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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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全国首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结果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全国首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结果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全国首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结果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04.10•【文号】•【施行日期】199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科技奖励正文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全国首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结果及有关事宜的通知(1990年4月10日)由国家教委举办的全国首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现已结束。

评选活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评选委员会根据认真遴选、宁缺勿滥的原则,评选出的优秀成果都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并有一定的创造性,体现了目前我国教育科学研究的较高水平。

这次评选活动共收到各地、各部门推荐的符合参评资格的成果347项。

申报成果的单位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3个计划单列市,36个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局及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教育系统,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职工教育研究会、中国职业技术培训学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筹),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中国教育学会所属的32个专业研究会,40多所高等院校以及国家教委部分司局和直属单位。

本届评选活动为两级评审,由各学科评审组对全部参评成果进行初审,并向评选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和授奖建议;评选委员会经过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获奖成果名单。

成果按著作、论文、报告分类,设一等奖和二等奖。

本届评选活动共评出优秀成果157项,其中一等奖57项(著作24项,论文15项,报告等18项),二等奖100项(著作32项,论文54项,报告等14项)。

获奖成果目录附后。

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在教育建设和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次评奖由国家教委统一颁发证书,并由国家教委及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事教育学会对本系统的获奖成果颁发奖金(一等奖:著作、报告发给奖金2000元,论文发给奖金1000元;二等奖:著作、报告发给奖金1000元,论文发给奖金500元),以资表彰和奖励。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晋教人[2010]16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晋教人[2010]16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晋教人[2010]16号)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今年我省将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

现就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幼儿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省、市、县级教科院(所、教研室)在编在岗教研人员。

二、评选条件(一)学历和资格条件1、小学教师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进修校、师范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农村学校教师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2、具有与任教学校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聘任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10年以上,聘任中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4、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或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没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1年以上经历的,评选特级教师后3年内,必须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教师个人和学校评前必须有承诺书)。

5、中小学校长接受过岗位培训,并按计划参加了提高培训。

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校长、教研员,均不再推荐。

年龄、从教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均截止至2010年12月底。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

2、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生,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九届基础教育“三优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九届基础教育“三优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九届基础教育“三优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晋教基函〔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九届基础教育“三优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晋教基函〔2024〕36号各市教育局:为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精神,持续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巩固“双减”成效,促进我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省教育厅决定委托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第九届基础教育“三优工程”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活动内容与要求本届“三优”工程评选内容为优质课、优秀案例和优秀教研成果。

(一)优质课参评学科与要求1. 参评学科小学: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科学、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特殊教育。

初中: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特殊教育。

普通高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2. 具体要求(1)优质课应充分体现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的育人要求,具有明确的基于核心素养的教学目标,凸显教、学、评一体化的理念。

课堂教学结构设计符合学生认知逻辑,教学活动组织体现学科特点,有利于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教学手段运用有益于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

教师教学以学生为主体,注重情境教学、合作学习、自主探究,有利于引领学生建立学科学习与生活和社会的联系,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及推广价值。

(2)参评教师需上报本节课教学设计电子稿、课堂实录视频材料。

课堂实录视频时间应在20—30分钟。

(3)各市在组织初评工作时要向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各市报送的优质课应从市级优质课评选的一、二等奖中产生,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来自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比例应不低于15%。

研究生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研究生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山西师范大学文件晋师校字〔2017〕25号山 西 师 范 大 学关于印发《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独立研究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学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师范大学2017年6月16日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研究生多发表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的优秀成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山西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奖励范围。

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山西师范大学”,申请人为第一作者(若为共同一作,排序为非第一者奖励金额减半);所有成果必须符合《山西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的奖励种类;时间为上一年的5月1日到当年的4月30日。

第四条经费来源。

从用于奖励的研究生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五条奖励类别和标准。

参照《山西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相关类别和标准的20%执行。

第六条 评定程序。

每年5月初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成果申请表》,并提交成果原件,经学院初审,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后由研究生学院确定奖励名单,公示5个工- 2 -作日后无异议,予以奖励。

第七条奖励时间。

每年6月份。

第八条 奖励方式。

研究生学院统一制表,计财处将奖金直接打入研究生本人的银行卡。

第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的成果,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研究生奖励,一经发现,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 3 -送:各位校领导发:各学院、各独立研究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山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印发 - 4 -。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晋教研函[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的通知(晋教研函[2008]3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工作,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晋教研[2006]1号)和《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晋教研[2007]1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教研[2006]15号),在去年开展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以下简称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以下简称优秀导师团队)评选工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评选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本次优秀导师评选范围是省内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学、科研第一线现职研究生导师(不包括副导师和外省在我省的兼职导师)。

优秀导师团队评选范围一般应以省部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或基地、省工程中心、省级人文社科基地、新兴交叉学科为依托,团队应具有合理的研究梯队,承担着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课题,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

2007年已经评为我省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者,不得参加本次评选。

二、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教研[2006]15号)中规定的评选条件申报。

三、评选程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的初评和推荐工作,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的评审工作。

优秀博士、硕士生导师和优秀博士、硕士生导师团队均由导师和学科根据条件自主选择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按下达名额向省教育厅推荐。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教科研管理工作,调动和鼓励教职工从事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科研评价的导向作用与激励功能,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不断提升我校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本着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提高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科研成果奖励原则和范围(一)奖励原则1.“我校”冠名原则;2.注重原创,突出应用;3.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奖励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教师以及各部门从事教研、科研及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成果。

