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有三种表现形式
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

酬, 余 者 以 此 类 推”, 其 结 果“参 加 者 的收 益 数 额 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 发展的人员数量”。对于“排位”或“买份”, 大多数 国家将其列为非法彩票或非法赌博行为, 通过其 他法律所禁止。目前台湾正在修订的法律中, 也 准备适用非法集资罪名对其惩处。
4.关 于 兜 底 条 款 。 55号文 件 第 二 条 第六 款 规 定 , 禁 止“其 他 通 过 发 展 人 员 、组 织 网 络 或 以 高 额 回 报 为 诱 饵 招 揽 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其实质等同于兜底 条 款 。《条 例 》在 传 销 表 现 形 式 上 没 有 设 立 兜 底 条 款, 避免将其它欺诈行为或非法融资等行为纳入 《条例》的调 整 范围 , 既 保 证 法 规 的严 谨 , 也 保 护 了 类 似 违 法 行 为 受 害 者 的 合 法 诉 权 。对 执 法 实 践 中遇到的类似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现有的其它法 律规定来调整, 确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 通过 完善相关法律来解决。
二、传销行为的认定 《条例》对传销行为认定作出明确规定, 相对 于10号和55号文件规定有了一些改变, 下面重点 论述传销行为认定中的一些问题: 认 定 主 体 。10号 文 件 明 确 了 政 府 负 责 、有 关 部门共同配合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 同时第三条 规定: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 关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认 定 并 进 行 处 罚 。55 号文件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 传 销 和 变 相 传 销 的 认 定 权 限 。《条 例 》在 肯 定 打 击传销工作机制的基础上, 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公 安 机 关依 照 条 例 的 规 定, 在 各 自 的 职 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认 定 权 限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条 例 》赋 予 了 县 级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查 处 权 限 。按 照10号 和55号文件规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对 传销的 查 处 权 限 , 原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局《关 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 知 〉的 通知 》( 工 商 办 字 [ 1998] 第78号 ) 中 规 定 了 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保护自我,远离传销(反传销知识宣传资料)

保护自我,远离传销一、什么是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
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
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
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如果有人给你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投资”,前提条件是你得交钱,并且要你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你可从中提取报酬,就要引起你的警惕了。
二、传销是否?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20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大陆。
由于传销本身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相对滞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利用传销宣扬邪教、组织帮会、散布迷信;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参与经营;利用传销从事诈骗活动、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牟取暴利。
传销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
为此,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活动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活动必须予以坚决禁止。
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网上传销的特点和表现形式是什么

⽹上传销的特点和表现形式是什么
⽹上传销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员,通过对被发展⼈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员以交纳⼀定费⽤为条件取得加⼊资格等⽅式牟取⾮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为。
⽹上传销的组织者通过建⽴传销⽹站,在⽹站上发布传销信息,如:快速致富的虚假宣传、推销所谓的“⽹页空间”或“远程教育资源”、“奖⾦”分配制度、参加者加⼊和发展他⼈加⼊的⽅式等,骗取他⼈加⼊,参加者按照⽹上信息的指⽰,向上线交纳⼀定的“⼊门费”后,取得加⼊和发展他⼈加⼊的资格,同时获得⽹站的⽤户名和密码,可以凭此登陆⽹站,并利⽤该⽹站以同样的⽅式继续发展下线,并可以依据发展下线的多少,从下线交纳的钱款中获得⼀定⽐例的回报。
传销⼈员会在⽹上发布⾃⼰的账号或者汇款地址,上下线之间⼀般通过银⾏、邮政汇款来收取⼊门费等费⽤,发放“回报”。
与传统的传销形式不同的是,⽹上传销以互联⽹为依托,组织者在⽹上发布传销信息,参加者浏览、接收信息,按照信息指⽰进⾏加⼊,通过⽹站继续发展⼈员,并反馈个⼈账户资料、发展下线情况等信息,形成“信息链”;在资⾦流转上,通过银⾏汇兑、邮政汇款实现收取钱财,发放回报的流程,形成“资⾦链”。
传销组织⼀般没有真正的商品销售,活动完全依靠“信息链+资⾦链”运作。
具有活动隐蔽性强、交易⾏为虚拟化、参与主体分散、地域跨度⼴且界限模糊等特点。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按】2005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使我们规范直销行为和禁止传销行为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两《条例》,法制处对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通俗的解读,以便于大家进行学习。
当然,以下内容并未详述两《条例》的全部内容,并能不代替对《条例》的学习。
另外,由于时间仓促,《解读》或许并不完整;同时,《解读》纯属个人对法规的理解,见解或许有失偏颇,望见谅。
一、何种行为属于直销?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就是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
根据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条例》则把他们称为直销员。
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二、何谓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
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三、直销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区别新出台的两《条例》首次区分“直销”与“传销”,简单地说,传销或变相传销与目前的直销概念有三大区别:首先,传销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其次,传销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最后,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传销的特点有哪些

