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背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控制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种设备监管机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是指经过特种设备监管机构审核并核准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相关法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法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定》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关键力量之一,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核准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主要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具有法定实体资格;2.有符合需要的检验检测能力,能够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3.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规范文件;4.有符合需要的检验检测设施、仪器设备及验收能力;5.年检合格。
核准程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步:1.提交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向特种设备监管机构提交核准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审核:特种设备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需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补充提供其他的资料;3.现场评审:特种设备监管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及设施设备;4.发放证书:特种设备监管机构审核并确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符合核准条件后,发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是特种设备监管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将无法获得核准证书。
在特种设备工作和生活中,特种设备监管机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不断监管和评估,保证其核准工作的公正和正常运转,严格监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合法性和能力的认定,是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能否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重要条件。
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使用的设备。
特种设备的检验是为了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程等。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的获得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定和审核,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二、技术能力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包括检验人员的专业素质、检测设备的齐全性和检验方法的科学性。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必须有一支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队伍,他们必须熟悉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此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必须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设施,以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质量管理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必须建立和实施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架构、工作程序、人员培训、设备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控制手段,如校验和互校、质量跟踪和评价等,以评估自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服务能力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包括快速响应能力、服务周到度和技术支持能力等。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任务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积极与委托方沟通,及时解答他们的疑问和需求,提供一流的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的获得是一个全面综合评价的过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质量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审核应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确保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 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 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 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 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一、核准机构的资质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核准申请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
首先,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清晰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其次,机构应拥有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包括具备相关岗位资格的检测工程师、检验员等,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此外,机构还需要拥有必要的检测设备、仪器和场地,以保证能够进行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
二、申请核准程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核准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机构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核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机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履历等。
其次,机构还需要提交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包括检验检测工作流程、标准规范依据等。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
三、核准条件和标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条件和标准是指机构需要满足的一系列要求。
首先,机构应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内容具有全面、专业的理解和掌握,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其次,机构应具备一支技术力量雄厚、资质合理分布、专业设置合理的检验检测队伍。
此外,机构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
四、核准结果和效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结果应由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和决定。
评估时应对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材料以及核准条件和标准进行综合考察,并出具核准报告。
核准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通过的机构将颁发核准证书,标志着其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
核准证书的有效期根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通常为3至5年。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在确保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质量和安全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申请程序和核准条件的要求,可以有效筛选和核准符合要求的机构,保证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同时,核准结果的有效期限也要求机构进行持续改进和质量管理,以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和工作效率。
TSG_Z7001_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定期检验
39
PJ1
各类气瓶
监督检验
40
FD1
安全阀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
41
FD2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小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42
TJ1
电梯
各类电梯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防爆电梯
43
TD1
定期检验
44
QJ1
起重
机械
桥、门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是否含防爆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a级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a级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A级核准规则1. 前言为加强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管理,规范无损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申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A级资质的单位。
3. 基本条件3.1 机构性质申请A级资质的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从业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严格的理论和实践培训,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3.3 检测设备应当配备满足检测需要的先进检测仪器设备,并对仪器设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3.4 检测场地应当具备独立的检测场地,满足无损检测工作的环境要求。
4. 技术能力要求4.1 应当具备从事钢制压力容器、管道、锅炉、压力管道元件等静、动设备的射线实体探伤、射线数字成像探伤、超声波探伤、渗透探伤、磁粉探伤、涡流探伤等无损检测方法的能力。
4.2 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
4.3 应当具备对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分析评定能力,能够正确判读缺陷性质和危害程度。
5. 资质审查与核发5.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审查申请材料、实地核查等。
5.2 经审查合格的,核发A级无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6.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A级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7. 附则7.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规则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一、综合检验机构(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非常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手段认同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明确或者具体的检验责任领域或者范围的确认。
或者提供其对特定范围或者领域所具有的强制性政府行政管辖权的见证资料。
(五)申请核准的检验机构自身,及其与之有行政或者资本关联的直接相关机构,均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业务与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不少于20人。
2。
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50万元。
(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3。
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

浅谈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摘要:围绕我国目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实际情况,阐述了各类检验机构对其资质的要求、性质、意义、依据、实施机关、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
关键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前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完善,我国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准入门槛也发生了变化,要求特种设备检验越来越严格、越来越高,除了法定的检验机构必备的核准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资质外,很多外企也希望国内的检验机构具备实验室的认可及其检查机构认可的资质。
