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来源:人民网(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共产党的土地政策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从此,中国社会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
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共15章60条,简称六十条。
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规定有:保护人民公社各级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有宜农荒地的社队,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条件下,经县批准,可以有计划的开荒;一切宜林荒山、荒地、沙区,都要有计划造林种草,封山育林,扩大覆盖面积;农田基本建设以改土治水为中心,遵循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原则,认真搞好规划,有步骤地进行统一治理,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改良土壤,定期进行土壤普查,建立土壤档案,根据土壤状况采取改良措施;不断改善水利条件,搞好水土保持;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
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主要内容有: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用生产队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社员自留地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补充部分;继续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因地制宜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耕地,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围海造田,社队所造耕地从收获之年起,五年不计征购,垦荒、围海造田要注意生态平衡,不准破坏森林、草原、水产资源,不准妨碍蓄洪泄洪;基本建设要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尽快制定土地法;运用现有大城市力量,逐步建设卫星城镇和小城镇;加强党和政府对农业的领导。
1979年4月1日,由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公社开荒应当采取小片、就近、自办为主的方针;开荒社、队一定要种好现有耕地,确保开荒种地两不误;开荒要发挥自有资金能力;完成当年开荒任务后,要登记造册上报验收,不得不报、少报或以少报多。
当年承包在菏泽

学习、贯彻“六十条”,成了1978年大年初三召开的菏泽地委常委扩大会议的主题。会议形成了厚厚一本、长达20页的《纪要》。
《纪要》的真正内容,夹在20页的正中间,小标题曰:“拨乱反正,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经济政策”,要求“来一个思想大解放,政策大落实”。《纪要》规定要落实的政策,共有八条。
时任东明县委办公室主任的王锡璞说:“六七十年代,我们这些县委干部的主要工作,就是调查、测算、统计哪些群众缺粮、缺多少粮,然后向上级报计划,争救济,争来以后,给群众发购粮证,卖统销粮。这些事一年忙到头。”
鲁西南大平原,有黄河冲积出来的肥沃的土壤,有丰富的黄河水灌溉,本是最适宜种粮的好地方。但1976年全区粮食亩产只有250斤。1977年,全区社员国家拨来的统销粮7000多万公斤。
周振兴对县委书记说:“你们先开个头。如果有人告你们走资本主义道路,我陪你到北京打官司。农民守着土地挨饿,这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我相信,让农民吃饱饭决不是罪过。”
当年,东明县把10万亩茅草长得有半人高的荒地分给了群众。第二年,这些刚刚开垦出的荒地上,打的粮食比生产队的好地还要多得多。
让农民自己有地种,此举成为东明以至菏泽包产、包干到户的滥觞,从此一发而不可收。
1978年元月16日,他来到了东明。上海轿车开进了一个地处3个公社交界处的村庄———小井。街上三三两两蹲墙根儿晒太阳的老人,对从小车上下来的大干部们视若无睹,目光冰凉。周振兴笑着想和他们打招呼,没有人理睬他。
周振兴有数,没砸他的车,这已经算客气的了。1960年,周带一个救灾工作组,到曾经以“两年实现共产主义规划”闻名全国的范县(今属河南)。当时那里每个村都有饿死的人。活着的亲友,连挖坑埋尸的力气都没有,只能用张破席一裹,扔到野地里去。周振兴乘坐一辆战场上缴获的美国吉普下乡,一群不知道怕官的光腚孩子,一齐往他车上扔石头。一边扔还一边骂:“揍你个舅子!揍你个舅子!”硬是把他的车窗玻璃给砸坏了。“这几十年,我们欠群众的账太多了!”
