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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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 号),推进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省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以开展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为主。

国际联合实验室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国际科技人才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的窗口,是依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2024年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4年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4年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深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工作要求,围绕我县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建设全省创新型县,聚焦新能源汽车、“一首四新”现代产业等领域,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发挥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是支撑和引领全县新能源汽车、快递物流智能装备制造、电子电器信息、绿色低碳环保、高性能新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等领域的新型创新载体,包括县校共建平台、公共研发平台、企业研发平台三大类。

第三条县级财政建立与科技、产业创新需求相适应的财政科技投入保障机制,每年安排产业创新专项资金不低于2000 万元,用于县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绩效奖补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县科技局围绕我县产业开展重点研发创新平台规划、布局;负责县校共建平台、公共研发平台和企业研发平台的论证、报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平台开展技术攻关、引进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企业;负责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协同县相关部门完成各类研发创新平台申报、论证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奖补资金预算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条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助推进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平台认定第七条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县校共建平台县与高校院所等(主要包括国内双一流大学、中科院科研院所、大型央企集团科研院所及国内知名企业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国内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拥有全国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学科专业的普通本科院校)共同投资建设,并签订合作协议。

(二)公共研发平台公共研发平台由我县新能源汽车、“一首四新”现代产业等领域的企业牵头投资建设,具备服务产业链上下游创新需求、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能力。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赣科发财字〔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科发财字〔2020〕18号各有关单位:《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2月11日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建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聚焦产业、企业主体、改革牵引、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择优组建、绩效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省科技厅为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布局、组织实施与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布局建议,参与组建及运行管理;各牵头建设单位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建质量,推动产学研融合创新,省科技厅对原《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黑科规〔2020〕7号)进行修订,形成《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5日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联盟的组建第三章联盟的主要任务第四章联盟的备案第五章联盟的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联盟组建旨在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全面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助力产业振兴。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联盟建设与发展的指导和协调,研究相关扶持政策和制度,为联盟构建与发展创造条件。

具体职责为:(一)统筹联盟总体构建与发展布局,协调和指导创盟建设工作。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推进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省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以开展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为主。

国际联合实验室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国际科技人才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的窗口,是依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运行和管理,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参照《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承担着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引领带动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省技术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战略需求和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关键、开放协同、引领发展”的原则,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调整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各主管部门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高校院所的优势科研力量或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组织架构,中心(本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总体运营管理机构,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主要结合区域内各地方的产业发展需求和优势科研力量分布进行统筹布局,布局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战略部署与区域重大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主要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聚焦太原城市群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等区域发展进行战略布局,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开展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

产业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产业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产业服务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服务平台的运营管理,促进平台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产业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并对平台内的所有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合法合规、保护用户等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设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包括平台负责人、运营部门、技术部门、市场部门、客服部门等,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责关系。

第五条平台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负责整体运营管理,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营和长久发展。

第六条运营部门负责平台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注册、信息审核、服务推荐等,确保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技术部门负责平台的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工作,确保平台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

第八条市场部门负责平台的推广和营销工作,制定相关策略,吸引更多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注册。

第九条客服部门负责用户反馈和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回复用户问题,解决纠纷,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十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沟通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协调性。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明确服务品类和标准,招募并审核符合条件的服务提供者,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平台规定,诚信经营,确保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十三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鼓励用户对服务提供者进行评价,提高服务的透明度和水平。

第十四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定期对服务提供者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激励政策,鼓励优质服务提供者,惩罚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解决纠纷,保护用户权益。

第四章数据安全第十六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用户数据的保护和隐私的保密。

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资料

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资料

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以下简称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创新平台是指以全要素整合、全产业链创新为理念,按照“企业主体、市场机制、任务导向、政府服务”原则,以支撑和引领辽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为宗旨的新型创新载体。

主要包括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

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是指以在辽高校、科研机构为主体,以院士、长江学者等国内领军人才及研发团队为依托,围绕辽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和服务,综合实力和技术研发水平国内领先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以领军型企业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面向企业重大关键技术需求开展研发活动的实体机构。

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形式灵活多样,面向产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市场机制,提供信息、金融、知识产权、财务、法律、培训等全方位技术创新专业服务的创新型 1组织或实体机构。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三条通过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突破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关键技术,形成一批“中国第一”的创新产品,培育一批掌握产业发展创新技术的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进而构建支撑辽宁经济发展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四条产业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一)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

1.分析我省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判断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瓶颈,联合企业开展攻关;2.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前沿应用基础研究;3.面向重点产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4.吸引和培养一批掌握前沿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二)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

1.围绕企业重大技术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2.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研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3.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和团队。

(三)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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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修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加强我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4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

第三条平台建设旨在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围绕产业链组织创新链,促进创新主体、平台、基地建设协调发展,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平台建设主要任务是:
(一)分析我省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判断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

(二)建设和完善技术装备、服务场地、示范生产线等服务产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条件。

(三)面向产业开展技术转移和转化、创业支持、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信息咨询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

(四)培养引进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研发与技术支撑服务人才,形成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五)开展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国内外科技合作等活动。

第五条平台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鼓励引进省外优势科研力量联合建设。

第六条平台按照“统筹规划、突出特色、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重点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区、省产业集聚区和省级及以上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布局建设。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省科学技术厅是平台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平台的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平台的组建、调整和撤销,组织平台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检查、验收、评估和考核。

(三)按程序提出经费支持建议。

第八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是平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科学技术厅工作部署,组织平台的申报工作。

(二)负责平台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平台的运行和管理。

(三)对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负责协调平台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第九条建设单位是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为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

(二)具体负责平台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平台检查验收和考核评估工作。

(三)负责聘任平台主要负责人,聘任专家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平台的建设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五)解决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平台申报与立项建设
第十条平台建设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统一组织申报。

建设单位填写《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申
请书》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申请平台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应在河南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掌握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优势,注重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自主品牌的培育,承担过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整体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服务水平在同行业或省内居于领先地位。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等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基础条件。

原则上现有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技术装备总价不低于1000万元。

(四)具备较强的人才队伍,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注重协同创新。

拥有1名以上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科技带头人和不少于20人的专业技术团队,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具备开展开放性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管理机制,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六)能够提供保证平台建设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七)已建立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的长效机制。

合作的高校、科研机构内形成了一批长期为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研究人员和团队,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资源面向平台开放。

(八)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通过评审的平台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立项建设。

建设计划任务书是平台建设项目执行及验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平台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的原则。

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两年建设期满,有合理理由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一年。

第十四条建设期满,建设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验收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学技术厅。

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批准运行并授牌。

第十五条平台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平台建设没有达到目标要求,存在明显差距。

(二)擅自对平台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不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偏离建设目标和方向,并且未按要求整改。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造假行为。

(四)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大纠纷尚未解决。

(五)省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没有通过验收的平台,在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应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如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取消平台建设计划。

第四章平台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平台应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和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平台应针对产业发展需要和自身服务功能,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平台应成立专家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平台开展重大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活动。

专家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从事生产、市场应用、金融等与产业相关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对已运行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对已运行平台开展公共技术创新服务的绩效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考核评估优秀和合格的平台,根据其工作绩效,给予运行经费支持;对考核不合格平台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
不达标者取消平台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平台统一命名为“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豫科〔2013〕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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