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制造商生产的1000吨货物从制造商的工厂运输至目的地的仓库。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安排了运输车辆和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开始运输。
二、纠纷起因2021年7月5日,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了一次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
由于货物损坏严重,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的运输服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价值损失。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进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三、纠纷焦点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坏的原因:物流公司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暴雨)造成的,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制造商认为应按照货物原价进行赔偿,而物流公司认为应按照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暴雨,虽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损坏。
例如,在暴雨天气来临前,物流公司本应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或者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尽快卸载,以减少货物受损的可能性。
因此,物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失。
2. 货物损坏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暴雨确实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损坏,因此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物流合同纠纷的案例

关于物流合同纠纷的案例话说有个小电商老板叫阿强,他在网上卖一些特色的手工艺品,生意还挺不错。
为了能把货物及时又安全地送到顾客手里,他就找了一家物流公司,叫速达物流,签了个物流合同。
这个合同里啊,规定得那叫一个详细,什么包裹的包装要求、运输的时间范围、赔偿的标准等等。
阿强觉得,这下可妥了,就放心地把一批价值好几千块的精美手工艺品交给了速达物流发货。
按照正常的流程,这批货应该在三天内就送到各个顾客手里。
结果呢,三天过去了,阿强接到了一堆顾客的投诉,说没收到货。
阿强就赶紧给速达物流打电话,这电话一打啊,就像捅了马蜂窝。
速达物流那边接电话的是个小客服,说话支支吾吾的。
阿强就急了,说:“我的货呢?你们合同上可是写得清清楚楚,三天必须到啊!”小客服在那边查了半天,最后说:“老板,我们这边显示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了。
”阿强一听就炸了,这好几千块钱的货呢,说丢就丢啊?他就拿出物流合同,说:“你们得按照合同赔偿我!”这时候速达物流就开始耍赖了,他们说:“阿强老板啊,你这个货物的包装不符合我们的标准,所以我们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阿强那个气啊,他说:“我当时发货的时候,你们的工作人员检查过包装,啥也没说啊,现在出问题了就怪包装?”速达物流又说:“那也有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包装破损了才导致货物丢失的,反正不是我们单方面的责任。
”阿强觉得自己特别委屈,他想,我按照合同把货交给你们,现在货没了,你们还各种找借口。
于是阿强就决定走法律途径。
他找了个律师朋友,把物流合同和发货的各种证据都拿了出来。
律师一看,就说:“阿强啊,这个案子我们有胜算。
合同里明确规定了他们有检查货物包装的义务,如果当时没提出问题,现在就不能拿这个当借口。
而且他们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包装问题导致货物丢失。
”在法庭上,速达物流还在强词夺理,但是阿强这边证据确凿。
最后法官判决速达物流按照合同全额赔偿阿强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签物流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把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写清楚。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3篇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3篇篇1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物流运输行业也迎来了快速增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的频繁发生。
下面我将介绍一个关于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注意。
案例背景:某公司A与物流公司B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公司A需要将一批货物运送至另一城市,而物流公司B将负责运输和送达。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数量、质量要求、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具体内容。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了损坏情况,导致部分货物无法正常交付。
公司A要求物流公司B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物流公司B却认为损坏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陷入了纠纷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A认为物流公司B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物流公司B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物流公司B未能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属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以免除一定责任。
然而,不可抗力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的履行不可能;②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通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者克服;③不可抗力事件不是该方的过错造成的。
在这个案例中,物流公司B未能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因此不可免除赔偿责任。
解决建议:为了有效解决物流运输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充分沟通:双方应当积极沟通,了解对方的意见和诉求,寻找共同解决方案。
2. 调解协商: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协商,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3. 法律救济: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物流法律案例遂溪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遂溪县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
2019年6月,物流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食品运送到全国各地。
合同约定了运输方式、运输费用、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件经过2019年7月,食品加工厂向物流公司发出一批货物,要求在10天内运送到目的地。
物流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了运输任务。
然而,在货物送达目的地后,食品加工厂发现部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损坏,损失金额约为10万元。
食品加工厂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因此要求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流公司则认为,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货物损坏并非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因此拒绝赔偿。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2. 货物损坏的原因是否与物流公司的运输行为有关?3. 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遂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1. 关于物流公司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保管运输的货物。
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损坏、灭失。
本案中,物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因此法院认定物流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2. 关于货物损坏的原因是否与物流公司的运输行为有关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损坏、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流公司未能证明货物损坏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法院认定货物损坏与物流公司的运输行为有关。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损坏赔偿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将一批精密仪器从A市运输至B市。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操作不当,导致部分仪器损坏。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二:货物延迟交付赔偿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从C市运输至D市。
