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来源:人民网(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规定的“四固定”制度是指()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
A.劳动B.土地C.耕畜D.农具E.农用资金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动、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随便调用。
2.建国后,在土地权属的变动过程中,()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A.1950年~1962年B.1962年~1982年C.1982年~1986年D.1986年至今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
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3.()是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A.赋予各类土地权利主体稳定的土地财产权B.土地资源收为国有D.加大对破坏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我国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受计划经济影响,偏重土地行政管理,而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法律对企业、公民的土地权利界定不明确或保障不利,权利之间的界线不清,导致土地利用粗放、土地闲置、浪费,并产生大量的土地争议和冲突,用地者缺乏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历史上出现的乱砍滥伐森林、草原过度放牧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责权利关系不明和产权缺乏有效保护,用地者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
因此,赋予各类土地权利主体稳定的土地财产权,是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4.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的类型是()。
共产党的土地政策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从此,中国社会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
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共15章60条,简称六十条。
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规定有:保护人民公社各级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有宜农荒地的社队,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条件下,经县批准,可以有计划的开荒;一切宜林荒山、荒地、沙区,都要有计划造林种草,封山育林,扩大覆盖面积;农田基本建设以改土治水为中心,遵循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原则,认真搞好规划,有步骤地进行统一治理,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改良土壤,定期进行土壤普查,建立土壤档案,根据土壤状况采取改良措施;不断改善水利条件,搞好水土保持;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
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主要内容有: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用生产队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社员自留地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补充部分;继续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因地制宜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耕地,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围海造田,社队所造耕地从收获之年起,五年不计征购,垦荒、围海造田要注意生态平衡,不准破坏森林、草原、水产资源,不准妨碍蓄洪泄洪;基本建设要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尽快制定土地法;运用现有大城市力量,逐步建设卫星城镇和小城镇;加强党和政府对农业的领导。
1979年4月1日,由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公社开荒应当采取小片、就近、自办为主的方针;开荒社、队一定要种好现有耕地,确保开荒种地两不误;开荒要发挥自有资金能力;完成当年开荒任务后,要登记造册上报验收,不得不报、少报或以少报多。
20世纪60年代农村大调查与“农业六十条”的制定

没有库存 , 天天告急。 l 这种情 况是当时各级党 ”2
委 和政府 领 导人员 所始 料未及 的。 面对 严重 的 困难 , 们 的头 脑 开始 冷 静 下 来 。 人
本 稳定 了农 村 局 势 , 我 国此 后 即 使 在 “ 革 ” 使 文 时 期 都没 有 出现 像 16 90年前 后那样 的 困难 局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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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没有过的。农 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大幅度减 产, 使得从 16 年 5 90 月起 , 缺粮问题在全国蔓延开
收 稿 日期 :0 0一O 0 21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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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世 纪 6 O年 代 农村 大调 查 与“ 业 六 十 条 " 农 的制 定
周 震
( 中共 中央党校 , 北京 摘 10 9 ) 0 0 1
要 :0世 纪 5 2 0年 代 末 与 6 0年 代 初 的 几年 , 我 党 和 国 家历 史上 占有 特殊 的地 位 。我 党 在 先是 发动 了“ 大跃进 ” 与人 民公社 化运 动 , 而后 由此 引发 了国 民经 济的严 重 下 滑 , 农 在 村 一 些地 区甚 至 出现 了严 重的饥 荒。 面对 严 峻 的形 势 , 党在 16 我 9 1年 发 动 农村 大调 查 , 着手调 整 由“ 为 大跃 进 ” 特别是 人 民公社 化运 动 带来 的种 种 问题做 准备 。“ 业 六 农 十 条” 即是农 村 大调 查的 最重要 的成 果 。它 自 16 9 1年 3月制 定到 最终通 过 , 几经修 改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总则。
为了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和运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公社管理。
1. 公社领导班子应当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做到政治过硬、作风过硬、能力过硬。
2.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重大决策科学、民主、依法。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推动公社事业发展。
三、生产经营。
1. 公社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合理规划生产布局,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2. 公社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推动农业生产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执行土地流转政策,推动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农民权益。
1. 公社应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劳动收益权,不得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机制,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民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五、监督管理。
