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1. 引言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和提升其科研和创新能力,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制定了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以确保评估的公正、科学和透明。
2. 评估标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科研创新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科研团队建设:评估实验室的科研团队数量、结构和人才队伍构成等;•科研成果产出:评估实验室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和影响力等;•科研设备设施: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设备设施情况和先进性程度等;评估创新服务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评估实验室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和转化效益等;•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评估实验室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情况等;•创新平台建设能力:评估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等;2.3 组织管理能力评估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评估实验室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和科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评估实验室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透明和规范;•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评估实验室的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是否积极高效;3. 评估程序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程序如下:3.1 申报材料提交实验室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报材料,包括实验室的基本情况介绍、科研成果和创新服务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
3.2 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实验室的科研创新能力、创新服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3.3 现场考察选取一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创新成果和组织管理情况等。
3.4 结果公示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实验室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3.5 结果认定最终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实验室公布,评估周期为3年。
4. 评估结果的影响和应用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实验室的发展和科研经费的分配。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是高校科研实力的重要体现,对于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可以客观地了解实验室的整体水平,为其未来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首先,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需要从硬件设备与场地、师资队伍、科研成果和贡献、科研管理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
硬件设备与场地是实验室正常运行的基础,对实验室的评估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评估实验室的硬件设备与场地的先进性、完善性以及是否能够满足科研需求,可以评估实验室的科研条件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师资队伍是实验室的核心力量,评估师资队伍的学历、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能够直接反映实验室的科研实力。
科研成果和贡献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的关键指标,通过评估实验室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和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可以直观地了解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科研管理是实验室长期稳定发展的保障,评估实验室的科研管理水平和科研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可以为实验室今后的科研发展提供可操作和可控的建议。
其次,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需要注意科研过程的合规性和伦理性。
科研过程的合规性包括科研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过程合规性,可以从科研项目的立项程序和资金使用情况、科研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行情况等方面入手,保证科研活动的合规性。
科研过程的伦理性则是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不可忽视的方面,保证科研活动的伦理性,需要考虑科研活动是否符合科学伦理规范、是否存在伦理冲突等问题。
最后,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的结果应该及时公布和反馈给实验室,并根据评估结果为实验室的发展提出相应的指导和建议。
评估结果的公布和反馈可以提高评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实验室科研活动更加规范和规范。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的指导和建议,则可以为实验室今后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参考,推动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综上所述,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客观地了解实验室的整体水平,为其未来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录第⼀章总则第⼆章评估组织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四章现场评估第五章复评第六章评估结果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的是:全⾯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估⼯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状况进⾏评价,主要指标为:研究⽔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管理。
第五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
每五年对实验室评估⼀次,每年评估⼀⾄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六条具体评估⼯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章评估组织第七条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的委托承担评估⼯作,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拟定评估⽅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科技部、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准备⼯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持和保障。
第⼗⼀条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条每年11⽉1⽇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一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研领域的重要组织,承担着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质量,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展开讨论,分析其背景、内容和作用。
一、背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决策支持。
随着我国科技发展的不断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战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长期发展和有效运作,评估工作成为必要的环节。
二、内容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科研水平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成果、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对国家科技发展的贡献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学术论文发表情况以及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
2.人才队伍评估:评估实验室的人才队伍结构和素质,包括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研究团队的协作能力以及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
这将直接影响实验室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3.管理制度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察实验室的内部管理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和有效。
4.社会影响评估:评估实验室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贡献程度。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成果的转化应用情况、对相关产业的带动效应以及科技成果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
三、作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实验室的科研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1.促进科研创新:评估细则的制定可以推动实验室内部的科研团队进行创新研究,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
2.提升绩效管理:评估细则的执行可以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人员、经费和管理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从而提升实验室的绩效管理水平。
3.优化资源配置:评估细则的结果可以为实验室的资源分配提供科学依据,使得科研项目得到更加合理和有效的支持。
4.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评估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实验室与其他国内外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和交流能力。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会)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会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一个月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做法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下一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会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3月1日前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
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实验室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
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10名左右专家(包括大同行和小同行)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
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会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并备案。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要求一、研究方向和目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首先关注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是否明确、合理、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应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目标相一致,具有明确的科研目标和研究计划,并具备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评估实验室的重要指标之一。
