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07.11•【文号】•【施行日期】1989.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5000元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3000元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1000元第四条设立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5—17人组成,任期3年,负责局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教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三公技字〔2011〕356号(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工作,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奖励。
第三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项目为载体,突出奖励个人。
第四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局授予组织和员工、雇员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获奖个数不设限,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技术专利、技术总结、技术方案、施工设施设计图、支架模板设计图、工艺标准、应用软件开发、工法、QC成果、合理化建议、论文以及其他形式),均可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奖:(一)技术成熟且有明显的创新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局先进或以上水平。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二)在施工生产中,组织技术攻关,解决了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难题的。
(三)对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第七条凡列入局或局属单位科技开发的项目,在通过局技术委员验收或鉴定后3年,均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在工程结束或公开发表3年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八条以局为主要单位(成果所有权归属局)联合开发的成果也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九条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股份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每项科技成果只能申报一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对申报后未获奖或已获较低等级奖项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但如果在此后的使用开发过程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审条件的,可再次以新成果申报。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前进行申报,逾期则不予受理。
科技进步奖评奖办法规章制度

科技进步奖评奖办法规章制度一、总则1.为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学院决定每两年评选一次院级科技进步奖,特制定本评奖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研究成果的奖励。
包括:(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工程建设中所采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3)优秀工程设计;(4)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5)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二次开发;(6)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申报1.申报条件(1)凡申报本院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学院正式立项或登记、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管理、项目经费汇入院财务处帐号的已经完成的科研成果。
(2)本院科技进步奖分理论成果和应用成果两种。
理论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科研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
应用成果包括工程建设中所采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及优秀工程设计;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二次开发等。
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应用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
①应用类成果必须在完成后至少应用一年以上、理论类成果(论文和著作)必须结题以后方可申报。
②由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原因,不能及时报奖的项目可推迟报奖,但不得超过课题完成后三年。
③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或技术内容存在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④某些项目由若干子项目(子课题)组成,如果某些子项目(子课题)单独鉴定,且脱离主项目能单独应用,并且取得好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该子项目(子课题)可单独报奖。
否则,应以主项目报奖。
2.申报、审批程序(1)由该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材料。
(2)推荐系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科技与产业处。
①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奖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
②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奖励等级,报院领导研究批准。
3.申报材料(1)申报理论成果奖,除填报《XXX职业技术学院科技进步奖(理论成果)申报书》外,还要同时上报如下附加材料。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一、总则为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造,促进科技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奖励对象1. 有突出科技创新成果的科技工作者;2.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团队;3. 对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
三、奖励种类1. 科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 科技创新奖:分为个人奖、团队奖;3.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 科技贡献奖:分为企业奖、个人奖。
四、奖励条件1. 科技成果奖:提出者须为本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技工作者,科技成果须为新颖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并得到学术界的认可;2. 科技创新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创新成果须为具有重大创新性的成果;3. 科技进步奖:提出者须为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进步成果须为在本领域内有明显提升的成果;4. 科技贡献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提高技术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科技贡献成果须为对科技事业发展有实质性影响的成果。
五、评选程序1. 提名推荐:由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团队或科技企业;2. 资格审查: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提名者;3. 评审专家评议:由评审专家对提名者的科技成果、创新成果、进步成果、贡献成果进行评议;4. 终审评选:由评选委员会对评审专家评议结果进行终审评选,确定获奖者;5. 公布获奖名单:公布获奖者名单,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六、奖励标准1. 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三等奖奖金20万元;2. 科技创新奖:个人奖奖金50万元,团队奖奖金100万元;3.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50万元,二等奖奖金30万元,三等奖奖金10万元;4. 科技贡献奖:企业奖奖金100万元,个人奖奖金50万元。
七、奖励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拨款;2. 地方政府拨款;3. 科技企业捐赠;4. 社会捐赠。
企业科技进步及创新奖励办法

企业科技进步及创新奖励办法一、背景为了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和创新,激励企业在科技领域的投入和成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对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科技研发和创新的企业。
三、奖励范围1. 科技进步奖励:对企业在科技研发领域取得的创新成果予以奖励。
2. 创新奖励:对企业在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予以奖励。
四、奖励内容1. 科技进步奖励内容:- 技术成果奖励:对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专利奖励:对企业的专利申请和授权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论文奖励:对企业员工在学术期刊、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研发投入奖励:对企业在科技研发方面的投入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2. 创新奖励内容:- 产品创新奖励:对企业在产品设计、功能改进等方面的创新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技术创新奖励:对企业在技术领域的创新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管理创新奖励:对企业在管理模式、流程优化等方面的创新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评奖程序1. 申报阶段:企业根据奖励内容填写相应申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2. 评选阶段: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3. 审批阶段:根据评审意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决定是否授予奖励。
4. 颁奖阶段:对获奖企业进行公示,并举行颁奖仪式。
六、奖励标准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七、奖励效力授予的奖励具有一定的荣誉性和激励性,并可作为企业在科技进步和创新方面的业绩认可和宣传资料。
八、公示和监督所有申报和评审过程都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九、附则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调整。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三公技字〔2011〕356号(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规范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工作,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奖励。
第三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项目为载体,突出奖励个人。
第四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局授予组织和员工、雇员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获奖个数不设限,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技术专利、技术总结、技术方案、施工设施设计图、支架模板设计图、工艺标准、应用软件开发、工法、QC成果、合理化建议、论文以及其他形式),均可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奖:(一)技术成熟且有明显的创新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局先进或以上水平。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二)在施工生产中,组织技术攻关,解决了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难题的。
