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调整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浙人社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64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12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2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倾斜。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
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85元的额度,根据2010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88元,宁波市88元,温州市85元,湖州市85元,嘉兴市85元,绍兴市85元,金华市85元,衢州市82元,舟山市85元,台州市85元,丽水市82元。
关于2012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湖南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 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2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1、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80元的,按180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20元;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2012上海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一览表

男性未满 65 周岁(194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
女性 60~69 周岁 (1942 年 1 月 1 日—195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
男性 65~69 周岁 (1942 年 1 月 1 日—194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
190 元
工作年限×3∕年
20 元
70~74 周岁
190 元 工作年限×3∕年 40 元
(1937 年 1 月 1 日—1941 年 12周岁 190 元 工作年限×3∕年 60 元
(1932 年 1 月 1 日—193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生)
80 周岁及以上(1931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出生) 190 元 工作年限×3∕年 80 元
养老人员身份
调整办法
其他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
养老人员 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
增加 117 元
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的配偶(遗属)
增加 81 元
注: 1、工作年限:是指 1992 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93 年以后的缴费年 限(不包括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剩余月数大于等于 7 个月的,按 1 年计算。 2、“普加”和“按工作年限增加”两项合计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 220 元的,补足到 220 元。
年满 65 周岁的男性(1946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出 生)
年满 60 周岁的女性(1951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出 生)
按上述办法增加后,月基本养 老金(生活费)不到 1500 元(剔除 房帖、书报洗理费、补充养老金、 劳动模范津贴、归国华侨津贴), 每人每月再增加 30 元,增加后的月 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 1500 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新人社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时间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按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2011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照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缓缴费用的退休人员,2012年后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根据我区特殊情况,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调水平,并按照国发〔2005〕38号及新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建立养老金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河北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

河北省公布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11号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2012〕4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一)普调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中按照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一次性补缴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2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70元。
2、截止2011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
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温人社发[2012]29号-关于确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温人社发[2012]29号-关于确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9056ede009581b6bd9ebda.png)
温人社发[2012]29号
关于确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为加强社保基金管理,规范基金征缴,根据各项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我市2012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比例,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缴费标准见附表)。
附:二○一二年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标准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二O一二年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标准表
注:2011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731元,台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712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鲁人社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1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一)普遍调整。
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
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1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
川人社发(2012)12号

川人社发(2012)12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1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确定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合并简称“企业退休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
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每人每月先增加11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下同)。
(二)适当倾斜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增加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两航起义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4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4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在退休前具有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人员,每月增加160元。
上述高级职称人员中在2000年底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再另增加100元。
6、2011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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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调整通知
各县、区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社会保险申报缴费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999]第2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7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现就申报201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缴方式及2011年社会平均工资
(一)按庆社险函[2011]3号文件规定,大庆市参保单位缴费方式全部实行“双基数单比例”。
(二)按黑人社函[2011]632号文件规定,2012年度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494元,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
二、核定原则
(一)工资总额的界定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含车补、房补、餐补及其他补贴)、节假日福利费等组成。
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为: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贴)、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贴及其他福利保险费。
(二)单位缴费基数
2012年度参保企业单位缴费工资是以上一年度(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参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缴费基数为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工资总额以参保单位财务决算、劳务工资统计年报及财务账簿为准。
(三)个人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2012年个人最低月缴费基数为1524.7元;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个人最高月基数为7623.5元,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当年参保单位新招用人员,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收入确定。
三、调整时限
(一)第一阶段:2012年1月至3月属期的缴费基数暂时维持不变,如果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新的最低缴费基数(即1524.7元),则在核定2012年1月应收计划时按照系统默认新的最低缴费基数核定。
(二)第二阶段:从2012年的3月1日开始到3月25日止,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并对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1-3月属期缴费进行补缴。
四、调整流程
(一)提供要件
各参保单位申报2012年度缴费基数前,须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如下资料和报表原件:
1.《2011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2.《2011年财务决算报表》;
3.《2011年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含《应付福利费明细帐》);
4.《2011年职工月工资收入明细表》;
5.《2012年度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附件1,一式两份,社保留存的需要本人签字,人数在20人以上还需要报送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电子版文档);
6.《2012年度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附件2,一式三份)。
参保单位所申报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经职工本人和参保单位劳资经办人员以及单位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核定流程
各参保单位将上述材料如实填写后,于2012年3月1日至3月25日期间报送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报送时间详见《2012年缴费基数核定审核日程表》(由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管辖企业情况自行安排日程)。
社保稽核部门和经办部门联合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在附件1和附件2上加盖“稽核专用章”予以确认,并报送到申报部门办理缴费基数调整;发现问题的,要求参保单位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或列入实地稽核计划,按照查实情况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
五、其它
(一)法律责任。
凡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做到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按时足额缴费。
(二)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暂以参保单位上年度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三)对于因参保单位虚报、瞒报和漏报缴费基数所产生的违法行为,将按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四)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保缴费或申报基数不实的,职工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
(五)全市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就如何做好本级201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对企业规模较大的参保单位可实行实地核定。
对申报核定资料不齐全、存在疑问和未按时进行申报的参保单位,应列入实地稽核计划,按照查实情况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
附件:1.《2012年度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
2.《2012年度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大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