岗位需求审核。
岗位需求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由人事处统一下达下一年度招聘需求计划。
第三条部门决定拟聘候选人的应聘人员名单。
人事处或部门通知应聘人员参加应聘考核程序。
第四条所有应聘人员应向部门教师(可含研究生)进行学术报告。
学术报告内容为应聘人员的博士论文或最新研究方向。
学术报告时间不少于45分钟。
听讲教师中非面试小组成员的教师不少于9人。
学术报告结束,听讲教师填写《学术报告反馈表》。
第五条部门成立面试小组。
面试小组是部门进行面试工作的常设机构。
面试小组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有教授委员会的院系,面试小组成员应当由教授委员会成员组成。
面试具有正高职称的应聘人员时,面试小组成员必须具有正高职称。
面试小组设组长一名。
第六条面试小组成员根据应聘人员简历、学术报告等材料对其进行面试和评议。
院长(系主任)原则上应当到会参加面试,但不得作为面试小组成员,不得发表影响面试小组成员独立判断的意见。
面试结束,面试小组成员填写《专家考评表》。
第七条部门党总支对应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考核,并填写《应聘人员业务、思想考核汇总表》中的思想考核意见。
第八条院长(系主任)根据应聘人员情况、面试小组考评意见、本部门的学科发展需要、应聘人员申请学科的岗位数,结合部门党总支考核意见等因素做出是否拟聘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对于拟聘人员,部门应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1、内部请示(包括岗位、岗级、待遇、拟聘职务等信息);对于需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还需提交认定聘任申请;2、应聘人员个人到我校工作的申请;3、《学术报告反馈表》(不少于9份)及其汇总表;4、《专家考评表》;5、《应聘人员业务、思想考核汇总表》;6、《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应聘人员填写);7、应聘人员个人承诺;8、应聘人员简历、科研成果目录(标明发表刊物或出版社名称、合作情况、发表日期);9、学历学位、奖励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等;10、两名专家的推荐信(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语言表达、外语水平等情况;应届毕业生的推荐专家应包含其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上财研﹝2002﹞12号2002年7月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生培养工作以及博士学位学科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应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第三条申请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在近5年内未出现过教学、科研方面的责任事故。
(二)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新选聘的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水平居本学科的前列,具备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科研成果显著,近5年内的科研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关科研成果须经校科研处认定):1.论文在国家一级B以上学术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校外刊物)。
未发表在国家一级B以上刊物,但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学术论文和在国际著名刊物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同国家一级B以上发表的论文。
2.著作、教材出版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学术专著1部(第一作者);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并有获得国家级教材、教学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得省部级教材、教学一等奖1项。
3.项目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3个以上(含3个)。
若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项目完成人)的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项目完成人)的项目视同省部级以上项目。
博士生培养目标和规定

上海社会科学院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2013-6-28 14:25:10 点击数:295次作者:(2009年6月22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2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对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学风严谨,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同时要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够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四)至少掌握一门外语,鼓励学习第二外语,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和资料,具有一定的应用写作能力,并能进行国际间学术交流;(五)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至4年。
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允许研究生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三、培养方式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使其相得益彰。
应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针对每位博士研究生成立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
四、制定培养方案(一)培养方案是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都应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应由研究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分管所(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培养方案应对本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与学分、学位论文工作要求与安排、导师及指导小组教师名单、必读书目和参考文献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按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专业)为单位来制定。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序言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17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创办的商科。
1921年学校迁至上海,创建上海商科大学。
1932年独立建校,定名为国立上海商学院。
1950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政经济学院。
1985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经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财经大学,简称上海财大或上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SUF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国定路777号。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中山北一路校区位于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昆山路校区位于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
学校由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关注、指导与支持;学校积极服务国家财政经济事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学校积极服务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校发

上海财经大学文件校发﹝2015﹞39号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已于2015年6月25日上海财经大学第六届学术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该认定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2015年7月7日上海财经大学2015年7月8日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学术成果评价改革,完善学术成果认定标准体系,调动全校师生科研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多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成果,扩大国内外学术影响力,大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支撑学科发展,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全面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原则1.坚持质量导向。
学术成果认定按照国内外公认的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学科分类体系和评价体系,以学术成果的学术影响力和贡献度作为认定依据。
2.鼓励多元发展。
鼓励多元发展,将各类学术成果纳入评价认定体系,充分尊重教师研究兴趣,发挥研究专长,最大限度激发教师创新潜能和创新活力,对接学校功能定位,鼓励教师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特色,追求卓越。
第三条认定范围1.科研类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决策咨询等从事科学研究和科研活动所产出的成果。
2.教学类成果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项目等从事教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所产出的成果。
3.教师指导学生学术活动的成果,包括: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重要学术类赛事等与学生学术研究相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果。
二、科研类成果认定第四条根据认定原则和我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将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决策咨询等成果按学术影响力和学术贡献度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五条学术论文认定。
以Thomson发布的国际公认的《期刊引证分析报告(JCR)》(含自然科学版SCI和社会科学版SSCI)和南京大学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为蓝本,补充我校自定数学、计算机等理工类核心期刊目录,遴选我校自定国际期刊分类目录和权威期刊A、B目录,其认定办法为:(一)A级学术论文1.我校自定国际期刊分类目录中的第一类、第二类期刊论文;2.JCR分区目录SSCI、SCI一区(Q1)期刊论文;3.ESI高被引学术论文;4.权威期刊A论文;5.获得上海市(中央部委)一等奖及以上、教育部二等奖及以上和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论文;6.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的文章(30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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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小组组成的暂行办法
上财研﹝2003﹞3号
2003年2月27日
第一条为了发挥各学科点团队协作精神,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鼓励学科交叉发展,促进学科梯队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研﹝2000﹞1号)文件中有关“提倡建立由不同研究方向,甚至不同学科教室做成的博士生指导小组,为博士生创造更为综合的学术氛围”的精神,以及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2年11月1日会议关于建立博士生指导小组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博士生指导小组组成的基本原则
(一)博士生的培养工作仍采取导师负责制,博士生指导小组主要负责协助博士生导师开展博士生指导工作,以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二)博士生指导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为鼓励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其中至少应包括1名非本学科的教师。
博士生到时较多的学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研究方向组成指导小组。
第三条博士生指导小组的成员构成
(一)博士生指导小组的组长必需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二)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由博士生导师、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副教授职称但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副教授职称者不能超过1-2名(3人小组不能超过1名,3人以上小组可以有2名)。
为促进学科队伍的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担任小组成员。
(三)非博士生到时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需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表明自己的研究方向、特长和能力,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指导学生的职责,每年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参加指导小组的工作;近5年内未出现过教学、科研方面的责任事故;
(2)担任过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并承担过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3)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协助指导工作;
(4)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并承担重要的科研项目,具有指导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博士生指导小组的组建程序
(一)博士生指导小组由各二级学科点根据本学科师资队伍建设、博士生培养环节和博士论文指导的需要,自行组建,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由研究生部统一向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
(三)博士生指导小组组建后如进行人员调整,也须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研究生部备案,并由研究生部向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
第五条博士生指导小组的职责
(一)讨论本学科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检查和督促这一培养计划的完成。
(二)负责本学科博士生的综合考试和中期测评工作。
(三)组织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及预答辩工作。
(四)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专业面试工作。
(五)在博士生导师告假不在岗期间(如出国讲学、开会或生病),由小组组长或该导师指定的小组成员负责博士生指导工作。
第六条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工作量的核算
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中博士生导师的工作量按学校已有的有关博士生导师工作量核算规定执行,非博士生导师成员的由各院系自定,不纳入学校管理。
第七条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