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1年6月15日)及四固定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1961年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规定的“四固定”制度是指()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
A.劳动B.土地C.耕畜D.农具E.农用资金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动、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随便调用。
2.建国后,在土地权属的变动过程中,()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A.1950年~1962年B.1962年~1982年C.1982年~1986年D.1986年至今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
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3.()是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A.赋予各类土地权利主体稳定的土地财产权B.土地资源收为国有D.加大对破坏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我国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受计划经济影响,偏重土地行政管理,而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法律对企业、公民的土地权利界定不明确或保障不利,权利之间的界线不清,导致土地利用粗放、土地闲置、浪费,并产生大量的土地争议和冲突,用地者缺乏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历史上出现的乱砍滥伐森林、草原过度放牧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责权利关系不明和产权缺乏有效保护,用地者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
因此,赋予各类土地权利主体稳定的土地财产权,是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4.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的类型是()。
农民使用“四固定”时期未分配给农民集体的土地权属如何确认09-4-27

4.法理研究
• 2.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入社和实施《六十 条》时土地已确定为集体所有是确定集体 所有权的主要依据
– 土改中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是农民私有土地转 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法律凭证 – 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是否入社是确定土地所 有权是否归集体所有的关键 – 见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 2条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 争议双方当事人,以使用过该地为由,确认 该地为集体土地,缺乏法律依据 2. 各方均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土地归属 3. 双方当事人实际使用情况,为了便于妥善处 理,县政府有关部门把争议地分为东西两块
2. 政府处理结果
⑥依据:根据两村实际使用的情况,和原国 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的若干规定》的第18条和《H省确定土地 权属若干规定》第18条的规定 ⑦判决结果
2. 政府处理结果
6. 1986年→B村把该地发包给该村刘某种植木 麻黄树
②使用现状调查
1. 2001年3月刘某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证 2. 1992年县土地详查时 →争议地南端有A村管 理的约6亩土地
③争议事件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总则。
为了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和运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公社管理。
1. 公社领导班子应当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做到政治过硬、作风过硬、能力过硬。
2.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重大决策科学、民主、依法。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推动公社事业发展。
三、生产经营。
1. 公社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合理规划生产布局,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2. 公社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推动农业生产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执行土地流转政策,推动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农民权益。
1. 公社应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劳动收益权,不得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机制,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民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五、监督管理。
1.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财产和公共资源的监督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 公社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3.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公共事务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是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内容,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认真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完善这份草案,推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的健康发展。
响水大事记

响水大事记民国三年九月,盘县知事兼税验契所长,对清朝年间的民间地契查验,补交买地税,并发给“税验买契”。
民国十三年(1924年),四月冰雹,五月大旱,七至八月大雨如注。
民国十四年(1925年),称为“牛年大荒年”,饥民死亡甚多。
民国十八年,(1929年)腊月十五日,魏金荣率国民党兵打到响水,将邓汉祥故居烧毁,老百姓深受兵患之苦。
民国十九年(1930年),县政府重新修复邓汉祥故居。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4月24日,红一方面军三军团长征途中路经响水进入云南。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凝冻持续48天,雪凝厚积4尺多,农舍屋檐凝吊及地。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4月,邓汉祥先生当选为国民代表大会代表。
1949年6月4日,响水乡乡长到燕塘参加兴义专署专员谭本良召集的9乡乡长会议,宣布:一、停止兵员征集;二、自卫特捐、夏季服装停办;三、房捐及乡镇财产收益免办;四、联防办事处撤销,所征借民枪逐一归还;五、乡公所自卫队改为自卫班。
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野第五兵团十七军四十九师的一个独立营进驻格勒丫口寨。
一九五O年2月,(农历正月十四、十五)人民解放军唐营长率3个排的兵力攻打二道岩大洞,邓家守洞的六男一女缴械投降,交出了藏在洞内的全部武器和财产。
4月,响水乡人民政府成立,驻地马场、辖汤章、阳桥、雨谷、高山、普克、鲁楚、小寨、格勒、海子九个村。
6月,盘县游击团在水塘改编为盘县独立营,负责对响水至水塘一带的残匪进行清剿。
清剿战斗中,仅汤章一战即俘敌80余人。
9月,归顺区政府派张克(女)、谢承兴、吴兴汉等8人组成的征粮工作队进驻响水,配合解放军开展征粮工作。
是年,各村成立农民协会始建民兵组织。
一九五一年是年,划分阶级成份。
(划定的成份有:地主、富农、富裕中农,中农,下中农,佃中农,贫农,雇农)。
3月,组织欢送唐允勤、肖坤凡、廖红泽、邓包二等志愿军战士赴朝鲜参战。
10月,由汤思法(随军学校军大毕业)、邓征芬(省里派来的工作队员),谢承兴等人组成的土改工作队进驻响水,宣传土改法,组织查田定产,地主的土地没收,富农的土地征收。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三次工作重心的转移

