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基本原则2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引言我国法的制定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和利益考量。
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我国法的制定遵循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立法和分权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治宪政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法律效力原则等。
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指在我国法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1.坚持依宪立法:我国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进行。
2.坚持党的领导:我国法律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律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
3.坚持人民立法:法律的制定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统一立法和分权立法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既要保持统一的立法体系,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作用。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统一立法原则统一立法原则是指我国法律体系应保持统一的立法体系,避免出现立法冲突和法律真空。
为了实现统一立法,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依法设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立法效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立法工作,确保立法工作的统一性和协同性。
2. 分权立法原则分权立法原则是指根据不同层级和领域的需要,授权不同机关和组织进行立法工作。
这种分权立法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情况,更好地解决地方问题。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的制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的法律规定。
•某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可以授权相关机关进行立法,例如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04章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向和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能改变。
其三,立法应当与改革开放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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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立法的法治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 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 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 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这是各 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方面。
基本指导思想:总的指导思想与一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 生的、在政权性质不变的各个历史阶段或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内,整个立法都要坚持的常规的指导思想。如:当代中国的 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产生的毛 泽东思想。
阶段指导思想:一定的国家政权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整 个立法都要坚持的指导思想。如:中国现阶段主要是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
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 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方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法
的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
立法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 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 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 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二、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生的毛泽东思想, 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的构成和特点 构成:(1)整个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基本观点和方法: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
(2)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立法、法制以及与立法、法制紧
密关联的问题的基本观点 (3)毛泽东思想关于其他问题的基本观点。 特征:集体成果、历史痕迹、发展中形成。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旨在维护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我认为的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一、宪法至高无上我国宪法是我国法律框架的基石和总章程,其规定对于所有其他法律来说均有决定性的意义。
制定其他法律必须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
因此,宪法至高无上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人民主权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全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其制定的法律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人民主权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法律公正平等我国法律制定的所有环节都必须遵循公正平等的原则,对每个人都应当一视同仁。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坚持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坚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工具。
这也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根本方略,法律是治理的基本手段。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即不依靠个人利益或意志,而是通过制度、法律和程序来解决问题。
因此,依法治国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五、立法、执行分开在我国法的制定中,强调立法、执行分开原则的必要性。
立法机关应当负责制定法律,而执法机关则负责对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执行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执法活动,保证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
立法、执行分开原则也是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综上,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宪法至高无上、人民主权、法律公正平等、依法治国以及立法、执行分开这五个方面。
这些原则为我国法律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本范本和规范,也为维护国家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利益奠定了基础。
立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相关知识点立法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议会或立法机构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
立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它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人民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
下面将介绍一些立法相关的知识点。
一、立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立法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它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立法的基本概念是指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宪法约束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公平正义原则、适度原则等。
二、立法的主体和程序立法的主体是立法权的行使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
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国家立法机构,如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立法机关主要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法倡议、立法审议、立法决议、立法公布和立法实施等环节。
三、立法的分类立法可以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分为宪法立法、法律立法和行政法规立法。
宪法立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立法活动。
法律立法是指制定和修改一般性法律的立法活动。
行政法规立法是指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的立法活动。
此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性质分为刑法立法、民法立法、行政法立法、经济法立法等。
四、立法的原则和程序立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稳定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等。
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法倡议、立法审议、立法决议、立法公布和立法实施等环节。
在立法审议环节,通常有多个阶段,包括初审、复审、终审等。
五、立法的问题与挑战立法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问题,如立法目的不明确、法律条文不具体、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等。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立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如信息化对立法的影响、全球化对立法的挑战等。
