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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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8年,张某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0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张某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在张某离职后,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张某离职后,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养老金数额与预期不符。

经查询,发现是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企业则认为,张某在离职时已签订离职协议,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待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调解过程张某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

4. 案件判决经调解无效,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在离职时未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待遇的协议,故企业应赔偿张某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本案中,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离职协议与社会保险待遇的关系离职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签订的协议。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争议的案例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争议的案例

社会保险争议案例1. 概述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而在实际落实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争议问题,特别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的争议,并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建议。

2. 争议案例一:社会保险待遇计算问题某公司员工小李在退休后申请社会保险待遇时发现,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与实际待遇有所差距。

小李认为公司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受到影响。

而公司方面则声称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小李的投诉予以否认。

分析:此案例中存在明显的社会保险待遇计算问题。

对于员工个人来说,社会保险是其一生的积蓄,直接关系到其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而在实际操作中,缴纳和计算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导致员工体验不良。

解决思路: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检查和核实,确保缴费和待遇的公平合理。

3. 争议案例二:社保基金管理不当问题某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社会保险基金被用于非法投资或被挪用,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

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障权益的问题依然存在。

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而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挪用和非法投资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裙众的权益。

解决思路: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4. 争议案例三:社保待遇标准不公问题一些地区存在着不同岗位、不同单位的员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存在差异大的情况。

同样是缴纳了社会保险,部分员工却因单位性质、地区差异等原因导致待遇水平存在差异,引发了一定的社会不公问题。

分析: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差异化不仅是制度本身的问题,更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

在同一职业领域内、同等缴费条件下,员工应当享有相同的保障和待遇。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案例分析:探讨参保人的权益与保险公司的责任社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社会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保险公司的侵权行为、参保人的权益受损等。

本文以一起社会保险案例为例,分析参保人的权益与保险公司的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案例描述:某公司为员工小张购买了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019年,小张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需报销医疗费用。

在申请医疗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小张的医疗费用,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小张医疗费用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保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小张的医疗费用是不合法的。

2、保险公司应对小张的损失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将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还应对小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小张在此事件中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诉,要求支付医疗费用;(2)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3)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结论与建议:本案展示了社会保险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

为了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建议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加强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

参保人也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社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和参保人应该共同努力,确保社会保险的平稳运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

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

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示例文章篇一:《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我有个邻居叔叔,他就遇到了社会保险方面的烦心事呢。

叔叔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公司一直给他交着社会保险。

可是有段时间,叔叔生病住院了,花费了不少钱。

当他去报销的时候,却被告知有些费用不能报。

叔叔就特别纳闷,自己每个月都交着保险,怎么就不能报呢?这就是一个社会保险的疑难案例呀。

其实这里面有很多要点呢。

比如说,社会保险的报销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

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都能报,像一些进口的特效药,可能就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这就好比我们去超市买东西,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用优惠券一样。

那叔叔就很生气呀,他说:“我交了保险,不就是为了生病的时候能减轻点负担吗?这也不报那也不报,那我交的钱都干啥去了?”这时候我们就得跟叔叔解释,社会保险是一种基础的保障,它能报销的是符合规定的常规费用。

再说说我妈妈的一个朋友阿姨。

阿姨以前在两个地方工作过,在第一个地方工作的时候交了几年社保,后来换工作到另一个城市又交了社保。

可是到她快退休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社保好像有点乱。

她不知道自己到底该在哪里领养老金。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疑难案例。

养老金的领取是和缴费年限、缴费地点等因素有关的。

就好像我们种树,在不同的地方种了树,最后收获果实的时候,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到底在哪里收获。

阿姨就到处打听,问了好多人。

有人说在第一个工作地领,有人说在最后一个工作地领。

阿姨都快急哭了,说:“这可怎么办呀?我的养老钱不会没了吧?”这里面的要点就是要了解社保转移接续的政策。

如果在不同地方交了社保,是可以把社保关系转移到一起的。

但是这个转移也有很多手续要办。

要先在原来的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再到新的参保地办理转入手续。

这个过程就像我们搬家,要把自己的东西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得一步一步来,不能乱了步骤。

还有一个例子呢。

我爸爸的同事伯伯,他的公司有段时间经营困难,就想少给员工交社保。

公司的想法是反正大家都年轻,也没什么大病,先少交点,等公司情况好了再补上。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国际成功案例解析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国际成功案例解析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国际成功案例解析社会保险制度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因为它涉及到人民的福祉和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许多国家都面临着改革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需求。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国际上成功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案例,探讨其改革方向和取得的成果。

1.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在20世纪90年代,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和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为了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们提高了退休年龄,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

其次,他们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率,以增加收入来源。

此外,德国还引入了个人账户制度,让个人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

这些改革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状况得到了改善,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得到了增强,同时也提高了个人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需要综合考虑财务可持续性和个人的权益保障。

2. 新加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新加坡是另一个成功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案例。

在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的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压力和不公平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加坡政府推出了“中央供养计划”。