三次工作重心的转移(前两次发生在民主革命时期,后一次发生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第一次工作重心转移是由城市转向农村。
1927年,由于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的严重影响,导致了大革命的失败。
(八七会议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以后,在关系党和革命事业前途和命运的关键时刻,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8月7日在汉口召开的紧急会议,会议正式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动(中共党史军史上的三大起义)南昌起义(1927年8月1日于中国的江西南昌,中国共产党军队针对中国国民党的清共政策而发起的武装反抗事件)、秋收起义(1927年9月9日,由毛泽东在湖南东部和江西西部领导的工农革命军(即红军))、广州起义(1927年12月11日)(中共党史军史上的三大起义),这为中国革命创建人民军队,从城市转入农村,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奠定了基础。
在理论和实践上为中国革命开辟了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这样一条走向胜利的道路。
第二次工业重心转移是由农村转移到城市。
1949年,在解放战争即将胜利,中国革命全面胜利已成定局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七届三中全会(1950年6月6日至9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指出,从现在起,开始从城市到乡村,并由城市领导农村的新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应由乡村转移到城市。
会议指出在革命胜利以后,总的任务是迅速地恢复和发展生产,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七届二中全会(1949 年3月5~13日在中国河北平山县西柏坡举行)解决了中国由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的重大问题。
第三次工作重心转移是将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来上。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
十年动乱结束后,思想理论界展开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这就为全会的召开和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准备了条件。
全会果断地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决定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建国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变,它标志着中国历史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前进道路的过程中,找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土地确权相关文件

土地确权相关文件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批复、答复、函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地籍调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1988]国土[函]字第44号,1988年5月5日)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你局〔88〕云土字第12号《关于请示城市地籍调查中有关政策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在城市地籍调查中凡是在原批准征地四至界线内,即使实际面积与原批准面积不符(不论多或少),可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面积超出或不足部分都不再另办手续。
对于在原批准用地四至界线外多占土地的应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时政策适当处理。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答复(1991年12月12日)海南省国土局:你局琼建法[1991]230号《关于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
三、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6]18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局:一、老三河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应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确权。
即土改时分给农民,已发证的土地,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可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证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四、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洛阳市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批复(国土批[1996]93号,1996年9月23日)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同意你局意见。
即原廛东社1959年解体并且人口全部“农转非”后,即丧失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当时已调整给其他农民集体的土地归调整后的农民集体所有;原社办企业转为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用地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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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四固定,这是中国60年代初国家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
以土地改革确权和农业合作化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便管理,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划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0条)。
四固定的基本精神是总结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左”倾教训,稳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发展农业生产。
但由于产生了一些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变动,因而成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所有权权属确定的基本依据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凡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未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参照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期的权属以及现管范围确定。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公社一级的任期两年,生产大队的和生产队的任期一年。
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由原选举单位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选举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七、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都要定期开会。
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生产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
生产队的社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
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
从事各种业务的人员,有经验的老农,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章公社管理委员会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政府的职权。
这些工作,都要有人经常管理,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生产。