1.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财产和公共资源的监督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 公社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3.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公共事务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是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内容,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认真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完善这份草案,推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的健康发展。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基本案情某村村民牛某于2000年4月在其所承包的耕地上建了一座砖瓦窑,占用耕地20亩,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便开始经营。
同年9月7日,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牛某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牛某立即停止经营,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4000元。
问题:(1)村民牛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对牛某进行处罚,为什么?●案例分析(二):二十几万“买”条法律●案情介绍●1994年5月,陈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合同,由陈某开发使用坐落于北环路东风渠某处的3亩土地,使用期是20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即投资筹建了郑州金水汽修厂。
1997年,当地县土地管理部门以陈某擅自使用土地为由,将陈某的厂房及场内设施全部拆除。
法院查明,该汽修厂紧邻东风渠及两岸堤防实有宽度150米,该范围的土地属国有,村委会出租给陈某的土地系国有土地。
经法院判决,村委会作为土地的发包方,因其过错给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陈某28.9万元。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法律分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双方所签订的是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在发包前没有查明土地的权属,将属于国有土地误认为是该村集体土地承包给陈某。
该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土地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系无效合同。
村委会作为土地的发包方,因其过错给陈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在土地承包时未查明土地的所有权人而进行投资,对其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法律明明白白的规定,而与土地打交道的村委会却不能明明白白,现在交了28万多元,上了堂生动的法律“补习课”,想必该村委会对土地法会刻骨铭心的,其教训一定是很深刻的。
●案例分析(三):未经批准不得开采矿产●案情介绍●1997年5月至1998年2月,某县政府先后非法批准三家企业进入只能由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的某金矿区进行开采。
浅析我国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素芬引言关于村民自治,1982年宪法修订确立以来,是历届中央政府十分关注的基层民生问题,每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一号文件都把农村发展当做重点难点来抓。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其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它不是简单的农村群众自治,它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帮助,更需要发挥乡政府领导班子的带头作用。
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力,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最广泛的实践。
”所以,村委会要做到积极放权,不要将权力集中在领导手中,要时时想着村民的利益,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处处为民。
积极听取群众意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发展农村特色产业,这样才能把我国农村建设的更加美好。
因此,发展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必须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坚持以村民为本的原则,积极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好建议,结合农村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村民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发展措施。
一、我国村民自治的起源及演变过程村民自治就是农村农民可以自己亲自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办理自己的事情、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中国村民自治的起源广义的来说,应该是发起于晚清改制中的“乡镇自治”。
狭义的来说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于对人民公社体制的部分替代。
这种替代是历史性的,它将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拦腰截断”,公社一级恢复为国家政权建制即乡政府,纳入单一制的国家行政体制内;公社以下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以“村民自治”的形式区别于国家政权,以“自治民主”重建乡村秩序。
这就是村民自治的起源。
(一)人民公社体制的历史回顾新中国成立时并不是马上就实行了人民公社。
1949年成立新中国以后,我党废除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度,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域有两种政权设置形式:东北、华北地区设的区、乡两级制,还有其他地区设的区乡建制等,两制主要区别就是“区”是否是独立的一级政权组织,但是乡以下都是行政村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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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xx 草案)人民网(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公社一级的任期两年,生产大队的和生产队的任期一年。
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由原选举单位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选举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七、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都要定期开会。
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生产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
生产队的社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
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
从事各种业务的人员,有经验的老农,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章公社管理委员会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政府的职权。
这些工作,都要有人经常管理,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生产。
在领导生产中,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对生产大队进行适合情况的正确的领导,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
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二)对于各生产大队的生产,进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
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乱发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三)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改良工具和先进经验。