由于乙方的运输车辆出现故障,导致货物延迟交付。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乙方则认为延迟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机械故障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运输费用支付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在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运输费用。
然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部分丢失,甲方因此拒绝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乙方认为,丢失货物的责任不在运输方,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四:货物数量不符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从E市运输至F市。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
甲方要求乙方补足货物或退还相应费用。
乙方则认为货物数量不符是由于甲方在装货时的错误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五:运输途中货物变质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将一批易腐食品从G市运输至H市。
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和时间完成运输,导致部分食品在运输途中变质。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变质是由于食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与运输无关。
以上案例均涉及运输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货物损坏、延迟交付、费用支付、数量不符以及货物变质等。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通常需要参考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背景:
甲方是一家物流公司,乙方是一家货运司机。
双方之间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
定由乙方负责将甲方的货物从城市A运送到城市B,并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交货。
合同
约定,乙方应保证货物的安全运送,并对货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经过: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将货物从城市A运送到城市B。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
由于乙方疏忽大意,导致货物遭受损坏。
甲方发现货物损坏后,立即与乙方进行沟通,要求乙方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乙方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货物的损坏是由
于甲方包装不当或运输途中其他车辆的碰撞造成的。
甲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决定将乙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庭判决:
在法庭上,甲方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乙方运输过程中的疏忽大意
所致。
乙方虽然声称货物损坏是由于甲方的包装不当或其他车辆的碰撞造成的,但没
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庭最终判决乙方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对货物的安全
运送负责,因此应承担因自身疏忽大意而导致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结论:
本案例中,甲方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庭判决使乙方承担了货物损失的赔偿
责任。
这也提醒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并能够保持充分的证
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024年-最新物流合同纠纷案例

1.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郑州运输业务由吴某承接。
因吴某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导致货物被扣留。
某物流有限公司垫付了吴某欠付的46万元,并向吴某追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支持某物流有限公司请求吴某支付剩余运费的诉讼请求,认为某物流有限公司代为履行后,承运司机对吴某的债权即转让给该公司。
2.甲物流公司与乙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甲物流公司委托乙物流公司运输一批填料,运输过程中承运车辆发生自燃,造成货物损失。
甲物流公司要求乙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乙物流公司赔偿甲物流公司货物损失43500元,并驳回甲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杭州某公司与宁波某货代国际货运合同履行纠纷案:基本案情:杭州公司与宁波货代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委托宁波货代空运货物到美国。
由于对合同中尾款付款时间节点的理解不同,双方产生纠纷。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杭州公司分两次支付尾款,宁波货代立即为货物二程运输安排航班,最终货物成功送达。
4.牛某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牛某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叉车工,因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牛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认为牛某某的残疾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工作。
这些案例展示了物流合同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涵盖了从运输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合同条款解释到劳动合同解除等多个方面。
每个案例都具有其特定的法律意义和行业影响。
详细补充和说明案例背景回顾在这个案例中,某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与吴某(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吴某负责郑州的运输业务。
合同中明确指出,调运车辆和雇佣司机的费用由吴某承担。
然而,吴某未能及时支付司机运费,导致货物被扣留。
某物流有限公司为了不影响货物时效,垫付了吴某欠付的46万元,并通知了吴某。
物流合同纠纷案例大全最新

物流合同纠纷案例大全最新物流合同纠纷案例大全一、运输合同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品名、数量、装卸地点、承运人、运费及运输期限等内容。
然而,在承运过程中,由于承运人违反约定,货物丢失了一部分,导致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乙公司未能及时给予回应,因此甲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定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并向承运人追偿。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货运合同,约定运输服务的内容、时效、运费等,其最终目的地为中国广州市。
然而,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部分货物被扣押,导致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乙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在法院的仲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乙公司协助甲公司妥善处理产生的问题,并赔偿该部分经济损失。
二、仓储合同案例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了货物入库、出库、保管、管理及费用等事项。
然而,在仓储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的降值或丢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乙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在法院的仲裁下,乙公司应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案例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入库、出库、保管、保险、检验及管理等事项。
然而,在仓储过程中,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货物发生了损失、降值等情况。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乙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在法院的仲裁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包括赔偿损失、调整合同等方面。
三、配送合同案例五: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配送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收发、装卸、配送、竣工及费用等事项。