自留地征收标准是多少

⾃留地征收标准是多少农村⾃留地是建国初期为了满⾜公社成员的⽣产需要⽽划拨的⼟地,⽬前,⾃留地已经很少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占⼤多数,那么,⾃留地征收标准是多少呢?今天,店铺⼩编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地管理法》第四⼗⼋条征收⼟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征收⼟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地原⽤途、⼟地资源条件、⼟地产值、⼟地区位、⼟地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因素,并⾄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次。
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相应的养⽼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主要⽤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留地的性质:农村⾃留地制度是我国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形成的⼀个特殊⼟地经营制度,1955年通过的《农业⽣产合作社⽰范章程(草案)》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块的⾃留地”,并规定“每⼝⼈所留的⼟地⾄多不能超过全村每⼝⼈所有⼟地的平均数的百分之五”。
这是⽬前所见中央有关⾃留地的⾸个法定⽂件,根据《农业⽣产合作社⽰范章程(草案)》规定,⾃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的⼟地,但在《农业⽣产合作社⽰范章程草案》中没有关于农民“不可以买卖、转让、出租”的规定,这就表明,此时的⾃留地是农民私有的⼟地,农民具有完全的处置权。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基本案情某村村民牛某于2000年4月在其所承包的耕地上建了一座砖瓦窑,占用耕地20亩,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便开始经营。
同年9月7日,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牛某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牛某立即停止经营,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4000元。
问题:(1)村民牛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对牛某进行处罚,为什么?●案例分析(二):二十几万“买”条法律●案情介绍●1994年5月,陈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合同,由陈某开发使用坐落于北环路东风渠某处的3亩土地,使用期是20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即投资筹建了郑州金水汽修厂。
1997年,当地县土地管理部门以陈某擅自使用土地为由,将陈某的厂房及场内设施全部拆除。
法院查明,该汽修厂紧邻东风渠及两岸堤防实有宽度150米,该范围的土地属国有,村委会出租给陈某的土地系国有土地。
经法院判决,村委会作为土地的发包方,因其过错给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陈某28.9万元。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法律分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双方所签订的是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在发包前没有查明土地的权属,将属于国有土地误认为是该村集体土地承包给陈某。
该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土地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系无效合同。
村委会作为土地的发包方,因其过错给陈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在土地承包时未查明土地的所有权人而进行投资,对其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法律明明白白的规定,而与土地打交道的村委会却不能明明白白,现在交了28万多元,上了堂生动的法律“补习课”,想必该村委会对土地法会刻骨铭心的,其教训一定是很深刻的。
●案例分析(三):未经批准不得开采矿产●案情介绍●1997年5月至1998年2月,某县政府先后非法批准三家企业进入只能由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的某金矿区进行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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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字方针“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和三年调整从1958年开始,由于在经济工作中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和严重的自然灾害,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了长达三年的严重困难局面,主要表现为:国民经济比例关系严重失调,基建规模过大,粮食缺乏,通货膨胀,市场供应紧张,人民生活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60年冬,党中央和毛泽东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这个方针是1960年8月周恩来、李富春主持研究1961年国民经济计划控制数字时提出来,经1961年1月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正式通过的。
后来,中央又多次召开会议,进一步制定了一系列贯彻落实的政策和措施,对国民经济进行了坚决的全面的调整。
“八字方针”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主要是农轻重、工业内部、生产与基建、积累与消费等比例关系;巩固已经取得的经济建设成果;充实那些以工业品为原料的轻工业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发展塑料、化纤等新兴工业;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
“八字方针”的中心是调整。
通过调整,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适当控制重工业的发展速度,特别是钢铁工业的发展速度。
同时适当缩小基本建设规模,使工业和农业之间、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积累与消费之间的比例趋于协调,使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得到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1)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加强农业战线,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从1960年10月起,中央开始部署整风整社,以肃清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
11月,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其核心是要求全党用最大的努力来纠正“共产风”,并作出12条规定,重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彻底清理一平二调;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恢复农村集市,等等。
接着,中央又起草和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进一步确定了现阶段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
大兴调查之风

毛主席历来重视调查研究。
在民主革命时期,他亲自做过大量调查研究,写下了许多名篇,为全党同志认清我国的国情,努力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结合起来,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奠定了理论和政策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为了探索适合我国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曾用两个月的时间听取34个部委的汇报,写下了《论十大关系》这篇光辉著作。