在领导生产中,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对生产大队进行适合情况的正确的领导,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
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二)对于各生产大队的生产,进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
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乱发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三)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改良工具和先进经验。
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接受。
(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
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五)适时地调剂种子,供应农具、肥料和农药,管好用好大型农业机械,从各方面帮助生产大队实现生产计划。
供应这些生产资料,必须注意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硬性摊派。
凡是硬性摊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
兴办这些基本建设,必须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加,不可办得过多。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
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
十二、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
社办企业,除了用国家贷款举办的以外,可以由公社单独投资举办,可以由公社和大队共同投资举办,也可以由几个公社联合投资举办。
社办企业,应该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并且同国家计划适当结合。
应该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响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应该量力而行。
公社和大队的投资,只能从社办企业的利润和公积金内开支。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
社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应该尽先使用城镇的非农业劳动力。
占用生产大队的劳动力,一般地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二,有的地方可以少一点,有的地方也可以稍多一点。
一切社办企业,都应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凡是社、队共同举办和公社联合举办的企业,都必须签订合同,保障双方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按照合同规定共负盈亏。
十三、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促进农村手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农村手工业可以有多种形式,有社、队直接经营的手工业企业,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合作小组,还有进行独立劳动的个体手工业。
社、队经营的手工业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
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都受公社管理委员会和手工业县联社的双重领导。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对于技术熟练的手工业劳动者,按照不同的标准,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并且在口粮供应上给以适当的照顾。
十四、公社公共积累的来源,是社有企业的利润和从生产大队提取的公积金。
公社的公共积累,除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为了巩固大队所有制和发展大队经济,在今后几年内,公社一般地应该少提或者不提生产大队的公积金;如果要提,提取的比例,一般地不能超过生产大队当年公积金的百分之二十,并且要经过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
十五、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勤俭办社的原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一切开支,都必须有预算和决算,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办事。
严格限制非生产性的开支。
财务必须公开,要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领导和监督各生产大队的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县的财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章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十六、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这个联合经济组织当中的独立经营单位。
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它统一管理各生产队的生产事业,又承认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的一定的自主权。
它在全大队范围内统一分配归大队所有的产品和收入,又承认各生产队在产品留量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别。
十七、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
生产大队对于全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除了公社和大队按规定调用的以外,都必须固定在生产队,不许随意抽调,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可以归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也可以归生产队所有;也可以有些归生产大队所有,有些归生产队所有。
究竟实行哪种办法,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同社员群众,在有利于保护和繁殖牲畜、有利于保管和维修农具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兼顾大队和各生产队发展农业、畜牧业和副业生产的需要,民主讨论决定。
决定以后,登记造册,不再变动。
固定给生产队的土地、劳动力、耕畜和农具,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调用或者在生产队之间组织协作的时候,一定要不妨碍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完成,经过协商同意,实行变工换工,严格遵守互利等价的原则。
十八、生产大队的生产计划,应该建立在各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基础上。
生产大队根据国家计划任务和各生产队的实际情况,对各生产队提出初步要求;然后,由各生产队发动社员充分讨论,拟定本队的生产计划;然后,由大队把各生产队的生产计划和大队企业的生产计划,加以综合,经过必要的协商调整,订出全大队的生产计划。
生产大队在制定生产计划的时候,对于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农、林、牧、副、渔),对于粮食作物和各种经济作物,都要根据当地生产习惯和可能,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十九、生产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任务的义务。
国家在规定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的时候,要保证他们多产多留。
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应该定下来。
在目前情况下,可以一年一定。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或者三年一定。
粮食征购任务定下来以后,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
要避免在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
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粮较多的主产大队,口粮标准应该高些。
对于从事经济作物、蔬菜、林业、牧业、渔业等各种生产的缺粮大队,在他们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以后,应该在粮食定销中给以照顾。