传销的特点有哪些传销是一种非法商业模式,通常通过违规和欺骗手段,以组织和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驱动力。
传销具有以下特点:1.高额回报承诺:传销组织常常以所谓的“快速致富”、“高额收益”等诱人的承诺来吸引投资者加入。
他们会宣称投资金额少,回报却极高,并号称能够实现长期甚至终身的财务自由。
2.强制消费:传销组织常常规定下线人员必须消费组织内部的产品或服务,以达到一定的销售额或销售人数要求。
这样不仅增加了下线成员的投入,也为组织创造了更多的利润。
3.招募奖金制度:传销组织通常采用多层级的招募奖金制度,鼓励成员通过发展下线人员来获得返利或佣金。
这种制度对于组织而言可以有效扩大下线规模,但对成员来说却存在极大的风险。
4.信息封闭:传销组织常常对外部信息保持封闭状态,制造一种高压、压力巨大的工作环境,以防止成员了解真相、离开或向外界透露内部运作机制。
5.心理控制:传销组织通过洗脑、情感控制和心理操作等手段影响成员的思维和行为,使其对组织产生依赖和信任,从而更加服从和忠诚于组织。
6.非法传销链条:传销组织以多层级的形式存在,上线通过发展下线人员来实现收益,而下线则需要不断招募更多的新人来扩大组织,形成一个庞大的非法传销链条。
这种链条犹如金字塔,底层的人员要追求回报只能不断地发展下线,导致更多的人陷入传销的陷阱。
7.虚假宣传:传销组织通常通过夸大事实、虚假宣传和虚构成功案例来掩盖其非法本质。
他们会宣称自己是独家代理其中一种产品或服务,拥有先进的技术、行业领先的地位等,以此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
8.法律漏洞:传销组织往往利用法律和政策的漏洞来规避监管。
他们可能以直销、联销、会员制度等名义来掩盖传销的本质,使得相关机关难以打击和取证。
9.威胁恐吓:一些传销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秩序,会采取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来惩罚成员,使他们听命于组织,无法退出。
总之,传销是一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组织下线人数和招募为手段的商业模式,对参与者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心理损害。
鉴别传销的三个标准

鉴别传销的三个标准
鉴别传销的三个标准是:
1. 夸大收益:传销通常会夸大参与者可以获得的回报和利润。
他们往往以高额的收入、迅速的财富积累和轻松的工作方式来吸引人们加入。
然而,在传销中,实际上很少有人能够实现所承诺的高额收益。
如果某个机会过于美好,超出了常理,就需要保持警惕。
2. 重招募轻销售:传销强调招募更多的人加入,而不是真正的产品销售。
传销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新成员的加入费用,而不是产品的实际销售。
他们常常通过建立多层次的销售结构来扩大影响力,并通过鼓励成员招募更多人来获取奖励。
如果一个计划过于依赖于招募新成员而忽视了实际产品的价值和销售,那很可能是传销。
3. 无实际价值的产品:传销通常会推销一些价值低下或根本没有实际用途的产品。
这些产品往往被高价销售,但其
实际价值与价格不成比例。
传销公司更关注的是招募新成员,而不是真正的产品销售。
如果产品的实际价值被夸大,或者产品的功能和效果没有得到证实,那很可能是传销。
需要注意的是,传销是一种非法的商业模式,在许多国
家和地区都被禁止。
参与传销可能会导致财务损失和法律风险。
因此,在面临类似机会时,要保持警惕,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以避免被卷入传销活动。
怎样试探是不是传销

怎样试探是不是传销
怎样试探是不是传销方法如下: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
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
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1998年4月21日,全面禁止传销,201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门印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通知强调,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
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依法取缔。
最新一份判决系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
65种“传销币”涉案超百亿,逾千万人买入。
传销的五大骗术