六十年代初,为了纠正1958年以来农村工作特别是人民公社化中的工作失误,毛主席带领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制定了“农村六十条”,对我国农村克服严重困难、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发挥了重大作用。
1960年夏,因庐山会议后的“反右倾”,“共产风”又重新刮了起来,农业大幅度减产。
中央和地方一些负责同志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曾深入基层作调查研究。
11月15日,毛主席代中央起草的《关于彻底纠正“五风”问题的指示》中明确提出:“省委自己全面彻底调查一个公社(错误严重的)使自己心中有数的方法是一个好方法”,“省委不明了情况是很危险的。
只要情况明了,事情就好办了”。
同年12月24日至1961年1月13日召开的北京工作会议和1月14日至1 8日召开的党的八届九中全会上,毛主席表扬了湖北省委对沔阳县通海口公社纠正“共产风”的调查,表扬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对河北省宝坻县(今属天津市)江石窝生产队的调查,并号召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提出1961年要成为实事求是年,调查研究年。
八届九中全会闭幕后,毛主席率先身体力行,派出田家英、胡乔木、陈伯达三位秘书各带一个调查组,分赴浙江、湖南、广东农村调查,为期10天至15天,各调查一个最坏的生产队和一个最好的生产队,然后到广州会合。
三个调查组1961年1月21日离京,赶赴农村。
1月26日,毛主席也带着急于了解农村情况的紧迫心情,乘火车离开北京,经天津、济南、南京、上海、杭州、南昌、长沙,于2月24日到达广州。
在这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他沿途听取了河北、山东、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和广东七个省委和田家英、胡乔木、陈伯达三个调查组组长的汇报,还同一些县委书记谈了话,做了一路的调查研究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动员工作。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一、总则。
农村人民公社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人民公社的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二、公社组织。
农村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为集体所有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自治。
公社设立党委、管理委员会、生产队等基层组织,实行民主选举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公社劳动。
公社劳动是农村人民公社的根本任务,全体劳动成员应当按照公社安排的生产计划,积极参与生产劳动,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完成公社的生产任务。
四、公社土地管理。
公社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分工负责的原则。
公社应当合理规划土地资源,推行高效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五、公社收入分配。
公社收入分配应当根据劳动贡献和生产经营成果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广大劳动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激励大家积极参与生产劳动。
六、公社精神文明建设。
公社应当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倡导劳动模范、学习先进、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营造和谐、文明的公社环境。
七、公社管理。
公社管理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广大劳动成员的民主权利,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社事业的发展。
八、公社安全生产。
公社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确保劳动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公社改革发展。
公社应当不断深化改革,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公社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广大劳动成员的生活水平。
十、公社监督。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接受劳动成员的监督,加强自身的自我监督,确保公社工作的正常运转。
十一、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公社工作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就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的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希望全体劳动成员能够自觉遵守本条例,积极参与公社建设,共同创造美好的农村社会主义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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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来源:人民网(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公社一级的任期两年,生产大队的和生产队的任期一年。
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由原选举单位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选举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七、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都要定期开会。
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生产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
生产队的社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
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
从事各种业务的人员,有经验的老农,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章公社管理委员会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政府的职权。
这些工作,都要有人经常管理,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生产。
在领导生产中,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对生产大队进行适合情况的正确的领导,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
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二)对于各生产大队的生产,进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
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乱发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三)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改良工具和先进经验。
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接受。
(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
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五)适时地调剂种子,供应农具、肥料和农药,管好用好大型农业机械,从各方面帮助生产大队实现生产计划。
供应这些生产资料,必须注意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硬性摊派。
凡是硬性摊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
