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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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水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人们依赖水来满足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各种需求,但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短缺严重制约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保护水资源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已成为当前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因此,应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及考核办法,来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首先,要制定清晰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水资源的使用者,确定水资源的管理和维护权责,对水资源的分配实行分类管理,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监管、监测等责任。

水资源管理制度应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水资源保护的各项政策,切实加强针对水资源保护的制度建设。

其次,要实施严格的水资源考核办法,以利于管理者能真正了解水资源分配、使用情况,找出水资源的问题,找出水资源节约的可能性,以及采取更有效措施加以改善。

考核办法上要有严格的考核标准,以加强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规定作出一定处罚。

此外,还要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为水资源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全面实施绿色发展理念,让人们珍惜水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要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节约用水的社会氛围,普及水资源的正确使用习惯,使人们明白水资源的重要性,共同维护水资源的健康发展。

最后,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度与考核办法的实施,以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加强水资源管理后监督,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更好保护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构筑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及考核办法,是防止水资源短缺,保护水资源,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

水资源合理利用,可为社会发展带来更多福利,只有把水资源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才能让我们充分满足用水需求。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2]3号
国务院
【期刊名称】《西部资源》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水是生命之源、牛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

当前我国水资源研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闰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3页(P28-30)
【作者】国务院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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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入原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三)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全省经济运行调节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省内民航机场的规划、建设、净空协调管理以及新开通航线协调联系的职责。

(五)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六)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创新和规划编制,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稀土行业发展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吉政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63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体改办制定的《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体改办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防洪除涝、灌溉抗旱、供水发电、水产养殖等工程体系,在保障防洪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以下简称水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水管体制不顺、权责不明;水管单位性质不清、机制不活、难以维系;水管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公益性支出没有补偿来源;供水价格与价值相背离;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运营体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造成大量的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和养护,不仅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安全隐患逐年加大,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潜在威胁。

如不尽快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力争在3至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2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吉政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管理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四章水源与水质管理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六章附则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谋划布局、供水用水、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而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的和分散供水工程除外),包括水源和取水构筑物、泵站、净化消毒设施、输配水管网、调节构筑物、信息化自动化系统、供暖及水表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卫生安全、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保障“三项制度”,按照标准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营的方式,完善从“源头到龙头”的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实行政府负责制,县级及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保障负总责,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引导作用,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在用电、用地、税费等方面依法给予惠民政策和优先支持,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08.13•【文号】水资源[2012]356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2]35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细化工作任务,落实措施要求,明确责任分工,举水利全行业之力,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部组织制定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把水资源管理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

要积极推动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形成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其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抓紧落实各项任务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要求和时间控制节点,加快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玫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流域和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提出本流域和本地区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方法,确保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对《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需由其它有关部门牵头完成的事项,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责任分工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落实。

三、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控制、 用 水效 率 控制 、 水功 能 区限 制纳 污 、 水 资 源管 理 责任 和 考核 等制 度建 设及 相应 措施 落实 情况 第 五条 考 核 评 定采 用 评分 法 。 满分 为 1 0 0分 考核 结 果划 分 为优 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 格 四个等 级 。考 核 得分

特 别 关 注
C H I N A WA T E R R E S O U R C E S 2 0 1 3 . 1
要 负 责人 和领导 班子 综合考 核评 价 的重要 依据
第十 二条 对 期 末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的 省 、 自治 区 、 直
1 3审批 . 暂 停 该地 区新 增 主要水 污染 物 排 放建 设 项 目环 评 审批 。对整 改 不到 位 的 . 由监 察机 关依 法 依 纪追 究该 地 区 有 关责 任人 员 的责任
5 5 % 5 3 %
7 7 % 6 1 %
7 5 % 7 3 %
9 5 % 9 5 %
9 5 % 9 5 %
北 京 天津
河 北 山西
内 蒙古
辽 宁
5 2 %
5 0 %
7 1 %
7 8 %
9 5 %
9 5 %
内蒙 古
辽 宁 吉 林
2 7 %
2 7 % 3 O %
3 6 8 . 9 1
湖南 广东
广西
3 4 4 . o o 4 5 7 . 6 1
3 0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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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3]4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09
【实施日期】2013.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9日
吉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工作。

各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和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分级考核制度。

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由省水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审计厅和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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