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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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

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

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风、考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谓学生考试是指学院学生参加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考查,以及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的、全省范围内统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办法,负责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院规定的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并主动向监考人员出示,未携带学院规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私自涂改证件者按代考作弊论。

第五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的座位就坐。

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作缺考处理。

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六条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不得自带任何纸张。

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物品须按监考人员的地方集中放置。

考试开始前,考生要认真清理自己周边位置的字条及其它资料,检查并擦除桌面上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字迹,无法处理者要主动声明调换座位,以免造成作弊嫌疑。

第七条学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事先声明并关闭,考试开始后未关闭通讯工具者按违反考试规定论处。

第八条发试卷后,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交谈。

第九条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留在座位上。

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条考试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改动分数。

学校春期末统考违规处罚规定(2篇)

学校春期末统考违规处罚规定(2篇)

学校春期末统考违规处罚规定通常根据具体学校的规定而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规处罚规定:1. 作弊行为:对于发现作弊行为的学生,通常会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严重情况下可能取消全部科目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大过、记小过等。

2. 抄袭行为:对于发现抄袭行为的学生,通常会对该科目的作业、论文等成绩进行扣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舞弊行为:对于发现泄露考题、答案等舞弊行为的学生,通常会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 违反考场纪律:对于在考试期间发出噪音、交流、偷看他人试卷等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通常会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5. 携带禁止物品:对于携带手机、电子设备、纸条等禁止物品进入考场的学生,通常会要求交出违禁物品,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请注意,每个学校的违规处罚规定可能略有不同,具体的规定以所在学校的相关通知为准。

学校春期末统考违规处罚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春季末统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制定本处罚规定模板。

第二条本模板适用于学校春季末统考期间考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罚。

第三条学校春季末统考,包括笔试和口试,均遵循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律法规对学校春季末统考违规行为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学校教务处、考试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考试纪律与处罚规定》,明确学校春季末统考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六条学校春季末统考中的违规行为分为严重违规及一般违规两类。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作弊;(二)与他人串通作弊;(三)抄袭、剽窃他人的试卷或答案;(四)携带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五)暴力侮辱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六)伪造、涂改考试答卷;(七)故意损毁或丢失考试材料等。

第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取消考试成绩;(二)取消本次考试的资格;(三)记入学生档案并作出相应的批评教育;(四)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取消相关学生奖励;(六)暂停或终止奖学金的发放。

22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2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常理工学〔2017〕27号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应该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记过及以下处分以6个月为期限,留校察看处分以12个月为期限,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

对受处分的学生,相关二级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

在处分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在处分期有- 121 -立功表现的,受处分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在处分期经教育不改再犯错误者,可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

考试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正性的破坏。

为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考试纪律,纯正考风,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校一切有关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行为,包含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行为。

第三条在学校及上级组织的各项正规考试中,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而实施的下列任一行为均属考试违纪行为:(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

(七)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下列任一行为均属考试作弊行为:(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含把有关考试的内容写在身上、课桌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

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

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树立优良考风,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观念、纪律观念,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同时为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根据情节、性质给予严肃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在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8)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生一旦涉及考试违纪,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本、材料、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等处;(2)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或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4)传条、核对答案、互换试卷等协同作弊行为;(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6)把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等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器材以及手机、BP机等通信器材携带入座位或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上述设备;(7)开卷考试借用他人的考试课程材料,上机考试擅自上网;(8)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10)其他作弊行为。

学生一旦涉及考试作弊,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凡发现诸如由他人替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窃取试卷、使用电子或通讯设备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常理工[2005]33号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学院管理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在教育,重在挽救,具体分析,慎重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

在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再犯错误者,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投递、散发传单,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或社会秩序,影响、破坏安定团结。

2、成立、加入非法组织、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传销,出版非法刊物。

3、在校内传播邪教,搞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

4、严重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

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考试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创建文明校园,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应有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条留校察看处分的查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期。

再查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查看期满可按期解除留校查看处分;在查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者,延长查看期半年;在查看期内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查看期内表现优秀且受到表彰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学生处审核同意,可提前解除察看处分。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三)多次违反纪律者;(四)对检举、揭发者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五)危机群体中为首者;(六)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五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查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如下处理:(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二)被处以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常熟理工学院2012级学生手册考试复习提纲

常熟理工学院2012级学生手册考试复习提纲

常熟理工学院2012级《学生手册》考试复习提纲90题亲爱的2012级同学:为了帮助同学们尽快掌握校纪校规,牢固掌握与学生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相关政策法规,我们编写了《常熟理工学院2012级学生手册考试复习提纲90题》(以下简称《提纲》),供同学们参考。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手册》考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和简答题,将于11月中旬举行,请同学们抓紧自学。

祝愿同学们的大学生活快乐、不断进步!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处2012年10月《提纲》具体内容:1、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手册P3,以下直接简写为页码)2、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P4)3、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P4)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P5)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

(P6)6、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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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工教…2012‟42号
关于印发《常熟理工学院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熟理工学院
2012年9月2日
主题词:学生处分规定通知
常熟理工学院教务处2012年9月2日印发
常熟理工学院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及《常熟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水平测试、学科竞赛等,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依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可分为四种: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考试违纪: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经监考人员劝阻无效的;
2.未按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7.开卷考试时,擅自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和计算器等物品的;
8.携带通讯工具或其他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在考前未主动上交,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的;
9.为违纪或作弊行为掩盖事实的;
10.他人拿取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1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2.违反考试要求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13.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4. 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考生违反第四条1-3项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违反第四条4-14项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的;
2.在课桌、墙面或身体上、衣服上、文具上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以及作弊证据的;
6.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 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8. 在考试中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9. 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接收装置的;
12.在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内他人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13.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14.窃取或传播试卷或答案的;
15.参与共同舞弊策划的(三人或三人以上为共同舞弊);
16.其他恶劣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考生违反第六条1-8项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反第六条9-16项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涉及考试违纪或作弊,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累加一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如果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等级考试、水平测试、学科
竞赛等发生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2年的处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生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各学院要立即上报,及时处理。

2. 监考人员或巡视员发现违纪、作弊学生后,应当场立即收缴证据和试卷,终止该生考试,填写考场记录表或巡考记录表,并及时向学院或教务处汇报。

3. 学院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由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学院将有关证据、学生检查、监考记录表复印件及学院初步处理意见原则上当天上报教务处。

4. 教务处复核后,经学校批准,及时将相关材料转交学生处。

5. 学生处以正式文件通报处理决定。

6. 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学生申诉
1.违纪、作弊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常熟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2.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有责任进行复查。

3.学生申诉委员会调查及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并校内通报或公布。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常理工教…200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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