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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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论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论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民法原则是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典或其他民法规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合理责任原则、平等自主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分歧尊重原则、变通原则、正当防卫原则和协商协议原则。

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中,一律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法律的有效解释去行事,不得受任何私利影响,以避免造成不公平歧视。

合理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尊重法律和道德,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保障当事人之间有序的关系,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互惠互利,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和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自主原则是指民法上的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自主自由;社会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应以平等的自主自由主权来确定;任何强制的规定和成立的社会关系,都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的完全自愿决定基础之上。

社会公正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不得偏袒朋友,不得护短,对待不同当事人应当公平客观,以便保护每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分歧尊重原则是指当事人应遵循多元文化、多样的价值观和传统的尊重,尊重当事人的不同文化背景和信仰,是民法规范必须遵守的原则。

变通原则是指法律有时因不变的条件而变化,从而在双方的利益关系中替当事人形成一个法律关系,这种做法也叫作变通。

正当防卫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适当做出防御性行动来保护自己遭受损害或侵犯时,根据当时判断有必要采取的行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

协商协议原则是指当事人应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尊重当事人之间的交换意见,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持续谈判去形成合同,以避免让民法规范里体现的利益冲突。

上述原则相互关联,如法律面前一致性与合理责任原则的关系,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与合理责任原则密切相关,这俩项原则的相互关系,使当事人共同遵守规范的社会行为,有助于保证正当防卫原则和进行正当交易。

另一方面,协商协议原则与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相关,即当事人应尊重彼此提出的相互协商协议,以尊重法律权利义务的普遍原则。

论我国《反恐怖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反恐怖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反恐怖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臧建国
【期刊名称】《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39)006
【摘要】依法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大局的根本之策.我国《反恐怖法》立法,应坚持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入宪,明确“恐怖主义犯罪”核心概念,坚持刑法为主、民法与行政法为辅,不同类型规范并存,从严从重处罚,国际反恐合作,立法适度超前等基本原则,以有效地惩治恐怖主义犯罪.
【总页数】5页(P50-54)
【作者】臧建国
【作者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系,江苏南京2100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 [J], 闫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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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引言我国法的制定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和利益考量。

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我国法的制定遵循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立法和分权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治宪政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法律效力原则等。

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指在我国法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1.坚持依宪立法:我国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进行。

2.坚持党的领导:我国法律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律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

3.坚持人民立法:法律的制定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统一立法和分权立法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既要保持统一的立法体系,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作用。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统一立法原则统一立法原则是指我国法律体系应保持统一的立法体系,避免出现立法冲突和法律真空。

为了实现统一立法,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依法设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立法效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立法工作,确保立法工作的统一性和协同性。

2. 分权立法原则分权立法原则是指根据不同层级和领域的需要,授权不同机关和组织进行立法工作。

这种分权立法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情况,更好地解决地方问题。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的制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的法律规定。

•某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可以授权相关机关进行立法,例如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04章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04章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向和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能改变。
其三,立法应当与改革开放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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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立法的法治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 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 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 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这是各 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方面。
基本指导思想:总的指导思想与一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 生的、在政权性质不变的各个历史阶段或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内,整个立法都要坚持的常规的指导思想。如:当代中国的 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产生的毛 泽东思想。
阶段指导思想:一定的国家政权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整 个立法都要坚持的指导思想。如:中国现阶段主要是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
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 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方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法
的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
立法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 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 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 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二、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生的毛泽东思想, 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的构成和特点 构成:(1)整个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基本观点和方法: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
(2)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立法、法制以及与立法、法制紧
密关联的问题的基本观点 (3)毛泽东思想关于其他问题的基本观点。 特征:集体成果、历史痕迹、发展中形成。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旨在维护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我认为的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一、宪法至高无上我国宪法是我国法律框架的基石和总章程,其规定对于所有其他法律来说均有决定性的意义。

制定其他法律必须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

因此,宪法至高无上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人民主权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全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其制定的法律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人民主权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法律公正平等我国法律制定的所有环节都必须遵循公正平等的原则,对每个人都应当一视同仁。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坚持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坚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工具。

这也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根本方略,法律是治理的基本手段。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即不依靠个人利益或意志,而是通过制度、法律和程序来解决问题。

