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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8年,张某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0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张某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在张某离职后,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张某离职后,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养老金数额与预期不符。
经查询,发现是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企业则认为,张某在离职时已签订离职协议,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待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调解过程张某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
4. 案件判决经调解无效,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在离职时未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待遇的协议,故企业应赔偿张某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本案中,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离职协议与社会保险待遇的关系离职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签订的协议。
社保案例分析 Microsoft Word 文档

(五)案例(àn lì)分析题(一)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参加基本(jīběn)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吗?2003年5月,李芳芳到某公司应聘,在商讨工资福利待遇时,公司提出,如果个人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每月工资增加300元;如果个人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每月工资将减少300元。
无奈,李芳芳就不再坚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李芳芳每月的工资是1500元,公司不负责(fùzé)办理李芳芳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03年12月,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年检中发现,某公司没有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遂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为李芳芳等其他情况相同的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
但是,公司却认为,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公司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吗?分析:(判断下述说法中哪些(nǎxiē)是正确的。
)1、劳动合同受法律(fǎlǜ)保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全部内容都应受到尊重和执行。
2、案例中,公司提出每月工资增加300元可视作公司出资由李芳芳本人办理养老保险缴费。
3、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
4、本案中的某公司应该为李芳芳办理参加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的手续,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
5、针对某些企业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部门应该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惩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正确选项:3.4.5(二)试用期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李玫,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
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单位才同李玫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可从享受各种福利和奖金。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销售业务。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员工人数约200人。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引发员工不满。
随后,员工们纷纷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保费。
二、争议焦点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 若某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某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2. 若某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某企业进行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责令某企业限期缴纳拖欠的社保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某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为欠缴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3)将某企业拖欠社保费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某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介入下,某企业最终承认了拖欠员工社保费的事实。
社会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原告李某因与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就其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私营企业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李某入职后,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14年,李某因工作原因离职,此后一直未再就业。
2015年,李某向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保局在收到李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遂按照规定为其发放了失业保险金。
然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李某发现其社会保险待遇存在问题。
具体如下:1. 社保局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未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待遇,导致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其应得待遇。
2. 社保局在李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针对上述问题,李某多次与社保局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被告社保局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失业保险金待遇。
2. 判令被告社保局为李某补缴其在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被告社保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期间,社保局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社保局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未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待遇,导致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其应得待遇。
法院认为,被告社保局在履行社会保险职责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社保局按照原告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失业保险金待遇,补足李某在失业期间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 判令被告社保局为原告李某补缴其在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障案例分析范文

社会保障案例分析范文案例分析1:某市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理由,拒绝参加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
问外方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要点:(1) 不对。