兴办这些基本建设,必须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加,不可办得过多。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
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
十二、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
社办企业,除了用国家贷款举办的以外,可以由公社单独投资举办,可以由公社和大队共同投资举办,也可以由几个公社联合投资举办。
社办企业,应该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并且同国家计划适当结合。
应该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响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应该量力而行。
公社和大队的投资,只能从社办企业的利润和公积金内开支。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
社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应该尽先使用城镇的非农业劳动力。
占用生产大队的劳动力,一般地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二,有的地方可以少一点,有的地方也可以稍多一点。
一切社办企业,都应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凡是社、队共同举办和公社联合举办的企业,都必须签订合同,保障双方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按照合同规定共负盈亏。
十三、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促进农村手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农村手工业可以有多种形式,有社、队直接经营的手工业企业,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合作小组,还有进行独立劳动的个体手工业。
社、队经营的手工业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
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都受公社管理委员会和手工业县联社的双重领导。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对于技术熟练的手工业劳动者,按照不同的标准,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并且在口粮供应上给以适当的照顾。
十四、公社公共积累的来源,是社有企业的利润和从生产大队提取的公积金。
公社的公共积累,除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为了巩固大队所有制和发展大队经济,在今后几年内,公社一般地应该少提或者不提生产大队的公积金;如果要提,提取的比例,一般地不能超过生产大队当年公积金的百分之二十,并且要经过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
十五、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勤俭办社的原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一切开支,都必须有预算和决算,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办事。
严格限制非生产性的开支。
财务必须公开,要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领导和监督各生产大队的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县的财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章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十六、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这个联合经济组织当中的独立经营单位。
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它统一管理各生产队的生产事业,又承认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的一定的自主权。
它在全大队范围内统一分配归大队所有的产品和收入,又承认各生产队在产品留量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别。
十七、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
生产大队对于全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除了公社和大队按规定调用的以外,都必须固定在生产队,不许随意抽调,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可以归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也可以归生产队所有;也可以有些归生产大队所有,有些归生产队所有。
究竟实行哪种办法,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同社员群众,在有利于保护和繁殖牲畜、有利于保管和维修农具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兼顾大队和各生产队发展农业、畜牧业和副业生产的需要,民主讨论决定。
决定以后,登记造册,不再变动。
固定给生产队的土地、劳动力、耕畜和农具,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调用或者在生产队之间组织协作的时候,一定要不妨碍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完成,经过协商同意,实行变工换工,严格遵守互利等价的原则。
十八、生产大队的生产计划,应该建立在各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基础上。
生产大队根据国家计划任务和各生产队的实际情况,对各生产队提出初步要求;然后,由各生产队发动社员充分讨论,拟定本队的生产计划;然后,由大队把各生产队的生产计划和大队企业的生产计划,加以综合,经过必要的协商调整,订出全大队的生产计划。
生产大队在制定生产计划的时候,对于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农、林、牧、副、渔),对于粮食作物和各种经济作物,都要根据当地生产习惯和可能,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十九、生产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任务的义务。
国家在规定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的时候,要保证他们多产多留。
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应该定下来。
在目前情况下,可以一年一定。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或者三年一定。
粮食征购任务定下来以后,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
要避免在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
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粮较多的主产大队,口粮标准应该高些。
对于从事经济作物、蔬菜、林业、牧业、渔业等各种生产的缺粮大队,在他们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以后,应该在粮食定销中给以照顾。
他们的口粮标准,一般地应该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
二十、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
可以一年一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三年一包。
包产指标一定要经过社员充分讨论,一定要落实,一定要真正留有余地,使生产队经过努力有产可超。
超产的大部或者全部,应该奖给生产队。
对于超产粮食的生产队,可以把一部分、大部分或者全部超产的粮食,奖给他们。
对于超产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生产队,也可以适当地提高这些产品的留量。
在正常年景下,由于工作中的毛病,或者劳动不积极,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生产队,应该少得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