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执行等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以下职责:1. 监督建筑工程各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2. 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3.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违法行为;4. 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5. 执行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物资进场前应严格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物资质量合格,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2. 施工现场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3. 各工种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参与施工操作;4. 管道、电缆等设施应进行明确标识,以防止工人误碰;5.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人。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阶段的不同,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随时调整优化。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审核,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详细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分区域管理,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危险区域和禁止区域。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包括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七条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记录台账,记录重要的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
第四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应当进行周密的安全筹备,包括搭设脚手架、安装安全网等。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个人防护装备,并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行高空坠物作业。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应当设置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执行。
第五章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施工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过检测合格并持证使用。
第十六条操作施工机械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施工机械作业场地应当平坦、稳固,避免坡度过大或者不稳定的地面。
第十八条施工机械在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域,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人员靠近。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在生活中,建筑生产是最需要安全的工作之一,在电视上也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建筑工程事故,因此,在法律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筑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构建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理,确保施工安全。
(五)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措施:(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责任。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五)加强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六)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措施:(一)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二)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技兴安、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应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筑工程进行勘察、设计,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材料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建筑业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建筑业工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依法治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工程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筑业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逐级负责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电气、机械、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环境、施工设备、施工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十六、应急管理与救援
1.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监理单位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十、安全生产考核与评价
1.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估安全生产管理效果。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并将其作为资质评定、招标投标的依据之一。
3.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价,为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我提升提供参考。
2.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3.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产品,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生产能力。
二十三、特殊天气与季节性安全管理
1.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针对特殊天气和季节性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在高温、高湿、严寒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当调整施工计划,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
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以及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本条例的实施,将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四)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六)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七)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一)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二)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障人员的安全;(三)依法进行设计;(四)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五)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二)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三)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整改。
第九条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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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业主的安全责任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不 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合同工期要以工期定额为基础,但 不要求与工期定额 完全一致,可以根据施工条件、技术水平等作适当调整 。
在此过程中,张耀杰作为众欣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 责人,未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任由梅都公司将合同约 定属于总承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工程违法分包给 张耀雄,以及违规堆积土方;夏建刚作为安全、防火工 作负责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对违 规开挖、堆积土方行为不予制止;陆卫英明知众欣公司 将其指派为“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经理,怠于履行职责, 任由梅都公司将该项目的0号地下车库违法分包及进行 违规施工;乔磊作为工程总监理,对梅都公司指定没有 资质的人员承包土方施工及违规堆土的行为,未按照法 律规定及时、有效制止和报告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秦 永林有期徒刑5年、张耀杰有期徒刑5年、夏建 刚有期徒刑4年、陆卫英有期徒刑3年、张耀雄 有期徒刑4年、乔磊有期徒刑3年。
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 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在生产发生的同时,与从业 人员的安全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 相关联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企业负责 2、行业管理 3、国家监察 4、群众监督
9.2.1 基本方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 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交底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 检查、监督、奖励制度
9.3.1 业主的安全责任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
用具设备等
建设工程的投资、投资效益以及工程质量后果等都 由建设单位承担或最终承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 合同中会约定采用哪种供货方式。无论施工单位是购 买、租赁还是使用有关安全生产的材料设备,建设单 位都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对施工单位施加影响 ,提出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要求。
9.1.3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9.2.1 基本方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要避 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它包括 建筑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财产设备安 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 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 全等方面的内容。
9.2.1 基本方针
9.3.1 业主的安全责任
4.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有结果显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 故整改效果的关系比例是1:5。
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 、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及其他有关文件, 概略计算的拟建工程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 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所需费用,并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费用。
9.3.1 业主的安全责任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建筑施工活动在进行地基基础工程建设时,易造成地 下管线的破坏,因此《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 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 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 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 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可以向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查询,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供
通过对安全生 产法、建设工程 安全管理条例以 及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的学习
认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09年上海楼倒倒事件】
2009年6月27日清晨5时30分左右。上海闵 行区一栋在建的13层7号楼住宅楼全部倒塌, 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经事故专家组认定, 7号楼倾倒的主要原因是7号楼大楼两侧的压力 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 基的抗侧能力。
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 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
9.1.1 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
• 安全生产法规有着较强的科技性 •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 安全生产法规保护的客体有其不同的特点 •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9.1.2 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 安全生产法规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 着重要作用: • 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从业人员 的积极性; • 促进生活的经济的发展; • 促进社会稳定。
9.3.1 业主的安全责任
6.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筑法》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 一,就是“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 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P185-P186)。依法批准开工 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 将保证 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同时”制度
工
施工单位
程
安
全
生
产
相关单位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安全事故救援与处理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政府安监部门的安全责任
9.3.1 业主的安全责任
1. 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破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 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终端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的其他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