(2) 城镇企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是政府立法规定的,立法范围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应参保企业的义务,是其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2:某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以及留住人才为由,只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要点:(1)不正确。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案例分析3在云南弥勒县城里有这样一件事:一位有着12个子女的妇女(其中8人为亲生、4人为继子女),因为中风卧床不能动弹,但12个子女却没有一人前来服侍卧床不起的她。
钱兰英老人的子女中,有的是身价过百万的村里富人,有的是温保有余的小康人士,也有的经济条件十分普通,说起因何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他们都有自己的理由。
大儿子:有能力,但她已经不是我们家的人了。
二儿子:经济条件差,有心无力。
三儿子:大哥不养我也不养。
七女儿:养老人主要靠哥哥。
继子:她对我们没有养育之恩。
请您说说他们的理由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吗?案例分析:亲生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至于说子女中有的经济条件好一点,有的差一点,在赡养义务进行时可以根据经济情况来履行。
但这不表示条件差的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案例分析4某企业是一家私营企业,于2001年建成投产,招收的均是30岁左右的年轻劳动力。
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该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但该私营企业主以本企业没有退休职工为由,只答应承担与本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拒绝缴纳社会统筹的其他社会保险支出。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案例分析:探讨参保人的权益与保险公司的责任社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社会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保险公司的侵权行为、参保人的权益受损等。
本文以一起社会保险案例为例,分析参保人的权益与保险公司的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案例描述:某公司为员工小张购买了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019年,小张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需报销医疗费用。
在申请医疗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小张的医疗费用,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小张医疗费用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保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小张的医疗费用是不合法的。
2、保险公司应对小张的损失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将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还应对小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小张在此事件中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诉,要求支付医疗费用;(2)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3)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结论与建议:本案展示了社会保险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
为了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建议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加强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
参保人也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社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和参保人应该共同努力,确保社会保险的平稳运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涉及的名词解释
缴费工资的下限和上限 缴费下限又称保底线,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 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缴费上限又称封顶线,即职 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 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医疗保险 的基数。
• 目前全国的社保基数确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保险 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一种是被保险人“当月工资”, 然后根据上下限截取后核定(上下限一般根据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这里的工资统计口径,是按国 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总额。 统计局[1990]1号令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 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 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 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所以简单拆分工资结 构,只按其中某部分工资来核定社保基数的做法是违反规 定的,单位和个人任意约定基数的做法更是行不通。 这里提醒各位人力资源从业者,人工成本的控制是个综 合性的问题,仅仅单纯地靠降低社保基数来压低成本的做 法既有风险也不现实。
案例四:上两天班要求缴全月社保
• ——小陈是9月29日报到,劳动专员办理了入职手续, 并签订劳动合同,自本月29日起生效,小陈当天正式 开始上班。 等到工资发放后,小陈找到单位人事,说工资条上 没有扣9月社保费。人事社保专员解释说,由于小陈 是25日以后报到,已经超过了社保中心业务经办时限, 9月无法再办理增员,所以其社保扣缴只能从10月开 始。 小陈说,这不对啊,9月29日报到,9月也正常上 班了两天,应该补缴9月社保。人事社保专员说,您9 月份就上了两天班,给的工资连个人部分都不够扣, 而且单位缴费比例还高,这样单位就亏大发了。双方 争执不下。
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

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示例文章篇一:《社会保险疑难案例解析与要点剖析》我有个邻居叔叔,他就遇到了社会保险方面的烦心事呢。
叔叔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公司一直给他交着社会保险。
可是有段时间,叔叔生病住院了,花费了不少钱。
当他去报销的时候,却被告知有些费用不能报。
叔叔就特别纳闷,自己每个月都交着保险,怎么就不能报呢?这就是一个社会保险的疑难案例呀。
其实这里面有很多要点呢。
比如说,社会保险的报销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
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都能报,像一些进口的特效药,可能就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这就好比我们去超市买东西,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用优惠券一样。
那叔叔就很生气呀,他说:“我交了保险,不就是为了生病的时候能减轻点负担吗?这也不报那也不报,那我交的钱都干啥去了?”这时候我们就得跟叔叔解释,社会保险是一种基础的保障,它能报销的是符合规定的常规费用。
再说说我妈妈的一个朋友阿姨。
阿姨以前在两个地方工作过,在第一个地方工作的时候交了几年社保,后来换工作到另一个城市又交了社保。
可是到她快退休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社保好像有点乱。
她不知道自己到底该在哪里领养老金。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疑难案例。
养老金的领取是和缴费年限、缴费地点等因素有关的。
就好像我们种树,在不同的地方种了树,最后收获果实的时候,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到底在哪里收获。
阿姨就到处打听,问了好多人。
有人说在第一个工作地领,有人说在最后一个工作地领。
阿姨都快急哭了,说:“这可怎么办呀?我的养老钱不会没了吧?”这里面的要点就是要了解社保转移接续的政策。
如果在不同地方交了社保,是可以把社保关系转移到一起的。
但是这个转移也有很多手续要办。
要先在原来的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再到新的参保地办理转入手续。
这个过程就像我们搬家,要把自己的东西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得一步一步来,不能乱了步骤。
还有一个例子呢。
我爸爸的同事伯伯,他的公司有段时间经营困难,就想少给员工交社保。
公司的想法是反正大家都年轻,也没什么大病,先少交点,等公司情况好了再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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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