传销的五大骗术骗术一:门面阔绰,用“好事大家分享”的态度诱人上钩。
阔绰的门面、积极的态度,背后是龌龊的阴谋。
“加入传销后,特别是当上‘老总’后,上线会给你一笔费用要求你买排场,让你显得很阔绰,以此诱骗他人。
”骗术二:陪同考察“国家扶持项目”,城市建筑成为“政府支持”佐证。
传销组织、人员编造项目是国家在“经济开发区”试行的,并且按一种先进模式经营,“只要投资3800元,就能赚到380万”;宣称项目发展前景广阔,有几十万人在参与开发等等。
除了口头忽悠、音像资料外,传销分子经常利用一些实物进行蛊惑。
以此证明某某广场是政府默许、支持“资本运作”行业的标志。
骗术三:展示“精英”成就,实为“自己赚取自己投的钱”。
为了增强欺骗性和诱惑力,传销分子不断编造或歪曲国家区域政策,比如国家试点、西部大开发等。
同时,他们还会利用一些所谓“改革创新”经营投资模式,如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连锁加盟、特许经营,以此混淆视听。
他们不限制人身自由,通过派人接站、接待、陪同考察并不断灌输传销理念等“培训洗脑”方式进行“一对一”“二对一”“多对一”的培训洗脑,直至被骗人缴款认购传销份额、骗到钱财后还要求被骗人发展人员加入。
骗术四:“执法调查”被解释为“宏观调控”。
为解除疑心,传销人员把“执法调查”解释为“宏观调控”,是为了增强传销活动的合法性,让参与者深信不疑。
与此同时,传销人员还教被骗者应对执法调查的办法。
即:随时携带身份证;保管好行业资料;不慌张,不焦躁,一问三不知。
骗术五:入门费的百分之45被“正规地上缴国家税收”。
为了迷惑受骗者相信“组织运作很正规”的假象,传销人员编造“一个人缴纳69800元的入门费,其中百分之45需缴纳国家税收,额外部分可供大家按层级分红,甚至这部分资金只要符合个人所得税标准的,也会按规定扣除并上交”等谎言,让被骗者打消顾虑、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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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有三种表现形式
传销有三种表现形式:“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主要类型包括以下三种:有打着“网络营销”、“人际网络”、“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网络销售”、“特许经营”、“直销”、“加盟连锁”的幌子,谎称“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中国-东盟博览会和泛北部湾建设”、“振兴东北”等,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从甲地到乙地)非法聚集参与传销活动的“拉人头”传销(异地邀约,俗称‘老鼠会’);有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加盟店铺”、“网络电话”、“网赚”、“基金”、“网络教育”等旗号发展会员敛财的网上传销;有假借直销名义,以合法公司为掩护,以销售商品为幌子,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优惠顾客等形式发展下线,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奖金的团队计酬传销行为的传销公司。
在这三类传销模式中,尤以“拉人头”的异地邀约传销(简称‘异地传销’)危害最为严重,通过人身、精神、资金等达到控制的目的。
当新人刚被骗到异地后,不让打电话、断绝与
外界的一切联系,也不让看电视、报纸,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密集地灌输一夜暴富的思想,唤起人们对金钱扭曲的追求,传销人员变得极端自私,惟利是图,不以欺骗为辱,反以此为荣,毫无诚信,破坏了人与人的信任资源,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导致很多家庭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传销组织组织严密,活动隐秘,流动性大,发展迅猛,以几何级数层层制造骗人者和受骗者。
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传销违法犯罪‘经济邪教’的本质日益凸现,打击传销已迫在眉睫!
“异地传销”从业人员正在从农民、下岗工人、大学生、退伍军人这些传销的主流群体扩展到国家公务员、退休干部、演艺人员、记者、律师、甚至研究生、博士生、教授,参与人员不分地域,沿海广东、福建、浙江一带的老板、白领,北京人、上海人、天津人,都
趋之若鹜。
现在全国除了西藏外,所有省份都活跃着“异地传销”的身影,目前全国参与“异地传销”的人员至少上千万,数目触目惊心。
全国传销猖獗的省市有:广西、河北、山东、天津、河南、安徽、陕西、广东、湖北、湖南、辽宁、江西、贵州、云南、山西、江苏、吉林、浙江、四川、内蒙古、黑龙江、宁夏等省份的大部分大中城市和部分县市,均聚集了数万乃至十万的传销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