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和法治原则总述

第三章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闫桂芳《试论我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立法的合宪性原则(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 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是对《立法法》应当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的原则性规定、,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
)立法的民主原则,立法的法制原则,立法的从实际出发原则.第一节概述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立法指导思想是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
它是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理论基础,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立法基本原则是在立法指导思想指引下,国家全部立法都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基本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和功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它们是一定社会中政权的执掌者的意志、尤其是他们的立法意识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立法的功能集中表现在:立法活动作为政权活动的极为重要的内容,作为本身是或应当是科学的、有规律的活动,它只有以一定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才能通过立法活动,把自己的意志有效地上升为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的。
三、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决定了立法的方向、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二节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权限的划分张世诚)一、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原则的活动,因此,民主原则是民主国家立法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第三章 立法的概念

第一节 立法概念释义
3. 立法是指一切有权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4. 立法是从中央到地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 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的规范 的活动。
第二节 立法的外延和内涵
一、立法的外延
研究立法的外延,也就是研究适合于立法范畴或概 念的各种立法现象。 1. 立法是历史的范畴,随历史发展而有所不同。 2. 立法是国情的产物,因国情的影响而有所不同。 3. 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化。
3. 立法方法、策略以及其他技术问题。
第四章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概述 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 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 的重要理论依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 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主体根据什么思想、 理论立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法的意 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 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 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 的重要体现。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 的重要反映。
三、立法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 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 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 立法的本质是将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 位的社会主体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第三节 立法和法的创制、
制定、制订、拟订
一、立法与“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源于前苏联法学著述,但前苏联学者所说的 法的创制,是法理学上的立法概念。与立法学中的“ 立法”概念有所区别: 1. 法的创制含义更广,不仅象立法一样包括创立和变 更法的过程,也包括与这一过程相关联的各种事物 或现象; 2. 法的创制也比立法更多地强调理论的东西。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日期:2008-05-22]来源:嘉兴电大作者:lzj[字体:大中小]立法就是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立法的活动的进行,在宏观上首先要确立、遵循正确的指导思想,贯彻一定的立法基本原则。
没有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是无法实现法治化、理性化的。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所谓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根据,是指立法中所要遵循的普遍性的根本性的系统性的主导思想,是体现主权者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并形成高度系统化的理论形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它所涉及和解决的是立法的性质和方向问题,表明立法和立法者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宗旨来制定法律,以及要制定的法律是什么样的。
显然,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法的内容、目的、目标和功能就截然不同。
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人们主观任意选择和决定的,而是由一定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来确定的,并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状况和社会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等因素的影响。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的创制同样如此。
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国家的根本任务有所不同,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状况和程度、文化发展状况和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程度、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会有很大的差异,立法指导思想当然也有巨大的差别,甚至出现根本对立。
在以人为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关系建立在血缘纽带基础上,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专制独裁等形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自然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的形式,支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神学宗教信条、道德和宗法思想;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借助于最普遍的商品货币交换的物化形式出现,人的所有、所作所为都商品化、市场化,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市场化的权利化的理性化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
阐述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阐述立法的科学性原则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
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