实验室应取得一系列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等。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社会化。
三、科研队伍科研队伍是实验室的核心力量。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科研人员数量、结构、素质和能力等方面。
实验室应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包括优秀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和青年研究人员等。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科研条件科研条件是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的基础。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实验设备、仪器、场地等硬件设施是否完备、先进,是否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科研实验能力和条件,能够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实验环境和技术支持。
五、科研管理科研管理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环节。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科研项目组织等方面。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科研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和成果的产出。
总之,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涵盖了研究方向和目标、科研成果、科研队伍、科研条件和科研管理等方面。
实验室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为国家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1. 引言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和运行情况,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说明,包括指标的设计原则、各类指标的选择与定义、指标的权重分配等。
2. 指标体系设计原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需要遵循科学性、全面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科学性:指标要具有科学性,即通过合理的理论依据和实证数据选取。
指标应基于科学研究的规律和实验室建设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客观地反映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
•全面性:指标要全面覆盖实验室的各个方面,包括科研能力、人才队伍、科研设施、学术影响力等。
评估指标应综合考虑实验室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全面了解实验室的整体状况。
•公正性:指标体系要公正合理,避免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
评估指标的选择应通过广泛的调研和专家讨论,确保指标反映了实验室的真实情况,并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实验室之间的差异。
•可操作性:指标体系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评估工作。
评估指标的定义应明确、具体,并能通过实际数据获取。
评估过程要简化流程,减少繁琐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3. 指标选择与定义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多个类别的指标,每个类别包含若干具体指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指标类别和指标定义的示例:3.1. 科研能力类指标•SCI论文数量: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SCI论文数量,反映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产出能力。
•国际合作论文比例: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发表的SCI论文占总SCI论文数量的比例,反映实验室的国际科研交流水平。
•科研项目承接量:实验室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规模,反映实验室的科研项目承接能力。
3.2. 人才队伍类指标•高级职称人数占比:拥有高级职称(正高级及以上)人员数量占实验室总人数的比例,反映了实验室的人才结构和专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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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
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第三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评估程序第十条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
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于上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三章现场评估第十四条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
每组专家总数一般 7-9人。
第十五条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
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之前,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六条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实验室主任报告应当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
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
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论文、专著、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的标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为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应专门组织对评估专家的培训,并在每个领域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
所有现场评估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
第十九条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复评第二十条复评在现场评估基础上,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按四舍五入取整数)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
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
第二十二条复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审阅评估材料和现场评估书面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
实验室主任报告可以旁听。
第二十四条复评确定本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五章评估结果第二十五条复评结束后,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
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审核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七条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
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 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三十条实验室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三条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
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
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年度考核包括实验室形成年度报告、依托单位提出考核意见、科技部与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抽查等环节组成。
年度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部门和地方实验室等的评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字〔2003〕234号)同时废止。
附1: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指标权重要点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担任务、代研究水平与贡献50%表性研究成果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实验室主任与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30%学术带头人、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学术交流、运行管理、依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20%托单位的支持附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实验室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
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
通过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发布开放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科研氛围浓厚,学术风气好。
拥有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 仪器设备统一管理,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
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具体指标说明(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应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
研究方向明确,研究重点突出。
应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
代表性成果应是针对某个具体科技问题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进展,名称表述应明确、具体,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的汇总和拼盘。
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
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 5 项代表性成果。
(1) 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
在本领域公认的重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上做邀请报告。
(2) 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 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
应注重团队建设,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若干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的团队,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团结协作,并适当流动。
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
鼓励实验室人员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鼓励吸引国际一流学者来实验室工作。
对于实验室优秀人才的评价,应强调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简单看各类头衔。
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较多数量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合理数量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
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积极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实验室开放运行费中30%以上要用于合作交流和开放课题。
开放课题的部署应通过访问学者制度来实施,保持一定数量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具有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
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鼓励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实验室实验研究条件应具有特色,基本满足科研工作需要;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