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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奖励发放细则

科技奖励发放细则

科技奖励发放细则第一章奖励设置与目标一、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特设立本科技奖励制度。

二、本奖励制度的目标是表彰在科技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或团队,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推动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

第二章评选标准与程序一、评选标准:创新性:成果需具有原创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社会效益: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应用前景:成果的市场应用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二、评选程序: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自主申报;初审: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筛选合格项目;复审: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获奖项目;公示:对获奖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审定获奖项目。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材料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和成果;成果需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发展方向;申报材料需真实、完整、准确。

二、申报材料:申报表:填写完整的申报表,包括成果基本情况、创新点、经济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包括成果鉴定报告、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辅助材料:如技术报告、论文、产品介绍等。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流程一、评审组织:设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评审流程:申报材料接收与整理;初步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要求的项目;现场答辩:入选项目需进行现场答辩,展示成果和创新点;综合评审:专家根据答辩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公示与审定: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正式审定获奖项目。

第五章奖励等级与奖金一、奖励等级: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不同等级的奖励,根据成果的创新性、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等因素综合评定。

二、奖金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励设置相应的奖金,用于表彰获奖者的贡献,并鼓励其继续发挥创新精神。

第六章奖励证书与表彰一、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科技奖励的个人或团队,颁发正式的奖励证书,作为对其贡献的认可。

科技创新基地奖励方案

科技创新基地奖励方案

科技创新基地奖励方案背景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为了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许多地方都建立了科技创新基地。

而为了激励科技创新基地更加积极地推进科技创新工作,需要制定适当的奖励方案,鼓励基地在科技创新、科技人才培养、产业链协同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奖励内容1.科技成果奖励:对于在科技创新中有重大突破或重大应用的科技成果,将给予一定的奖金;2.科技创新人才支持:对于在科技创新基地工作的优秀科研人才,给予一定的人才支持,包括科研启动经费、科研成果成果转化资金等;3.产业化转化奖励:对于在科技创新中成功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将给予一定的成果转化奖励;4.产业链协同奖励:对于推进科技创新基地所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重要贡献,给予一定的产业链协同奖励。

1.科技成果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根据科技成果的重要性、应用价值、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一般按照50万-200万不等;2.科技创新人才支持标准:奖励标准主要根据科研人才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科研计划等方面进行评估,一般按照10万-50万不等;3.产业化转化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根据产业化程度、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一般按照20万-100万不等;4.产业链协同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根据协同成果、协同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一般按照20万-100万不等。

申请流程1.申请人申请: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应材料;2.审核:科技创新基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奖励标准评估;3.终审:经过初步审查后,将提交到上级科技创新管理部门进行最终审查;4.实施:经过上级科技创新管理部门的审核后,将签发奖励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奖金和支持。

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旨在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奖励方案的制定将激发基地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同时,为了保证奖励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需要对奖励流程和标准进行规范,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确保奖励用于切实推动科技创新工作。

2023年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

2023年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

2023年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激励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科技成果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奖励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内科技创新和发展领域的各类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科研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

三、奖励评定1. 奖励评定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成果的创新性、应用价值、社会效益等因素。

2. 奖励评定由专家评审组组成,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

3. 奖励评定按照奖励级别划分,包括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

四、奖励级别和奖金金额1. 特等奖:奖金金额为500万元。

2. 一等奖:奖金金额为200万元。

3. 二等奖:奖金金额为100万元。

4. 三等奖:奖金金额为50万元。

五、申报和评审流程1. 申报:申报成果需填写相关申报表格,附上相应材料和论证说明,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相关部门。

2. 初审:相关部门对申报成果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符合奖励评定的条件。

3. 评审: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评定奖励级别和奖金金额。

4. 公示:评审结果经上级部门审核后,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颁奖:评审结果经上级部门审核后,由上级颁发证书和奖金,并进行公开颁奖典礼。

六、奖励的权威性和公正性1. 奖励评定由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过程透明公开,确保评审结果公正权威。

