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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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承诺书

市场主体承诺书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租赁□转租□其他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在禁设区域内,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知悉《物权法》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全部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5、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住所登记承诺书(共7篇)

住所登记承诺书(共7篇)
第4页 共10页
供应)运用,属性为 (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运用权,该居处(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平 安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 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退不良影响,担当相应法律责 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 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 (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1- 市场主体居处(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运用,无需向登记机关供应。 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全部类型市场主体,适 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照实申报居处(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运用方式等信 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担当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页
导看法》(苏政发〔2022〕113 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 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 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慎重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设立(开业)、居处变更登记 条件,本人已仔细阅读了《市场主体居处(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申请登记的 居处(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状况一样,所提交的证明材 料均真实、合法、有 效,复印件与原件一样,无任何伪造、篡改、虚 假成份。 2、居处(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急建筑等不能用作居处(经 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 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居处(经营场所)从事 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 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反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 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担当,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加盖公章)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居处(经营场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自有□租借□转租□其房屋权属军队、武警房地产□是□否他房屋性质□工业或商用□住所□其他本申请人作出以下承诺: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质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相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在禁设地域内,不属于违纪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够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相关部门赞成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获取同意证或赞成文件后再睁开相关经营活动。

4、已知悉《物权法》相关规定,并就本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住所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所有益害关系的业主的赞成,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5、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住所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新闻初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看守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也许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督查管理,并担当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因上述问题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改正登记也许备案手续,6、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督查管理,并担当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质情况与工商登记不切合、提交虚假资料也许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获取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企业名称(盖章)年月日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成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改正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成立、改正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自己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个体工商户申请成立登记、经营场所改正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市场主体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房屋使用期限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1.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①不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证明的;②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③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④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3.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可以按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

4.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5.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6.申请人不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范围登记;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晓以上承诺条款”。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手机号码:年月日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1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申请将位于市区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做出如下承诺: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___20__年__月__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2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申请设立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

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20__年12月8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31、___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3、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年月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4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完整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完整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正面)(适用于设立/开业登记)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成员;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

变更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

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3.地址应该按照市、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背面)全体出资人郑重承诺:一、已知悉《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拟设立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二、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做到取得许可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

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已知悉国家有关法律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如出现对相关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情形,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

协商不成的,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停止营业或搬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

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相关说明一、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二、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

2.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人民防空法》)。

3.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禁止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凡列入大连市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中布局目录中的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在生态工业园外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静脉产业类)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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