中国有着悠久的成文法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
但这种经验中的主要成分,是统治者运用立法的方式治国安邦维护家天下的经验,其中堪称科学立法的因素并不算突出。
而且,在人治当道的情形下,即便有一些科学立法的经验、理论和知识,也难以受到重视,更难以使其上升到制度层面而在立法实践中得以贯彻。
最近二十年来,关于立法的科学化问题,在有关立法学者的着述中已引为注意,但立法实践中对立法的科学化问题,殊少有人看重。
这种状况不能不从负面严重影响到立法的质量,使大量的法律、法规难以成为良法,难以在生活中获取好的实效。
转变这种状况,提升立法质量,更多地产生良法和更多地减少恶法、笨法,从一个重要的侧面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亟待重视科学立法,亟待以制度的形式形成中国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首先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
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以科学的立法观念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所谓新潮观念和过时观念。
构造立法蓝图,做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当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
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当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
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高额学费,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和立法运行体制。
整个立法制度应当合乎社会和立法发展规律,合乎国情和民情,合适、合理、完善。
立法主体应当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从方法说,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
第04章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向和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能改变。
其三,立法应当与改革开放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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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立法的法治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 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 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 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这是各 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方面。
基本指导思想:总的指导思想与一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 生的、在政权性质不变的各个历史阶段或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内,整个立法都要坚持的常规的指导思想。如:当代中国的 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产生的毛 泽东思想。
阶段指导思想:一定的国家政权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整 个立法都要坚持的指导思想。如:中国现阶段主要是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
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 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方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法
的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
立法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 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 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 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二、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生的毛泽东思想, 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的构成和特点 构成:(1)整个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基本观点和方法: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
(2)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立法、法制以及与立法、法制紧
密关联的问题的基本观点 (3)毛泽东思想关于其他问题的基本观点。 特征:集体成果、历史痕迹、发展中形成。
论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基本原则

动, 不能没有准绳 以为遵循 , 不能没有 内在精神品 格 以为 支撑 。立 法 基 本 原 则 同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一
样 , 立法 有 十分 突 出 的 功能 或 作 用 。立法 遵 循 对
一
《 联邦 基 本 法》 7 第 2条 “ 国家 必 须 保持 各 地 区 人
— —
定 的原 则 , 助 于立 法 者 采取 有 效 的方式 把 一 有
为缩小 区域 差距 、 促进 区域协 调发 展 , 国于 我 近 年来 先后 实施 了西 部 大开 发 、 兴 东北 地 区等 振 老工 业基地 以及促 进 中部地 区崛起 的 战略 。与之 相 配套 , 国务 院也 先 后 颁 布 了 《 于 实 施 西 部 大 关
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关于促进 中部地区 崛起的若干意见》 《 、关于实施东北地 区等老工业 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以及 《 促进 中部地 区 崛起规 划》、东北 地 区振 兴 规 划 》 一 系 列 政 策 《 等
立法 , 中地 、 出地 、 调 地 体 现立 法 者 的某些 集 突 强 重要 意志 ; 助 于立 法 者 协 调 立 法 活 动 自身 的种 有 种关 系 , 一 立法 的主 旨和精神 , 各种 立法 活 动 统 使
域协 调发 展立 法 , 建完 备 的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区 构 域协 调发 展法律 制 度 。 区域 协调发 展 立 法 涉及 诸 多 方 面 , 最 为重 但 要 的是确 立立法 的基 本原则 。立 法原 则是立 法 主 体据 以进 行立法 活 动 的重要 准 绳 , 立 法 的 内在 是
务 法》, 这些 都 是 德 国 区域 经 济 政 策 的基 础 法 律
、
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基本 原则 的涵义及其确立
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摘要】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本文从其与指导思想的比较出发,又对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同时还对立法者在形式上应当遵循的原则加以论述,以求方家指正。
【关键词】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形式原则【正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同样也需要一系列具有实践意义的基本规则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一.立法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的关系立法的基本原理突出表现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一方面,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
另一方面,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
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
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
因此,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以立法原则代替指导思想。
