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须知+立案范围
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原判决、裁定进行复查、改正或撤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申诉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以下将对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申诉的条件1. 申诉主体申诉主体包括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此外,原审当事人的近亲属、其他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提出申诉。
2. 申诉对象申诉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作出的判决、裁定。
3. 申诉时限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时限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
逾期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申诉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有下列理由之一:(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书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3)申诉请求;(4)事实与理由;(5)证据和证据来源。
2. 人民法院受理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诉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立案;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3. 审查程序(1)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可以调取有关证据;(2)对申诉案件,可以采取听证、调查取证等方式;(3)审查期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
4. 复查决定(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予以驳回申诉;(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由本院再审。
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指引

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指引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3、拟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4、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6、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的法律关系在实际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7、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证的8、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9、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具有以下未能合法参与审判事由的可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1、应当为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未指定的2、辩护人未合法获得辩护权或者代理人未合法的获得代理权的基础上作出的裁判3、刑事案件剥夺原审被告人辩护权的4、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所做传唤无效,以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5、未能合法送达一审裁定文书而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三、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并按被申请再审人的人数提供副本2、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法申请主体的材料3、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生效法律文书4、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5、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6、申诉人、申请再审人以及被申请再审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7、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1、当事人名称及基本情况2、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及主要内容3、有具体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4、以新证据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还应当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原因、新证据的来源、获得新证据的时间、以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五、申诉或申请再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申诉法律法规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行为。
在我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刑事案件申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百二十三条至三百二十九条对刑事申诉进行了详细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申诉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和补充。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和立案标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再审立案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进行了规定。
三、申诉主体1. 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 近亲属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申诉范围1. 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包括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
2. 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包括适用法律不当、法律条文理解错误等。
3. 审判程序违法包括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违反法定程序等。
4. 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包括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
五、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
3. 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4. 审理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5. 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六、再审程序1. 提起再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案件申诉受理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服,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法律程序。
申诉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司法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申诉的合法性、有效性,以下是对法律案件申诉受理条件的详细阐述。
二、申诉受理主体1.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原审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
2. 第三人: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未参与原审诉讼程序的人。
3. 其他相关当事人: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未参与原审诉讼程序的其他人。
三、申诉受理范围1. 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服,认为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有错误的。
2. 对原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等裁定不服的。
3. 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不服的。
4. 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措施不服的。
5. 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法律文书不服的。
四、申诉受理条件1. 申诉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申诉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3. 申诉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4. 申诉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5. 申诉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2)原审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3)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4)其他有关材料:如代理人委托书、证人名单等。
五、申诉受理程序1. 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
2. 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3. 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以决定开庭审理;认为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以驳回申诉。
4. 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举报须知 申诉须知

举报须知(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二)受理举报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申诉须知(一)受理申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城区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城区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的决定的申诉。
民事案件申诉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我国法律对民事案件申诉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民事案件申诉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事案件申诉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提出的除外。
(2)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①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②原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③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申诉的规定如下:(1)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提出的除外。
(2)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①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②原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③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民事案件申诉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百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提出的除外。
(2)第一百五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2315申诉受理须知

12315申诉受理须知申诉须知消费者为生活消费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向“12315”申诉。
申诉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有明确的被诉方;二、申述必须实事求是,且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申诉请求应合理合法,有充分的证据(包括相关的凭证和有关的证明材料等);三、商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消费者应提供法定检测机构的鉴定书;四、要及时申诉,以免难以定性或超过法定的时效而使申诉方的利益受损;五、消费者申诉可直接拨打12315或采用书面形式。
申诉书要求字迹清楚明了,并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方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2、被诉方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文字要言简意赅,事实和要求清楚明了;4、申诉日期。
申诉受理范围下列申诉应予受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履行的十项义务未对消费者履行的投诉。
(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摼、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四)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自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受理申诉程序和办法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或将申诉书的副本发送被诉人。
被诉人收到通知或申诉书的副本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答复或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行政案件申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改正或者撤销的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申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行政案件申诉法律规定的概述。
二、行政案件申诉的适用范围1.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2.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答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4.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三、行政案件申诉的提起1.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3.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提起申诉。
4.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四、行政案件申诉的管辖1.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管辖。
2.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答复等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管辖。
3.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五、行政案件申诉的审查1. 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2. 审查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程序性等方面。
3. 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陈述意见。
4. 审查结束后,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
六、行政案件申诉的处理1. 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维持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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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须知
一)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
1.对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申诉人的主体条件
申诉人必须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一式两份(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4.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律师代理的,须提交代理律师的身份证明材料、执业证书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四)温馨提示
1.申诉人就同一案件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且法院正在审查当中,又向本院申诉的,本院暂缓受理申诉请求。
2.申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3.申诉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和撤回申诉的权利。
4.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申诉请求须写明:对该判决、裁定不服,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5.申诉人注意写清楚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08年10月8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审议通过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设立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这三个市区人民检察院作为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均为副处级建制,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设置在南城街道,管辖17个镇区(街道): 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道滘镇、洪梅镇、望牛墩镇、麻涌镇、中堂镇、高埗镇、石碣镇、石排镇、企石镇、石龙镇、茶山镇、寮步镇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编制人员92名。
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设置在长安镇,管辖6个镇: 长安镇、虎门镇、厚街镇、沙田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编制人员38名。
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设置在塘厦镇,管辖10个镇:塘厦镇、樟木头镇、黄江镇、谢岗镇、常平镇、桥头镇、横沥镇、东坑镇、清溪镇、凤岗镇,编制人员38名。
检察院立案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
位行贿; 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
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4.过失泄露国家秘
密案; 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9.私放在押人员案; 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9.环境监管失职案; 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3.放纵走私案; 24.商检徇私舞弊案; 25.商检失职案; 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