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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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产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产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产假工资是女职工享受生育假期间的收入。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在
生育假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是其本人在产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

产假工资
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基数确定:计算产假工资的第一步是确定计算基数。

计算基数
即产假工资的计算起点,一般为女职工在产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

2.计算起点确定:计算产假工资的第二步是确定计算起点。

计算起点
即女职工开始产假的具体日期。

起点日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是
女职工实际开始休假的日期。

3.产假工资计算:产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每月产假工资=计算基数/
当月天数*实际休假天数。

根据这个公式,可以计算出每月的产假工资。

4.补贴发放: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单位应当向女
职工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女职工在产前3个月的平均工
资的80%。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计算的,不同地区和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具体计算方法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
关规定来确定。

另外,产假工资的具体计算标准对于不同的职工身份也有一定的差别,例如企业员工和事业单位职工可能会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同时,对于不同
的假期制度,也会对产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之,产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女职工在产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来
确定,根据实际休假天数和每月天数来计算每月的产假工资,同时单位还
要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

具体的计算方法还需参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1、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1)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享受政府规定当地领取工资(税前工资额)的50%以内,最高时福利补贴不超过人民币3500元。

(2) 具体支付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每个省份实际情况规定。

2、享受生育津贴的职工资格
(1) 已落实职工生育服务申请制度;
(2) 身体持续健康,未患有妊娠期疾病;
(3) 购买社会保险或者按国家规定的参保要求;
(4) 职工满足申请条件;
(5) 工作满6个月以上;
(6) 职工能正常上班生产,具备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资格者;
(7) 未报销商业医疗保险.
3、申请流程
(1) 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以直接向当地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 需要提交的资料有:身份证,社保卡,婚姻证明,劳动合同书,结婚证明,社会保险或者按国家规定的参保要求,生育服务申请表;(3) 材料审核通过后,社会保险中心会上报市级“三支一扶”办,经审核批准后,由市级定期提取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4) 也可以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局申请,经审核后直接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补贴;
(5) 申请后需要定期复查,确认是否满足申请的事实条件;
(6) 申请人在申请这次生育服务后,无需用人单位单独向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

产假工资怎么算_生育津贴怎么算

产假工资怎么算_生育津贴怎么算

产假工资怎么算_生育津贴怎么算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那么,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怎么算呢?下面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欢迎阅读!产假工资怎么算公司产假工资发放标准:1、如果你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你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你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1、生育津贴;2、生育的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津贴怎么算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023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2023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2023产假工资发放标准2023产假工资发放标准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行了,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是全额工资还是基本工资1、产假是全额工资还是基本工资如下: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应当是全额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性产假纠纷应该如何维权产假作为女性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当其受到侵犯时,女性职工可通过以下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提出申诉女性职工当产假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是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提请仲裁女性合法产假受到侵犯时还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育津贴规章制度

生育津贴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生育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生育津贴的发放及时、准确。

二、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1.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2. 生育、终止妊娠或者依法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女职工;3. 生育津贴申领材料齐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生育津贴申领材料包括:1. 女职工的身份证、户口簿;2. 婚姻状况证明;3. 劳动合同;4. 生育证明(如生育证、出生证明等);5. 社会保险登记证;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第六条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津贴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1. 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生育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2. 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为女职工产假期间;3.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不得超过女职工生育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100%。

第七条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1. 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2. 生育津贴可采取现金发放或银行转账等方式。

四、生育津贴的申领程序第八条女职工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女职工在生育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单位对女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生育津贴申请表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拨付给单位;4. 单位在收到生育津贴后,应及时发放给女职工。

五、生育津贴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加强对生育津贴的管理,确保生育津贴的发放及时、准确、合法。

第十条女职工对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诉。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2023广东产假国家新规定

2023广东产假国家新规定

2023广东产假国家新规定2023广东产假新规定(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_国家规定的工资发放标准1、保胎假工资: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后假工资: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

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

4、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每个人在休产假之后拿到手的工资都各有不一,但基本上也应该相差不大。

为什么每个人的工资不一样,但是又基本上离不开一个固定的数字。

产假期间工资究竟是如何计算的呢?产假期间工资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为准,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高出部分,不做扣除。

员工陪产假工资规定有什么陪产假工资,是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工资。

陪产工资支付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则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向社保中心申请后,由社保中心支付。

陪产假工资通常是按照当地社平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职工工资高于社平工资标准时,由用人单位补齐差额。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则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照配偶生育时间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

若用人单位为员工依法缴纳了社保,员工在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可以由单位向社保局申请,由社保局进行支付。

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在陪产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照配偶生产前一年平均缴费工资进行支付。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含义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含义在本质上不一样!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生育津贴怎么算?各地区生育津贴的算法是什么

生育津贴怎么算?各地区生育津贴的算法是什么

⽣育津贴怎么算?各地区⽣育津贴的算法是什么1、职⼯所在⽤⼈单位⽉缴费平均⼯资/30*产假天数。

2、低于上⼀年本市职⼯⽉平均⼯资60%的,按照上⼀年本市职⼯⽉平均⼯资的60%计算。

3、⾼于上⼀年本市职⼯⽉平均⼯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年本市职⼯⽉平均⼯资的3倍计算。

