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型县(市、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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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桂发改高技〔2014〕134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4〕134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桂发〔2012〕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步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和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广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3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3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3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桂科成字〔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3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及科技部、财政部相关管理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广西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征集工作,现面向全区征集项目库推荐项目。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导资金支持范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支持以下四类项目:(一)科技成果转化类采用厅市联动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支持新材料、动力电池、汽车、机械、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方向,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力度,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

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优先支持科技招商成果显著、实现成果产业化应用并预期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创新性强、应用明确、技术成熟度高、能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开发新产品、对产业链起到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集成示范与转化应用的项目。

重点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重大政策真抓实干督查激励的市。

项目要求:项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1项以上,年新增产值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实施期内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引进或培养高级工程师2人以上,培训相关技术人员200人次以上,实施期不超过3年。

原则上要求企业牵头,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

总配套资金不低于1:3,其中联动设区市按不低于1:1配套科技经费投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8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投入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六章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第七章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第八章科技创新生态第九章科技创新保障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广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自治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区科技创新资源,强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带头作用,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良好创新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5年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5年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5年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桂科发〔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5年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实现科技决策科学化,为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智力支持,根据《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桂科政字〔2022〕32号)要求,经研究,现发布《2025年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申报指南》。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2025年度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桂战略、人才强桂战略,助力广西增强科技创新动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建设。

重点聚焦主动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强化科技战略规划、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加强科教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开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深化科技交流合作、构建科技评价体系等领域,提出可供参考的路径、方案、政策、措施和建议。

二、申报方式(一)本批课题采用公开择优方式。

请按照申报指南和申报须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课题组织申报、筛选、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单位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中进行课题申报及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流程见附件1),由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时间安排本批课题申报系统受理时间:2024年7月24日8:00至2024年8月7日18:00,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申报时间截止后申报系统准时关闭。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有关材料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有关材料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有关材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有关材料的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贵单位《关于请提供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工作落实情况的函》(桂发改经体函〔2018〕2663号)要求,我厅认真对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重点改革任务初步分工方案》,提出涉林工作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改革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森林资源管理情况(一)森林资源基本情况广西地域宽广,属于亚热带气候带,雨量充沛,热量丰富,有利于森林生长,境内广泛分布着多种类型的天然次生林和人工林,森林资源丰富,是中国南方重要林区之一。

根据我区林地变更调查和森林资源年度更新成果,全区林业用地面积为1605.24万公顷,占广西土地总面积的67.66%;森林面积1479.9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63.31%;活立木蓄积量7.75亿立方米。

根据国家2015年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区森林年生长量8493.90万立方米,年消耗量5349.38万立方米,年蓄积净增量3144.52万立方米。

根据各地汇总上报数据,2017年全区木材产量达3050万立方米。

(二)林政资源管理情况一是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

及时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我区的2018年7200公顷林地使用定额进行分解,按照“有保有压”原则,优先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公共事业项目、民生项目、扶贫项目和重点开发区、重点园区项目对林地使用定额的需求,严格管控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红树林项目使用林地,合理调控城镇建设项目。

积极主动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争取使用国家备用定额和专项处理遗留问题定额2338公顷,较好地发挥了林地定额的调控作用。

广西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题(附正确答案)

广西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题(附正确答案)

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向水体排放含( )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D单选题A高放射性B中放射性C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D低放射性【答案】D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B 单选题A调查B追究C追溯D追诉【答案】B3.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 )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C单选题A5B7C10D15【答案】C4.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 )的顺序组成。

B单选题A民族名称、地方名称、行政地位B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C行政地位、地方名称、民族名称D民族名称、行政地位、地方名称【答案】B5.《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确认、登记。

A单选题A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B其父辈的民族成份C其祖父母的民族成份D其监护人的民族成份6.《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称为()。

C单选题A食品小作坊B小餐饮C食品摊贩D小吃店【答案】C7.《广西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确须拆除或者闲置的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C单选题A十B二十C三十D四十【答案】A8.公务员()上级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公务员法》) B单选题A可以拒绝B不得拒绝C应当拒绝D暂时拒绝【答案】B9.()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C单选题A乡(镇)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D市级人民政府【答案】C10.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桂水函〔2024〕14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杨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供水工程资金投入的建议(第2024150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自治区积极谋划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强化顶层设计,以完善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措施。