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接受。
(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
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五)适时地调剂种子,供应农具、肥料和农药,管好用好大型农业机械,从各方面帮助生产大队实现生产计划。
供应这些生产资料,必须注意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硬性摊派。
凡是硬性摊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
兴办这些基本建设,必须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加,不可办得过多。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
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
十二、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
社办企业,除了用国家贷款举办的以外,可以由公社单独投资举办,可以由公社和大队共同投资举办,也可以由几个公社联合投资举办。
社办企业,应该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并且同国家计划适当结合。
应该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响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应该量力而行。
公社和大队的投资,只能从社办企业的利润和公积金内开支。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
社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应该尽先使用城镇的非农业劳动力。
占用生产大队的劳动力,一般地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二,有的地方可以少一点,有的地方也可以稍多一点。
一切社办企业,都应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凡是社、队共同举办和公社联合举办的企业,都必须签订合同,保障双方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按照合同规定共负盈亏。
十三、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促进农村手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农村手工业可以有多种形式,有社、队直接经营的手工业企业,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合作小组,还有进行独立劳动的个体手工业。
社、队经营的手工业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
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都受公社管理委员会和手工业县联社的双重领导。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对于技术熟练的手工业劳动者,按照不同的标准,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并且在口粮供应上给以适当的照顾。
十四、公社公共积累的来源,是社有企业的利润和从生产大队提取的公积金。
公社的公共积累,除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为了巩固大队所有制和发展大队经济,在今后几年内,公社一般地应该少提或者不提生产大队的公积金;如果要提,提取的比例,一般地不能超过生产大队当年公积金的百分之二十,并且要经过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
十五、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勤俭办社的原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一切开支,都必须有预算和决算,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办事。
严格限制非生产性的开支。
财务必须公开,要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领导和监督各生产大队的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县的财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章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十六、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这个联合经济组织当中的独立经营单位。
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它统一管理各生产队的生产事业,又承认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的一定的自主权。
它在全大队范围内统一分配归大队所有的产品和收入,又承认各生产队在产品留量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别。
十七、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
生产大队对于全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除了公社和大队按规定调用的以外,都必须固定在生产队,不许随意抽调,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可以归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也可以归生产队所有;也可以有些归生产大队所有,有些归生产队所有。
究竟实行哪种办法,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同社员群众,在有利于保护和繁殖牲畜、有利于保管和维修农具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兼顾大队和各生产队发展农业、畜牧业和副业生产的需要,民主讨论决定。
决定以后,登记造册,不再变动。
固定给生产队的土地、劳动力、耕畜和农具,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调用或者在生产队之间组织协作的时候,一定要不妨碍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完成,经过协商同意,实行变工换工,严格遵守互利等价的原则。
十八、生产大队的生产计划,应该建立在各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基础上。
生产大队根据国家计划任务和各生产队的实际情况,对各生产队提出初步要求;然后,由各生产队发动社员充分讨论,拟定本队的生产计划;然后,由大队把各生产队的生产计划和大队企业的生产计划,加以综合,经过必要的协商调整,订出全大队的生产计划。
生产大队在制定生产计划的时候,对于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农、林、牧、副、渔),对于粮食作物和各种经济作物,都要根据当地生产习惯和可能,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十九、生产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任务的义务。
国家在规定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的时候,要保证他们多产多留。
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应该定下来。
在目前情况下,可以一年一定。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或者三年一定。
粮食征购任务定下来以后,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
要避免在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
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粮较多的主产大队,口粮标准应该高些。
对于从事经济作物、蔬菜、林业、牧业、渔业等各种生产的缺粮大队,在他们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以后,应该在粮食定销中给以照顾。
他们的口粮标准,一般地应该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
二十、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
可以一年一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三年一包。
包产指标一定要经过社员充分讨论,一定要落实,一定要真正留有余地,使生产队经过努力有产可超。
超产的大部或者全部,应该奖给生产队。
对于超产粮食的生产队,可以把一部分、大部分或者全部超产的粮食,奖给他们。
对于超产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生产队,也可以适当地提高这些产品的留量。
在正常年景下,由于工作中的毛病,或者劳动不积极,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生产队,应该少得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