六、立法的改革与发展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各国都在进行立法改革和发展。
立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立法改革的主要途径包括完善立法程序、加强立法调研、提高立法质量等。
立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
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积极意义。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喜欢!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正确认识和理解“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地方立法同其他立法一样,也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法律确定的地方立法的基本条件。
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地方立法来说,很重要的便是使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
所谓“体现地方特色”,主要就是要求地方立法能反映本地的特殊性。
具体地说,就是要求:第一,地方立法能充分反映本地经济、政治、法制、文化、风俗、民情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第二,地方立法要有较强的、具体的针对性,注意解决并能解决本地突出的而中央立法没有或不宜解决的问题,把制定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同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地方立法所以要体现地方特色,是由地方立法的特性决定的。
没有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正因为单有中央立法不足以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不足以反映各地不平衡的状况,在中国尤其不足以实行适当的分权体制以有利于消除数千年封建集权专制的遗毒,才在中央立法之外,再辟地方立法的蹊径。
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补中央立法之不足,反映地方之需求。
地方立法,贵在有地方特色。
地方立法要做到体现地方特色,要求地方立法工作者:第一,能充分了解本地经济、政治、法制、文化、风俗、民情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懂得如何通过地方立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
第二,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地方立法这篇大文章。
要善于谋篇布局,抓住本地的特殊性,分清本地地方立法的轻重缓急之所在。
一方面,要把地方立法同本地带全局性的东西,同本地发展总体战略,结合起来。
例如,山东省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提出“东部大开放,西部大开发”的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山东省地方立法如能充分反映这一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就自然有了自己的地方特色。
唐代立法的基本原则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唐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法治思想上。
唐代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律令制度:唐代实行了严格的律令制度,即依法行事、依律量刑的制度。
律令法典详细规定了各种罪行和相应的刑罚,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2. 法治思想:唐代强调依法治国,重视法治思想。
法治思想强调法律的平等适用,不分贵贱,使法律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要遵守的规范。
3. 宽刑严赏:在刑罚方面,唐代倡导宽刑严赏的原则,即对于犯罪较轻的情节采取宽大处理,而对于严重的罪行则采取严厉的刑罚,以求刑罚与罪行相适应。
4. 依法审判:唐代推崇审判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事,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倡导公正、公平的司法原则。
5. 法制建设:在唐代,通过不断的律令修订和补充,建设了相对完备的法制体系。
这些法律包括《唐律疏议》、《唐会要》等,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6. 修身治国齐家治天:在唐代,法治观念与儒家思想相结合,强调君臣、父子、夫妻、兄弟等社会关系的和谐,认为修身齐家治国
治天是实现社会秩序的基本途径之一。
这些原则体现了唐代法治思想的基本特征,对后来的中国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科学性原则理性化:①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
②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
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纯粹主观的,也不是纯粹客观的事物。
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平等、自愿、自立、自由、法治奠定基础。
只有民主,才能为公民提供一个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机制。
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
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及法人的自主性民主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
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对于法治,民主更为重要。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治国方略,价值选择,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只能导致专制。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
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形态)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稳定才有效力。
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
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
适时性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是由法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摘要】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本文从其与指导思想的比较出发,又对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同时还对立法者在形式上应当遵循的原则加以论述,以求方家指正。
【关键词】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形式原则【正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同样也需要一系列具有实践意义的基本规则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一.立法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的关系立法的基本原理突出表现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一方面,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
另一方面,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
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
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
因此,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以立法原则代替指导思想。
理清楚两者的关系,是充分理解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二.我国立法基本原则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就是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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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基本原则[日期:2008-05-22]来源:嘉兴电大作者:lzj[字体:大中小]立法就是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立法的活动的进行,在宏观上首先要确立、遵循正确的指导思想,贯彻一定的立法基本原则。
没有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是无法实现法治化、理性化的。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所谓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根据,是指立法中所要遵循的普遍性的根本性的系统性的主导思想,是体现主权者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并形成高度系统化的理论形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它所涉及和解决的是立法的性质和方向问题,表明立法和立法者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宗旨来制定法律,以及要制定的法律是什么样的。
显然,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法的内容、目的、目标和功能就截然不同。
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人们主观任意选择和决定的,而是由一定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来确定的,并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状况和社会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等因素的影响。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的创制同样如此。
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国家的根本任务有所不同,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状况和程度、文化发展状况和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程度、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会有很大的差异,立法指导思想当然也有巨大的差别,甚至出现根本对立。
在以人为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关系建立在血缘纽带基础上,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专制独裁等形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自然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的形式,支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神学宗教信条、道德和宗法思想;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借助于最普遍的商品货币交换的物化形式出现,人的所有、所作所为都商品化、市场化,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市场化的权利化的理性化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