本文就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这几种资质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一、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核准(一)依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和专门为特种设备的生产、应用、检验与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都必须要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审核合格后才能运行。
特种设备的综合检验、特种设备的无损检验、气瓶检验的机构准入审核依据的是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它是2004年12月3日颁布的,2005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5月发布了1号修改单、2009月5月发布了2号的修改单、并在2010年的12月发布了3号的修改单。
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的机构核准的相关根据是tsg z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这个法则自2011年5月10日正式发布,到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另外,检验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还必须要满足tsg z700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相关要求。
(二)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监相关部门。
(三)适用的范围:特种设备综合检验、特种设备无损检验、气瓶检验。
(四)性质:政府行政许可,对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机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五)意义:核准是特种设备检验的机构准入门槛,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设备的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专业把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相关的检验检测提供无损的检测服务的设备检验检测部门,都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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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一、综合检验机构(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
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
(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非常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手段认同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明确或者具体的检验责任领域或者范围的确认。
或者提供其对特定范围或者领域所具有的强制性政府行政管辖权的见证资料。
(五)申请核准的检验机构自身,及其与之有行政或者资本关联的直接相关机构,均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业务与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不少于20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50万元。
(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工程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以上资格(国家尚未组织检验师考试的项目除外),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持证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5%,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
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1。
(八)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及设施,具体要求见表1。
(九)具有以下场地、设施: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4.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5.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能够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十)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
(十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十二)对于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取得了对试检验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的单位,对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二、气瓶检验机构(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1.人数:不少于10人。
2.检验业务量:申请定期检验项目核准的气瓶检验机构,其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气瓶数量不低于表2的要求。
表2 已明确或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气瓶数量要求3.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60万元。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1.机构负责人: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者相关项目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气瓶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人。
5.配备一定数量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四)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及设施,具体要求见表1。
检验场所应满足有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要求。
(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六)对于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试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单位认为其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三、自检机构(一)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为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业主)。
申请人可以申请自检的特种设备类别和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至少应当达到表3的规定。
并且已经得到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行检验责任范围的确认。
表3 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可以申请自检的特种设备类别和所拥有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二)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能够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它部门的压力和影响,独立地从事法定检验工作。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保证与承诺: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检验及其它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上报与交换系统;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的设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法定检验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2.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50万。
(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
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工程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以上资格(国家尚未组织检验师考试的项目除外),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1。
(六)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及设施,具体要求见表1。
(七)具有以下场地、设施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4.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能够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管理和数据上报与交换系统。
6.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
7.必要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8.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八)对于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取得了对试检验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的单位,对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四、无损检测机构(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实体。
持有有效的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提供无损检测服务为主营业务(无损检测业务收入在年度业务总收入中的比例不小于60%),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无损检测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1.签有正式全职聘用合同,且聘期不少于2年的员工人数不少于12人。
2.注册资本本金不低于60万元。
3.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30万元,其中仪器设备类不低于20万元。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1.机构业务经营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业务。
2.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且持有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一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Ⅲ级资格证,或者与申请项目相对应所有项目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
具备在相应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岗位工作不少于2年的经历,或者担任检测责任师及技术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持有至少一个与申请项目相对应的无损检测Ⅱ级或者以上资格证。
具备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接受过质量体系标准或者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持有相应项目的无损检测Ⅲ级资格证(当现有该项目的Ⅲ级持证人员已担任技术负责人时,此项目的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也可以由Ⅱ级持证人员担任),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技术负责人和无损检测责任师的岗位之一,应当由持有与申请项目相对应的Ⅲ级持证人员担任。
6.持证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30%。
各项目与级别人员的配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其中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
与申请项目相对应的各个级别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不得低于表4的要求。
表4 持证人员数量要求注:1、无损检测持证人数系指持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人数。
2、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应为聘期不少于二年的正式聘用全职人员。
3、申请RT项目,持射线检测项目资格证的人员,还需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4、申请AE项目,持证人员中至少应当有1人,持有UT方法Ⅱ级以上资格(含Ⅱ级)。
(四)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无损检测仪器或设备,具体要求见表5。
申请RT项目,需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拥有γ源检测设备的还需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五)具有以下场地与设施1.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办公场地、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50 m2。
2.有满足仪器调试或者试验的专门场所与设施。
3.有独立的档案存放设施或者场所。
4.有专门的仪器设备贮存场地,并且满足存放要求。
5.计算机每5人至少有1台,并且能够满足出具检测报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