理清楚两者的关系,是充分理解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二.我国立法基本原则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就是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作者:蔡源源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法》。
该原则的出现也是根据我国长期立法实践的经验形成的结果。
我国的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对于立法的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l.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这不仅是对立法的程序性要求,也是国家法制能够保持统一的前提条件。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权限,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即立法体制和立法事项的规定进行。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程序,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2.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在我国,虽然人们在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方面是一致的,但是还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利益要求也有所不同,多种、多元利益间还存在差异和矛盾。
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得到更多更大的利益的同时,利益格局也发生了新变化。
这些调整就是要打破原有的不利于人们积极性调动、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利益格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利益格局。
利益关系的调整,利益格局的打破与重建,都需要立法对各种利益做出取舍和协调,而根本出发点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3.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首先,在立法中,应当注意使我国法的体系具有整体的统一性和内在的协调性。
这种整体统一性既是法律内容的统一,又是法律形式的统一。
它主要表现为:我国的一切现行法律都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而不得与之相抵触;各法律部门之间也必须保持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普遍性较大的规范(如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范),应当在普遍性较小的规范中得到具体化;遵守、适用或违反一些法律规范,会引起另外一些法律规范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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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肖金明尹凤桐〔内容提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
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
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
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过程的法定性。
由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作风改进等推进的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立法原则民主科学法治〔作者简介〕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凤桐山东大学出版社编辑。
邮码:250100。
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立法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立法的基本问题近些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争论随着争论的日益深入和“立法法”立法的不断进展在立法的基本问题上人们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
关于立法原则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立法应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但对立法三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尚存差异。
本文拟在对中国立法内涵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对立法的民主、科学、法治原则加以论析。
一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
表达人民意志的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立法、行政和司法都有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
但比较而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权力性质、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差异简言之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求证公正。
毫无疑问立法更强调民主。
因为只有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中国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
准确理解立法的民主原则有必要界定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多数与少数的关系。
民主的基本准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立法自然要求遵循多数原则。
多数原则是这样一个概念:一要遵守“多数决”或“多数通过”规则法案经表决多数同意方能成为正式的法二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立法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最终以多数人的意志为依归。
立法上的多数原则并不是简单否定少数而是同时要求尊重和保护少数。
在民主立法过程中多数通常是“变动的多数”即在某一项立法上处于多数地位的人中有些人在另一立法中可能处于少数地位。
多数是变动的与少数互相渗透、交叉和转化。
在立法特别是法案的起草、审议过程中少数人的正确意志和少数人的利益也要吸87纳和兼顾。
机械、盲目地坚持多数原则不尊重和不考虑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容易形成立法上的“多数专制”从而降低立法的民主化程度。
21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立法既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又是一个集中的过程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过程。
立法要反映经过集中的人民意志它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意志而是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它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的共同意志而是反映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的共同意志。
立法应贯彻群众路线面向人民群众人民参与和监督立法但立法权主体在立法中的主导性作用是群众无法替代的。
多元化的立法权主体可以制定不同形式和位阶的法但立法权体系和立法体系应当是有序和统一的。
立法上的民主与集中是立法民主化的两个侧面应当相得益彰。
只要民主而忽视集中立法就容易走向极端民主化和分散主义只要集中而忽视民主立法就容易因缺失监督而走向异化从而产生立法随意性和立法中的“虚弱的多数”现象。
民主立法务求兼顾民主与集中保持民主与集中关系的适度。
全面把握立法的民主原则必须完整理解民主的现代意义。
现代民主意味着主体的广泛性、行为的制约性、内容的平等性和过程的程序性。
由此观之立法的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
11立法主体的广泛性是民主立法的首要表现。
立法的民主原则要求立法面向社会公众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有效作用于立法过程。
社会公众不仅仅参加一般的立法讨论还要在立法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对立法实施监督成为最基本的立法主体。
立法主体的广泛性还表现为立法权主体的多元化。
立法权主体与立法主体不是同一概念它包含在立法主体之中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立法权主体的多元化与立法体制相关联。
建立民主的立法体制即统一有序、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实现立法权主体的多元化以体现立法主体的广泛性是立法的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