2. 奖励评定的结果经上级部门审核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的公正性。

七、奖励的使用和监管1. 奖金金额由获奖团队或个人自由支配,用于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科研设备购置等有利于科技创新和发展的用途。

2. 奖金使用需报告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管,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八、附则1.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2.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调整。

科技创新基地奖励方案

科技创新基地奖励方案

科技创新基地奖励方案背景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产业化进程,各地纷纷建设了科技创新基地,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保障。

然而,在科技创新的道路上,人才、资金等方面的需求仍然十分紧迫。

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需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方案,鼓励更多的人才和企业参与到科技创新中来。

方案一、人才奖励1.骨干人才奖励在科技创新中,骨干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骨干人才的奖励,应该采取不同层级的分级奖励制度:•一类骨干人才:每年奖励1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二类骨干人才:每年奖励1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三类骨干人才:每年奖励1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2.新进人才奖励新进人才是科技创新中的新鲜血液,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针对新进人才的奖励,应该采取如下措施:•引进人才:对于引进的博士后、访问学者等优秀人才,应该向其提供住房、津贴等各种支持,并且每年奖励1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实习生:对于参与科技创新的实习生,应该根据其贡献和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每年奖励1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毕业生:对于发表过优秀论文、参与过优秀项目的毕业生,应该向其提供生活补贴等各种支持,并且每年奖励1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奖励项目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每年都会有大量的科技项目在各个科技创新基地中孕育出来。

针对项目方面的奖励,应该采取如下措施:•优秀项目奖励:每年评选出10个左右的优秀项目,每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创新创业项目奖励:每年评选出20个左右的创新创业项目,根据其项目阶段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奖励,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跨学科项目奖励:每年评选出若干个跨学科项目,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支持和奖励,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科技成果转化及商业化奖励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转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和商业化方面的奖励,应该采取如下措施:•示范性转化项目奖励:对于具有示范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年评选出5个左右,每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优秀成果奖励:对于具有突出成果的科技创新项目,每年评选出5个左右,每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对于参与科技创新并申请到知识产权的科技人员,每年奖励1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实施细则

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实施细则

附件2: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实施细则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实施细则 为奖励在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在烟台市科技奖励中增设“烟台市科技创新奖”。

根据《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实施细则。

范围和数量一、范围和数量1、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驻烟单位等均可申报。

2、烟台市科技创新奖每年奖励不超过1项,奖金为30万元。

基本条件二、基本条件申报烟台市科技创新奖的单位要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明确的科技创新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了较完善的科技创新机制;通过科技创新系统工程的实施,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辐射和带动了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促进了行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烟台市经济和科技发展及社会进步中产生了重要作用。

2、技术研究开发投入资金占单位每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

3、最近5年内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863”、“973”、科技支撑等计划项目,或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

4、最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单位。

5、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和科研基地。

6、建立了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5人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术带头人在创新团队中发挥核心凝聚作用,主持国家或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与评审三、申报与评审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烟台市科技创新奖。

2、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烟台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组,评审推荐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建议授奖单位,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5天,没有异议的授予烟台市科技创新奖。

表彰奖励四、表彰奖励1、市科技创新奖由市政府表彰奖励。

2、奖金具体分配应按照60%比例分配给科技创新领军人员,剩余40%奖金作为单位补充科研经费。

附则五、附则1、本实施细则由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一节技术奖第八条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制度

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制度

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制度1. 引言学校一直致力于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为了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我们制定了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制度。

该制度旨在表彰学生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卓越成就,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2. 奖励标准我们将根据以下标准评选学生科技创新奖励:2.1 科技创新项目学生提交的科技创新项目应具有独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或提出新颖的想法。

项目将根据评委的评估进行排名,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2.2 科技竞赛成绩参与学生科技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将被考虑为奖励的对象。