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
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
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
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
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
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
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
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向日葵保险网)案例分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
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
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案例简介近日从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辽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被借支76.8亿元,比2010年的63.5亿元增加13亿元,已占到前一年积累额的1/10。
可以想见的是,这一措施实非得已。
事实上,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早范本的辽宁来说,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正对制度的持续性形成挑战。
2001年起,国务院确定辽宁作为全国第一个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省份,在13个省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
在计划经济时期聚集了大量城镇人口,辽宁目前不仅退休职工人数占到全国的1/10,且老龄化程度居于全国第四位。
不仅如此,连续八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也加大了养老金支出压力。
这一困境从近几年的统筹账户收支情况可见一斑。
2011年,辽宁当年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账户征缴收入472.5亿元,支出782.7亿元,缺口310.2亿元。
这一数字在2010年是297.6亿元,缺口逐年增大的趋势愈加明显。
面对当期支付压力,首当其冲被动用的就是已经“做实”的个人账户资金。
在参与“做实”试点7年之后,辽宁省经国务院同意后,开始每年借支不超过3/8的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发放养老金。
这样一来,原本做实的个人账户又一次回到“空账”状态。
而“借支”个人账户的款项何时归还,借款比例是否面临调整,目前仍无定论。
在一些学者看来,辽宁的这一“特殊情况”,意味着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事实上已经走入死胡同。
(经济参考报)案例分析中国养老保险基金还有超过2万亿元的结余,但都沉淀在少数发达省份。
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认为,碎片化的制度加剧了养老保险体系内部的利益分化,这些省份的结余没法转移给辽宁这样的亏损省市,缺口只能由财政转移支付。
而财政补贴资金也必须随着做实账户规模的扩大、退休人数的增加而不断扩大。
由此带来的是基金结余在少数富裕省份绝对增长,而在缺乏好的投资体制的情况下其实意味着贬值。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单纯依靠中央财政补贴,挪用个人账户,扩面征缴,串用其他社保资金,“东拼西凑,这样的路子走不远,既造成当期财政负担,也为未来埋下危机”。
她建议,养老金制度尽早改革,将养老金交由中央统筹,实行个人账户全民化和市场化。
案例简介近日,在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了《关于青岛市2011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其中指出社会保障资金整体运行平稳安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审计发现,近三年以来,截止到2011年末,730人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同险种,84571人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同险种,造成财政多补贴1499万元;162人重复领取养老金19.23万元,5719人重复报销医疗费用1025.6万元。
(向日葵保险网)案例分析:社会保险中存在着重复参保、报销的难题,重复报销是发生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之间,前者包含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而造成重复报销的根源是重复参保。
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共享、管理不统一造成的。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越来越严密,重复报销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少,但一些漏洞还没能完全解决。
”卫生部门新农合问题专家表示,为了保障医保资金安全,国内一些城市成立了独立于卫生局和人社局之外的“医保局”,专门管理三种医保,让信息得以共享。
“想解决难题必须城乡统筹,不论方式如何,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者合二为一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人社部门专家同样认为从体制上出手才能解决此问题,但现实情况的复杂并不是某一个部门能“拍板”的。
他认为,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应该考虑组成“城乡居民保险”,把城镇和农村居民的保险统筹起来,并纳入统一监管。
案例简介: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反映,经过核查,去年共发现冒领社保待遇人员440人,涉及社保基金金额117.46万元,追回102.9万元。
其中,冒领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涉及437人,金额109.95万元,追回100.51万元;冒领机关事业退休待遇涉及3人,金额7.51万元,追回2.39万元。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治伤看病钱。
目前该市的离退休职工已超过11万人,养老金发放数额很大。
如何保证基金安全、防止冒领是个难题。
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建立“防冒领机制”,努力筑起安全网,但从根本上杜绝还有难度。
(向日葵保险网)案例分析:问题: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关系越来越“淡”,加上企业重组、改造力度较大,许多老企业甚至不存在了,单位对离退休人员的情况也越来越不了解。
此外,居民居住地与户籍分离的情况较多,街道基层组织也很难全面及时把握管理范围内所有居民的生存状况。
一些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因种种原因不及时申报,冒领养老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解决方案:完善社保基金冒领防控机制,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核查、事后监督,编织一张社保基金安全保障网。
事前预防措施是以信息采集为方式,开展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获取待遇领取人员的实时生存信息,及时停发已失去资格的养老金领取人员待遇,预防社保基金冒领情况的发生。
事中核查要做好社保基金防冒领核查工作。
核查小组定期与民政局有关部门获取死亡人员名单数据,通过对死亡人员信息与待遇领取人员信息进行比对筛查,查找已亡人员中仍在领取养老金人员。
事后监督则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奖惩机制。
运用信息共享机制,与社区、居委会和参保单位即时共享离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信息、其他特殊人员生存信息,及时对已失去领取资格的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停发处理。
建立奖惩机制,对发现的冒领基金人员,派专人进行待遇追回,对事实清楚的冒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对个人、单位、社保服务机构故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严厉惩戒,数额较大的,给予一定的罚款。
案例简介:1998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
刘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
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O 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1999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
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网站)案例分析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刘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这个案例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
1998年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
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
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