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一贯制学校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
校舍建筑面积标准是指学校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的标准,有助于学校安排教育的内容、设施和设备,促进教育教学的高效发展。
根据中央教育部《中国学校教育建设标准》(1989年)及《普通高级中学校舍建筑物要求》(2003年),不同建筑物的面积标准参考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每所学校至少有10000㎡以上的建筑面积,学校里设置教室30000㎡以上;初中及高中,每所学校至少有10000㎡以上的建筑面积,其中教师公寓、保证办公区和教室空间应配备使用的有效面积至少50000㎡。
二、革新教育阶段:小学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教室面积至少30000㎡;初中和高中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教室面积至少60000㎡。
校舍建筑面积可以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事先制定的标准,以确
保学校拥有足够的教室和办公区域,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充分的教育和有效的管理。
此外,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利用校舍面积,学校应结合学生需求,合理安排办公和教学设施,如室外活动场所、图书馆、文体设施、教研室等,使其配套齐全,形成多元化的办学格局,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术创新的热情,照顾学生的兴趣特长,提高教育创新水平。
总之,建设校舍时,不论是新建校舍还是改建旧校舍,都应当遵循部门规定的校舍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有关标准,以确保学校能够教育、培养一批社会中坚力量。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科发〔2005〕5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省教育厅主编,浙江省教育基建学会、杭州市教育局及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18-2005,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工作,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浙江省建设厅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科发〔2004〕115号文件的要求,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主编。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和参考了我国部分省、直辖市颁布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总结了近年来浙江省各地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的经验,对浙江省不同地区、不同学校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对大量数据资料进行了科学分析论证。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浙江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对本标准的意见,并多次召开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筑设计单位、标准管理单位等方面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
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最终定稿。
本标准共有八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学校建设规模和校舍用房组成,学校网点布局、选址和校园规划,学校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学校环境与建筑设施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教育厅(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教育基建学会杭州市教育局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子庆章锦钻楼洪伟舒培冬章潘彪李哲民单玉川1 总则1.0.1为了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提高学校规划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本标准。
九年一贯制学校创强标准

四、九年一贯制学校标准3101.普通教室(含机动教室)3102、音乐教室符合《广东省小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初级中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粤教装备〔2004〕27号)要求。
3103、音乐准备室配备4个仪器柜,放置音乐器材。
购置费(参考价)约为3200元。
器材配备:按教育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7号,见附件1)进行配备。
购置费(参考价)约为18000元。
3104、美术教室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初级中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3105、美术准备室配备4个仪器柜,放置美术器材。
购置费(参考价)约为3200元。
器材配备:按教育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7号,见附件1)进行配备。
购置费(参考价)约为12000元。
3106、科学教室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要求。
3107、科学准备室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要求。
进行配备,教学仪器一套(4个平行班配一套)购置费(参考价)约为62300元。
2、准备室和实验员室可分开设置。
3106、技术教室学校根据开展劳动技术教育实际需要配备。
3108、实验室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要求。
(一)物理实验室(50座)3109、仪器准备室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要求。
进行配备,教学仪器一套(4个平行班配一套)购置费(参考价)约为211000元。
2、准备室和实验员室可分开设置。
3110、计算机教室符合《广东省初级中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粤教装备〔2004〕27号)要求。
3111、计算机准备室符合《广东省初级中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粤教装备〔2004〕27号)要求。
3112、多媒体教室3113、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符合《广东省初级中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粤教装备〔2004〕27号)要求。
九年一贯制学校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

九年一贯制学校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
九年一贯制学校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附表1-3 九年一贯制学校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单位:㎡
注:1.面积合计和各类用房面积小计未包括选配用房、根据需要设置的用房面积。
2.未加括号数字为应配数量;括号内数字为选配数量;“——”为不配备。
3.规模较小学校的生物实验室可与小学科学教室或初中化学实验室合用。
理化生实验室辅房包括仪器室、准备室、药品室、生物标本室、实验员室等,各学科根据情况可灵活设置。
但化学实验员室不得与准备室、药品室合用。
4.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可以分别独立设置,也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并设置。
5.学校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应按就餐师生人数,依据规定面积定额统筹规划设置。
6.非寄宿制学校设置电热水器或直饮水机的可不设开水房。
九年一贯制学校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