然而,在配送过程中,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货物发生了损失、降值等情况。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乙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在法院的仲裁下,乙公司应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四、总结作为物流合同纠纷案件的代表,以上五个案例都具有典型性。
在实际工作中,律师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科学合理地拟定相应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防止合同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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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合同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姓名:XXX 日期:XX年X月X日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明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6月,梧州市浪苗步阳防撬门销售部(以下简称:步阳销售部)向原告订购防火门52樘,共计价款39,988元。
原告委托被告将52樘门运至梧州,该批货于XX年6月27日到达梧州,收货入发现52樘门严重损坏,经收货人挑选,有34樘门已全损坏,不能使用,造成34樘门价值26,146元的损失。
另外,因收货人未能按时收货,至收货人不能按约完成与开发商防火门安装合同,开发商以收货人违约为由,要求收货人按约双倍返还定金25,260元。
收货人以此为由,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252,60元。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①赔偿货物损失26,146元;②赔偿原告应承担收货人的损失25,26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该项请求);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为原告承运52樘防火门到梧州交收货人郑庆辉、采取保价运输方式、运输途中有34樘门轻微损坏被收货人拒收属实。
按照保价运输规定,被告仅应承担损坏部分的修理费用,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步阳销售部系个体经营户,业主为李艳琴,与郑庆辉系夫妻关系。
XX年5月l8日3步阳销售部与广西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签订美心防火门52樘订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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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为2.2米x1.5米等,步阳销售部承办人为郑庆辉。
XX年6月20日,郑庆辉以步阳销售部名义在原告处订购美心防火门52樘,并约定了规格尺寸。
XX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华宇运单)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运美心防火门52樘及配件到梧州;货号为87435号;收货人为郑庆辉;采用保价运输方式;保价金额40,000元(52樘门总计价款39,988元);发生赔偿时,按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和内装的实际数量平均计算金额予以赔偿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日装货起运,XX年6月27日运达梧州向收货人郑庆辉
交货。
郑庆辉验收时发现因被告装载方式不合理,至使所运防火门多数损坏,被郑拒收。
后经协商,XX年6月29日,经郑挑选,将可使用的l8樘门予以签收,其余34樘门因损坏不能使用而拒收。
现34樘门尚存放被告处未作处理。
XX年7月2日、11日,万兴公司书面通知步阳销售部,先后限步阳销售部于XX年7月10日、7月26日将其尚差的34樘美心防火门安装完毕,并在其货款中扣抵双倍订金25,260元的违约金。
XX年7月l2日,步阳销售部通知原告,要求将尚差的34樘美心防火门于XX年7月22日前运抵梧州,并要求原告承担25,260元的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34樘门损失26,l46元;赔偿原告应承担收货人损失25,260元:(庭审中9原告放弃该项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就其诉请举证如下:
(一)、XX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及发运通知单,以证实原、被告运输合同关系及保价运输方式和货物价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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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XX年6月29日,收货人郑庆辉验收货物的收条,以证实收货人仅收货18樘,其余34樘门因被告运输途中损坏不能使用,遭收货人拒收的事实;
(三)、照片15张,以证实34樘门损坏的事实;
(四)、证人郑庆辉当庭证言,以证实被告承运的52樘门,有34樘已损坏不能使用的事实;
(五)、步阳销售部个体工商执照及业主李艳琴和郑庆辉的结婚证,以证实原告与步阳销售部关于美心防火门订购关系的事实;
(六)、步阳销售部与万兴公司关于美心防火门订购合同,以证实步阳销售部与万兴公司订购美心防火门的事实。
另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庭审中,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一、二、三、五、六)的真实性及所证实的事实无异议。
但认为原告举证(三)已证实34樘门为轻微损坏,并非全部损坏,故被告仅应承担维修费用;对原告举证(五)(六)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原告举证(四)认为原告未在庭审前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不认可。
本院对原告举证(一、二、三、五、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所证实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原告举证(四),虽然该证据原告未在庭审前申请,但证人出庭作证,属一方当事人举证范畴,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自己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当庭同意,可作为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锁链证据之一,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对34樘损坏的防火门全额赔偿。
针对争议焦点及双方分歧,分析、评判如下:
庭审中,原告称防火门系根据买方规格定制,并非零售产品,被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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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途中已损坏34樘不能使用,应全额赔偿;被告称34樘门仅是轻微损坏,仅同意赔偿维修费用。
本院认为:其一、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后,被告在承运途中将其中34樘门损坏,被收货人拒收的事实,双方当庭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其二、被告称以原告举证(三)证实34樘门仅是轻微损坏,因该证据能证实防火门已损坏的事实,但并不能证实损坏的程度,被告无任何证据证实损坏程度,故被告该理由不成立;其三、原告供给收货人的防火门,是根据收货人规格制作,近似于定作产品,并非通用产品,加之防火门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便是被告将已损坏的34樘门修好,一是超过了交货期限,二是已被收货人拒收,三是到目前为止,被告并未将门维修好交收货人或退还原告,因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已不能以维修来挽回;其四、被告称仅同意承担维修费,根据合同约定,保价运输方式,赔偿时按保价金额及每件平均价予以赔偿,并未约定损坏部
分仅赔偿维修费,庭审中,被告并未举证支持该理由,故被告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其五、原告委托被告承运52樘门,被告在承运途中损坏34樘门不能使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和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为此,原告主张34樘门全价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承运货物途中,因其自身原因致所运货物受损,过错在被告。
根据合同约定,对损坏部分应予以赔偿。
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赔偿34樘门价款26,l46元,法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称仅赔偿维修费用,因其举证不能,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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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
失269146元;
二、已损坏的34樘防火门归被告华字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所有,不再退还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55元,其他诉讼费316元9合计1937l元,由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赔偿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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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姓名:XXX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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