共分为论文类、学术著作(教材)类、教科研项目类、教学改革与建设类、成果获奖类等。

二、奖励标准(一)论文1.论文奖励标准(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IOOOo元/篇。

主要包括《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与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主办)收录的学术刊物。

(2)在其他全国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0元/篇,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3)在其它非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奖励300元/篇。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重要报纸上发表2000字以上的专业学术论文(不含书评、综述、人物介绍)可视作“核心期刊”,按核心期刊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在其他省级以上报纸发表奖励Iooo元/篇,市级300元/篇。

2.论文的发表及字数要求具体参照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不足字数的论文按相应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论文集或增刊不计。

3.论文如为多人合作共同署名发表,按署名先后分别计算,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占70乐其他作者平均分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教社科厅函〔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厅函〔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简称《成果奖实施办法》,见附件),我部决定启动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成果范围和奖项设置(一)受理成果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的学科分类,借鉴历届评奖经验做法,适应新时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本届评奖的受理成果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3.思想政治教育;4.哲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人口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体育学;22.统计学;23.心理学;24.管理学;25.港澳台问题研究;26.国际问题研究;27.交叉学科。

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第一条评奖宗旨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检阅l999年至2003年以来我国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工作成就,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科学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更大的贡献,教育部决定举办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全面总结1999年至2003年期间我国教育科研战线的工作成就,检阅教育科研领域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进一步推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营造重视和开展教育科研的良好氛围,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教育科学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评奖工作要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评奖范围l.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九五”、“十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

2.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九五”、“十五”规划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肓部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推荐,也可参加此次评奖。

3.凡已在往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第四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教育学科、心理学科)与本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实行统一评审。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其推荐成果主要应是评奖活动中已获奖成果。

凡参加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不得推荐参评。

未参加评奖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5.参评成果限定在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

第四条参评成果l.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不包括工具书、论文集、教材、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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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办法
第一条评奖宗旨
为繁荣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调动广大教育科研人员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服务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能力,山西省教育厅决定举办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

本次活动由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每五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实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总结我省教育科学研究成就,进一步推进教育科研事业繁荣与发展,使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评奖范围
1、凡列入山西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且申请结题并通过鉴定的课题最终成果,均可参评。

2、凡对未列入山西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而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作者单位推荐,上级领导机关批准,也可参加此次评选。

3、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著作、教材、论文、调查报告、
研究(实验)报告等(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电脑软件)。

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4、参评成果限定在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

第五条奖项设置
本次评奖共设120项,其中:
1、一等奖:10项
2、二等奖:30项
3、三等奖:80项
第六条参评条件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3、理论性成果应在教育科学的某一领域有创新,在某些问题研究上有新见解、新发展、新突破;应用性成果应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教育决策提出具有一定价值的意见和改革方案;经验性成果所述经验有进一步从理论上深入研究的价值,以验证其因果关系,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一定的推广价值;教改实验成果已在较大范围推广,对于推动教育改革实践,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取得明显成效。

第七条评审组织
1、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为本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领导评奖工作,最终审定获奖成果。

2、评奖委员会下设学科评审组,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并表决,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3、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市教育局、各高校科研处推荐上报的成果,负责处理评奖工作日常事务,处理异议投诉等。

4、各市教育局、各高校科研处,负责本市、校范围内的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推荐等项工作。

第八条申报办法
1、本届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采取个人和集体(课题组)申报,对单位不作名额限制,但一个人或同一个集体(课题组)参评成果只限一项。

2、参评成果由申报者填写《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申报成果样本、市、校级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应用或推广及社会反响证明)。

列入山西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的各级各类课题,经省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市教育局、各高校科研处统一报送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未列入规划的研究成果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市教育局、各高校科研处择优推荐,汇总后报送
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成果有关材料均要求一式3份(申报评审书1份原件,2份复印件,参评成果3份)。

3、各市教育局、各高校科研处参评成果报送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4、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要求
1、多人合作的研究成果,由第一作者向本单位提出申报。

2、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

3、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

第十条评审规则
1、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后,分送各评审小组,同时评奖委员会向各评审组下达评奖指标。

2、每项申报成果均须经过本评审小组评选。

评审小组在审查成果时,要严格掌握评奖标准,参考单位的推荐意见、专家推荐书、报刊评论、社会反响和有关证明材料,通过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该评审组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成果方可入选授奖成果及等级的建议名单。

3、评奖委员会最终审定批准获奖成果及等级。

第十一条评审要求
1、严格遵守推荐、评审程序和条件,保证获奖成果质量,自觉维护山西省教育科学奖项的权威和教育科学工作者的声誉。

2、省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凡涉及省评奖委员会委员的成果,在评议本人成果时,应退席回避,表决时不参加投票;凡本人成果申报参评的不得成为该学科评审组成员。

3、本次评选活动由评选委员会直接领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4、获奖成果严格按照比例和数额进行,原则上不得突破。

5、成果评审质量第一,宁缺勿滥。

6、评审工作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在评审结果未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

7、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礼品、礼金。

否则,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获奖结果
经省评奖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在网上予以公示,无异议后,由山西省教育厅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
自获奖成果向社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获奖成果持有异议,必须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
址(如需保密,请注明)。

过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成果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查实,即撤消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并予以公布,同时取消当事人下届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凡参加评奖的成果原件及有关材料,一般由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不退还本人。

注:申报教科研成果需交评审费:论文100元,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论著、教材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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