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企业分类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通关现场一般情况下不查验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 度 海关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 难问题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B类企业: •适用常规管理措施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A类报关企业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
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
被海关没收;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
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 保证金台帐制度
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 对加工贸易企业一般不下厂核查 优先实行电子帐册联网管理 优先办理报关企业登记换证及报关企员业分注类管理册办法登记手续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AA类企业:
•享受A类通关便利措施
•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 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 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进(出)口货 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C类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情形: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
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 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分类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维护海关监管秩序。
2.公平公正:海关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3.分类精确:海关对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要准确、精细。
4.分类动态性:海关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过程中要随时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和更新,保证分类结果的时效性。
三、企业分类的依据1.经营主体: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按照企业的经营主体进行分类。
1.1 个体工商户: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注册并取得独立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1.2 有限责任公司: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3 股份有限公司: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4 其他:指除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经营主体。
2.经营规模: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分类。
2.1 大型企业:指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2 中型企业:指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企业。
2.3 小型企业:指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企业。
2.4 微型企业:指注册资本不满100万元的企业。
3.经营行业: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按照企业所属的经营行业进行分类。
3.1 制造业:指以物质为主要输入,通过物理或化学变化加工、生产物品的行业。
3.2 服务业:指以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业。
3.3 农业:指以农作物的种植、畜禽的饲养、渔业、林业等农业生产为主要经营内容的行业。
3.4 其他:指其他未列入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的行业。
四、企业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1.分类标准制定:海关将制定详细的企业分类标准,包括各类企业划分的条件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税率、汇率 等税收要素实行重点审核
•对进出口货物实施重点查验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 转”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加工贸易核销时实施下厂核查 对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实地核查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AA类管理申请程序 前提:符合AA类管理条件。 申请渠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 申请提交材料:《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经营 管理状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 计报告。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
1.进出口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 (1)进出口贸易迅猛发展 (2)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推进
步伐加快 (3)中国海关参与国际事务逐步广泛深入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一)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 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适应海关管理模式变革的需要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建设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 基础。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新型监管模式,实施 企业分类管理是解决目前海关严密监管与高效运 作和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有限的人力资源矛盾的 根本办法。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新修订的《办法》有何特点?
4、整合了通关便利措施。按照“统一、规范
、配套”原则,《办法》吸收归并了进出口企业
“红、黑名单”制度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捷通
关制度适用的通关便利等措施,通过制定通用的
海关对企业分类

B类企业是正常一般的企业。
海关对适用B类治理企业实行常规治理制度。
依据《X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治理方法》规定,海关依据企业的经营治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治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治理。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治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到达202X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到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约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过失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治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含领料单〕等实行特意治理,做到帐货相符。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治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帐册治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约核销手续的;〔六〕一年内报关单过失率在10%以上的;〔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判、或警告等行政处分的。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治理:〔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屡次走私应累计〕;〔二〕伪造、涂改良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1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
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贸部。
第五条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
A类和D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报关的概念、报关的分类、报关单位的分类、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报关员的行为规则。

四、报关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原则:自用,数量合理。 绿色通道:自用,数量合理,无违禁物品。 红色通道:不适用绿色通道的,要填申报单。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万国邮政公约》,由寄件人填写《报税 单》,贴绿色标签,由寄达地的邮政企业向 海关申报。
D类企业
2、海关对D类企业的管理: (1)、不予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2)、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3)、按规定暂停报关资格,暂停运载监管货 物资格,暂停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4)、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取消运载监管货 物资格,取消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5)、将有关情况通报国资委和商务部;
热气球
驮畜
二、报关的范围:
1.进出境货物: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 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 物;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及其他进出境货 物。 2.进出境物品:主要包括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3.进出境运输工具:主要包括用以载运人 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在国际间运营 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 和驮畜等。
四、报关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 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境时均应如实向 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名称、所载旅客人数、进 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可拟 人化地概括为:who(船名航次)、what (载客载货量)、when(进出境时间)、 where(装港、卸港、经停港等)当然运输 工具上从业人员的自用物品等也需要申报, 船舶证书等合法性文件也必须申报。
无走私记录、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 度、无不良记录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申请步骤:企业申请——海关审核——批准注册登记许 可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署监〔1999〕34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7.28【实施日期】199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监[1999]345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 35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一),现印发你们,请各关于1999年8月10日前将本《细则》对外公告(公告文稿见附件二),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海关应根据《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操作,制作规范的联系单证,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制度,共同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二、为保障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在起步阶段能够有序、稳妥地进行,目前先对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对尚待明确海关登记办法的企业,暂不进行管理类别评审工作。
有关登记办法,总署将陆续制定下发。
企业取得海关登记编码后,海关即可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不涉及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
经确定的企业管理类别,应录入至企业档案数据库的“企业级别”数据项中。
该数据项中原有的记录应在8月10日前清空。
《细则》第三十五条(二)款所指“规定的程序”,总署将另行下发。
三、鉴于目前海关尚未与企业签订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免予取样化验的协议,各关在起步阶段执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点时,暂可视同企业无申报不实记录。
四、根据《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海关评定企业适用A类管理时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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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是正常普通的企业。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符合C、D类企业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
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
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
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