附表1-3 九年一贯制学校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单位:㎡用房名称每间使用面积标准Ⅰ标准Ⅱ标准Ⅲ备注18班27班36班45班18班27班36班45班18班27班36班45班间数或面积间数或面积间数或面积间数或面积间数或面积间数或面积间数或面积间数或面积间数或面积间数或面积间数或面积间数或面积一、教学及辅助用房3244 4121 5175 6212 3748 4991 6203 7608 4700 5899 7271 85111.教室1400 2030 2660 3290 1400 2030 2660 3290 1400 2030 2660 3290普通教室70 18 27 36 45 18 27 36 45 18 27 36 45机动教室70 2 2 2 2 2 2 2 2 2 2 2 22.专用教室1290 1386 1638 1878 1398 1710 1962 2178 1543 1855 2203 2419科学教室96 1 1 2 2 1 1 2 2 1 1 2 2 注3科学教室辅房24 1 1 1 1 1 1 2 2 1 1 2 2物理实验室96 1 1 1 1 1 1 1 1 1 1 1 1物理实验室辅房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注3 化学实验室96 1 1 1 1 1 1 1 1 1 1 1 1化学实验室辅房48 48 60 60 48 48 60 60 48 48 60 60 注3 生物实验室96 合用合用合用 1 合用 1 1 1 合用 1 1 1 注3 生物实验室辅房54 54 54 78 54 78 78 78 54 78 78 78 注3 物理数字探究实验室96 ————————(1)(1)(1)(1)(1)(1)(1)(1)生化数字探究实验室96 ————————(1)(1)(1)(1)(1)(1)(1)(1)演示实验室72 ————————(1)(1)(1)(1)(1)(1)(1)(1)综合实验室146 ————————(1)(1)(1)(1)(1)(1)(1)(1)综合实验室辅房24 ————————(1)(1)(1)(1)(1)(1)(1)(1)音乐教室96 2 2 2 3 2 2 2 3 2 2 2 3音乐器材室24 1 1 1 1 1 1 1 1 1 1 1 1舞蹈教室(96)(96)(96)(96)96 96 96 96 157 157 157 157舞蹈教室辅房(12)(12)(12)(12)12 12 12 12 24 24 24 24器乐训练室72 ————————(1)(1)(1)(1) 1 1 1 1美术教室96 1 1 1 1 1 2 2 2 1 2 3 3美术器材室24 1 1 2 2 1 1 2 2 1 1 2 2书法教室96 1 1 1 1 1 1 1 1 1 1 1 1史地教室96 1 1 1 1 1 1 1 1 1 1 1 1史地教室辅房24 1 1 1 1 1 1 1 1 1 1 1 1计算机教室96 1 2 2 2 1 2 2 3 1 2 2 3计算机教室辅房24 1 1 1 2 1 1 1 2 1 1 1 2语言教室及辅房与计算机教室合用技术教室96 1 1 2 2 1 1 2 2 1 1 2 2技术器材室24 1 1 2 2 1 1 2 2 1 1 2 23.公共教学用房554 705 877 1044 950 1251 1581 2140 1757 2014 2408 2802多功能教室150 190 230 270 150 190 230 270 150 190 250 315 注4 多功能教室辅房24 1 1 1 1 1 1 1 1 1 1 1 1合班教室96 与多功能室合用与多功能室合用 1 1 1 1 注4。
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要求41130

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要求第十七条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后勤及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分为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其中:一、必配用房:(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相应的辅助用房。
1.普通教室:包括班级教室、机动教室、选修课教室。
2.专用教室:包括科学教室、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等。
3.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厅、班教室、图书室(馆)、学生活动室、舞蹈教室、心理辅导室、德育展览室、体质测试室、室内体育馆等。
(二)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包括行政管理用房、教研室、网络控制室、安防监控室、消防控制室、广播社团活动室、卫生保健室、会议接待室等。
(三)后勤及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及教工食堂(或用于配餐的餐厅)、总务及附属用房、传达值班室、厕所、非机动车库等。
二、选配用房:(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语言教室、微格教室、试卷保密室、心理健康中心、礼堂(小剧场)、校史馆、室内游泳池及相应的辅助用房等。
(二)后勤生活用房:包括值班宿舍、室外连廊、地下机动车库等。
第十八条各类学校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一、教学及辅助用房(一)普通教室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
小学班级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65平方米设置;中学班级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75平方米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班级教室按小学部分每间使用面积65平方米、初中部分每间使用面积75平方米设置。
2.机动教室。
为完全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初中设置。
每10个班设置不超过1间。
小学机动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65平方米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机动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75平方米设置。
3.选修课教室。
为高级中学设置(不再设置机动教室)。
每3个班配1 间选修课教室,每间使用面积75平方米。
(二)专用教室1.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的设置及面积标准确定参考国家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2.科学教室。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DG/TJ08—12—2004J10355—20042004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DG/TJ08—12—2004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4]289号关于批准《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编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12-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前言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3年以沪建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12-90)(以下简称《90标准》)自1990年颁发以来已1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育发展的需要。
2002年4月,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以建标[2002]102号文联合颁发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本标准的修编,主要参照《国标》的内容,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调整。
关于用地指标,则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学校的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绿化用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完整版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必配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附件一
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必配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后勤及生活用房”中不包括学生餐厅、宿舍、浴室,单身教师宿舍、教工值班宿舍1.注:及室外厕所。
配置。
2.各项必配校舍用房及面积指标宜按附表2 3.表中未列举的办学规模,可根据设计规模参照取值,下同。
1
附件二
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
表2-1 小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单位:㎡
2
小学必配校舍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2-2 表
单位:㎡
3
表2-3 九年一贯制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单位:㎡
4
5
表2-5 初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单位:㎡
6
7
附件三
学生生活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注:以上用房均为使用面积,其使用面积系数(K值),室外厕所为0.8,其它均为0.6。
附件四
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选配校舍用房面积及指标参考单位:㎡
8
附件五
体育活动场地配置表2单位:片、m
9
附件六
理化生实验室辅助用房配置参考单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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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一贯制学校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附表1-3九年一贯制学校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面积单位:㎡
2.未加括号数字为应配数量;括号内数字为选配数量;“——”为不配备。
3.规模较小学校的生物实验室可与小学科学教室或初中化学实验室合用。
理化生实验室辅房包括仪器室、准备室、药品室、生物标本室、实验员室等,各学科根据情况可灵活设置。
但化学实验员室不得与准备室、药品室合用。
4.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可以分别独立设置,也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并设置。
5.学校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应按就餐师生人数,依据规定面积定额统筹规划设置。
6.非寄宿制学校设置电热水器或直饮水机的可不设开水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