根据这个计划,个人和雇主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并将其存入中央储备基金。

这个基金用于支付养老金、医疗费用和失业救济等。

通过这个改革措施,新加坡成功实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平性。

个人的社会保险金不再依赖于政府的财政状况,而是由个人的缴费决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需要注重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也需要充分发挥个人的主体作用。

3. 瑞典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瑞典是一个长期以来致力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国家。

在20世纪90年代,瑞典的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瑞典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首先,他们引入了个人账户制度,让个人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2篇)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建筑行业。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业务发展迅速,员工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甲公司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员工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甚至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2018年,甲公司一名员工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补缴其自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

乙于2008年入职甲公司,但由于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判决甲公司补缴乙的社会保险费。

二、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2. 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是什么?3. 员工乙的社会保险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应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由此可见,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侵犯了员工乙的社会保险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2. 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员工乙的社会保险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如下所示,是一篇关于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的文章。

一、引言社会保险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这些争议产生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二、Case 1:被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后,小李突然被告知公司已经破产,无法支付其应有的社会保险费用。

小李感到非常焦虑和失望,他为自己辛勤工作多年却无法享受应有的退休金而感到愤怒。

针对这种情况,小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争议:1.查证资料:小李应该仔细核对自己的劳动合同、薪酬单据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相关资料。

2.寻求帮助:小李可以咨询劳动局或社会保险局等相关部门,了解自己享有的权益,并提交相应申诉。

3.法律途径:如果上述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小李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三、Case 2: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一家新公司收购了一家老公司,但遗留下来的员工并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员工们要求新公司进行补缴,但新公司认为这是前任雇主应负责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协商谈判:员工和新公司应该坐下来协商,并制定一个符合双方利益的补缴方案。

2.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公司作为接管方,在收购后有责任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补缴。

3.监管部门介入:如果双方无法就补缴事宜达成一致,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请求他们承担调解角色。

四、Case 3:社会保险费退款争议某位工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后,希望能够将之前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退还。

然而,社保局以相关规定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针对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争议:1.询问相关政策:工人应前往当地社保局咨询详细的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确保自己对退款条件有清晰的认识。

2.提供证明文件:根据社保局要求,工人需要准备好与离职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离职证明和薪资单等,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社会保险法律案件逐渐增多,涉及面广泛,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养老保险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社会保险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5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局。

张三于2000年进入该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离职。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张三在离职时,应当将其养老保险账户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账户。

然而,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一直未得到转移,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张三多次向某市社会保险局申请转移养老保险账户,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

张三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2.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3.张三能否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离职后,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本案中,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未得到转移,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

(二)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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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案例的分析与思考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劳动关系双方难免会产生劳动争议。

而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此后若不服仲裁裁决才能向法院提请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劳动仲裁申诉是有时效规定的,逾期可能丧失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而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是很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这些情况的规定。

以下将通过一个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仲裁案例,对相关一些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与思考。

【关键词】社会保险;维权;劳动仲裁;时效一、案例简介陈某在一家公司上班,从事文职工作,每月工资两千。

公司与陈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负责档案的保管,也没为陈某上各种法定的社会保险。

关于这一点,在陈某上班的第一天,经理就已经与她说了,并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与浮动工资,其中浮动工资包括津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奖金等。

换句话说,公司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是把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到员工的手中去了。

陈某自然知道这不对,但由于那时找工作很不容易,所以便没有说什么。

现在陈某已工作一年多了,便想换个工作,找个正规的公司,同时又想能否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让公司给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本案有两大关键点:一个是时效问题,即陈某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超过法律救济的有效期限;另一个是双方各自的责任,即公司承担什么责任,责任有多大,是不是得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员工有没有责任,是否得自己掏腰包补上?将这两大问题弄清楚了,就基本可以知道这个案件的答案了。

二、本案例中公司与劳动者各自行为与立场态度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履行之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年老、医疗、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补助与补偿。

其中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而至于生育保险等可视公司具体情况而自主决定。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一般而言,公司应该代为申报和办理相关的手续,为个人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的,必须按月足额及时缴纳,只不过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

很显然,在本案中,公司与陈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都逃脱义务,尽管可能各自的理由不一样。

1.作为公司来讲,公司很明显存在两大违法行为,其本应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纠正与行政处罚。

其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逃避法律约束。

其二、未依法给员工上社会保险,而是代以发现金。

从降低成本而言,这一招不失为好方法。

用人单位每个月为交纳上述四类社会保险的费用是很大的一笔开支,公司显然不愿意缴纳,不履行法定义务。

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公司说的是不是假象?公司真的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了?如果说其中包含了员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基本工资不是只有1500左右?公司如此做是不是故意虚高工资以蒙蔽求职者?事实上,这种类型的公司并不在少数。

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面临随时可能被炒鱿鱼的危险。

尽管劳动合同法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主要由用人单位来履行,但实际上员工所处的境地仍相当弱势,取证维权极为不易。

即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所谓检查,实际上也收效甚微。

对那些不申报、漏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的企业来说,根本没多大影响。

他们依然我行我素,继续这违法行为。

2.作为员工来讲,很多人最关心的是工资的及时发放,其他的一切可暂时不予考虑。

也许是现在竞争太激烈了,求职不容易,于是也就默认了公司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只好隐忍,不争取,不举报,不反抗。

