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民办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着乱收费、低水平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员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学资质。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证照。
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机构合法办学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学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就无法对外招生,也无法保证其开设的培训课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教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等。
教学场所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完善,满足教学需求;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民办培训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三、培训课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符合市场需求和学员实际需要的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对培训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收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培训费用应当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低价吸引学员等违规行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公开培训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员权益保障。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一种重要的培训机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办学条件。
以下是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则需要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二、基本条件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并且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评期不少于2年,而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200平米以上。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需要有满足实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如果招收住宿学生,则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实验设施和设备,并且应有充足的实工位。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而财务管理人员则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条件。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
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1、办学申办报告。
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
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
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
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
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
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培训计划

民办教育机构培训计划一、培训计划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教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学校教育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民办教育机构应运而生。
民办教育机构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形式,其培训计划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培训计划进行论述,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和评估方法等。
二、培训计划目标1. 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通过培训计划,帮助学生在专业知识、社会实践、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念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2. 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通过培训计划,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让他们掌握知识的同时,能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 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培训计划,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创新能力和表达能力等。
4. 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
通过培训计划,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让他们在团队中学会相互沟通、协调合作,共同完成任务。
5.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通过培训计划,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让他们懂得关爱他人、关心社会,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培训内容1. 专业知识培训。
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音乐、美术等学科的教学培训。
2. 实践能力培养。
包括实验操作能力、动手能力、绘画能力、音乐表演能力等实践技能的培训。
3. 思维能力培养。
通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进,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4. 人文素养培养。
通过课程设置和活动设计,培养学生的审美情操、文学素养和人文关怀。
5. 社会实践学习。
通过社区服务、志愿活动、参观学习等方式,帮助学生了解社会现实,增强社会责任感。
6. 团队合作能力培养。
通过团队活动、团队项目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四、培训方法1. 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包括讲授法、讨论法、实验法、游戏法、探究法等多种教学方法,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
2. 个性化的辅导方式。
对于学习能力较弱的学生,采取个性化的辅导方式,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提高学习成绩。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XXXXXXX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举办者地址及法人属性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X第二条举办者地址:XXXXXXX。
第三条法人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第四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推举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二)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四)向学校提出教育、文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五)其他有关权利。
第五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二)承担学校设立阶段的相关费用,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经费,并提供相关资源;(三)每年按时审定学校的办学预算,按预算需求履行后续注资义务;(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但不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第六条举办者变更的规则:举办者变更:培训学校申请备案登记表原件;培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原件;财务清算报告原件;举办者变更申请原件;培训学校章程原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新的举办者相关的证明材料。
负责人备案:培训学校申请备案登记表原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原件;培训学校个人基本情况表原件;拟任新决策机构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原件;个人书面确认文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备案:培训学校申请备案登记表原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原件;培训学校个人基本情况表原件;个人书面确认文书原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原件。
机构成员备案:培训学校申请备案登记表原件;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原件;决策机构会议决议;拟任新决策机构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书面确认文书原件;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第三章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第六条机构性质:15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民办培训机构运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培训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培训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培训机构,包括各类语言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艺术培训等。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以人为本、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努力为社会培养各类人才。
二、组织架构与管理第四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校长室、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部、学生处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等。
第六条校长室是学校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领导学校各项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监控等。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预算编制等。
第九条招生就业部负责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素质,严格遵守教学纪律。
第十三条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启发式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考核。
四、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应设立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师德师风等进行全面考核。
五、学生管理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条学校应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六、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规范。
民办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培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收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条民办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包括:1. 学费:根据培训机构开设的课程、教学时长、师资力量等因素确定;2. 教材费:包括教材、辅导资料等费用;3. 考试费:参加各类考试的报名费、评审费等;4. 其他费用:如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
第五条收费标准:1. 学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定期进行调整;2. 教材费:教材费应根据教材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3. 考试费:考试费应根据考试性质、难度、评审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4.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成本合理确定。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六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程序等。
第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在收费前,应向学生、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标准、退费规定等信息。
第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使用合法票据收费,不得收取现金。
第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专户,确保收费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退费制度,明确退费条件、程序、期限等。
第四章退费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因故退学,可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退费:1. 学生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申请,且未参加培训的,可全额退费;2. 学生在开学后提出退学申请,且未参加培训的,按照剩余课程比例退还学费;3. 学生在开学后提出退学申请,已参加培训的,按照实际参加课程比例退还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中途退学,可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退费:1. 学生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申请,且未参加培训的,可全额退费;2. 学生在开学后提出退学申请,且未参加培训的,按照剩余课程比例退还学费;3. 学生在开学后提出退学申请,已参加培训的,按照实际参加课程比例退还学费。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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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
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
变更手续。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
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资料很全了,还有一些需要知道你是哪里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