21立法行为的制约性是民主立法的关键环节。
现代民主有着多层含义权力监督与制约在一个层面上揭示了民主的深刻内涵。
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包含立法在内的一切权力行为均应承受必要的制约。
立法权与行政权和司法权一样都有产生异化的可能。
与行政专横和司法武断相比立法权滥用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加强对立法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立法权滥用的有效途径。
立法首先应接受来自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人民的监督是对立法的最基本的监督立法还要承受来自其他权力的制约在权力分立制衡体制中行政和司法对立法的制约防止了立法者的骄横和立法行为的随意在中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一般认为行政权和司法权不能向立法权挑战但这并不表明所有立法行为都是不受监督和制约的下位阶立法要接受上位阶立法的监督立法体制自身就是一个立法权自高至低的监督系统。
对立法行为多层面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反映和体现了立法的民主化。
31立法内容的平等性是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
民主立法要求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立法过程实际上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过程。
立法不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必然形成社会上的特权阶层。
权利义务分配上的分离和对立是立法专制而非民主的表现。
立法上反对特权保持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立法内容的平等性的第一要义。
立法内容的平等性的第二要义即是在立法上寻求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立法过程实际上也是设定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过程。
立法既要摆脱立法上“权力本位”僵化思维的影响防止权力忽视甚至无视权利凌驾于权利之上又要避免“反权力本位”极端化防止权利漠视甚至藐视权力、架空权力的现象。
民主立法要求立法权主体正确认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在立法中寻求两者的平衡使其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41立法过程的程序性是民主立法的重要保障。
民主应当是有序的民主立法需要程序保障。
立法程序具有法定性特征没有法定程序的保障立法过程将陷入无序状态难以实现立法的民主化立法程序具有公开性特征立法公开被认为是民主立法的新的增长点它标志着立法不再是一个封闭的过程而是一个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性过程。
公开性的立法程序维护着社会公众对立法的真正参与和有效监督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特97征立法程序中的征询制度、协调制度、听证制度、多数通过制度、立法监督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程序的民主性而这些程序性的立法制度既能保证立法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又能使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要求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从而实现完整意义上的立法民主。
二立法既要体现人民意志又要反映客观规律法应当是人民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民主原则促成立法体现民意科学原则则促使立法反映规律。
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具有同等重要性。
中国立法应当遵循科学原则。
准确理解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必要界别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
科学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
客观实际是立法的生命源泉脱离现实的立法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生命力要么形同虚设要么扼杀和窒息社会的生机和活力。
科学立法必然要尊重实际、尊重现实。
立法必须有科学理论的指导没有意识形态意义上的科学理论的指引立法容易偏失方向没有立法学意义上的科学理论如立法主体理论、立法体制理论、立法监督理论等立法学理论的指导科学立法便无从谈起。
科学立法必须尊重和运用科学理论。
立法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重理论指导和理论论证既要研究和反映客观规律又要寻求和遵循立法规律。
坚持立法上的理论指导但不要沉迷于理论而使立法超乎实际坚持从实际出发但不要沉迷于现实而使立法丢弃理论。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科学立法的必由之路。
21关于科学与经验的关系。
经验对于立法具有重要价值。
不重视经验在立法上的作用将会导致立法的盲目性。
科学立法必须尊重经验正确、恰当地总结和借鉴经验。
立法要根据实践经验而非主观臆造的“典型”经验来进行。
实践经验必须是成熟或成功的根据成熟或成功的实践经验立的法在社会生活中才是可行的。
与经验相对的教训对立法亦具重要价值总结和吸取立法教训可以避免重复立法上的错误和失败。
立法尊重经验既包括历史的经验也包括现实的经验既包括对国内立法经验的总结也包括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
但是强调经验在立法中的作用绝不是立法上的经验决定论。
在立法中尊重经验并不等于经验立法。
经验立法是主观立法的直接表现它偏离现实并排斥理论迷恋甚至迷信经验最终在立法上陷入经验主义的泥沼。
科学立法反对立法上的经验决定论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立法规律避免主观立法和经验立法。
全面把握立法的科学原则应当在认识、制度、方法等不同层面上理解科学的意义。
由此而论立法的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
1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注重立法效益是科学立法的根本。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根本上说就是立法要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
生产力水平低是一个主要的实际立法要从这个主要实际出发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中心任务。
当前确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基本的实际立法要从这个基本的实际出发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是立法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具体体现。
因地制宜意味着立法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因时制宜意味着立法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把握立法时机考虑立法条件是否成熟不能盲目加快立法进度盲目追求立法上的大而全。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的立法观还要求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西方的立法经验立法可以借鉴甚至可以移植但必须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有目的、有选择地批判地吸收、借鉴和为我所用。
立法应当注重立法效益这是科学立法的明确追求。
作为立法学上的一个全新概念其意义在于:立法追求立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充分考虑立法后执法和司法的成本和收益。
立法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经济”过程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经济学的效应最大化原理树立和强化立法的成本观念和效益意识。
21科学的立法体制、立法制度和立法程序是科学立法的保证。
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必须建立科学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否科学主要取决于是否体现民意和反映规律。
无法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立法体制、纯粹的一元立法体制、多元分散08的立法体制、不符合国情和没有特色的立法体制难以推进中国立法的科学化。
立法调查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立法专家论证制度等科学的立法制度将为科学立法提供制度保障。
科学设置立法程序追求立法过程的科学化才能使法案从内容到形式都得到周密审慎的研究处理使法案的审议做到民主化、规范化从而使立法真正反映多数人的意见使集体的智慧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