更何况,陈某所在的公司一开始便说了,工资两千包括了浮动工资,即社会保险费用已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到员工手中了,公司似乎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而这的确能麻痹不少的求职者。

因为在他们看来,能拿到手上是最安全的,既然如此那也就不说什么了。

劳动者应清楚的是,即使是双方就社会保险事宜有口头协议或是书面协议,比如不缴纳或是发现金等,也根本无法律效力。

因为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无效,宣布其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本案可能出现的结局1.关于仲裁时效:如果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取得成功呢?难度相当大。

当然根据《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2条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2008年5月1日,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对劳动者进行更为倾向性的立法保护。

首先,陈某的确可以采取仲裁救济方式即申请劳动仲裁。

尽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当然需要陈某予以充分证明。

而依据相关法律可知劳动仲裁申请期限有两种不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申请期限一般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换言之,一般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所谓被侵害之日,是指侵权行为发生之日,也就是侵权行为开始之日,而不是侵权行为终止之日。

这一点尤其容易引起一些人的误解。

关于劳动仲裁申请时效的中断、中止等,也是需要注意的。

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等;其他正当理由,则主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自由裁量,比如身受重伤实在无法仲裁或是因受暴力威胁等而遭到人身限制而无法维权。

当然还可以是其他的一些原因导致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等,比如劳动者曾经与公司进行协商,最后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或者是劳动者可以提交其他的书面证据以证明自己曾经得到公司的确切有效承诺,也当属于时效中断的正当理由。

但是,如果公司的承诺只是一种借口,事实上无限期拖延或者劳动者无法书面证明,那仲裁时效不会中断,劳动者很可能错过仲裁申请法定期限而丧失法律救济保护。

倘若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申请仲裁超过法定时效等为由而裁定不予受理,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是通知,同时应当表明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当事人若是不服,则可采取第二道救济方式即司法救济,亦即可去当地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提请起诉,而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法院对此将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确是已经超过仲裁申诉期限,而又无不可抗力或者是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然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受理了,也裁决了,当事人若是不服,可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寻求下一步法律救济。

就本案来说,陈某在上班的第一天就应该已经知道公司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不过到了辞职时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陈某可以申诉说自己以前一直不知道此事,最近才发觉公司未给自己上社会保险,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则可以拿出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关于工资构成及发放的相关条文以及陈某已知晓的事实证明来抗辩。

尽管该些条文涉嫌违法,但只要陈某已知,就很可能关系到仲裁时效是否丧失。

尽管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弱势一方,尽管公司本就是有违法行为在先,但由于仲裁申请有时效限制,所以维权极为不易。

因为事隔一年多,时效已过,而又没有什么中止、中断、延长的一些事实情况,劳动仲裁委员会也爱莫能助。

当然,陈某可抗辩说其一直向公司提出过请求要求补签合同,补缴社会保险等。

但这必须有相关的确切的书面证据证明公司的确是向陈某做出过履行补签合同、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之承诺。

如果公司只是随口说说并没有什么实际行动,而陈某也这样一直等候着,不采取劳动仲裁等其他方式予以维权。

那么陈某很可能因为如此而丧失得到法律救济的有效期限。

因为法律不可能无限期的保护被侵权者。

在法定的法律救济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没有做出相应的维权措施比如仲裁或诉讼等,一旦该法定期限过去,那么被侵权者将无法取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2.关于双方证据效力:如果仲裁申诉时效确认未超过,本案将进入下一步程序。

如果陈某有充分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那一切都好办。

如果不能,维权之路基本不通。

一旦进入了正式的仲裁或是审判程序,那就看双方的答辩情况,尤其是各自证据的证明力了。

公司可以抗辩说它并不是不参加社会保险,而事实上是将社会保险费用转作现金发放了,让员工自己拿去了。

公司还可举证证明陈某确已知晓上述事实情况。

公司如此说,如此做的最终的意图就是转移视线,一定程度上降低自己的责任。

这最后可能出现两种结果:(1)公司抗辩时举证不力,无法有效充分证明陈某确已知晓此事,那么公司最后只能是补办手续,支付经济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2)公司抗辩时提交的证据充分有力,证明陈某确已知晓公司将应缴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用转做现金发放了,那么陈某也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公司本应参保却未参保,反而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发放现金给员工了,所以得从员工手中收回,也就是说,最后陈某虽能让公司补缴公司应缴的那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但也得将拿到手中的本属于个人缴纳的那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吐”出来,然后再由该公司进行补办登记参保手续和补缴相关费用。

当然由于公司本就是违法行为在先的,所以可能得承担其他的一些责任,比如被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倘若真的是第二种结局的话,那我们还可转个角度试想一下:比如有名员工的工资看起来是有点高,但如果除去属于所谓发放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用的话,最后的工资余额可能根本没有达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那将如何处理?不过,在此种情况下,陈某可另有收获,公司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样可能需要支付其一笔经济赔偿金。

四、“近因”原则的缺失《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试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而“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缺乏运用的法律依据。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

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而近因原则的缺失正是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产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损失时皆可获得赔偿的想法的根源,从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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