4、本⼈上⼀年⽉平均⼯资⽆法确定的,按照上⼀年本市职⼯⽉平均⼯资计算。

热门城市:南康律师怀孕期休期间,企业将会拿到国家的⽣育津贴,这是国家补贴给企业⽤来发放产假期间的。

⾄于⼥职⼯到底能得到多少,这便与公司在处申报的⼯资基数有关。

那么⽣育津贴怎么算呢?现在来让律图⼩编为您说明。

⼀、⽣育津贴怎么算1、⽣育津贴计算公式:职⼯所在⽤⼈单位⽉缴费平均⼯资/30*产假天数。

(职⼯缴费基数按照职⼯所在⽤⼈单位上⼀年⽉平均⼯资计算);2、低于上⼀年本市职⼯⽉平均⼯资60%的,按照上⼀年本市职⼯⽉平均⼯资的60%计算;3、⾼于上⼀年本市职⼯⽉平均⼯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年本市职⼯⽉平均⼯资的3倍计算;4、本⼈上⼀年⽉平均⼯资⽆法确定的,按照上⼀年本市职⼯⽉平均⼯资计算。

⼆、⽣育津贴的概念什么是⽣育津贴?⽣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对职业妇⼥因⽣育⽽离开⼯作岗位期间,给予的⽣活费⽤。

有的国家⼜叫⽣育现⾦补助。

三、各地区⽣育津贴的算法(⼀)成都地区1、根据成都政策规定,成都职员属于计划政策内⽣育,且连续缴存⽣育保险12个⽉以上可以享受⽣育保险待遇,可以休产假。

2、根据成都最新,正常产假98天,晚育增加30天,所以刘⼥⼠⾄少可以休产假128天。

3、成都⽣育津贴⾦额与产假及⼥职员⽣产前12个⽉缴费⼯资有关,因此刘⼥⼠可以领取1227元⽣育津贴,具体计算如下:3500(元)× 12(⽉)/365(天)× 128(天)= 14728元。

⽣育津贴:以⼥职⼯⽣产前12个⽉本⼈的⽣育保险缴费⼯资总额除以365⽇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育津贴:(1)妊娠满7个⽉⽣产或流产的乘以90⽇;(2)妊娠满3个⽉不满7个⽉⽣产或流产的乘以42⽇;(3)妊娠不满3个⽉流产的乘以14⽇;(4)剖宫产增加15⽇;(5)多胞胎的每多⽣产⼀个婴⼉增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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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补差:别忽视了"产假前工资标准"
2013年3月18日作者:阿斌来源:0 出自:普刊->常规刊2013年第10期评论:1 | 分享:0 | 喜欢0
【阅读提示】上海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调整后,广大低收入生育妇女产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妇女因产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待遇较产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职工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这次上海终于明确了生育生活津贴"补差"的新规定。

上海新规定主要有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就高不就低;第二个要点:差额单位补;第三个要点:工资平均算。

3月12日,笔者供职的上海市人保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首次明确:“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这使得年初市政府发布的《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以下称《通知》)的规定更加明朗化,因而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

上海原来曾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调整后,广大低收入生育妇女产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妇女因产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待遇较产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职工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这次上海终于明确了生育生活津贴“补差”的新规定。

上海新规定主要有三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就高不就低。

这里有三个概念要搞清楚。

一是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或者高于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的,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这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是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

如果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高于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的,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不能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

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所以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还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第二个要点:差额单位补。

按照新规定,低收入职工产假待遇有提高,高收入入职工产假待
遇不降低,多出来的钱从哪里出?社保不会出,否则收支不平衡,要出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答案显然是:用人单位出。

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或者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也全部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按本市原来规定,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这与新规定并不矛盾,即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12993元)计发生育生活津贴后,超过300%部分全部仍由用人单位补差。

第三个要点:工资平均算。

这里要特别注意:“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曾明确:“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要注意新的政策口径发生了变化,而这个变化还是很重要的。

有个HR来问我,他们公司有位销售总监王某,本单位连续工龄五年,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
2万元,从怀孕开始就一直请长病假,病假期间公司按照其工龄给他工资打八折。

2012年8月,她分娩产下一子。

由于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王某遂向社保部门咨询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社保中心答复称“由于你公司申报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所以你产假及晚育假期间只得享受4000元每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王某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差额,HR问我可不可以不补,我说原来也许可以不补,但是由于你们操作失误,现在恐怕不能不补了。

什么意思呢?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就是说王某产前10个月左右的病假工资实际上可以按照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元计发,而这还只是她的应得工资,再扣除社保公积金(由于工资2万元,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按封顶线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她在病假期间的实际工资性收入可能只有2000元左右。

所以她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可能还低于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而她从社保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就有4000元(至少理论上是这样)。

因此单位可以不补差。

但是由于她10个月病假工资打八折,假设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是17000元,那么单位就要补足17000-4000=13000元的差额。

不仅多付了病假工资,还要多付生育津贴的差额,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位HR听后一声叹息。

明白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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