根据竞赛的级别和学生的表现,将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

2.3 论文发表学生在知名学术期刊或会议上发表的科技创新论文也将作为奖励的标准之一。

根据论文质量和影响力,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3. 奖励内容奖励内容将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所获得的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可能的奖励包括:- 现金奖励- 奖学金或奖学金提名- 学校推荐信- 科技创新实践机会- 社会实践机会- 奖状或证书4. 申请和评选过程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渠道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项目、竞赛成绩或论文资料。

学校将组织评委进行评选,根据奖励标准和评估结果确定获奖名单。

5. 奖励宣布和授予获得奖励的学生将在学校的相关宣传渠道上公布,并在学校的庆功仪式或相关活动中进行授予。

6. 监督和调整学校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奖励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如果有必要,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励标准和奖励内容进行调整和优化。

---以上为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制度的基本信息,希望能够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科技创新,培养创新思维和能力。

请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并可能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校方联系。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国家的科技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分为国家级奖和地方级奖,国家级奖由国家科技部门组织评审,地方级奖由地方科技部门组织评审。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个人奖以个人成就为依据,团队奖以团队合作为依据。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为最高奖励,奖金最丰厚,三等奖为最低奖励。

第五条获奖者可获得(奖金金额)奖金,并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六条获奖者的成果可由国家或地方科技部门进行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各界科技专家组成,对获奖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获奖名单。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八条个人奖评选条件:1.在科技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2.对国家科技进步有显著贡献;3.在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取得突出业绩;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声誉。

第九条团队奖评选条件:1.团队合作成果突出,具有重大影响;2.团队成员在获奖项目中发挥了关键作用;3.获奖项目对国家科技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十条获奖者在科技研究或技术开发中需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不得有造假行为。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十一条科技奖励评选分为提名、初评、复评和终审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提名阶段: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布评奖信息,并接受提名申请。

第十三条初评阶段:评审委员会对提名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入围项目。

第十四条复评阶段:评审委员会对入围项目进行深入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终审阶段: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及奖项等级。

第四章奖励管理第十六条获奖者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奖金,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十七条获奖者对获奖项目应加强管理,确保成果的长期效益。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获奖者,将取消其相关奖项,并追回奖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科技部门将建立科技奖励宣传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获奖信息。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符合情况,可进行修改完善,其修改内容需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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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经营业绩
考核奖励细则(试行)
为引导、鼓励中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科学发展,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含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及控股公司的成果),需要给予考核奖励的中央企业。

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专指:
(一)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央企业为项目完成人所属企业,原则上为获奖职务发明的权利人)一等奖、二等奖。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

结合实际对军工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予以实事求是的考虑。

二、奖励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突出重点,有据可依。

(三)年度考核加分奖励和任期考核特别奖励相结合。

三、奖励方式
(一)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具体加分方法:
1.中央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6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4分。

2.中央企业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3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2分。

3.中央企业虽然不是第一、第二完成单位,但除政府部门以外为第一、第二完成单位的,视同第一、第二完成单位加分。

(二)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3分。

(三)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主导制定或联合主导制定了由国际标准组织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
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具体加分方法:
1.中央企业作为主导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并由国际标准组织正式发布,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5分。

2.中央企业作为联合主导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并由国际标准组织正式发布,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25分。

(四)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取得多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年度考核奖励加分可以累计,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同一成果,对同一中央企业只做一次加分。

(五)在任期考核中,对科技创新成果突出的中央企业,授予“科技创新特别奖”。

任期特别奖励主要依据考核任期内科技创新成果加分奖励累计得分(不受年度加分奖励上限限制)的排序情况,按一定比例授予。

积分相同的情况下,对“创新型企业(含试点企业)”或被推举为国际标准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主席(或秘书)单位的中央企业,优先考虑。

四、审核和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适用范围的中央企业,在申报加分奖励或“科技创新特别奖”时,应在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
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中对获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中央企业,需提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中央企业,需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

3.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中央企业,需提供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文本以及作为国际标准召集人或主要起草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4.创新型企业(含试点企业),需提供科技部、全国总工会、国资委等部门联合认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5.被推举为国际标准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主席(或秘书)单位的中央企业,需提供国际标准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国资委组织有关方面对中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定。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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