因此,依法治国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五、立法、执行分开在我国法的制定中,强调立法、执行分开原则的必要性。

立法机关应当负责制定法律,而执法机关则负责对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执行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执法活动,保证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

立法、执行分开原则也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综上,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宪法至高无上、人民主权、法律公正平等、依法治国以及立法、执行分开这五个方面。

这些原则为我国法律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本范本和规范,也为维护国家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利益奠定了基础。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肖金明尹凤桐〔内容提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

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

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

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过程的法定性。

由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作风改进等推进的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立法原则民主科学法治〔作者简介〕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凤桐山东大学出版社编辑。

邮码:250100。

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立法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立法的基本问题近些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争论随着争论的日益深入和“立法法”立法的不断进展在立法的基本问题上人们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

关于立法原则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立法应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但对立法三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尚存差异。

本文拟在对中国立法内涵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对立法的民主、科学、法治原则加以论析。

一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

表达人民意志的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立法、行政和司法都有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

但比较而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权力性质、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差异简言之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求证公正。

毫无疑问立法更强调民主。

因为只有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中国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

准确理解立法的民主原则有必要界定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多数与少数的关系。

民主的基本准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立法自然要求遵循多数原则。

多数原则是这样一个概念:一要遵守“多数决”或“多数通过”规则法案经表决多数同意方能成为正式的法二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的立法必须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衡量立法质量的最根本标准。

你知道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吗?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立法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依照宪法治国。

维护法治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是立法必须始终遵循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

宪法对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准确的规定,这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灵魂,是立国之本,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

不论是制定法律,还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必须始终坚持和维护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损害宪法的基本原则。

同时,宪法的各项规定,也都是立法必须严格遵循的,任何立法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二)立法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维护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维护法制统一,首先要从立法做起。

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否得以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局部利益凌驾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不得在立法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阶的法不得同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要互相衔接和一致。

为此,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作者:蔡源源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法》。

该原则的出现也是根据我国长期立法实践的经验形成的结果。

我国的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对于立法的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l.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这不仅是对立法的程序性要求,也是国家法制能够保持统一的前提条件。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权限,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即立法体制和立法事项的规定进行。

所谓依照立法的法定程序,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2.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在我国,虽然人们在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方面是一致的,但是还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利益要求也有所不同,多种、多元利益间还存在差异和矛盾。

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得到更多更大的利益的同时,利益格局也发生了新变化。

这些调整就是要打破原有的不利于人们积极性调动、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利益格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利益格局。

利益关系的调整,利益格局的打破与重建,都需要立法对各种利益做出取舍和协调,而根本出发点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3.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首先,在立法中,应当注意使我国法的体系具有整体的统一性和内在的协调性。

这种整体统一性既是法律内容的统一,又是法律形式的统一。

它主要表现为:我国的一切现行法律都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而不得与之相抵触;各法律部门之间也必须保持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普遍性较大的规范(如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范),应当在普遍性较小的规范中得到具体化;遵守、适用或违反一些法律规范,会引起另外一些法律规范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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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本文从其与指导思想的比较出发,又对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同时还对立法者在形式上应当遵循的原则加以论述,以求方家指正。

【关键词】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形式原则【正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同样也需要一系列具有实践意义的基本规则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一.立法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的关系立法的基本原理突出表现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一方面,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

另一方面,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

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

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

因此,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以立法原则代替指导思想。

理清楚两者的关系,是充分理解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二.我国立法基本原则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就是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那么,《立法法》本身的规定与《宪法》之规定不一致,是否违宪呢?有学者提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问题:《立法法》违宪——《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而《立法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无独有偶,《立法法》关于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规定,存在着相同的违宪问题。

笔者认为,暂且不论是运用法的位阶原则还是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或是需要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加以解决,但这一问题的背后暗含着对我们的警示:违宪立法是危险立法,是把法律的神圣化解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儿戏”,是将置现在颁布的所有的法律条文于“空洞”之中。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最先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他认为其应包括两个基本层面:一是法律应为“良法”,一是法律应得到公众普遍地服从。

虽然近代意义上的法治不同于古希腊人祈求的法治,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原则对后世影响很大,在今天仍是世界各国进行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法治原则被赋予了中国特色。

我国《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这就是我国立法的法治原则。

国家机关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不例外。

(三)民主原则《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这就是立法的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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