由此可知,一个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总是相对稳定的确定的明确的。
当代中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
《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是对当代中国的根本任务、中心工作、政治发展目标的理论总结和法律概括,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我国立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理念。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所谓立法的基本原则,又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整个立法活动中贯穿始终的、立法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守,受其指导的总体准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和体现,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目的、目标的总体的系统的概括。
一般来说,立法的基本原则凝集着一定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利益的期待和追求,体现着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建设和巩固的需要和要求,反映着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理想和法律目的,浓缩了一定社会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现实。
因此,立法指导思想必须与人们的利益、权利的要求和实际相协调,必须与一个社会、国家的现实相适应,必须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和规律相符合。
立法基本原则是法律的灵魂,立法活动的指南针和支柱。
立法基本原则实质上是立法所遵循和追求的目的、价值、理念、精神,它构成了法律的灵魂之所在,形成了立法工作的指南和基础。
“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因为,人们把原则看作使这些基本目的始终如一、紧密一致、深入人心,从而使其完全理性化的东西。
因此,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
”(麦考密克语)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使立法者明确自己要遵循哪些标准来制定法律,要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这些法律的目的、目标何在,结构、功能、作用是怎样的。
确立了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性的东西,就为将要进行具体的立法活动确立了方向,规范了目标、目的,使之循着这个基本的方向和前提来进行规范化的活动,从而使立法活动的形式和结果不致偏离立法者所希望的目标和结果,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
立法活动中的每一具体步骤、具体工作都要受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
显然,一国立法活动科学与否,成功与否,与一国所确立的立法基本原则大有关系。
立法的原则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分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成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有一些独特的性质。
这些条件和性质主要为:⑴严密的科学性;⑵系统的整体性;⑶结构的规范性;⑷高度的概括性;⑸较强的稳定性;⑹一定的操作性;等等。
这些特征使立法基本原则既有别于立法指导思想,又区别于立法的具体原则,成为立法及其各个环节的基石。
《立法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立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六条)。
三、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很多,从现代法治的整体体系和要求来说,当代中国立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人类社会、人的生存的基础和核心是利益。
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1715-1771)说:“河水不会向河源倒流,人们不会逆着利益的浪头走。
”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 利益的享有、实现和保护及限制可以通过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宗教的方式来进行,也可以诉诸法律来进行。
法律与利益密切相关,以法律的方式来促进、保障、维护或限制利益,是文明社会的标识之一。
与人类其他活动一样,立法及其活动也是以利益为基本动力、基本目的和基本任务的。
立法活动及其结果是利益的表现和配置。
马克思说:真正的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律的创制必须体现、反映一定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法律是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
人民利益至上原则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主要有:⑴、“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
” ⑵利益兼顾原则。
⑶少数利益保护原则。
⑷利益优化原则。
⑷利益配置公平原则。
这些基本的内容和要素是立法必须认真对待和处理的核心问题,要求立法活动要始终坚持、贯彻和实现。
2、权利本位原则权利是法律的最基本细胞,是法学中最基本的范畴。
“权利是建造法律的基本材料”(弗里德曼语)。
可以说,任何法律规范及其核心都是围绕着权利这一概念而建立、展开的。
某些国家的语言中,“权利”与“法律”甚至就是同一个字词。
古典自然法学甚至宣称“法即权利,权利即法”。
德沃金(R?Dworkin)也指出:“不认真对待权利,就不会认真对待法律。
”由此可见,权利在法律中受到极度的推崇。
作为产生法律规范的活动——立法,当然应该注重这一法律的基本细胞、基本范畴和基本元素。
在当代,“权利本位”的观念已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推崇,成为现代法律精神、法治精神。
人们认识到,在法律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法律中的核心问题,它们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运作的纽带,但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和地位不是对等的,不是半斤对八两,而是有主要和次要,先导和后至之分的。
权利相对于义务,是更为根本的,更能把法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的范畴。
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是出发点和基础,一切义务的设定都是为了权利的真正实现,而不是相反。
不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禁止性的或是义务性的,还是授权性的,都是如此。
作为产生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当然应该在立法过程中自觉地贯彻和落实“权利本位”这一现代法治精神。
遗憾的是,中国自古便有“法即是刑”的观念,统治者从维护自身统治需要,主张“礼、让”,强调义务,不讲权利,立法始终围绕义务而进行,形成的是一种以罪和罚为核心的法律文化。
直至近代西方法学理念和法律文化传入中国,权利观念才逐渐为人们接触和接受,逐渐内化为中国人的理性意识和要求,成为新型的法律精神和价值。
但是,一种新观念的完全形成绝非是一蹴而就的,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加上建国以来,过分地强调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把立法仅仅看作是掌握“刀把子”,不可避免地在立法过程中仍然是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
这表现为,建国以来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强制性规范多而授权性规范少,公法多而私法少,导致了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义务性的,而非权利性的。
另外,权利观念即使是在法律工作者中,也仍然相当薄弱。
当代中国的立法理应高举权利本位,改变传统的各种忽视权利的观念和作法。
无庸置疑,权利总是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不表现为一定利益的权利根本不存在。
法律承认和保护利益的主要方式就是规定一定的人或集团享有某些法律上的权利,人们行使权利的目的,也正是在于享有权利背后所包含的利益。
在剥削制国家里,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是本阶级共同利益、根本利益的体现,虽然有时统治阶级的立法者也会做出某些让步,照顾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但从总体上,还是以维护本阶级少数人利益为目的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不再是少数人,而是广大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立法权也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和由人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来行使和享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当然是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人民的利益要从法律中体现出来,便要求法律尽可能最大限度地规定和保护广大人民的权利。
社会主义的法律离开维护人民的利益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就丧失了立法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性质。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我们已经选择了法治之路,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战略。
必须清楚,法治的含义不仅仅只是“依法而治”,而且还要求这里的法是“良法”。
良法的含义是多方面的,在当前来说,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指我们的法律是符合人民利益的,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工作就必须把握和贯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利”的原则。
这应该是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根本指导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也总是一对相对的概念。
权力作为对他人进行统治、对社会进行治理的手段,在不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便已经开始运用了,由于权力作为统治或涌现手段具有直接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历来为统治者所追逐和喜爱,所谓“天下熙熙,皆为权来;天下攘攘,皆为权往。
”人对权力的追逐和偏爱决定了权力天生具有扩张性,所以权力天生就应该受制约,不受制约就可能会导致权力专横和权力腐败。
权利和权力总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权利在某种程度上需要权力来保护,但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适的范围内才对权利享有者有利,相反,当权力超越了这个界限,则会构成对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