同时,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分别召开规划启动工作会议、对接视频会,成立规划编制工作组,开展自治区本级规划编制和对市县级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着力完善我区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体系,为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提供规划支撑。

二、自治区持续加大农村供水建设资金投入。

“十四五”期间,国家已明确取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建设资金由地方筹措落实。

为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一是自治区水利厅每年安排部门预算资金,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规模化供水和连片集中供水工程进行适当补助。

2021—2024年,已累计下达自治区补助资金3.25亿元,加快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持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二是持续加大农村供水维修养护资金投入。

2021—2024年,自治区累计下达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7.65亿元,支持各地做好农村供水维修养护,资金投入逐年加大,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三是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自治区领导多次带队赴水利部汇报,积极争取中央对广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支持,2024年水利部将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列入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支持以县域为单位、能实现县域统管的农村供水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2024年,国家已经下达广西小型引调水工程资金4992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桂科发〔2024〕122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探索在科技资源富集区建设合作载体,破解广西高端人才缺乏、研发能力不足等难题,推动科研成果和项目来广西落地转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创飞地是指广西各级政府、园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飞出地)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以下简称飞入地)设立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实现飞出地资源、政策与飞入地技术、人才的有机融合。

第三条科创飞地的建设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营;面向产业、需求牵引;示范带动、合理布局;开放协同、互促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创飞地包括:(一)研发类。

广西企事业单位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以就地吸引外部科研、创新资源为广西服务为目标,设立的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

(二)孵化类。

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以引进科技项目、企业和人才到广西产业化落地为目标,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

(三)综合类。

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等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的具有研发机构入驻、科技成果孵化、人才招引服务、科技招商服务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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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型县(市、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型县(市、区)(以下简称创新型县〈市、区〉)建设,以科技创新驱动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县(市)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强农八大工程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县(市、区)是指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创新作为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创新能力突出、创新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新创业环境良好、城乡深度融合发展,为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的县(市、区)。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创新型县(市、区)认定与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创新型县(市、区)建设的主体,各县(市、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县(市、区),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以“科技支撑产业发展”为主题的创新型县(市、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建立“一个设区市副市长联系一个县(市、区)、一个副县(市、区)长联系一个产业”(以下简称“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的科技工作制度。

第六条
建有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并配置10人以上相应专责工作人员。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每年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5%以上。

第八条
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amp;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例要高于全区当年平均水平。

第九条现有引进区内外高层次人才2人以上,培养一支20人以上的本土创新创业人才
队伍。

第十条
入驻区内外农(林)业龙头企业1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1家,建设广西农业科技园区1个、星创天地1个或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1个。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创新型县(市、区)的县域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型县(市、区)认定申报书》,报设区市科技局审核,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核和综合评审工作,提出列入创新型县(市、区)认定名单方案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经综合评估后,择优拟定创新型县(市、区)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授予“广西创新型县(市、区)”牌匾。

第四章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创新型县(市、区),自治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自主选题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经推荐获国家批准建设创新型县(市)的,自治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自主选题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对列入“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科技工作制度试点建设的县(市、区),每年给予自治区本级6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10万元的科研经费捆绑奖励,由创新型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七条
对列入“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科技工作制度试点建设的县(市、区),可围绕试点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每年申报1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的自主选题的科技计划项目,试点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下达实施。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创新型县(市、区)每两年评价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创新型县(市、区)评价考核工作,并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创新型县(市、区)的评价考核程序:
(一)县(市、区)科技局提交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运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创新型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和综合考核,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的评价考核结果建议方案,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通过广西科技信息网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性补助、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国家创新型县(市)、表彰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政策支持。

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其广西创新型县(市、区)称号,收回牌匾。

第二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其创新型县(市、区)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参加两年一次考核或者在创新创业服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创新型县(市、区),取消其创新型县(市、区)。

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运营的创新型县(市、区),应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退出创新型县(市、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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