(三)对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第七条凡列入局或局属单位科技开发的项目,在通过局技术委员验收或鉴定后3年内,均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在工程结束或公开发表3年内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八条以局为主要单位(成果所有权归属局)联合开发的成果也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九条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中交股份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条每项科技成果只能申报一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对申报后未获奖或已获较低等级奖项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但如果在此后的使用开发过程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审条件的,可再次以新成果申报.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前进行申报,逾期则不予受理。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鼓励科技创新的目的,为激励员工在科技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包括技术研发人员、工程师、设计师等。
二、奖励类别及标准1. 科技创新奖对在科技研发、创新设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并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年度工资的30%。
2. 技术进步奖对在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领域,通过改进现有工艺流程、提升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金额由评选委员会综合评估决定。
3. 研究成果奖对在科研项目中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国内或国际学术奖项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金额由评选委员会综合评估决定。
4. 创新创业奖对在创新创业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员工,如成功创办了自己的科技企业或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并取得商业化突破,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年度工资的50%。
三、评选程序和标准1. 评选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审核评选申请材料,并根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
2. 评选结果将以公示的形式公布,接受员工的监督和评议。
3. 员工可以向评选委员会提出申诉,评选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给予回复。
4. 评选结果最终由公司高层决定并授权财务部门发放奖金。
四、奖金发放和税务处理1. 奖金将按公司相关制度发放,以现金或非货币形式发放。
2. 奖金发放应按照国家相关税收规定和公司内部政策进行税务处理。
五、奖励结果公示和表彰1. 公司将通过内部通知、公司网站等渠道公示获奖员工名单和成果简介。
2. 公司将对获奖员工进行表彰,并记录员工档案和个人绩效评估中,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奖励办法的修改与解释本奖励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高层所有,并通过公司内部通知等途径进行公布。
如有争议,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解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部分省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学
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鼓励和推动本公
司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素质。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本公司各单、位团体和个人,如通过技术革新为公司发展做出一定经济效益
或有社会效益贡献的,通过合理地修旧利废一次性为公司节省成本达10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均可申报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奖励范围,限于自然科学领域和矿山行业,主要是: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新技术、新工艺:在企业生产、技改建设、科研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推广应用新
技术、新工艺,达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或造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简化生产作
业流程,缩短生产、技改建设和科研周期;达到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做到清洁生产;达到
降低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防病治病等方面。
经过半年以上的生产实践,
证明指标稳定可靠,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新产品:采用新的原理、构思、设计、材料,通过合理革
新提高设备性能或通过修旧利废为公司一次性节省成本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产品国内先进水平,并连续生产运行半年以上,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并
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新材料:通过推广使用国内或国际的新材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
(包括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应达到国内同类材料的先进水平,经在生产中使用,证明性
能可靠,能够保证生产作业的稳定性及安全性,为提高产品产量、质量、降低成本(或造价)或改善技术性能等起重要作用,并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新设计:紧密结合公司生产经过过程的实际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
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精心设计,采用的设计数据指标先进可靠,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
主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
工程完成后,经一定时间的考验,满足了生产或使用要求,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杜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或合理的革新,为企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杜会效益。
四、科学技术管理、企业标准制定、检测计量和科学技术情报等成果。
(一)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中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做出贡献,推动科技进步,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软科学研究中,就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做出贡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在研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企业标准,为企业标准化管理做出贡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杜会效益。
(四)检测计量工作中,能够合理使用精密检测试仪器,制定可控性强的检测计量技术、规程和方法,为公司生产过程的产品产量和质量控制,建立行之有效的检测标准和计量标准,为企业做出贡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服务和情报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一般技术革新或对原有设备、工艺、产品的改进,应按照《公司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管理办法》执行,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被认定为公司技术成果的项目有资格申请科技进步奖。
二、各单位申报公司技术进步奖,需填写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进步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有技术材料和技术总结、鉴定等材料,由完成部门(或使用单位)认可,并提交到公司技术部。
三、技术部接到申报后,经初审以及专家评审,报公司技术进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常设在技术部)。
公司技术进步评审委员会采用会议审查并投票表决方进行评审。
公司技
术进步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技术副经理或总工程师担任主任,有关科室(单位)的负责人和部分专家为委员。
第四章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六条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对公司技术进步做出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际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的领导确实参加了某项课题研究并做出实际贡献者,亦可作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之一参加申报奖励。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第八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主要完成者所在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九条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第五章奖励标准和奖金分配
第十条公司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经公司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各级奖励项目,均发奖状(单位)、证书(个人)和奖金。
第十一条申报公司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可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按效益大小决定奖励等级。
第十二条申报公司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可按该项目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式决定奖励等级。
其评分标准是: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 25分解决较重要问题 15分解决一般问题 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公司 20分应用于中层单位 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 10分应用于个别单位 5分
三、先进水平
全国范围先进 40分全市范围先进 30分本公司先进 20分
按上述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再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奖等级:
第十三条荣获公司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须填写主要
完成者情况表,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奖金分配由课题组长主持,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各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
第十五条奖金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科题组长主持,提出分配方案,报公司技术部。
二、奖金发放以申报课题组为单位,由公司技术进步委员会开出奖金通知单。
获奖单位(课题组)凭奖金通知单向财务科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公司科技进步奖奖金打入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总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