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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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简称2881号文件)。

经研究,现就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城投类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提出以下细化意见,作为编制、审核发债申请的工作指引。

一、关于“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问题以经营业绩来判断平台公司的发债资格。

具体计算方法以财务报表相关科目为依据:逐步过渡到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总收入)与补贴收入(如未单列则采用营业外收入科目数据)之比大于7:3,方可申请发债。

(第一步以2010年报表数据为依据;第二步以2010年和2011年两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第三步以2010-2012年三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

二、关于“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问题以募集资金投向来判断是否需要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件。

发行人募投项目中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使用发债资金合计占比超过30%的,应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件及债务率统计表。

三、关于“平台公司所在地方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时,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问题加上本次拟发债金额计算的地方政府债务率应当不超过100%。

四、关于“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问题期限超过5年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实行期限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偿还本金制度。

具体计算方法:债券期限÷2=提前偿还本金的年度数(舍去小数)。

各年度提前偿还的本金原则上应平均安排。

五、关于模拟报表问题平台公司成立不到三年(不能提供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

产业类企业债券原则上也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非企业原因的行业原因除外)。

企业债券融资介绍(通用版)

企业债券融资介绍(通用版)
12鑫城债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2-4-23
12.00
7.00
7.88%
AA
AA
无担保
12吉城投
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2012-4-20
16.00
7.00
7.80%
AA
AA
无担保
12十堰城投债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2-4-20
12.00
7.00
7.98%
AA
AA
无担保
主承销商
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募集资金验资 协助审核发行材料的相关内容
会计师
管理层访谈 信用评级,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债券存续期间跟踪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
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审查各中介机构相关资质 审查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
1.5 企业债券概况—近期发行的企业债情况
12乌国资债
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2-4-28
14.00
6.00
6.48%
AA
AA
无担保
12铜陵建投债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12-4-28
15.00
10.00
8.20%
AA
AA
无担保
12江宁债
南京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
2012-4-28
12.00
7.00
7.29%
AA
AA
无担保
12宁波电力债
12兴荣债
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2-4-19
8.00
7.00
8.35%
AA-
AA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0•【文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6月10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着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增加有效投资、优化经济结构、稳定总需求,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按照坚定、可控、有序、适度要求,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在较大幅度增加专项债券规模基础上,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二)基本原则——坚持疏堵结合。

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增加有效投资,促进宏观经济良性循环,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可持续性。

——坚持协同配合。

科学实施政策“组合拳”,加强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协同配合。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充分发挥专项债券作用,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谈当前政策下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模式

谈当前政策下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模式

谈当前政策下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模式在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外部环境发生巨变的背景下,基建投资被寄予厚望,近期基建投融资鼓励政策频频出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简称“平台公司)应顺应政策,加快改革转型,探索符合新政策的投融资模式,积极参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领域。

一、平台公司融资模式的政策综述我国现行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基建资金存在缺口,平台公司应运而生,特别是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在四万亿计划的刺激下,平台公司一度成为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主要力量,同时政府隐性债务的风险显现。

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明确地方政府新增基础设施建设举债只能通过发行债券或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并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该文件将平台公司置于退出或转型的局面。

但43号文执行不力,在基建资金极度短缺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采用明股实债的伪PPP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等方式进行基建投资,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继续累积。

2017年风险防范年,从金融风险到政府债务风险。

六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分别规范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堵住平台公司融资的“歪门”。

2018年来,一方面中央继续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控,中央下发了《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两个文件,要求坚决遏制地方债务增加。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直接阻断了平台公司的资金链,平台公司遭遇“致命一击”,普遍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参阅资料目录政策法规1.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 (3)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8)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12)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工作动态1.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14)2.四部委详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18)3.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控制需靠长效防范机制 (21)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3•【文号】国办函〔2023〕115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现就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简称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一)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

城投转型之公益性资产的盘活运作

城投转型之公益性资产的盘活运作

城投转型之公益性资产的盘活运作上个⽉国务院刚颁布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对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提出了总体要求,并对其功能定位、组建⽅式、授权机制、治理结构等作了详细的描述。

尤其明确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概念。

其中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国有资本回报为⽬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通过股权运作、基⾦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展,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换句话说:就是通过重组或新设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作为政府对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益性项⽬投资以及城市资源开发和利⽤的运作主平台,并按照“决策、执⾏、监督”相互独⽴的公司化、市场化运作原则,建⽴起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监管严格、权责统⼀的国有资本运作体制。

其实是对地⽅投融资平台实体化转型提出了更⾼、更严格的要求。

⽽实体化转型脱离不了对公益性资产的投资、管理、运作。

这样政府原本已投资建设完成或尚未完⼯的公益性资产如何处理是⾮常重要的⼀个⽅⾯。

⼀、什么是公益性资产?最早是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提出的:“今后地⽅政府确需设⽴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额注⼊资本⾦,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融资平台公司。

”其他提到“公益性资产/项⽬”的⽂件还有如下⼀些:1.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公益性项⽬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以及公共卫⽣、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程等基础建设项⽬。

今后地⽅政府确需设⽴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额注⼊资本⾦,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1⽇以后(含7⽉1⽇);“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利设施、⾮收费管⽹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的基础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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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txt结婚就像是给自由穿件棉衣,活动起来不方便,但会很温暖。

谈恋爱就像剥洋葱,总有一层让你泪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 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如果该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根据《担保法》和国发【2010】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有效隔离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

以资产抵(质)押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提供增信的,其抵(质)押资产必须是可依法合规变现的非公益性有效资产。

四、确保公司资产真实有效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依法严格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有效,必须具备真实足额的资本金注入,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

“公益性资产”是指主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或不宜变现的资产。

对于已将上述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

五、强化筹集资金用途监管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所募资金,应主要用于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所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对于发债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新疆和藏区发展、重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领域项目建设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核准。

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投向使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发行人随意改变并挪用发债所募资金。

六、认真履行中介机构职责
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提供公正、客观、准确的相关文件,不得弄虚作假,以错误信息和文件误导投资人和核准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在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参考公司所在地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合理的评级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要求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资产构成、收入构成、偿债资金来源构成等出具专业意见。

债券承销机构应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做好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申报材料编制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合规。

七、完善还本付息监督与管理
债券发行人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偿债资金计划,并在银行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保证按时还本付息。

债券承销机构对于所承销债券,应该在债券存续期内督促债券发行人
按时还本付息,以及债券回售安排的履约。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本付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八、加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加强信息披露,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除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披露财务报告和企业的重大事项外,还应按时披露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筹集情况。

债券承销机构也应加强对所承销债券的后端管理,提醒并督促债券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均按本通知各项规定执行。

附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及综合财力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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